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管理新条例--访农业部局长张子明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_农药管理条例论文

中国农药管理新条例--访农业部局长张子明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_农药管理条例论文

我国农药管理又添新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台访农业部张子明处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药论文,农业部论文,处长论文,管理条例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张处长,《办法》不久前出台了,这对农药行业来说是一件大事。请您谈一下发布实施《办法》的具体意义

张子明:具体说有两点意义,一是发布实施《办法》,使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在法制化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二是《办法》较好地把《条例》授权农业部的各项管理职能具体化、明确化。

记者:《办法》同《条例》相比,有哪些明显的新规定、新内容、新变化

张子明:《办法》增添了许多内容。农药登记制度方面,《条例》有5条,《办法》增加到了15条,增加的内容较好。具体说,对新开发的原药,首家登记保护期限为7年;开发的新用途如使用于一个新的作物,保护期为3年。保护期内,其它厂家不得登记生产相同的产品,除非得到首家的同意。

农药经营、使用方面,农药的经营单位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看是否具备经营农药的资格。考核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农药营业执照。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明确地规定了用户在使用农药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危害,不管是危害了他人的健康,还是危害了环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飘移农药害损害了他人的作物,应该赔偿;农药残留伤害他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证和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张子明:农药登记试验包括药效试验、残留试验、毒理学试验、环境试验等。规定了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检机构测定有效成分及含量,才能进行试验。这里说的法定质检机构是指省级以上农药质量检测机构。农药登记试验要支付试验费。《办法》规定了各级农业部门的执法队伍要保证对农药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目前,已有数千人持有执法证件的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办法》规定了各级农业部门有权对辖区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检查,被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查单位做好技术资料的保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市场上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监督工作,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菜”。

记者:《办法》对农药的定义如何

张子明:防治农林业中的种植业,即植物的病、虫、草害的药才是农药。保护农林业中养殖业的那一块,是兽药,明确地把植物生长调节剂划归为农药,从前把它当成肥料,划分不明确。原来卫生杀虫剂没有写清楚,现在明确规定为:防治人畜生活环境中害虫的药是农药;而防治生活环境中菌类那一块,叫消毒剂,属防疫部门管。另外,抗病、虫、草害的转基因生物如抗虫棉、瓢虫等的管理列为农药管理范围。

记者:农药登记有哪几类

张子明:农药登记共分7类。①新农药登记:有效成份在我国首次登记的,含创制的新农药和在外国虽已登记,但在我国为首次登记的农药。新农药登记,按规定需提供全套资料,不能简化。②相同产品登记:已登记过的相同产品,其它厂家再申请登记的,其登记资料有些项目可简化。③混合制剂登记:其登记资料要求决定于混合制剂中各单剂农药是否登过记,只要有一种农药没有登记过,就得按新农药登记规定重新办理农药登记手续。④卫生杀虫剂登记:只有列入卫生杀虫剂名单的农药有效成份,才能混配卫生杀虫剂。⑤生物农药登记:分两大类,即生物化学农药和微生物农药。⑥境外企业登记:含台湾省可出具使用外企产品资料和商品名的授权书,其登记资料可简化。⑦分装产品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登记的,登记资料可以简化。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处罚规定情况。

张子明:这次《办法》突出的变化是,处罚方面,档次分得更细:“违法所得”罚款由利润改为销售额。具体说处罚分了3个档次,不像原来《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那么大。3个档次处罚分别是对违法者罚1至10倍;罚1至5倍;罚1至3倍。

记者:您认为《办法》是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张子明:《办法》对监督管理职能的委托还不够明确,有一些技术规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相信,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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