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论文,人权论文,观念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中其他部分的关系及精神文明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规律。在精神文明内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应当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一观念主张,社会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个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一切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保障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应当是社会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在当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进步的要求,在我国人民中普遍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十分必要。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内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也应成为文明进步的思想道德和社会风气的基础。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最基本的文化元素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关系。根据这一理论,一定形态的经济必然伴生一定形态的政治和思想文化,而植根于一定形态的经济的政治和思想文化,而植根于一定形态的经济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一经产生,又必定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并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互相影响,汇聚成历史的交响乐章。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民主政治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与民主政治一经产生,又成为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巨大的反作用力。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也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动力。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正是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市场才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而契约自由的前提是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和自由权利的充分保障。否则契约自由就会被强迫交易所取代,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会被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所破坏。市场经济是在竞争中发展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市场经济下的竞争若非规范有序,则非但不能对社会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极易造成经济生活的严重紊乱。要规范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必然要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因为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官商勾结、地方保护、虚假广告、假冒伪劣等,无不侵害和践踏了他人的和社会的权益。市场是一柄双刃剑,市场对经济生活的调节既有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负面影响,诸如社会保障问题、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经济按比例发展的要求之间的矛盾,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从全社会的角度,依据经济生活的自身规律,对经济进行自觉的调节。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本性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持久健康发展的保证。

民主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反过来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没有民主就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无从谈起,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契约自由和公平有序的竞争。而民主也需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因为只有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因为只有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出发,才能正确说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说明实行民主政治、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必要性。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在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这样的观念,对于扫荡我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政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尤其重要。

从历史上看,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兴盛,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逐步提出并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既是反封建的利器,也是资产阶级文化建设的起点,到了今天,更是成为一面世界性的旗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虽然由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倡,但其作为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和伴生物,作为人类改善自身生存状况的精神条件,却非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也与之相适应地不断完善和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内,在包括精神生活领域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其巨大的影响作用,推动着社会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进步。从逻辑和历史的统一角度来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无疑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最基本的文化元素,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就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

二、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的重要分野;能否在全社会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制约着中华民族整体的精神水准

我国社会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新中国的历史至今也才半个世纪多一点,在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带着旧社会的痕迹。尤其是旧社会的思想文化残余,仍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发生负面影响,而直接受其影响的,是我国社会的基本风气和中华民族整体的精神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说到底是一个包含对旧的思想文化的改造在内的社会范围内的思想文化进步运动。旧的思想文化作为社会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加以利用的资源,而其与旧时代的经济、政治相适应的愚昧落后的理念框架,则必须为反映社会经济、政治进步要求,体现当代文明水准的新的理念框架所取代,这是文化发展的规律。隐藏在一定文化的深处,决定一定文化的性质和文明水准的文化理念,总是表达了一定的社会主体对其赖以生存的理想的社会关系的诉求,作为对这种诉求的表达的文化理念,其核心内容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关于人的地位、权利和价值的观念。在这些观念中表现出造就一定文化的社会主体对于其他社会主体的态度。造就一定文化的社会主体赖以生存的理想的社会关系是怎样的,则其对于其他社会主体的态度就是怎样的。只要一定的社会主体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中包含着剥削和对立,从而是不平等的,则其对于其他社会主体的态度就不可能是平等的。包括文化的发展在内的社会发展过程,是人类社会不断地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多的人的拥护,从而成为聚集足够的社会力量,改造现存的社会关系的旗帜的,只能是更高水平的平等和对人权的更加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审视文化发展的长河,将我国以封建思想文化为主体的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两种文化的重要分野。封建思想文化以否认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为其本质特征,而当代进步的思想文化,无论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如何,都以尊重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为其共同特征。正是在这一点上,无论从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来看,还是从社会主体的主观尺度来看,都决定了两种文化的落后与进步之分。改造旧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其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植根于自然经济的土壤,这种经济形态将人们的社会交往局限于狭小的地域范围内,往往发生于具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的人群之中,自然经济缺乏平等交换的经济内容,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因为血缘关系自然而然地区分出尊卑高下。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流动,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封建剥削关系,兼具被剥削者对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土地的主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祖祖辈辈以租种土地为生的农民的人身的主人。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政治领域的君主独裁制和家长制,统治集团内部的成员之间同样存在着高低贵贱的区别和人身依附庸般的人身依附,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我国旧的思想文化的主体就是反映并且维护这种社会关系的文化。在社会关系领域中,维护等级制,根本否认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从血缘关系、政治关系、师生关系、两性关系等不同角度,把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顺从确立为做人的根本准则,赋予皇权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价值,是旧的思想文化的主体。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基本的社会规范,是旧的文化理念的直接表现和诠释。这种文化的社会作用,在经济上是维护自然经济,在今天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是维护专制,阻碍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在思想文化领域则维护精神专制,扼杀理性思考,不容许怀疑权威,用迷信和虚伪的说教来代替科学的探讨。这种文化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在于,它竭力将反人性的身份关系伦理化,否认人们个性的独立和追求自身的幸福的合理性,将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奴化为实现极少数人的畸形人欲的工具。

虽然旧的思想文化得到历代统治者的吹棒,但是历史表明,旧文化的社会作用并不如从旧文化中获利的统治者们所说的那么美好。它毕竟否认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合理的利益要求,虽然可以造成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服从,却不可能有人际关系的和谐,而只会加剧社会的对立。一部封建社会的历史,既充满了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也写满了统治集团内部的血腥争斗。究其原因,固然有经济和政治制度造成的对权利的肆无忌惮的侵害,然而文化则加剧了这种侵害,使权利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普遍受到漠视,弱化了国家机器对社会矛盾的调和功能,其作用不可忽视。

以尊重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为特征的新文化只能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商品经济以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一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共性。在无数次重复进行的等价交换中,平等的观念首先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得以确立,并进而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泛化,由此而逐步形成一个崇尚平等和尊重人权的社会文化体系。从崇尚平等和尊重人权的观念出发,在经济领域中,社会公开承认一切人的私欲及其合理性,并以社会的名义和力量对其加以确认和保护。由于对私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又合乎逻辑地要求对人们的逐利行为加以限制,使之对他人和社会无害。在政治领域中,因为有了平等和尊重人权的观念,国家权力得到了世俗化的解释,君权神授的旧观念被主权在民的新观念所代替,官吏成为社会的公仆,民主政治、依法治国成为社会惟一的选择。平等和尊重人权的观念的确立,使人的个性得到空前的解放,人们的思想空前自由,推动了科学和艺术的繁荣。历史充分证明,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的过程中,以尊重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为特征的新的文化观念起了不可或缺的先导作用,它引领着社会由农业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提高了人类的精神水准,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文化渗透进社会的每一个细枝末节,以其独有的方式对社会生活发生无所不在的影响。而社会又通过其受了文化影响的实践反过来巩固文化的影响。久而久之,一定的文化便蔚为风气,形成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的这种共振,在社会发展中或积极、或消极地发挥着极其巨大的影响作用。在我国当今社会中,旧思想的影响随处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远未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确立,从而制约着我们中华民族整体的精神水准,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小到随地吐谈,乱倒垃圾,上课、开会打手机,大到不断重复发生的“处女卖淫案”,“孙志刚案”,大面积拖欠民工工资,在校学生遭校长、教师打骂,侮辱致伤、致死,整个社会的信用滑坡,公共权力为私所用等等,无不暴露出从普通民众到许多政府官员在社会意识的深处对人权的漠视和相应制度的缺失。要使我国的社会风气得到改良,全民族的精神水准得到提高,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就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民族精神的深处植入和培育尊重人的观念,改造旧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是当代社会进步的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基础

精神反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各种规范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精神作用于社会生活的重要形式。在各种社会规范中,道德与法律显得尤为重要。提高人们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与法律意识,就必须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是当代社会进步的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基础,也是当代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与法律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奉行集体主义原则,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与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有机统一的,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了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和个人的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方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践行集体主义原则的出发点和归宿。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把个人利益归结于社会利益,再把社会利益归结为纯粹理想的空洞原则,还是把社会利益归结为个人利益,再把个人利益归结于个人的感性需要,都是取消道德,实际上是剥削阶级利已主义的不同表现,是社会强势群体实现其利已主义目的手法。马克思主义从对历史发展规律和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出发,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一方面,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中,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实现;另一方面,集体是个人的联合体,集体对于个来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联合为集体,个人利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这段话对我们理解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十分重要。集体主义原则是把社会进步的客观利益与个人发展的主观要求自觉地联系起来的道德原则,它与旧道德的利已主义原则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个人利益,而在于是否普照所有人的合理的个人利益。在实践上,它既要求人们在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时,将集体利益置于首位,乐于奉献,在面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时,能够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其他更多个人的利益,同时,又要求集体对于为集体作出了贡献和牺牲的个人给予合理的回报和补偿,这又是集体中其他获益的个人的道德义务。因此,恰恰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以对一切社会成员的权利的尊重为基础。弄清这一点,对于提高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平,十分重要。把维护集体利益与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统一起来,必定极大地拓展人们道德实践的领域,要求人们既要胸中装有大道理,又要从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的小事做起。如果社会的大多数人都能努力这样去做,社会风气必定大为改观,人们的社会关系必定更加和谐,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共同体必定更加美好,更加有利于集体主义和为人民服务的大道理深入人心。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使其成员的权利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则必定加剧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个人会普遍变得更加自私而很难爱这个社会,甚至会产生反社会心理。

从人们道德修养的层次性来看,尊重他人的权利也是道德修养的起点。如果没有与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小事相结合的道德实践,表现于重大场合的更加高尚的道德就无以养成。一个连尊重他人的权利尚且不能做到的人,很难想象其面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时,能够牺牲和放弃个人利益而保全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

尊重和保障他人的权利的观念,也是当代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从当代法学的视角来看,人世间纷繁复杂的纷争的实质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引起权利冲突的原因在于处于冲突中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给予他人的权利以应有的尊重,超越疆界行使其权利,从而对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法律乃为着解决社会成员间的权利冲突而制定。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方式,就是规定各种权利行使的界限,即要求一切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由此而使不同主体的权利各安其所,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防止、避免和解决权利冲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禁止权利滥用,尊重和保障一切人的权利,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的精神,几乎体现在当今世界一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我国宪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和尊重他人权利是等价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要从根本上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确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高扬人权的大旗,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尊重人权的观念,将法律的精神植入人心,引导社会成员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起,逐步培育民主、文明的社会风气,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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