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转型正义”实践述评 *
周 佳
〔内容提要〕 台湾地区在“解严”之后开启“转型正义”进程,依靠“司法解释”和制定规范文件的方式,推进澄清真相、维护权益、服膺正义等工作。并在“立法”规制、真相调查、受害人救济、“不当党产”清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在民进党的政治操弄下,“转型正义”出现了“立法”草率、真相不彰、矫枉过正和维权受阻等问题,背离了正义的宗旨,使“转型正义”成为了政党斗争和宣扬“台独”的工具。
〔关键字〕 台湾地区 “转型正义” 政党斗争 “台独”工具
引 言
转型正义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维护民主人权、追求和平稳定、实现社会和解为根本目的。为了推动民主转型、社会进步,台湾地区从1995年发布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简称“二二八补偿条例”)开启“转型正义”的规范和实践。民进党蔡英文于2016年“大选”中也将“实施转型正义”作为其主要政见之一,[注] 《废孙中山遗像? 蔡英文:建立机制处理转型正义》,台湾《中国时报》,2016年2月24日。 在胜选后更是高调推动“转型正义”工作;由民进党主导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专门“立法”“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简称“促转条例”),使“转型正义”工作获得“法理”依据。“转型正义”已成为台湾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然而,早在2000年已有台湾学者注意到“转型正义”在台湾地区的“不正常”表现:“绝大多数倡导转型正义概念的,都是泛绿或亲绿的学者及团体;而泛蓝或亲蓝的学者及团体,则刻意不触及这个问题,或是以嘲讽、否定的态度看待。”[注] 江宜桦:《台湾的转型正义及其反思》,台湾《思想》2007年第5期,第65-81页。 “蓝”“绿”阵营在“转型正义”议题无法达成共识只是表象,实质是“转型正义”已成为政党斗争、宣扬“台独”的工具。鉴于此,本文拟分析台湾地区“转型正义”的内涵、发展演变与实践现状,以尝试揭示台湾地区“转型正义”背后的真意。
一、台湾地区“转型正义”概述
“转型正义”(Transitional Justice)的表述第一次出现,是在美国学者内尔·克里兹(Neil Kritz)1995年出版的著作《转型正义:新兴民主如何面对旧体制》中。[注] 朱力宇、熊侃:《过渡司法: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系统性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回应》,《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43-151页。 联合国的文件一般将其翻译为“过渡司法”或“过渡时期司法”。2004年联合国报告《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将过渡司法界定为:“一个社会为抚平过去的大规模虐害行为所遗留的伤痛,确保究问责任、伸张正义、实现和解而进行的努力的所有相关进程和机制”;这种进程和机制既可以是司法性质的也可以是非司法性质的,其中包括起诉、赔偿、真相调查、机构改革和人事清查。[注] 《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秘书长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S/2004/616,2004年,第8段。
台湾地区学界对“转型正义”的系统研究,是从绿营学者批评国民党当局开始的。吴乃德于2006年发表文章《转型正义与历史记忆:台湾民主化的未竟之业》,在文中指责台湾地区“转型正义”现状是“赔偿受害者、遗忘有加害者的存在、同时让历史荒芜”,呼吁进行民主教育和民主道德的重建。[注] 吴乃德:《转型正义与历史记忆:台湾民主化的未竟之业》,台湾《思想》2006年第2期,第1-34页。 之后,该问题引起热议,如苏俊雄于2007年发表文章《转型正义与刑法正义》,从刑法角度将“转型正义”限缩界定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政治转型以后,究竟如何处理旧政权成员所犯下的侵害人权罪行的问题”;他认为对于以往“威权统治”时期当局侵害人权的行为不应模糊处理,应在刑法秩序内予以积极追责,或者慎重正式的宽恕赦免。[注] 苏俊雄:《转型正义与刑法正义》,台湾“中研院”法学期刊创刊号,第63-74页。 现在台湾学界对“转型正义”有两个层次的理解:(1)狭义的“转型正义”是推翻过去威权统治后,重新树立正义应有作为、促进民主转型的一项法律工程;[注] 吴乃德:《民主时代的威权遗产》,台湾民间真相与和解促进会:《记忆与遗忘的斗争:台湾转型正义阶段报告(卷一)清理威权遗绪》,台湾新北:卫城出版,2015年,第27-67页。 (2)广义的“转型正义”,除了修正历史不义外,还要对政治支配、经济剥夺、社会歧视、以及文化流失等问题进行修复。[注] 施正锋:《人民的权利与转型正义》,台北:台湾国际研究学会,2016年;谢若兰、吴明季:《转型正义的思考与实践》,《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学报》2016年第3期,第1-29页。
台湾地区“转型正义”的矛头始终指向国民党。依照2017年公布的“促转条例”的规定,“转型正义”主要针对的是“两蒋”时期的“威权统治”,即自1945年8月15日二战日本宣布战败时起,至1992年11月6日台湾地区全部“解严”为止的这段时期。[注] “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3条规定:威权统治时期,是指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的时期。1987年台湾当局宣布解除“戒严”,1992年11月6日台湾地区实现全部“解严”。 期间牵涉的“转型”事项主要有:“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国民党的“不当党产”问题,以及“原住民”的历史正义。
二、台湾地区“转型正义”的演进
(一)“转型正义”进程正式开启
1987年解除“戒严”后,台湾地区开始进行民主转型,“转型正义”实践也是从那时开始的:1995年发布“二二八补偿条例”和“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简称“戒严时期回复条例”),1998年发布“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
李登辉执政时期的“转型正义”,由国民党当局自上而下推动,认定国民党过去的行为具有“形式合法”性,只有裁判在行政上被认定为“不当”时,才给予补偿。例如,依据1949年修正的“戒严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解严”后,就“戒严”时期军事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依据1987年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第9条的规定,[注] 台湾地区“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在1992年之后修改为“国家安全法”。 “戒严”时期“戒严”地域内,经军事审判机关审判的非现役军人刑事案件,刑事裁判已确定的不得向该管法院上诉或抗告。换言之,台湾当局重申了“戒严”时期军事审判的形式合法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72号解释也对上述第9条做出了肯定:虽然台湾地区“宪法”有明文规定,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但“戒严法”第8条、第9条规定的非现役军人得由军事机关审判,则为“戒严”制度的例外情形。
一老木匠告诉秀容川,二十年前他是条老光棍,夜里睡不着,就出来瞎转,在钱葱山看到一具尸体,是个男的,身下淌了一大摊血。他骂了声晦气,正要走,瞥见死者肩头有个包袱,便将之打开,里面有上百两银子,还有一件皮袄。他生了贪念,埋了尸体,把包袱带回了家。他就靠那上百两银子,娶了媳妇,做起了木匠,日子渐渐好起来。今年他都七十多了,快进棺材的人,把这事说出来也不怕。
(二)“大法官”解释的推动作用
实现社会修复与和解,首先必须澄清公布真相、修正历史不公。然而在“二二八事件”的处理中,国民党和民进党就事件却各有不同的调查结果,其引发的争论阻碍了真相的还原,最终演变为政党意识形态之争。
“白色恐怖”是指“戒严”时期的政治案件。台湾地区的“白色恐怖”时期,从1949年的“四六学生事件”算起,直到1987年解除“戒严令”为止,其间台湾共出现超过29000件政治案件,有14万人受难,其中超过3000人遭处决。[注] 黄兆年:《转型正义在台湾政经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系硕士论文,2008年,第83-85页。 台湾当局通过了1995年的“戒严时期回复条例”,以及1998年的“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设置“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来对当年受害者的权利予以恢复和救济。2007年“台湾人权景美园区”修缮完成,作为“白色恐怖”纪念遗址。
(三)“转型正义”写入专门“立法”
2016年蔡英文执政后,台湾地区“转型正义”形势发生转变。2016年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公布实施“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不当党产条例”),将“不当取得财产”的调查、返还、追征、权利回复及其他相关事项交由“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简称“党产会”)负责。“不当党产条例”带来的变化有两项:(1)明确表示其制定目的是“落实转型正义”,使“转型正义”不再仅仅是一种学说或理论,而正式成为“成文法”概念。(2)该规范处理的是“不当”、而非“不法”取得的财产,因此只要是违背现在“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民主政治”的价值理念,以违反政党本质和民主法治原则的方式取得的党产,无论过去合法与否,都属于“不当取得财产”。
所谓“原住民”的历史正义主要包括“归还土地”和“正名”两大核心诉求,针对的是日据时期日本政府侵害人权的行为和国民党“威权”时期的歧视政策。[注] 郝时远:《当代台湾的“原住民”与民族问题》,《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第27-42页。 其是否属于“转型正义”的范畴,目前台湾学界还有争议。否定观点认为,“转型正义”聚焦“威权独裁”向民主体制过渡所面临的问题,与“原住民”的集体权利诉求有本质上的差异。[注] 陈翠莲:《转型正义不宜包山包海》,《苹果日报》,2016年6月24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624/37281715;林雍升:《威权体制的转型正义不应与原住民族的历史正义混为一谈》,《民报》2016年5月27日,http://www.peoplenews.tw/news/3bdfed90-b549-4f7c-86f2-d63c1b882a11。 肯定的观点则认为:“威权统治”下造成的人权侵害,不仅包括对个别“原住民”的侵害,还包括政策、制度上对“原住民”的集体侵害,例如1950年代起国民党当局推动的一系列“山地平地化”政策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两种情况并不能简单切割处理。[注] 阮俊达:《族群主流化观点下的原住民族转型正义》,台湾《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学报》2016年第3期,第51-71页。
“三块地”改革试点总结将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提供参考。据悉,全国人大土地管理法修改专题调研组近日在地方展开调研,听取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意见建议。本轮修改主要内容也将涉及农村“三块地”改革。
三、台湾地区“转型正义”的实践
(一)“立法”补足缺失
早期的“转型正义”规范文件都是针对具体事件,未能明确落实“转型正义”的“法律”概念。直到2016年的“不当党产条例”,“落实转型正义”的表述第一次明文出现,紧接2017年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转型正义”的特别规范“促转条例”,才使台湾地区“转型正义”获得“法理”依据和整体规范。
“促转条例”以“促进转型正义”、“落实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为目的,[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1条。 针对的是“威权统治”时期台湾当局的不当行为。“威权统治”时期是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也就是从台湾光复到台湾所有地区解除“戒严”为止。[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3条。 “促转条例”的主要任务为规划、推动“开放政治档案”,“清除威权象征及保存不义遗址”,“平复司法不法、还原历史真相并促进社会和解”,“处理不当党产”及其他“转型正义”事项。[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2条。
由图7可知,发酵时间的延长使黄精酸奶酸度呈现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的趋势,发酵5 h时酸度只有60.4°T没有达到要求,当发酵时间为6 h时黄精酸奶酸度为86.7°T,已达到国标要求,随着发酵时间的增加直到发酵9 h时酸度达到了89.8°T,通过对数据分析和节约成本的要求,以发酵6 h和7 h为宜;发酵时间对黄精酸奶感官评分的影响较明显,表现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当发酵7 h时感官评分最高。
主管机关“促转会”依“促转条例”设立,是隶属于台湾地区行政机构的二级独立机关。“促转会”成员由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名,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同意后任命。[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8条。 “促转会”有行政权和司法调查权,可以邀集相关当事人陈述意见,查看或临时封存档案册籍、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或证物,调查和勘验等等。[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14条。 接受调查者不得规避、拒绝或者妨碍调查,违者最高将课以罚款并承担刑事责任。“促转会”的决议方式,须半数委员的出席,经过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13条。 “促转会”应于二年内完成“转型正义”任务,并向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出完整书面总结报告,其中包括调查报告、规划方案及具体实施步骤,未完成得延长,完成任务后解散,由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负责人公布总结报告。[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11条。 就此,以“促转会”为主体的组织规范基本建立。
(二)受害人救济与赔偿
真相调查与受害人救济的问题,主要涉及“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是台湾同胞反抗专制统治、争取基本权利的一个正义行动,是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的一部分。[注] 出自国台办发言人2017年2月的发言。 为澄清事实真相、修正历史不公,台湾地区行政机构于1990年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组”,并于1992年公布《“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1995年2月28日,“二二八”纪念碑于台北市新公园内落成,李登辉代表当局向受难者及其家属道歉;1995年4月7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二二八补偿条例”,设置“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1996年,台湾地区行政机构确定2月28日为和平纪念日,并规定为假日;2006年的2月19日,民进党政府的“国史馆”发表《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2007年3月21日,“二二八补偿条例”修正公布名称为“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2017年12月5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促转条例”,重申了“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的重要法律地位。[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6条。
陈水扁执政时期,2003年的“大法官”释字第567号解释宣告:过去有关机构仅依据思想形状考核认定罪犯是否有再犯之虞,即可对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再行交付无定期管训的法律规定,因不符合现今的人权保障原则而予以废除。[注] 见“大法官”释字第567号解释。 2007年“大法官”释字第624号解释指出:过去的“冤狱赔偿法”第1条在规定赔偿范围时排除了军事机构受理的案件,现在应予以修改,允许当事人就一定期限内的此类案件提出赔偿请求。[注] 见“大法官”释字第624号解释。 上述都是“大法官”依据“转型正义”的理念,通过解释的方式所做的变动。
(三)追缴“不当党产”
所谓“党产”问题,是指国民党当局废除“党国体制”、进行政治转型的过程中,所面临的资产划分问题。在“党政一体”的时代,国民党的资产和台湾当局的资产不做区分,且账目不明,以至现在难以分清。而且庞大的资产使国民党在选举中显具优势,破坏选举公平。台湾学者研究认为,在岛内政治斗争中,国民党利用党产拉拢人,打压反对派,进行不正当竞争。[注] 谢若兰,吴明季:《转型正义的思考与实践》,台湾《台湾原住民族研究学报》2016年第6卷第3期,第1-29页。
民进党为捞取政治资本,一直是追打国民党党产的主力。最早,民进党的矛头对准的是国民党的党营事业。在1990年6月,民进党中常会通过并公布其所谓“宪政研究小组”提出的所谓“民主大宪章”,其中专列政党一章,禁止政党经营营利事业。[注] 黄煌雄:《还财于民:国民党党产何去何从》,台湾商周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68页。 民进党正式将党产问题提上台面,是在陈水扁执政后。2000年张清溪、陈师孟、黄世鑫、王涂发向台湾地区监察机构告发国民党的党产问题,之后监察机构展开调查,并由黄煌雄完成调查报告,报告结论是国民党党产不符合“实质法治国”原则,此后该报告成为陈水扁当局提出“不当党产条例”、推动“讨党产公投”及进行司法追讨的重要依据。[注] 陈咏江:《民进党对国民党党产追讨历史回顾》,《统一论坛》2017年第2期,第45-47页。 但由于国民党掌握着“立法机构”,自2002年起的14年间,“不当党产条例”一直未能通过。直至民进党再次执政后,最终于2016年通过“不当党产条例”,并于2017年公布“政党法”,规定政党每年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决算书表。[注] 见“政党法”第21条。 至此,追讨国民党党产取得“法理”依据,成为民进党推动“转型正义”的重点。
(四)宣扬“原住民正义”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于2017年12月5日通过“转型正义”特别规范“促转条例”,与之前的“不当党产条例”相衔接,成立“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简称“促转会”)作为所有“转型正义”事项的主管机关。“促转会”与先一步成立的“党产会”在事务上是“主干与分支”的关系,“促转条例”承认和延续了“不当党产条例”的规定,明文将处理“不当党产”相关事项的职权交由“党产会”。[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2条第2项、第7条第2项。 至此,“党产会”被确定为专门负责党产事项的机构,“促转会”与“党产会”在规范层面并无明确领导关系,但总体负责“转型正义”事务;民进党当局得以“有理有据”的推进“转型正义”进程。
“原住民”历史正义成为“转型正义”的内容之一,主要是因为民进党蔡英文要塑造所谓“原民史观”。蔡英文在就职演说上表示:“我们不敢忘记,这个岛上先来后到的顺序……会用道歉的态度,来面对原住民族相关议题,重建原民史观,逐步推动自治,复育语言文化,提升生活照顾。”为了获取台湾少数民族的支持,蔡英文向台湾少数民族承诺会积极实现“转型正义”,具体包括:设置调查和解委员会,以梳理、发掘真相;对其流失的土地、语言、文化、征战伤亡等给予适当赔偿;为四百多年来台湾少数民族所遭遇的剥削而道歉等等。
城市固体废弃物中的可溶性Cl主要来源于厨余中的食盐(NaCl),易溶于水,但具有不可燃特性。由于可溶性氯盐(NaCl和KCl)的化学键(离子键)能比塑料化学键(共价键)能高,所以在燃烧过程中,导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HCl气体进入气相中,反应式如下:
四、台湾地区“转型正义”实践之批判
(一)“立法”草率
台湾地区“转型正义”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转型正义”的本意是保护人权、实现平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却形成了新的不公与迫害,其集中体现于“不当党产”的处理实践。
同时,“不当党产条例”关于“不当党产”的界定方式,有违法律明确性。“不当党产条例”第4条规定:“不当取得财产”是指“政党以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在排除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后,第5条提出两个“推定”:一是政党、附随组织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1945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转或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并于该条例公布日时尚存在之现有财产;二是政党、附随组织自1945年8月15日起以无偿或交易时显不相当之对价取得之财产,皆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然而,根据“大法官”释字第432号解释,依法应受惩戒处分者,必须使其能预见其何种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义务的违反,及所应受的惩戒为何,方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而根据“不当党产条例”的规定,当事者很难做出预见。首先,“违反政党本质”和“悖于民主法治原则”的规定是原则性的,不够具体明确;其次,两个“推定”从时间上“一刀切”,无论政党取得财产的方式为何,抑不论取得财产的当时正当与否,一律推定属不当取得的财产并全面禁止财产处分,显然忽略了党产的复杂性,处理方式不够公平合理。如果政党是因行政处分或行政契约等公法关系而取得财产,由于该行为是依法行政行为,同时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约束,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不应随意推定为“不当”。[注] 刘宗德:《台湾转型正义之制度设计刍议》,台湾《台湾法学》2017年第313期,第98-110页。 由于“促转条例”和“不当党产条例”中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所以“党产会”在实践中往往独断专行,使“不当党产”的判断标准更加模糊。
以上两例都将抽象的教学内容回归到相关学科中去,学生有了可以依托的具体背景,在心理上就容易产生乐于接受的意向,进而主动学习,同时也显出数学在应用方面的魅力。
此外,关于“促转会”的决议方式,也可能沦为少数人的决定,难以发挥弥合社会分歧的积极功能。“促转会”的决议方式,是半数委员出席、经过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的简单多数决,即只要有超过四分之一委员通过即可成案。但是,“促转会”所决议的“转型正义”事项,多涉及台湾社会核心冲突,如平复司法不公、处理“不当党产”等问题,皆为台湾民众所密切关注,涉及许多人的切身利益。此等重大争议事项,由两个“三分之二”的特别多数决模式决出更为妥当,若由少数人作决定,则门槛过低,恐难服众。加之“张天钦事件”的出现,“促转会”前“副主委”张天钦将“促转会”称为“东厂”,使台湾民众对“促转会”内部运行机制的疑虑加重,这间接说明“促转会”的决议方式确显不妥。
令f=[u,v,w]是3-面,其中d(u)=d(v)=3。若u和v的外邻点都是5--点,则称f为穷的;若u和v中恰有一个点的外邻点是5--点,则称f为半穷的;若u和v的外邻点都不是5--点,则称f为富的。若一个穷或半穷3-面上的3-点v的外邻点是一个5--点,则称v是一个穷点。若一个半穷或富3-面上的3-点v的外邻点是一个6+-点,则称v是一个富点。由定义知:一个穷3-面恰好关联两个穷点,一个半穷3-面恰关联一个穷点和一个富点,一个富3-面关联两个富点。
(二)真相不彰
1999年台湾地区“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77号解释,认为:“戒严时期回复条例”第6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以“受无罪之判决确定前曾受羁押或刑之执行者”为限,未能包括“不起诉处分确定前或后、经治安机关逮捕以罪嫌不足径行释放前、无罪判决确定后、有罪判决执行完毕后,受羁押或未经依法释放的人民”,形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显属“立法”上的重大瑕疵;上述情形均可声请所属地方法院比照“冤狱赔偿法”相关规定请求赔偿。该解释被认为指出了台湾当局在过去确实有非法侵害人民权利的情形,是对台湾当局之前强调的“形式合法”的否定。[注] 王泰升:《论台湾的转型正义:过去、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对话》,台湾《台湾法学》2017年第315期,第1-24页。 之后“戒严时期回复条例”于2000年2月修改完善,依据该解释扩大了赔偿的范围。
输水管道穿越3处铁路、5处国道省道、78处县级公路 (含土路);地下与华北油田油、气、电缆、光缆交叉,地上有紧邻的变电站、高低压电线、泵站和村庄。这些直流电源或电力设备产生的在土壤和地下水中流动的杂散电流,使埋在地下的输水管道遭受严重的局部腐蚀、穿孔、泄漏和损坏。
4.3 播种 5月下旬—6月上中旬播种。用种4 500~6 000 g/hm2。播种方式主要为条播和撒播。应适当浅播,播深1~3 cm,以防止大雨或浇水后闷种。
1992年国民党当局的《“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认为,导致“二二八事件”爆发的主因是官民矛盾,事件中并没有“加害人”一说,双方都是冲突的受害者。[注] 夏立安、孟磊:《转型正义中的“二二八事件”——以“二二八事件”的两份研究报告为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15第5期,第66-72页。 因此在1995年,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二二八补偿条例”,以补偿的方式消解社会矛盾。然而,民进党陈水扁执政后,认定“二二八事件”是省籍矛盾,是台湾人民的“独立”要求,并令“国史馆”于2006年2月19日发表新的研究报告《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指出“陈仪、柯远芬等固然失政于前,不当镇压于后,但蒋介石不仅充分掌握着事变中的各种讯息,还支援、袒护与‘二二八事件’相关的台湾军政首长,实乃‘二二八事件’的‘最大元凶’”。[注] 张炎宪:《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2006年版,第166页。转引自夏立安,孟磊:《转型正义中的“二二八事件”——以“二二八事件”的两份研究报告为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15第5期,第66-72页。 之后于2007年3月21日,“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被修改为“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由“补偿”变为“赔偿”,国民党成为“加害者”。由此可见,争议背后的目的并不是惩治不法、恢复正义,真相不彰现象的背后是台湾当局陷于党争、翻搅统“独”议题的现实。
(三)矫枉过正
“促转会”被定位为“二级独立机关”,实质上突破了台湾地区的既有规定。根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5条第3项、第32条、第36条及“行政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1)除“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及各机关组织“法规”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规”规定机构组织;(2)台湾地区行政机构为应对突发、特殊或新兴的重大事务设置的临时性、过渡性的机关,其组织以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并应明定存续期限;(3)“二级独立机关”的总数以三个为限,目前已有三个,分别是“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作为“作用法”,“促转条例”却设置新的“二级独立机关”,显有不妥,以至于不得不明确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注] 见“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第2条第1项。 对此,部分学者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论证其“合法性”,但笔者不能苟同。一方面,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的规定,“法”与“条例”都是由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二者没有位阶高低之分。[注] 见“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第4条:“法律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因此,作为特别法的“促转条例”排除作为一般法的“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的限制性规定,表面上并无不当。然而,“中央法规标准法”的内容是“法规之制定、施行、适用、修正及废止”等根本性问题,[注] 见“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条。 从性质来看属于“宪法性法律”的范畴。如果这样的根本性规定都可以轻易排除,可见“促转条例”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动摇是不容小觑。
“不当党产条例”第5条涉嫌有罪推定。国民党党产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首先是当时实行党国体制,部分财产的性质难以区分;其次,“不当党产”从1945年起算,历史久远,财产来源举证困难;再者,国民党利用党产也为台湾社会建设作出了许多贡献,功劳不应被磨灭。“不当党产条例”第5条对上述因素不予充分考虑,只是简单地将无法举证来源合法的党产推定为“不当”,涉嫌有罪推定,违背法治原则。
“不当党产条例”实际上仅适用于特定政党“国民党”。“不当党产条例”第5条规定,不当取得财产的范围从1945年8月15日起算,这正是国民党接受日本投降、收回台湾地区的时间,其针对意味明显。“不当党产条例”第4条规定,政党是指于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的规定备案者。台湾地区在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的政党只有10个,除了1894年成立的国民党和1986年成立的民进党是大党之外,其他8个都非常弱小。[注] 资料源自台湾地区“内政部”政党备案名册。 加之该规定直接排除了1987年后成立的所有政党,显然当权的民进党清算的主要对象就是国民党。“不当党产条例”本应是面对不特定对象的普遍性规范,现在却成为了针对特定对象的个别性规范,背离了促进政党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在执行方面,“党产会”有滥用权力的现象。例如,2018年2月,因“妇女联合会”决定拒签“党产会”主导的行政契约,“党产会”专断认定妇联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并冻结其名下385亿新台币资产。[注] 《台当局“党产会”认定妇联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tw/2018/02-01/8439027.shtml,2019年5月8日访问。 “党产会”在调查报告中列出三大理由:(1)宋美龄担任过妇联会及其前身组织负责人,且该联合会的主要干部多为国民党籍政界人士的夫人;(2)由妇联会等组织发起的“劳军捐”欠缺合法依据;(3)妇联会对其财产进行转让时,欠缺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然而,根据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妇联会虽是由宋美龄领导成立的人民团体,但主要从事社会公益工作,参与人员也不限党派,不参加国民党的中常会,有独立、固定的经费,与政治、政党并无关系,不符合“不当党产条例”第4条对附随组织的定义。[注] 董保城:《妇女联合会是否为“不当党产处理条例”“附随组织”之探讨》,台湾《法令月刊》,第68卷第8期,第15-52页。 该事件充分体现出“党产会”的弊端:由于其权力设定模糊,致使其在实际行使权力过程中缺少制约,任意为之。
(四)维权受阻
蔡英文在2016年选举时曾向台湾少数民族作出实现“转型正义”的承诺,但其当选后并未兑现,其表现有:(1)蔡英文当局虽然在“总统府”下设置了“原住民族转型正义委员会”,但该机构在性质与职能上属于咨询与协商机构,与之前承诺的“调查和解委员会”相去甚远。(2)2017年2月“原住民族委员会”发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范围土地划设办法”,在划定原住民传统领域时,排除了部分私人占有的土地,让美丽湾度假村等争议土地开发“就地合法”。[注] 《“原住民”“传统领域”划设排除私有地 原团斥:偷走“原住民”100万公顷土地》,劳苦网,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631,2019年5月8日访问。 (3)蔡当局虽然表面上承认台湾少数民族遭遇了四百多年的剥削,但在“促转条例”中却未将台湾少数民族的诉求规定其中,并将迫害台湾少数民族最严重的日据时期排除在外。台湾少数民族群体维权受阻。
实际上对民进党而言,“原住民”议题的价值不在于“厘清历史真相、促进社会沟通、走向社会和解”,而在于所谓“原民史观”的塑造。所谓“原民史观”,即站在所谓“原住民”的立场,把包括国民党在内的“后来者”都看做是“非法外来政权”,并指责“外来政权”对“原住民”的迫害。[注] 李细珠:《剖析“原民史观”的实质与迷雾》,《团结报》,2017年9月7日,第7版。 民进党通过所谓“历史重塑”,攻击“两岸一国”的中华史观和统一史观,割裂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的关系,以达到宣扬“台独史观”、为“台独”铺路的企图。
五、台湾地区“转型正义”实践的影响与未来走向
转型正义应该修复历史创伤、恢复社会秩序、重建文化道德、实现民主法治。但台湾地区的“转型正义”在实践中凸显出的问题,更多的根源于民进党对政治资源的攫取:“立法”上的冲突和模糊,是因为民进党想利用“转型正义”实现对权力的掌控;真相调查的混乱,归因于不同党派立场和利益的相互争斗;“转型正义”在党产事件中的过激倾向,主要是因为民进党急于清算、打击国民党;“原住民”的维权运动也被民进党利用,成为塑造“台独史观”的工具。台湾地区的“转型正义”在民进党当局的主导和政治操弄下,日渐背离正义的宗旨,成为了政党斗争、宣扬“台独”的工具。
UCHIDA等[13]的研究中,志愿者对依米珠单抗最大剂量1 mg·kg-1耐受性良好,试验组中有13例志愿者发生了15次不良事件,安慰剂组有4例志愿者发生了6次不良事件。1例依米珠单抗1 mg·kg-1组白人健康志愿者的鼻咽炎属于中度不良事件,其余不良事件均轻微,且不良事件的发生不存在剂量依赖性和种族差异性。受试者血压、脉搏、体温等未出现有临床意义的改变,无超敏反应、血细胞因子浓度异常、注射部位反应等不良事件发生。
在变质的“转型正义”的影响下,台湾社会转型中凸显出“民粹主义”的倾向。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李登辉就开始引导台湾走向一条所谓“本省人”对“外省人”的“省籍认同”路径,客观激化“省籍矛盾”,宣扬“民粹主义”。[注] 郭中军:《台湾学者对台湾民粹主义的研究述评》,《台湾研究》,2011第5期,第23-28页。 现在以“转型正义”之名,“省籍矛盾”更是裹挟着历史仇恨、政党冲突和统“独”争议,激化社会矛盾,扭曲社会正义。
已经有台湾学者意识到,转型正义的目标应当是台湾社会的集体和解:“把台湾所有族群都视为事件的共同受难者,才是建立历史共识的恰当途径。因为在事件的阴影下,社会内部的每一分子都有被悲情绑架的痛苦。转型正义除了表现在立碑纪念与‘立法’赔偿之外,应该让所有族群都从悲情中解放出来。”[注] 陈芳明:《转型正义与台湾历史》,钱永祥主编,《转型正义与记忆政治》,台北联经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一味地打击和清算只是新一轮的压迫和宰制,并不能导向公平正义。台湾目前的主流民意就是希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台湾地区“转型正义”若要继续推进,就必须立足台湾民意,还原“一个中国”的历史真相,消除无谓的斗争和倾轧,实现台湾地区内部和解,促进台湾社会全方位发展,推动两岸交流,实现融合发展,方具有现实意义。
On Taiwan’s “Transitional Justice”
Zhou Jia
Abstract: After the Lifting of “Martial Law”,Taiwan has begu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al Justice”and promoted the work of clarifying the truth,safeguarding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upholding justice by mea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formulating normative documents.It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in “legislation” regulation,truth investigation,victim relief,“improper party property” investigation and other areas.However,under the political manipulation of the DPP(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Transitional Justice” has been confronted with problems of hasty “legislation”,obscured truth,excessive correction and obstructed rights protection,and consequently deviates from the purpose of justice and degrade “Transitional Justice” into a tool of political party struggle and “Taiwan Independence”.
Keywords: Taiwan,“Transitional Justice”,political party struggle,tool of“Taiwan Independence”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新形势下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法治路径研究”(批准号:17JJDGAT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介绍〕 周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责任编辑:张笑天)
Author: Zhou Jia is a doctoral candidate at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Peacefu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Institute of Law,Graduate Institute for Taiwan Studies,Xiame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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