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策模式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两大决策模式的利弊分析
当今世界政治领域最具典型的决策模式当推精英决策模式和民主决策模式两种。随着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政治民主化的观念逐渐为各国所接受,民主决策模式以其与市场经济内在精神的契合而广受人们的青睐。
作为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精英决策模式不可否认有其优越性。首先,在这些国家中,“多数民众还不具备决策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少数人决策可以大大降低决策成本;其次,精英决策减少了大众民主决策中反复的讨价还价环节,能相对迅速地作出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种快速的决策模式恰好符合了当今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势中发展中国家追赶发展的需要。
当然,从发展来看,精英决策模式的弊端同样不可否认。从精英决策模式的内涵来看,它与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相违背。商品经济的基本价值观念是平等、自由,在政治上要求不同社会阶层在决策上平等的竞争性。而精英决策模式内含着对于普通民众的不信任,这就“背离了公共决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从精英决策的过程看,它是基于作为社会少数人群的精英们的有限理性对自身利益作出判断并进行互动,精英的决策权力不受作为社会多数人群的普通民众的制约,难以反映出广大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在这种制度下出台的政策往往不具备良好的社会效应,制度的效率较低。
民主决策模式是对不同类型的代议制民主决策的统称,经济社会前提是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充分发育。
民主决策模式体现了对社会每个公民权利的尊重,满足了社会多元利益表达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平衡了社会利益的分配,从决策目标与决策效应的对比来看,是最具决策效率的模式。但是,民主决策模式无法保证所有参与决策的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度的理性和决策素质,决策参与者之间的反复磋商加大了决策的外部成本,使决策应对社会变化的灵活性大大降低。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主决策模式总是会沦为“有钱人的游戏”。
二、我国决策模式的现状
从我国的决策体制和制度安排来看,我国的决策模式属于民主决策模式,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优越性。我国的决策体制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在“议行合一”、“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决策体制。
从现实实践来看,我国的决策模式实际上是民众参与、精英决策,因而主要属于精英决策模式,当然也体现其自身的特色。虽然从形式上来看,体现了民主参与,但决策模式主要还是体现出精英决策的特点:首先,我国的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这一领导在目前又主要通过位于领导地位的各级党员干部对社会各领域决策权力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来实现,公共决策既是党的整体利益的体现,也受到了占人口少数的权力精英们自身利益的深刻影响,是权力精英在政府框架内权力互动的结果。其次,大多数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技能不熟练、掌握的社会资源和信息与权力精英相比极端不对称,以及利益表达渠道不完全畅通等等因素使人民群众参与决策成本过高,在决策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客体位置,对政策的影响力极小。
由于约束监督相对缺失,我国决策模式的现实运行与本身的制度安排形成了较大的偏差,预期的目标和效果难以达到,弊端在体制转型期愈益显露:首先,权力精英利益的多元化与党和人民整体利益之间的对立越来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使不同地域、区域的经济利益要求多元化趋势加强,不同区域的权力精英在决策流向普通民众的过程中都向着有利于自己控制领域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了政策变形,由此引起的短视性的政策失误最终导致了整个公共决策过程的低效率。最后,我国精英决策模式中精英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称和权力界限的不明晰,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决策模式的优化及走势
(一)优化我国现有决策模式的前提是权力精英选择的民主化改革
首先,真正落实候选人提名制度。尽管我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了“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选举实践中,候选人的提名只重视自上而下的和团体组织的提名而忽视基层民众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提名。因而,应当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提名结合起来,严格执行选举法中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的提名权一律平等的规定,只有给予自下而上的基层提名权足够的重视,才能确保选举的民主。
其次,健全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制度虽然早在1979年就写入我国选举法,但在实际情况中差额选举往往只针对副职不针对正职,或者预选的名额远低于法律所要求的差额数。这既需要依赖广大选民民主意识的增强,更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同时进行制度创新,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引入候选人主动竞争机制,在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适当推进差额选举的层次,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
再次,建立和完善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制度。尽管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有关领导人的罢免制度,但不足之处是明显的:(1)仅限于宪法的笼统规定,没有相关法律的细化,程序难以操作。(2)通常情况下,仅限于针对有已经查证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的官员,对于缺乏决策能力的无作为行为从来不予追究,造成了权力精英群体的易上难下的局面。(3)民众正常参与的渠道较少,权力精英难以受到群众的监督和制约。针对这三点缺陷建立专门的弹劾制度,既可以增强权力精英的责任感,又创造了能上能下的机制,保证了民主选择权力精英的真正实现。
(二)优化现有决策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保证精英决策的科学化
首先,建立科学决策的制度,健全决策问责机制和淘汰机制。只有建立科学决策的制度,严格科学决策的步骤,才能有效防止我国精英决策中的“人治”和专权现象,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其次,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变权力精英决策为多元精英决策。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是精英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建立专家数据库,作为政府日常的智囊机构,专家是各行业和领域的社会精英,专家库的建立就是要吸收各类社会精英参与决策,提高精英决策的质量;其次将专家咨询制度规范化、法律化、程序化,咨询可以贯穿决策程序的全过程;最后在公共政策的评估和监控阶段,更应强调专家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政策的负效应。
同时,要积极吸收社会多元精英参与决策过程,变权力精英决策为多元精英决策。这样有助于打破封闭的决策过程,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再次,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政策评估制度。评估主体的单一必然导致评估信息失真,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引入包括专家等在内的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主体进行评估;同时,构建多维评估标准,从不同侧面反映政策的客观真实效果。在此基础上,将评估结果与决策的权力精英的责任挂钩,真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我国决策模式的走向必然是民主决策模式,但需要渐进过渡,在这个过程中,会有相当一段时期将是精英决策与民主决策并行时期。在推进这一决策模式转变的进程中,主要应当培育民主决策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
其一,创造基层民主发展的氛围,培养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其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畅群众参与决策的主要渠道。
其三,建立健全听证制度、旁听制度,拓展民主监督渠道。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矛盾凸现期。这就要求我们的决策模式改革必须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实现人民参与、精英决策模式向民主决策模式的稳步过渡。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和谐、全面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这才是决策模式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成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