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选择的公平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性论文,标准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自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气候变化公约谈判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加入到了国际碳排放的博弈当中。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暨《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已在卡塔尔多哈落下帷幕,但各缔约方为本国争取更为合理和公平的碳排放权的努力不会停止。如何全面地反映各国的真实碳排放量?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如何有效地保障碳减排机制得以有效实施?这三个问题的讨论依然在继续,贯穿这三个问题始终的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选择及其公平性内涵解释也在不断涌现和演进。最初的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为各国当年碳排放,见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及其《京都议定书》(1997)。其后,2001年美国在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所提出的《晴朗天空与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中将碳排放活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得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受到关注。2002年巴西在向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交的《巴西案文》中建议考虑各国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使得以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开始被热议。而2004年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和2008年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撰写的《打破气候变化僵局:低碳未来的全球协议》则使得以人权平等为基础的人均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得到重视。上述核算标准均以单一公平原则为基础,200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潘家华和陈迎向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交的“碳预算”方案开始考虑将综合人权平等和历史责任等多种公平原则的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2008年瑞典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在其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发展权方案》中则主张兼顾人口规模、经济能力和历史责任等多种公平原则,虽然其提出的是“责任—能力”指数,但也可将此理解为以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此外,2007年英国廷德尔气候变化研究中心所发布的《谁应对中国的碳排放负责》报告,还促使人们对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进行核算的探索,并用以对上述核算标准下各国碳排放进行修正,从而更好地体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第四条所明确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作为反映各国碳排放量、确定各国碳排放权和构建有效减排机制的基础,不同的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会导致人们对公平有着不同的评判与解释。上述每一种核算标准的提出,既经过大量的论证,也经历长期的争论,但依然缺少统一的共识和定论,且相关研究往往带有明显的国别倾向。国内,张志强等(2008)、潘家华和陈迎(2009)、郑艳和梁帆(2011)在对上述核算标准及其公平原则分析的基础上,对适合于中国选择的碳排放核算标准进行了探索。除了核算标准选择及其公平原则阐释的研究外,既定核算标准下的全球碳排放公平性度量也是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要领域,为核算标准选择及其公平原则阐释提供重要的量化依据。在度量方法和指标选择上,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使用的是基尼系数(Heil,Wodon,1997; Padilla,Serrano,2006)和泰尔指数(Duro,Padilla,2006)。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仅有少数学者基于基尼系数度量了全球碳排放的公平性(邱俊永等,2011)。值得一提的是,国内针对中国地区间碳排放的差异和公平性问题则进行了较多有意义的探索,主要也是使用基尼系数(肖黎姗等,2011;刘华军,赵浩,2012)和泰尔指数(杨骞,刘华军,2012;周建,易点点,2012)。此外,Clarke-Sather et al.(2011)在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基础上还使用变异系数对中国省际碳排放的公平性进行了综合度量。
纵观上述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局限:一是针对核算标准选择和公平原则阐释,已有文献主要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定量分析和综合比较。二是针对既定核算标准下国际碳排放公平性度量。核算标准的选择方面,国外已有文献主要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这一指标的选择依然站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立场上,而有利于评判发展中国家碳排放的人均累积碳排放核算标准则很少被考虑;研究对象的选择方面,已有文献主要以特定数量国家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虽然部分文献也对研究对象按照富裕程度进行了群体分类比较,但均未体现历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争论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群体形式出现的这一主要特征;公平性度量方法和指标选择方面,虽然已有文献均以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为主,但在进行群体差距分解时,泰尔指数分解法仅考虑了子样本的不同,没有考虑子样本在群体内的分布状况,而基尼系数分解法也存在背后经济解释缺乏说服力的困境。
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对象按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进行子群分类,这样不仅有利于比较不同国家群体在不同核算标准下的碳排放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责任之争中明晰和考虑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诉求。公平性度量指标选择基于相对剥夺理论的基尼系数子群分解方法,这一方法不仅能够计算子群内和子群间的碳排放差异,还能给予这种差异更多的经济解释和政策建议。核算标准选择不仅包括上述提及的6种,同时还对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影响进行了度量和分析,突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在选择核算标准时考虑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影响对争取更为公平和合理的碳排放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说明
基尼系数是被最广泛应用的度量社会各个领域不平等或公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群体间的不平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诸多学者的共同努力推动着基尼系数子群分解方法的不断发展和丰富。但正如洪兴建(2008)所指出的,对任何一个不平等指标进行子群分解时,都需要根据该指标的内涵构造群体间不平等的度量方法。其中,Runciman(1966)所定义的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就是很具有现实内涵的不平等度量方法之一,能更为直接地表达人们对不平等所产生的心理感觉。在Runciman之后,Yitzhaki(1979)研究了相对剥夺和基尼系数的关系,认为基尼系数可以用相对剥夺来解释,Hey and Lambert(1980)则在Yitzhaki(1979)研究基础上给出了更为一般的相对剥夺分析公式。国内,洪兴建(2008)对上述理论进行了综述性介绍,任国强和尚金艳(2011)则在洪兴建(2008)基础上对基于相对剥夺理论的基尼系数子群分解方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本文关注的是以单个国家和国家子群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碳排放公平性度量问题,同样适用基于相对剥夺理论的基尼系数子群分解方法,但更加侧重对国际间碳排放相对剥夺的度量而非基尼系数的分解。基于洪兴建(2008)、任国强和尚金艳(2011)的研究,本文的研究可以分为如下四个层面进行阐述:
1.单个国家间相对剥夺的度量
假设共有n个同质国家,按上述6种核算标准中的任一种计算,每个国家被分配的碳排放指标为,用相对剥夺对各国被分配到的碳排放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后的公平感受进行度量,当一国被分配的碳排放指标高于其他国家的时候往往不会感受到不公平或相对剥夺,只有当一国被分配的碳排放指标低于其他国家的时候才会感受到不公平或相对剥夺。则其中第i国跟第j国相比的相对剥夺,或第j国对第i国的相对剥夺,可以表示为:
同理,第i国跟所有n个同质国家相比的平均相对剥夺,可以表示为:
2.国家子群间相对剥夺的度量
3.相对剥夺系数的度量
上述相对剥夺的计算均为绝对数,从而给单个国家或国家子群之间的相互比较带来困难。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对所得到的相对剥夺绝对值进行比率化处理:①用单个国家的相对剥夺绝对值除以本国对应的碳排放指标;②用每个子群的平均相对剥夺绝对值除以本子群各国碳排放指标的均值。上述处理也符合相对剥夺的核心内涵,即度量人们因为外部差异与自身状况相比较所产生的心理落差和不公平感受。由此可以得到单个国家i的相对剥夺
通常也将称作为衡量子群间和子群内不平等的基尼系数,与基尼系数取值不同的是,反映单个国家或国家子群间不公平的相对剥夺系数取值为[0,+∞),相对剥夺系数越大表示感受到的不公平程度越高。在对历史和现状做度量时,一国或一个国家子群的相对剥夺系数越大,对应分配到的减排责任越少才能越体现减排方案的公平性,反之则反。
4.考虑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
正如英国廷德尔气候变化研究中心的报告所述,在进行国际碳排放核算时考虑国际贸易的影响将更为科学合理。根据(6)—(8)式,我们可以计算出国际贸易对单个国家或国家子群间碳排放相对剥夺系数的影响。同样假设两个国家i国和j国,在未考虑国际贸易影响的情况下,两国的碳排放分别为和,j国的碳排放大于i国的碳排放,即>,两国间存在国际贸易,且两国出口与进口所产生的隐含碳排放存在差异,国际贸易导致了碳排放在两国间的转移。如果一国的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大于进口产品隐含碳排放,则该国必然替他国承担了碳排放,可称之为存在他国对该国的碳排放净移入;反之,如果一国的进口产品隐含碳排放大于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则他国必然替该国承担了碳排放,则可称之为存在该国对他国的碳排放净移出。基于此,考虑国际贸易引起碳排放在国际间转移的情况,则单个国家或国家子群间碳排放相对剥夺系数的度量存在如下两种情形:
情形1,如果j国存在对i国碳排放的净移出Δt,则对国际贸易影响调整后的j国对i国碳排放的相对剥夺系数为:
情形2,如果j国存在对i国碳排放的净移入Δt,则对国际贸易影响调整后的j国对i国碳排放的相对剥夺系数为:
比较(9)和(10)式可以发现,调整国际间碳排放转移的影响对计算国际间碳排放相对剥夺系数的影响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同样是Δt的碳排放净转移,造成第一种情形下相对剥夺系数的增加要明显大于造成第二种情形下相对剥夺系数的降低,即
。
当年碳排放核算标准是其他核算标准计算的基础,国际贸易引起当年碳排放在国际间的转移,同样会影响到其他核算标准的计算,上述分析同理可以推广到国际贸易对其他核算标准下单个国家或国家子群间碳排放相对剥夺系数造成影响的度量与分析。
5.分析对象和数据来源
考虑当前国际气候谈判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本文选取20国集团成员国作为分析对象,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8个工业化国家(又称G8国集团,下文简称G8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4个发展中国家(又称基础四国,下文简称B4国),以及阿根廷、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韩国、土耳其7个重要的新兴工业发展中国家(下文简称N7国)。为了更全面地度量工业化国家的累积碳排放,本文碳排放数据取自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二氧化碳信息分析中心(数据来源:http://cdiac.ornl.gov/),其提供的世界各国化石燃料碳排放数据最早可以追溯到1751年。此外,其提供的碳排放数据主要包括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水泥生产、废气燃烧的碳排放量以及各项合计的碳排放量,本文采用的数据为各项合计的碳排放量,截止年份为2011年。为保证各国数据来源的统一性和可比性,GDP和人口规模的数据均来自于世界银行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cn/)。
三、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选择的公平性度量与分析
1.不同核算标准下国际间碳排放比较
不同核算标准的出发点和考虑因素往往不同,由此对公平性度量的结果也会不同。表1为2011年不同核算标准下各国碳排放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以当年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中国位列世界之首为24.85亿吨,超出排名第二的美国近70%,但考虑人口规模和历史责任等因素,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中国仅位列上述19个国家的第15位,不足美国的10%。同理,如果仅以累积碳排放量作为核算标准,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为983.75亿吨,是排名第二的中国2.5倍;如果仅考虑经济发展因素,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则美国在上述19个国家的排名可以降为第11位,不足中国的30%。可见,不同核算标准下国际社会对各国碳排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确存在不同判断,这也是各国纷纷提出有利于本国的核算标准和减排方案的关键所在。
从表1还可以看出,不同核算标准下的国家子群间碳排放公平性度量结果同样存在巨大差异。例如,以当年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均值高于N7国均值近3倍,而不足B4国均值的一半;但以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均值要高于N7国的近8倍,且要高于B4国均值的一半。此外,以当年碳排放、人均碳排放、单位GDP碳排放和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和N7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而以累积碳排放和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和N7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
2.相对剥夺系数的静态分析
(1)单个国家情形。如前所述,不同相对剥夺系数隐含着不同的减排责任,一个国家的相对剥夺系数越高表明其感受到的不公平程度越高,对应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小才能越体现减排责任分配体系的公平性。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核算标准下同一个国家存在不同的相对剥夺系数和减排责任排名。以美国为例,单位GDP碳排放核算标准下,其相对剥夺系数为0.62,对应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仅排名第11位,但以累积碳排放或人均碳排放等其他核算标准计算,其相对剥夺系数均趋于0,从而对应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排名均位列前3位,这也是美国率先倡议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样,以当年碳排放、累积碳排放和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中国的相对剥夺系数均趋于0,而对应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也相应排在前3位,但以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人均碳排放和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则中国相对剥夺系数会明显提高,而对应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排名也分别降为第6位、第11位和第15位。
从表2还可以看出,不同核算标准下样本国家整体的相对剥夺系数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整体相对剥夺系数的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均最大,表明该核算标准下整体不公平感最强,且不同国家间不公平感的差异也最大。而以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整体相对剥夺系数的均值和标准差最小,表明该核算标准下整体不公平感最弱。以当年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整体相对剥夺系数的变异系数最小,表明该核算标准下国家间不公平感的差异最小。值得注意的是,整体不公平感受的强弱并非核算标准选择的判断依据,若以减弱整体不公平性作为出发点,则反映整体不公平性最强的核算标准往往更值得关注和选择。
(2)国家子群情形。从表3可以看出,不同核算标准下不同国家子群间存在不同的相对剥夺系数。以G8国和B4国为例,无论是以累积碳排放、人均碳排放还是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B4国均有很高的相对剥夺系数而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尤其是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B4国的相对剥夺系数高达4.41,这反映出了B4国因人口因素而产生的碳排放压力和G8国因过去的工业化道路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但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则情况正好相反,B4国对G8国有很高的相对剥夺系数而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原因是G8国已实现工业化,单位GDP碳排放在技术推动下已进入下行通道,而发展中国家依然需要借助高能耗推动经济发展。此外,以当年碳排放、累积碳排放和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和B4国还存在明显的彼此相对剥夺现象,这表明上述核算标准下两个国家子群间碳排放存在明显的重叠,从而模糊化了两个国家子群间碳排放的人口因素和技术等方面的差异,这也是上述核算标准的局限所在。
从表3我们还可以看出,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要小于国家子群间的相对剥夺系数,这反映出在国际减排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群体间的利益之争,要强于群体内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如果将新兴工业化国家看做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的合作对象,那么从表3还可以看出,以当年碳排放、累积碳排放、人均累积碳排放和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N7国也具有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而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N7国对G8国具有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B4国与N7国之间,以当年碳排放、累积碳排放、单位GDP碳排放和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对N7国具有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而以人均碳排放和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N7国对B4国具有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可见,在国际减排谈判中,若使用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更易争取N7国的合作。
3.相对剥夺系数的动态分析
(1)国家子群间情形。在对2011年国家子群间碳排放的相对剥夺系数分析中我们发现,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B4国的相对剥夺系数最高,而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对G8国的相对剥夺系数最高。表4(见下页)为以这两种核算标准分别计算的1992年《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来至2011年,不同国家子群间相对剥夺系数的动态变化情况。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核算标准下不同国家子群间相对剥夺系数的变化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B4国和N7国的相对剥夺系数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主要由B4国和N7国相对G8国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而推动碳排放不断攀升所致。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对G8国的相对剥夺系数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上升趋势主要发生在美国提出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碳排放强度的控制之后。N7国对G8国的相对剥夺系数的变化呈现更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反映出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碳排放控制力相对较弱。而B4国对N7国相对剥夺系数的下降趋势则反映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开始更加关注对碳排放强度的控制。从表4我们还可以看出,虽然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B4国和N7国的相对剥夺系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该核算标准下,G8国对B4国和N7国的相对剥夺系数依然要远远高于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下B4国和N7国对G8国的相对剥夺系数,且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N7国对G8国的相对剥夺系数呈上升趋势,而B4国对N7国的相对剥夺系数呈下降趋势。可见,3个国家子群在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所展开的国际气候谈判中,N7国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而在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所展开的国际气候谈判中,B4国和N7国之间存在更强的利益趋同,G8国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
(2)国家子群内情形。虽然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小于国家子群间的相对剥夺系数,已经反映出国家子群间的利益之争强于国家子群内的利益之争,但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作为国家子群对其内部公平性感受的衡量指标,不仅能够反映国家子群内的利益之争强度,还能够反映国家子群内各国对外进行利益之争的一致性情况。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越高表明其内部各国针对碳排放的利益之争越强,而对外进行利益之争的一致性越弱。表5为以人均累积碳排放和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计算的1992—2011年不同国家子群内相对剥夺系数的动态变化情况。
从表5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核算标准下不同国家子群内相对剥夺系数的变化同样存在较大差异。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内、B4国内和N7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1992—2011年20年间G8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下降幅度最大为24.41%,其次是B4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下降了14.21%,N7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下降了11.54%。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虽然G8国内、B4国内和N7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整体上也呈下降趋势,但其趋势的稳定性要远弱于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的情形。例如,1998年G8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曾出现较大幅度的提高,直至2004年才又重新降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2000—2007年间B4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还出现一段上升趋势,2008年后才又重新出现下降趋势。N7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则一直围绕0.2上下波动。这表明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计算相对剥夺系数的不确定性。从表5我们还可以发现,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最大,其次是N7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G8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最小;而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最大,其次是B4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N7国内的相对剥夺系数最小。这表明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其内部公平性感受最强,且各国对外利益之争的一致性也最强;而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和N7国对其内部公平性感受较强,且各国对外进行利益之争的一致性也较强。可见,从趋势稳定性角度看,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要优于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从减轻国家子群内不公平感受和增强子群内国家对外一致性角度看,G8国子群内应该考虑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而B4国和N7国子群内应该考虑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
4.考虑国际贸易影响的相对剥夺系数分析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众多,加上不同种类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强度数据较难获得,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基于国际间碳排放转移的数据库。本文以王文举和向其凤(2011)的研究为基础,以G8国和B4国为研究对象,以当年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计算了2005年对碳排放国际间转移进行调整对单个国家相对剥夺系数的影响(见表6)。
从表6我们可以看出,G8国(俄罗斯除外)普遍存在对B4国的碳排放净移出。在不考虑国际贸易影响的情况下,B4国普遍存在对G8国的相对剥夺。但考虑国际贸易影响后,除了美国和俄罗斯,G8国中其他6个国家碳排放的相对剥夺系数均出现了大幅下降,其中法国相对剥夺系数下降的幅度接近80%。相比之下,由此给4个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相对剥夺系数增加比重则很小,其中,相对剥夺系数增幅最大的南非仅增长了11.51%。由此可见,对国际贸易所引起的国际间碳排放转移进行调整,其结果对国际间碳排放相对剥夺系数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不对称性,在稍微增加发展中国家相对剥夺系数的同时,也带来了发达国家相对剥夺系数的大幅下降。
同理,我们还计算了2005年对碳排放国际间转移进行调整对国家子群间相对剥夺系数所带来的影响(见表7)。从表7我们可以发现,对碳排放国际间转移进行调整后,各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表明碳排放国际间转移进行调整可以降低各子群内碳排放的不公平感受。此外,调整在降低B4国对G8国碳排放的相对剥夺系数的同时,还增加了G8国对B4国碳排放的相对剥夺系数,且前者下降的幅度要小于后者上升的幅度,这表明在当年碳排放核算标准下,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调整,可以降低G8国的相对剥夺系数,从而降低B4国的减排责任,而同时增加B4国的相对剥夺系数而增加G8国的减排责任。由此可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调整更显公平,更能体现国际碳减排责任分配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受数据局限,上述仅对当年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但从国际贸易影响调整对相对剥夺系数影响的计算公式来看,上述分析同样适用于其他碳排放核算标准下的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且结论不失一般性。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相对剥夺系数对6种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公平性进行了度量。结果显示,不同核算标准下,计算出的各国相对剥夺系数不同,其隐含的国际减排责任分配建议同样不同。当年碳排放核算标准下,中国、美国、印度等大国显示出对他国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但如果将历史责任考虑在内,即在累积碳排放核算标准下,美国、英国、德国等工业化起步较早的国家显示出对他国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如果仅考虑人口规模,即在人均碳排放核算标准下,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地广人稀的大国会显示出对他国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但仅考虑经济发展,即在单位GDP碳排放核算标准下,中国、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则显示出对他国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如果同时考虑人口规模和历史责任,即在人均累积碳排放核算标准下,美国、英国、德国等国显示出对他国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同时考虑经济发展和历史责任,即在单位GDP累积碳排放量核算标准下,则南非、英国、美国等国显示出对他国较高的相对剥夺系数,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不同核算标准所隐含的减排责任分配建议还会反向推动各国为推广更有利于本国的核算标准而做出努力,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签订以来,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化,其趋势是考虑更多公平因素的核算标准正在成为主导。
考虑更多公平因素的核算标准成为主导趋势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前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以群体形式出现已经成为常态。国家集团对核算标准的选择必然会考虑其内部成员间的差异性。静态研究显示,不同核算标准下,计算出的国家子群间相对剥夺系数及其隐含的减排责任分配建议也不同。以累积碳排放、人均碳排放和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G8国对B4国和N7国有较高相对剥夺系数,G8国理应承担更多减排责任;但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和N7国对G8国有较高相对剥夺系数,B4国和N7国理应承担更多减排责任;而以当年碳排放和单位GDP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B4国对G8国和N7国有较高相对剥夺系数,B4国理应承担更多减排责任。可见,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减排责任分配更有利,而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则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利。动态分析显示,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由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相对剥夺程度呈上升趋势,新兴工业化国家将会在国际碳排放谈判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而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具有更强的利益趋同和更大的合作空间。且从相对剥夺系数波动的稳定性来看,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要优于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小于国家子群间的相对剥夺系数,已经反映出国家子群关注其外部的利益之争要强于关注其内部的利益之争,但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不仅反映国家子群内的利益之争强度,还能够反映国家子群内各国对外进行利益之争的一致性情况。从减轻国家子群内不公平感受和增强子群内国家对外一致性角度出发,G8国在对外积极提倡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的同时,还要考虑在其内部推广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而B4国和N7国则在对外积极提倡以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的同时,也要考虑在其内部推广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
无论是以人均累积排放还是以单位GDP碳排放作为核算标准,其出发点和基本逻辑依然是以国家本土碳排放作为依据,忽略了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将本国部分减排责任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从而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基于王文举和向其凤(2011)的研究,计算发现,对国际间碳排放转移进行调整会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子群内的相对剥夺系数均得到降低,且引起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子群间相对剥夺系数的变化具有明显不对称性。这表明基于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调整的核算标准更有利于体现国际间碳排放的公平性,更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当前的各种核算标准,构建一套基于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核算标准,完善历史上各国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数据,并跟踪其未来的变化。
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当年碳排放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之首。面对越来越大的国际舆论压力,如何在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并获得更为有利的排放权和更为公平的减排责任?中国不仅需要关注国际社会对碳排放核算标准的选择及其公平性阐释,还必须积极发展有利于自己且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核算标准及其公平性阐释,从而寻求获得国际社会更为积极和公平的评价。基于王文举和向其凤(2011)的思想,本文研究支持以基于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调整的人均累积碳排放作为国际碳排放核算标准,相信随着数据的不断完善,这一领域的研究空间会越来越大,其成果的现实指导意义也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