美国、加拿大所得税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加拿大论文,美国论文,所得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加拿大均地处西半球北美洲,美国居中部,加拿大居北部,西部土地相连,东部五湖相隔。美国土地面积937万平方公里,人口2.49亿;加拿大面积997万平方公里,人口仅2595万。 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点是:①政体相同;②经济管理以市场经济即自由贸易方式运行为主;③经济发达,资源丰富,产业门类齐全,生产能力巨大,其中又以美国为最;④经济开放程度高,资本市场极为发达。
两国的税制结构亦大体相同,税种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一样,主体税种“直接税”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间接税”有消费税、销售税、财产税等。本文仅对两国的所得税制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谈一点认识。
一、美、加两国所得税制概况
1.所得税制的共同特征
(1)所得税制的三权分立。两国所得税均建立了立法、司法、 执行分离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收管理机制。公司所得税法例由国会参议院负责制订,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几经修改后提交众议院讨论通过并对外公布。美国将所得税法写入《国内收入法典》,由联邦税务局负责贯彻执行;加拿大则单独设立税收法院或称联邦法院,受理纳税人不同意税务局有关征税的决定,对法院的决定也可提出异议,并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2)所得税为主体税种。1995年,美国联邦税收总额为13500亿美元,其中所得税收入7470亿美元,占总收入的55.35%,加拿大为59.35%。两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较大, 其中加拿大的联邦个人所得税收入高达568亿加元(1加元等于0.68美元),占联邦所得税698 亿加元收入的81.37%,公司所得税仅占18.63%。所得税已成为两国联邦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
(3)所得税为共享税。美、加两国是实行划分税种、统一立法、 分级管理的典型分税制国家。作为主要收入的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由联邦政府统一税基,并由联邦政府、州(省)、地方三级政府按法定税率,实行“分率分征、同源共享”办法。在税务机构设置上,美国联邦税务局下设7 个地区税务局分别管辖几个州联邦的征收工作;下面再设63个分局和遍布全国50个州的800多个税务支局;另设置10个税务中心, 专门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级别与分局平行,形成总局、区局、分局和支局四级机构。基层支局和税务中心均实行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的垂直管理。机构设置与行政区划并不对口,也无隶属关系。各州、市都设置自己的税务机构,负责对来源于本州政府所辖的所得征收地方所得税。加拿大则把10 省2区按地理区域分别设置6个地区联邦税务局、9个税务中心,其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职能与美国相同。
2.公司所得税的管理。
一是应税所得的确定。通常依照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扣除在经营过程发生的正常必需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其中费用损失的扣除包括了工资、薪金、坏帐、租金、财产税、利息、养老基金及折旧等;存货计价可选用历史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汇兑损失通常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资本利得按单项所得课税,亏损按实际额扣除)。
二是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以加拿大为例,计算方法如下:假设s公司在加拿大经营制造业,某年度所得为100000加元(金额单位为加元,下同),或超过100000元。
应税所得额 100000
超过100000
基本联邦税税率% 38 38
基本联邦税额 38000 38000
减:省税方面的减免优惠按税率10%计算
10000 10000
减:小型企业抵免按16%税率计算 16000
减:制造业优惠抵免按税率3.5%计算 3500
基本联邦税额 12000 24500
联邦附加税按基本税额减除省税的 840840
余额后按3%税率计算
(一)联邦税免额
12840 25340
基本省税按联邦税基的15.5%税率计算15500 15500
减:省小型企业抵免按5.5%税率计算
5500
减:省制造业优惠按1%税率抵免 1000
(二)基本省税额
10000 14500
(三)联邦及省税合计
22840 39840
依此计算方法,小型公司总税负为22.84%,其中,联邦税负12.84%,省税负为10%,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约为56∶44。超过100000 加元的中大型制造业公司总税负为39.84%,其中;联邦税负25.34%,省税负为14.5%,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64∶36。
三是税款的申报与缴纳。纳税人按期限向所属联邦税务中心电脑报税。税款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办法有两种:其一,按上年应缴税款的1/12确定每月预缴税款;其二, 按当年估计应缴税款的1/12确定。跨州(省)经营的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 可选择填写联邦税局合并所得税申报表,以合并为基础确定其应纳税额,其成员的亏损可以从其他成员取得的当年所得中弥补。但州(省)所属的所得税不予合并申报纳税,每个州(省)仅对来源于本州(省)的所得征收公司所得,在确定本州(省)的应税所得时,按该公司在本州(省)发生的工资额、营业额或财产额占该公司来源于本地所得征税。
四是所得税的审计与违章处罚。两国联邦税务局对所得税审计极为重视,把税务审计作为税务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据了解,美国每年税务审计可增加120~150亿美元收入。两国税务审计的组织工作非常严密,除成立专门班子外,特别强调严格执行税务审计程序。美国对跨州经营的集团公司等大型公司所得税审计方法为:以母公司为审计主体,成员公司为补充,不论其行业属性和规模大小,自上而下进行全面审计。
两国在税务违章处理上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行政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检查、纳税保全、强制扣缴、查封拍卖财产;二是行政性经济惩罚,如加收滞纳金、补收滞纳税款利息、罚款等;三是法律性刑事惩罚,如拘留、判刑等。
3.公司所得税的主要差别
(1)税率设置不同。美国公司联邦所得税设三级超额累征税率, 第一级为年所得50000美元以下税率为15%;第二级50000~75000美元税率为25%;第三级75000美元以上税率为34%。另外对100001 ~335000美元年所得还要征收5%的附加税。 地方所得税采取与联邦所得税相同的税基,税率水平由各州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除内华达、纽约等4个州为0税率外,其余各州都设置了不同的地方所得税率,最高为12%(爱俄华州),最低为2.35%(密西根州)。
加拿大公司的联邦所得税按行业和规模设置固定比例税率,联邦法定税率为38%。但对在一个省内获得的所得,可享受10%的减免,这样联邦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28%。各省可决定是否开征附加税及税率。
税率水平上,加拿大比美国要高,公司税负较重,其中一般性公司高出4.77个百分点,小企业也高出2.2个百分点。
(2)征管权限划分不同。 美国地方政府税务机构对来源于本地区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与联邦税务机构实行交叉管理;加拿大除魁北克、亚伯大、安大略三省自行管理本省公司所得税外,其余省属所得税由联邦税务机构代征代管,同时,联邦政府还规定市以下一级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公司所得税。
二、美、加所得税制对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1.所得税作为美、加税收的主体税种,其社会地位和作用是其他税种所无法替代的。两国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也是国家调控经济、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手段之一。通过税率和级差的设置、税前扣除的宽和严、优惠减免政策的实施和税收抵免范围的限制,以及税种之间(主要与个人所得税)的相互配合,充分体现和传达了国家经济政策的意图。
2.税收的立法、司法、行政的分离是依法治税的根本保证。完善的税制、公正的司法、行政上的“严管重罚”,才能实现强化税收管理的目的。美国的经验表明,强化税收管理与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并不矛盾,相反,加强税收管理才能为纳税人创造“人人平等”的外部条件,市场才有吸引力。美国经济近年来创造了战后历史上最长时间(连续13年)高速发展的奇迹,应该说与其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3.所得税实行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税收原则,既解决了中央与地方分税制问题,也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方面找到了法律依据。加拿大的经验表明,注重和加强税收统一集中管理,适应了发挥所得税这种特殊作用的客观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联邦和省两级所得税的立法格局不但没有影响税收统一集中管理,相反联邦税务系统对省级所得税的代征体制为其邻邦美国提供了借鉴。
4.在税政建设上,应逐步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美、加两国税务当局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负面作用已引起重视,近年来几经改革,取消了大部分税收优惠,仅保留了对小企业和生产、加工等特定行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优惠。同时,为避免纳税人滥用这些税收优惠,造成税收流失,规定了征收“公司最低替代税”;为解决公司长期虚报亏损偷逃税收问题,又开征了按公司权益和资本债权总额计算的“资本税”,等等。另外,美、加两国对所得税前成本费用的扣除确定的限制较宽,其原则是:只对固定成本费用扣除作出限制,如折旧等;对变动成本费用扣除不作限制,如工资、补助等。相比之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统一按“计算工资”标准扣除的规定,既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也无法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合,建议尽快废除。
5.在征管建设上进一步完善有关体制和机制。首先要合理设置税务机构。美国设置10个税务中心接受全国50个州所有纳税人的申报,以及在63个联邦税务分局设置评税机构的做法很值得我们今后征管改革时借鉴。其次,要科学确定所得税的审计方法。美国按公司产权归属,实行跨区域和行业、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既解决了大型企业中不同行业和规模实行不同税率而导致分支机构互相转移利润、偷逃税的问题,又适应了以资产流通为特征的市场经济运作的需要。最后,要严格实施税务违章处理。美、加两国都把税务审计工作作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把对违章税务处理作为确保社会公平的手段。而我们目前在使用税收处罚时,往往把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威慑力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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