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新发展--江泽民十六大报告研究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新发展--江泽民十六大报告研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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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同志一直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并以理论创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深刻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这一论断振聋发聩,揭示了自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指出了今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最新成果。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在世界上两种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民主政治的阶级性是客观存在的。在当今世界,政党是各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决定性因素。不同阶级政党主导的民主政治必然打上各自深深的烙印。江泽民深刻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1](p.687)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挫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正千方百计借经济全球化之机试图对中国实施西化和分化,使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全球化。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认同和拥护,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这个社会实现巨大变革的历史进程以及由于这一进程而获得人民的拥护,造就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历史性政治资源;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合法程序形成党在国家关键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核心地位,这是执政党的宪法资源;三是党在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政治选择、解决国家重大现实社会政治问题中的政治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形象,这是党成为社会政治核心,获得全社会政治认同的决定性现实政治资源。上述三个基本方面之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第三方面,即党在解决国家重大现实社会政治问题中的政治取向。

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的特殊性、超大规模的现实状况等具体国情,都决定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关键在党,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应是如此。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6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其党员遍布全国各地各行业,而且更集中了当代中国众多杰出的人才,因此它是一支拥有无数精英的党。党还具有健全的网络化组织,它在12亿公民中的号召力和权威地位是无与伦比的,因此,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历史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保证。

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但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由人民民主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提供了根本的保障,是“坚持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产党一旦失去执政地位,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即蜕变,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权是由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建立新中国而获得的,党的领导权的合法化途径与选举无关,它奠基于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决定于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并由现行宪法规定。任何人想取消或反对党的领导都是枉然。但是,党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才能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确具有全局性意义。

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不仅具有鲜明的政治特性,受着特定政治目标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同时又具有鲜明的科学特性,受着领导和管理的客观规律的约束。党的领导方式又是与党的领导体制和国家的政治体制密不可分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从理论的层面上讲是比资本主义民主高千百倍的民主,因为资本主义民主强调和注重的是形式民主,而对实质民主则避而不谈。社会主义民主强调实质民主,但实质民主必须通过适当的政治体制和完善的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十月革命以来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都只重视了国体和政体的制度民主,而未能探索出实现民主的适当途径和方式,即与基本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体制,因而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成就不大,其症结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生了重大失误。

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党的领导方式是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从广义上说,党的领导方式包括党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业实行政治领导的各种实现形式。其中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就是执政方式。既有领导方式,又有执政方式,是由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西方政党的一大特点。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集领导党与执政党于一身,因此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共产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方式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并因此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与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违背,造成了社会主义民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巨大反差。这是多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党的领导方式决定政治、经济体制,决定党和国家、社会的相互关系和运作模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体制层面规范党和国家、党和社会生活的关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体制层面得以实现。

50年代中期形成的我国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既有苏联模式的示范效应,亦有我党长期战争环境下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历史经验的积淀,更有几千年人治传统带来的深层影响。其实质是党的领导方式不当造成的。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核心问题是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坚持两条原则,即既要坚持党对国家、社会的政治领导,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不断巩固和加强,防止失控;又要让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能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从体制上加以保证,避免戈尔巴乔夫的前车之覆。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重提十月革命时期“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并采取了改革党政关系的重大措施和步骤,整个国家的权力中心完全流向国家权力机关。这种改革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这种新的党政关系存在着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没有解决党如何影响和控制进入政权机关的党员领导人的问题。戈尔巴乔夫担任总统后,苏共中央及政治局被撒在一边,再无能力去影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戈尔巴乔夫本人,苏联共产党无法制约其领袖行径的历史现象在改革年代以新的形式再度重演。二是没有解决如何约束人代会和最高苏维埃中的共产党员代表问题。这是政治体制的缺陷所致,从高度集中走向了反面。戈尔巴乔夫的党政关系模式,使执政党失去了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导致了苏共的彻底垮台,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各项政治体制。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简政放权、健全法制、保持稳定的原则从制度层面规范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党委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要进一步制定出比较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制度来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切实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逐步完善。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根本是走依法治国之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靠什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历史课题。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但因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列宁开始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他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主政治愈发展,我们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2](p.325)列宁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仍然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他指出,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创制、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保证法律全面准确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但是列宁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斯大林时期未能真正实施。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走的基本上都是以党治国的人治道路,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严重背离,民主没有法制做保障,民主就将流于形式而图有其名。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要完成三个转变。

第一,执政理念上必须从主要以党直接执政的方式向以国家执政的方式转变。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法律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新中国建立后我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用了直接执政的方式。1953年毛泽东所说的“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就是对这种执政方式的形象说明。党直接执政违背了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党代替而不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执政理念的转变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前提。

第二,执政的价值取向上必须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依法治国的方略决定了党执政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都源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我党亦是如此。长期以来,党虽然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些法律,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却未能形成,仍然是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法。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两者在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方面是一致的。执政党的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是正确的,便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依据,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法律是执政党正确政策的法律化。但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则有重大的区别。党的政策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具有约束力,而对社会各组织成员只有号召力和指导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则对全社会各组织及其成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在内,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执行的。国家法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执政党的重要执政依据,应该是国家法律。党的政策不能代替国家法律,而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所以,江泽民强调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党的执政价值取向的转变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基础。

第三,在治国方式上必须实现由主要实行人治转向主要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实现执政党的治国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种转变表明,执政党治理国家,主要不是依靠少数领导人的意志和言论,而是依靠国家法律和制度。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相当长时间我们国家存在着人治现象,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种把领导人的意志和言论置于国家法律和制度之上的人治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了很大的改变。在依法治国的新条件下,我们党通过改革,在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上有了比较好的法制基础,然而真正走上法制轨道,还需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奠定坚实的可靠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邓小平、江泽民领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则是从人治到法治伟大变革的重要标志。党的治国方式的转变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保证。

江泽民在“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了党依法执政的问题,这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必由之路。

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是执政党走向成熟的标志。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锦涛同志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两点,一是提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二是推荐重要干部,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关于第一方面,执政党应注重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早已指出的。改革的实践是丰富多彩的,党要领导改革的深入,除了已有法律外还要不断制订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政策,但党要善于不断地把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改革实践有法可依的问题。关于第二方面,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人选问题。作为执政党,必须拥有对国家机关重要干部的推荐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还须通过立法来解决各级党委推荐权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下,各级党委对国家机关重要干部的人选只能享有推荐权,其人选的决定权和任免权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依法执政要求党既要依法实施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又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还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对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审查和批准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等。因此,党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制定的大政方针,要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决策并使各级政府贯彻执行,避免过去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以党代政模式的复归。

依法执政,党还要不断创新执政方式。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修改通过的新党章,特别加强了党组这一章,提出“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新论断,并对党组的任务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是为适应依法执政和改革执政方式的需要而新增的内容。因此,建立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十分必要。“一个核心”即各级党委在同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三个党组”,即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分别建立、健全党组,作为实现党委核心作用和执政意图的组织形式。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这样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职能作用,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工作中凡应提交党委研究决策的事项,都由党组向党委报告。这些机构中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必须增强受党委派行使执政权力的意识,把尽党员之责与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官员和政协委员之责有机结合起来。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到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地位。这是他多年来对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思维的重大突破。这一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兴废关键在党,指出了只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才能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江泽民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现代民主政治起源于英国,因此英国政党政治的运作方式比较成熟,确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特别是英国的执政党通过议会党团控制和影响议会和内阁的方法、途径可以很好地研究,汲取其有益的成分。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敌后抗日民主政权中实行的三三制原则,也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可以总结借鉴。大力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必将大大加快,政治文明的程度必将更加提高,小康社会的内涵必将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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