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党政商业与济南悲剧后的抗日运动_济南惨案论文

北平党政商与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平论文,惨案论文,济南论文,党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末以来,抵制外货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众反帝爱国运动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民众反复使用的一种反帝手段。尽管初次抵制外货运动以抵制美货为肇端,①但随后民众的斗争矛头基本上指向不断扩大侵华权益的日本。②1928年出兵山东的日军制造济南惨案后,民众又一次拿起抵制日货这一经济武器。对此,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③

现有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在以抵制外货为主要内容的反帝运动中,由于利益攸关,商人团体与反帝组织始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紧张关系,有时甚至演变成激烈冲突。④但是,无论是从反帝组织,还是从商人团体,观察这些冲突,都存在视角单一的缺陷,而这些冲突实际上是组织或团体间对立的互动关系;此外,两者的冲突势必影响地方的安定,政府很难置身事外,那么政府是如何进行干预的?是与反帝组织连为一气,还是倒向商人团体一边,抑或是持衡办理?1927年后,国民党各级党部挟执政优势介入反帝运动,更增加问题的复杂性。⑤1928年6月以后,被纳入国民党统治范围的北平即是如此。在抵制日货运动中,北平商界尤其是北平总商会,与北平反日会陷入旷日持久的争执,中央、地方党政当局纷纷插手,一时间形成蔚为大观的社会风潮,展示了地方上党政商界与反帝运动的复杂关系。对于北平的情况,周斌、齐春风文略有涉及,而周石峰的论述则更详细一些,但这一问题仍有相当大的论述空间。⑥本文将在学术界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分阶段讨论抵货运动中党政商之间发生的冲突,并分析它们所持立场的缘由及影响。

一、抵货前夕的北平形势

1928年济南发生日军屠杀中国军人与民众的五三惨案后,北京民众与全国其他地区民众一样,无不义愤填膺,学界尤为如此。5月14日,北京各学校停课,连击警钟两次,员生夫役缠黑纱三日哀悼遇害同胞。⑦这一时期,上海率先成立民众组织——上海反日会。全国各地纷纷效仿,并有全国反日会的组织。但当时北京尚在奉系军阀的高压之下,不可能公开成立反日组织,甚至连发动反日行动都受到威胁。北京政府教育总长刘哲在北京高校校长会议上就要求学生“不宜有所举动,否则立予开除”。⑧

1928年6月,北伐军进入北京,开启了国民政府统治北平的序幕。⑨当时北平的政治形势颇为复杂,除北平市长何其巩属冯系外,北平市政府要害部门的负责官员主要由阎系人士出任,如公安局长赵以宽、社会局长赵正平等都属阎系。平津最高军政首长平津卫戍总司令(阎锡山兼任,由商震代理)、河北省政府主席(商震)、北平警备司令(张荫梧)等职务均为阎系人士所囊括。此外,还曾存在一个名为“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北平临时分会”的机构,原由李石曾任主席,后由张继接任。该会杂糅了冯、阎、桂、西山会议等派势力,其成员还包括阎锡山、白崇禧、商震等人。它虽由国民党中政会决议设立,但并不兼管地方党务,其职权“依照中央政治会议之决定,对于特定区域内,有指导并监督最高地方政府之责”,成为国民政府与北平市政府之间的一级政权。⑩

6月6日,中国国民党北京市党部由地下转入公开状态。市党部指导委员由黄如金(师范大学)、许超远(中法大学)、梁子青(师范大学)、李乐三(医科大学)、王季高(清华大学)、李吉辰(中国大学)、徐季吾(北京大学)、黄国桢(朝阳大学)、马洗繁等9人充任。谷正鼎随后由南京来到北平任指导委员(指委)。(11)在这10人中,除谷系国民党中宣部秘书、马系政法大学教授外,其余8人都是北平各大学的学生。他们分属国民党处于地下状态时的几个秘密组织。其中由国民党前青年部长、时任训练部部长丁惟汾领导的“中山主义大同盟”势力最大,指委中属于“大同盟”的也最多,黄如金、许超远、李乐三、王季高、李吉辰、谷正鼎都是其成员;马洗繁、梁子青属于“新中革命青年社”,徐季吾、黄国桢属于“三民主义实践社”。这些指委所属的国民党秘密组织在大革命时期都属于国民党左派,都热衷于组织民众运动。(12)

在市党部的推动下,北平的反日运动逐步开展。7月底,北平学生联合会、商民协会、妇女协会、总工会、总商会等团体代表40余人在市党部开会,成立“北平各界济案外交后援会”。(13)为使反日工作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基础,北平90余团体代表167人10月27日在市党部集会,宣告北平反日会成立。(14)

10月30日,反日会召开第一次执委会,选举张寅卿、邓亮、石砳磊、曹鳌、滕珂5人为常委。(15)其身份见下表:

从表1可以看出,北平反日会是在国民党领导下基本掌握在学生手中的反日组织。

在商界,国民党执政初期,代表商人利益的团体有两个。传统的代表者是商会。北平总商会的历史较长,它创设于光绪末年,原为一百数十行的商务总会,几经变革,改易现名。在国民党之前,天和玉饭庄经理孙学仕、中和煤矿公司经理冷家骥即分别被选举为正副会长。国民党势力扩展到北平后,他们继续任职。(16)显而易见,北平总商会与国民党没有什么瓜葛,两者的理念自然也无相通之处,这为以后两者的关系不睦埋下了隐患。

新兴的以中小商人利益代言人自居的商民协会则不同。可以说,它完全是国民党势力扩展到北平的产物。1928年7月29日,在市党部的直接领导下,北平市商民协会宣告成立,执行委员有吕和璧等23人。(17)由于理念接近,虽然商民协会与反日会因看问题角度不同有所争执,但两者尚能对话。

以上这些团体和势力都不同程度地卷入有关抵制日货的争执中。

二、登记纳税之争

反日会成立后,紧锣密鼓地开展以对日经济绝交为中心任务的反日工作。经济绝交的办法分为不用日钞及抵制日货。反日会认为,日本是工商业国家,仅经济绝交,足以致其死命。(18)本着这一认识,反日会积极推动抵制日货工作,计划在5个月内,禁绝北平市内的日货。(19)至于具体的抵货方式,拟分四步进行。首先登记日货,无论任何商家,现有未售日货,一律登记。第二步为收税,登记以后,所有日货都要纳税,初步确定一等抽60%,二等抽90%,三等抽150%。第三步为调查,组织调查员,赴各商家调查。最后一步为监察,商人如有不遵法规,私贩日货者,就用木笼将其拘禁。(20)

围绕这四个步骤,反日会做了一系列工作。首先,组织仇货调查团,共20人。总工会、商协各选派7人,学联会6人,赴东西站及崇关一带,调查日货商标种类。其次,制办木笼6个,分置东四、西单、天桥等繁华之处,预备拘禁违犯规定买卖日货的商民。(21)第三,制定法规,作为抵制日货的依据。1928年11月,制定《各商店日货登记条例》,规定日货分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两大类。相对禁止的日货包括文化、交通、医药用品及日产原料而为中国所不能生产者,除此之外的日货均被纳入绝对禁止之列。11月15—30日,各商店要到反日会将已到未售日货登记。过期未登记的,一经查出,即予没收。登记后,由反日会调查科发给证明书,商人再拿证明书到反日会救国基金保管委员会缴纳“救国基金”。相对禁止的日货至少要缴纳相当于货价5%的救国基金,绝对禁止的日货则要缴纳10%—90%不等的救国基金。缴纳完救国基金,北平反日会发给通行证后才能销售。外地来平的日货则需要由全国反日会发给通销证后才得销售。(22)可见反日会采取的是寓禁于征的政策,设想通过这种手段使日货价高而销路减少,最后达到肃清日货的目的。

日货加税销售,对销售日货的洋货商人不可避免地产生巨大影响。北平是一座消费性城市,工业向不发达,而以商业活跃著称。在各项商业活动中,日货交易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连日本人都承认,在北平,“日本贸易,销路最广”。(23)发动抵制日货运动,对日货商的影响之大,殆可想见。11月5日,反日会召集各商行代表开会讨论反日经济绝交问题。在会上,反日会代表慷慨激昂地演说,动员商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反日运动当中。与反日会的态度相反,商人对抵制日货的态度则消极得多,在致答词时商人指出,自国都南迁后,北平商业日渐衰落,市面上日货太多,如登记日货办法太严,恐影响商民的根本生计,希望在实施办法上加以考虑,使抵制日货便于实行,而不至于危及市面的繁荣。(24)由是看来,北平商人对抵制日货甚抱疑虑,他们的利益代表者不可能不对这一运动采取某些应对措施。

作为前首都的商人利益代表者,北平总商会看尽了城头的旗帜变化,对各方势力早有一套娴熟的应付之道。眼见抵制日货运动风起云涌,总商会8月15日发出通告,表示要抵制“劣货”,将分9大类调查日货,并表示,“非提倡国货,不足以推本正源;非抵制外货,不足以彻底解决”。(25)但发出通告之后,就再无进一步的举动,应付局面的意味颇为浓厚。总商会还是北平各界济案外交后援会、北平反日会的成员,并且在反日会成立之初,捐1000银元表示支持之意。(26)这些都是惯常的应对办法,以往抵货也都安然度过,但是,这次抵货大为不同。一是反日会主导抵货,以往商会有很大发言权的情形已一去不复返;二是征收税费,于日货销路及商家利益都有重大影响。总商会屡试不爽的老办法不灵了,它面临着严峻挑战。

11月6日,总商会召开董事会,讨论日货登记等问题。各洋货商认为,如照反日会所定办法,销售日货需缴纳高额救国基金,无异于断绝洋货商人生路,天津洋货店已因此事宣告歇业。要求由总商会致函反日会,顾全洋货商人的生路。当即议决由总商会去函反日会,希望在抵制日货运动中,体恤商人。并软中带硬地表示,“免津埠情形,再见北平”。(27)

11月13日,总商会召开规模空前的全体大会,讨论各项重大问题,反日会发动抵制日货运动自然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对抵制日货案,全体通过。不过,又附加两个条件,一是要求调查日货由商会来自行办理,应当允许卖出现存日货,不准再购入新货;二是否认反日会的日货登记税,认为目前营业萧条,注册、登记等费用,很难担负,不能承认。(28)这两条要求,否认了反日会对抵货的主导权和征税权,实质上推翻了抵制日货案。

商协对此事也极为重视,于11月8日致函各商号,请派代表于10日到市党部指委会开会,讨论妥善办法,既能致日本经济的死命,又不至于使商民因此赔本倒闭。(29)商协计议的结果,认为北平丧失首都地位后,商业已萧条至极,实在难以负担救国基金,于是议决致函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要求取消此次日货登记征税办法。民训会经过研究,决定现存日货仍旧一律登记,但为体恤“商艰”起见,一概免除抽捐。三日以后,如再有日货进口,应抽取50%的救国基金,以示抵制。(30)

征收救国基金的问题至此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但几日后又发生变化。11月21日,反日会在东站、丰台、邮政总局、西直门、崇文门等处设立5个检查所,并定于23日开始检查日货。关键在于商人关心的救国基金并没有取消,而是将税率大幅减低90%(即原征50%者现征5%)。(31)但即使这样,来反日会登记的商人也寥寥无几,以至于当检查日货开始后,被扣留的日货如五金、纱布和玩具等很多。(32)

总商会继续表明自己反对反日会活动的态度,致函反日会,不承认救国基金的征收。并于25日推选代表9人持函到反日会接洽,提出一系列具体问题,如订单提货与往来订货函件为据者如何处理,发货庄与门市是否使用同一办法,工业原料如何救济。并请正式取消登记费。(33)对此,反日会认为,总商会反对反日会登记抽税,将自办登记检查之举,“近于破坏反日运动”。(34)于是决定近期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解释抽取救国基金的意义及反日会的工作性质;复函总商会予以驳斥,并致电全国反日会转请中央对北平总商会予以处分;将总商会的“反动”行为印制成标语张贴,并由宣传队向民众宣布。(35)两者之间的硝烟味越来越浓。

商协之前已从市党部民训会得到现存日货免征救国基金的答复,但反日会却决定减征。商协仍要求已进日货免于征税,又一次呈请民训会,转函反日会,令该会依照民训会批示办理。同时,致函反日会,请免收登记费,以免物议。(36)27日,派出代表6人到反日会请愿,提出现存日货可以登记,但应免抽救国基金;已定未到的日货也应减少税率;检查日货,应由商协协同办理;奸商私运日货,应从重处罚。(37)焦点仍在已进日货的免税问题上。反日会认为,一概不予抽捐不但会使反日工作不能持久,而且不能达到抵制日货的目的,所以作出了大幅降低救国基金征收率的决定,认为这样已可以使救国运动兼顾到商人的生计,对免征的要求表示“碍难同意”。(38)

11月30日是反日会规定登记日货的最后期限,之后就要对已进日货做没收处理。但临近截止时间,来登记的商店仍稀稀落落。反日会不可能将北平市现存的日货一概检出没收。何况总商会和商协对登记纳税都表示反对,只不过总商会与反日会的对立大些,它从根本上否认反日会的举动;商协与反日会的对立小些,它只是力争免除救国基金,表示为维护商民利益起见,“不避嫌怨,一再力争”。(39)

11月28日,反日会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争取商人的谅解,减少反日运动的阻力。在会上,各代表的意见与商协请愿时的意见近似。反日会不能不慎重考虑商界的意见,对抵货手段再做变通。11月29日,反日会召开执监联席会议,决定凡已到达北平的日货,登记时一律不收救国基金,改收相当于货价2%的登记手续费,即将税率再由5%降到2%;登记日期再延长15天,即从12月1日延长到15日。(40)反日会又做了一次让步。

商协继续与反日会进行折冲。11月30日,商协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讨论救国基金的征收问题。与会代表都认为,北平市内存贮的日货太多,抽捐恐无力承担,仍希望予以免除。(41)12月6日,商协致函反日会,表示征收手续费“无论如何,断难承认”。不过又提出,如果组织由商协等参加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予以监督,或可勉强负担。可见,商协在坚持之中也有一些变通。反日会对商协的态度变化当然看在眼里,婉言解释手续费会归诸公用,并非擅自收入。对商协所提基金的保管办法,因其与全国反日会的规定一致,也一口答应下来。(42)

北平的反日气氛一直极其沉闷,至12月11日,距展期的日货登记截止日期仅剩下4天。不过,大多数商人仍处于观望状态,主动去登记的商家依然很少。为避免到期有大批日货被没收而引起纠纷,商协特组织由各商行指派的人员,一同去反日会请愿。请愿代表对解决征收问题提出两种方案,一是由各行每月集资2000元交给反日会,但为期仅限于两个月;二是将登记手续费再减少至5‰或1%。(43)

针对商协的新要求,反日会12月14日召开执监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将相对禁止日货的登记手续费减至1%,绝对禁止日货的登记手续费维持不变;登记日期再暂缓10日,自17日起,至26日止。并表示,无论如何困难,这项登记办法也绝不再变更。商协得到反日会的答复后,立即召集各商行代表召开紧急会议。代表们对反日会的这种折衷让步方案表示满意,议决一致接受,并由各商行代表报告本行,转令各商铺即日起赴反日会登记。争执多日的日货登记纳税终于告一段落。(44)

三、木笼撤立之争

反日会与商界关于日货登记纳税的争执告一段落之后,北平军政机关与反日会意外地因木笼撤立问题产生了对立。

北平的军政系统虽然复杂,但在反日运动初起时,与市党部一样,对反日会基本上持支持态度。这种支持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反日会给予资助。据日方的情报,北平反日会成立初期,经费拮据,市政府每月资助反日会300元,市党部资助100元,成立时中央党部资助500元。北平党政头面人物如张继、阎锡山、商震、白崇禧等也纷纷解囊相助。(45)这并非是日方的宣传,据北平反日会的资料,1929年1月,市政府津贴银元150元,2—3月,每月津贴晋钞300元。(46)白崇禧、何其巩亦分别以个人身份捐款500元、100元。(47)

二是北平地方当局对反日会的活动给予了一定配合。反日会对日货征税,对违反规定的商民进行处罚,侵夺了行政当局的执法权限,没有后者的容忍和配合是不可想象的。反日会当然深知这一点,并积极寻求来自当局的支持。1928年11月14日,反日会将于次日开始检查日货,因有与军政警机关联络的必要,特召集有北平政治分会、平津卫戍司令部、警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市党部、市政府、公安局等7机关代表参加的谈话会,讨论检查日货的方法。(48)反日会设立5个检查所后,组织检查队分批出发检查日货。又组织宣传队7队,每队5人。11月20日,备文各军警机关,请求保护检查队及宣传队员。(49)

对反日会的登记检查日货工作,公安局亦予以协助。1929年1月23日,公安局长派人赴总商会,通知将分派巡官随同反日会检查员,向各商号调查日货,希望通知各商家不要惊慌,如有日货,早日到反日会登记,并不得以多报少,以免发生事端。(50)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商人时,警察也给予了有力支持。1929年1月11日,反日会调查科干事在荣录堂内查获未登记的日货数大箱,价值数百元,当场由区署员、长警点验后,运到反日会存放,并由警察将经理张玉英带往区署处罚,勒令其前往反日会补行登记手续。(51)2月16日,反日会检查科、调查科人员在瑞蚨祥绸缎洋货店查获大批日货,价值数千元,管外二区警署警察帮同照料,运往反日会保存,令瑞蚨祥听候处罚。(52)

不过,在协助之中,军政机关对反日运动也作了一定限制,并由此与反日会产生龃龉。事情起因于军政当局要求反日会撤除设立在北平闹市的木笼。设置木笼确实游离于国家法律及反日会条例之外,因为,即使按反日会于1928年11月公布的《惩办奸商奸民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罚站木笼。(53)但北平设置木笼也不是创举。此前上海、南京、天津、汉口等地的反日会都先后设置了木笼,各地军政机关并未出面干预。北平反日会是援例而设,受到军政机关的干涉,自然不会令行即止。

1929年1月24日,公安局以木笼“有碍观瞻”为由,致函反日会令其自动撤去。反日会不从。当晚,公安局又致电市党部谷正鼎,请其命令反日会撤去木笼。谷答以反日运动为全国一致的行动,在未得中央电令以前,不便照办。政治分会对反日会的态度很不满,于25日令平津卫戍司令部限反日会于当日下午6时前将木笼撤去,否则将令公安局强制执行。反日会接到卫戍司令部派人传达的口头通知后,当即派代表邓亮、曹鳌去谒见商震,由交际科朱某接见。邓、曹陈述了设置木笼的理由,朱允诺将来意转达商震,并在下午6时前,打电话答复反日会。邓、曹返回后,反日会即电告公安局,请勿执行,否则将派员守护木笼。公安局表示此事纯为奉上级命令,只要上级机关答应,自当暂缓执行。(54)

北平反日会以南京、上海、天津等地反日会设置木笼均未受干涉为由,一面致电中央阻止,一面致函市党部、公安局、市政府、卫戍司令部诘问,同时派人至上述各部门交涉。市党部对反日会持明确的支持态度,指出南京、上海当局都没干涉反日会设置木笼,北平当然也可设置。并答应为此事函请公安局及平津卫戍司令部收回成命。公安局表示绝不阻扰民众的反帝运动,但撤销木笼系上级命令,又非服从不可,只要商震命令停止执行,公安局即遵命。卫戍司令部答复,商震已电话通知公安局从缓计议,但还是希望反日会能自动撤销木笼。(55)很显然,无论是公安局,还是商震,对木笼的命运都做不了主。命令反日会撤木笼的是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首脑。在北平,只能是张继。

交涉的结果是木笼又多保留了几天,直到2月2日,终被公安局撤去。(56)反日会三番五次赶赴平津卫戍司令部、河北省政府、商公馆等处,拟与商震当面交涉,商均避而不见。(57)卫戍部交际科人员在代商震接见反日会代表时,表示对反日工作无丝毫干涉之意,但设置木笼确实是有碍观瞻。这显示商震在北平政治分会与反日会之间进退两难。他既不想违抗张继的命令,又不想背上镇压反日运动的罪名。反日会见与商震的交涉不得要领,遂致函全国反日会,指出北平反日工作难以如愿进行,请转呈中央,令地方当局切实保护。(58)

反日会又与公安局的直接领导市政府交涉,市政府答复系奉行政院命令照办。反日会于是致电全国反日会,请查国民政府是否有此命令。2月15日得全国反日会复电:“据首都反日会报告,本京政府并无干涉情形,且首都反日会现已用木笼惩办奸商,本京警士并予保护。”(59)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反日会并未从国民政府处得到确凿消息,而是以首都南京情形来证明并无全国一致的撤销木笼的行政命令存在。不过市政府的答复并非托辞。它确实曾于1月25日致电国民政府行政院,请示处理办法。2月13日,得行政院秘书处回电,答复已转询国民党中央,请其令北平市党部制止反日会设置木笼。(60)问题是北平市党部并不听命,于是北平政治分会就只得命令军警机关强制执行了。

木笼被撤事件发生后,反日会不肯作罢。它在与地方军政当局进行交涉的同时,希望能得到市党部的支持,因此致函市党部,请求召集党政军联席会议解决。但一直未得到市党部的复函。(61)于是,反日会决定挟激昂的民气,展开强大的舆论攻势,对北平政治分会、公安局等严加抨击,对商震也指摘有加。它指责政治分会是为“取缔排日”而存在,“有碍观瞻”的东西满市都是,唯独取消了木笼。中央不忍做、不敢做的“取缔排日”,政治分会间接地秉承日本帝国主义的旨意干了。还挖苦张继恋栈,并继承了段祺瑞、吴佩孚、张作霖的老北京镇压反日运动的传统。(62)并进一步争辩道,反日会是由各团体代表组成的,是代表民众的组织,国家是属于国民全体的,民众自动出来执行自己的事,是民众公意的表现,并不妨害治安,法律是无从禁止的。南京、上海、天津、汉口都设有木笼,都没有被取缔,北平也不应该被取缔。从手续上说,反日会受党的指导和援助,等同于党的附属机关。在党权高于政权的原则下,地方政府无干涉反日会的权力。公安局奉政治分会之令撤销木笼,是目无党的存在,有破坏党权的嫌疑,是军阀官僚的继承者。(63)在对商震的笔伐中,又重申反日会直接受党部指挥,木笼即使非撤不可,军政当局也只得函请党部训令执行。在历数与商震交涉,商震多次推脱见面之后,指责他勾结日本帝国主义,背离了三民主义,甚至怀疑其接收了奸商的贿赂。(64)

其实反日会已知晓撤销木笼的主意出自张继,但出于某种考虑,在对外宣传时,将矛头对准何其巩。2月19日,对外界发表通电,指出设置木笼是援引京沪汉粤成例,民众团体只受党的领导,军政机关不得直接干涉;何其巩欺骗国民政府行政院,转呈中央党部,训令北平市党部取缔,这全系何蔑视民意,袒护奸商,不啻为日本帝国主义声援。表示要对破坏反日运动者,本着大无畏的精神,誓死铲除,不达到恢复木笼的目的不止。(65)

北平反日会的抗争得到了全国反日会的支援。2月18日,以何其巩阻碍北平反日会的活动为由,议决严电质问,通令各级反日会,一致援助。(66)3月,在全国反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北平反日会代表谢殷盘等提案,请求援助木笼早日恢复,在大会上得到一致通过。于是北平反日会决定尽快将木笼放回原处。(67)这时政治分会已被撤销,恢复木笼未受到干涉。很快木笼被示威性地派上用场。3月28日,刘先玉在洋行购买日货被抓,反日会决定在罚款的同时,罚其站木笼一日。(68)

四、检货手续之争

登记费的税率问题解决后,日货登记征税工作开始启动。商家陆续到反日会登记纳税,12月14日一天即有200余家商号、公司前来缴纳。到12月16日,已缴纳2000余元,但据总商会估计,北平存有日货价值100万元,缴纳的手续费大概在1万元以上,因此仅及应纳税款的20%。(69)1928年12月19日,反日会致函商协,要求通知商家在登记日货时不得以多报少,否则一经查出,即依据全国反日会制定的《奸商惩戒条例》处罚。(70)在登记纳税势在必行的情况下,缴纳手续费的商人增多。绸缎行、自行车行、西药行的大经销商前来登记,东安市场商协所属商家全部来登记,其他如五金、电料、粮食、糖、纸、纸烟行的登记已过半数,布行、染织行、饭庄等已领去登记薄,共计已有700余商家前来登记。但反日会认为纳税情况并不乐观。据反日会估计,北平市内的日货存货价值远远不止100万元,当在500万元以上,预计至少应征收7万元的登记费。但到22日登记截止,只征收了三四千元。(71)至1929年1月底,增加到8000元,不过来登记者尚不及全市商户的十分之一。(72)

日货登记截止后,反日会屡次计议组织检查队,准备赴各商店检查。1928年12月底,反日会在西车站添设检查所,并风传将组织检查队,分赴各处。(73)1929年1月16日,正式组建检查队3队,每队3人,赴西单牌楼各商店检查日货。(74)消息传出后,屡有商铺联合呈请反日会补行登记,并说明未早日登记的原因。反日会为此召开常委会议,决议凡未登记的日货开一清单,由商家送交该会,静待解决。(75)如严格按《奸商惩戒条例》办理,逾期未登记的日货查出后都将被没收。但北平情况特殊,未登记的日货太多,不得不通融办理。1月24日,反日会召开执监联席会议,决定答应丰台各货栈的请求,28—30日补行日货登记,但将抽取5%的登记手续费。(76)

2月2日,反日会公布《没收日货条例》,规定到1928年12月26日仍未登记的现存日货和未登记订货单的已定未到日货、12月1日以后订购的属于绝对禁止的日货、领有救国基金票但不粘贴或虽贴而与登记册上号数不符的日货,一律没收。(77)条例的规定虽然严厉,但在具体执行上也不得不打折扣。到2月12日止,劝业场内新设的商店还没有到反日会登记,店主以手续复杂、甄别日货等困难为由,派代表到反日会请求从缓检查。反日会不得不决定再宽限三日,过后将严惩。(78)

即使反日会有所让步,但在商家看来,其检查手段尤其是没收日货也显得分外严厉。自1月15日至5月15日四个月间,反日会没收过1108家商号的日货,拍卖过625家商号的日货,打击面不可谓不大。(79)反日会雷厉风行的查货让商家有点吃不消,纷纷到总商会告状。总商会对抵制日货本就持抵触态度,见各商家已牢骚满腹,决定乘机向反日会发难。

自2月中旬开始,总商会向市党部民训会、市政府递交呈文,对反日会大加指责。并将这些呈文制成代电,交给报纸连篇累牍地刊登,广造舆论,以期博得社会各界同情。2月17日,总商会在致市党部民训会的呈文中,控诉反日会“对于处置日货手续缺欠,检查员凭一己之私见,随便没收货物。检查员不问登记与否,与是否为日货,概予没收。运入会内之货,无论商人如何辩驳,均置之不理”,列举反日会的“罪状”为处置日货手续欠缺,反日会检查员缺乏鉴别日货的能力,非法拘禁商人等。接得民训会转来的总商会呈文后,反日会2月21日致函总商会,反驳所列举的各点都是望风捕影之谈,且极含攻讦意味,说总商会是少数私人把持的团体,一贯用高压手段来达到目的,暗指总商会是反动分子及帝国主义的走狗,并逐条驳斥总商会的指责。这是双方笔伐的第一个回合。

2月25日,总商会在接到反日会的函件后,再次致函反日会,继续列举下级商行对反日会的指摘,并调高了指责反日会的音调,直指反日会检查日货的手段是“强盗式之扰累”,控告反日会对于销售日货的商家“吹毛求疵,故意刁难”,声称“长此以往,如不设法抵抗,任其操切独行,商民不能忍受,将来恐有绝大事故发生”。2月26日,反日会再次发函反击,指出总商会倚仗自己成立时间悠久,藐视其他团体,加之沾染官僚恶习太深,仍沿用高压手段,行使在军阀时代摧残其他团体的故技,根据商铺片面的捏造之辞,指斥反日会违法,滥用“苦害商民,任意勒索,迹近敲诈,暗无天日”等惨不忍闻的词语,用以混淆视听。对于商家的货物因日货嫌疑而被没收,只要不是故意取巧隐而不报,或仅登记极少的一部分,其余则借口已登记而实行欺骗,或领有救国基金票而秘密让渡于其他商家,或领有基金票,故意不贴于商品上,及用基金票作护符,秘密由日本商行零售,对于非日货或情有可原者,均已随时发还,并无丝毫留难。总商会的做法是“为日本帝国主义者声援,为奸商市侩者袒护”。这是双方笔伐的第二个回合。

在反日会第二次反驳的当天,总商会即复函坚称,“凡属无理之没收,自应据实以力争,断非谩骂恫吓所能钳制”。鉴于总商会的三封代电已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反日会3月5日向全国各界发出通电,对总商会的指责进行全面反击。它认为,大幅度地削减救国基金的征收率,已充分考虑到了北平商业萧条的现状。反日会与商家发生纠纷,完全在于商家的投机取巧,在登记日货时:

全未到本会登记者有之,登记一部分而不全登记有之,登记而不贴救国基金票者有之,包办登记而不登记者有之,藏匿仇货者有之,货价不符合者有之,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因为登记一部分,所以发生登记货物数量不相符之争执;因为登记不贴基金票,所以有已登记与未登记之纠纷。不贴救国基金票者,不谓事忙忘粘贴,即谓不知如何贴法,或仇货甚少,无零星票粘贴;数量不相符者,不谓登记时间短促,即谓由他家购来。总而言之,本会未发现之先,无不尽量取巧;既发现之后,则无不侃侃有词。

反日会回绝了总商会要求停止出城检查、日货不得盖印、如系日货准其补行登记的要求,认为如按总商会的要求去做,反日会的条例等于具文,反日工作将无法进行。总商会以对待敌人的态度来对待反日会,给人以“倭奴”之讥。这是双方笔伐的第三个回合。(80)可以看出,总商会与反日会之间隔阂甚深,总商会认为反日会的工作手段与骚扰敲诈无异,而反日会认为总商会是在袒护舞弊的奸商。双方处于各说各话的境地。

不过,在电报大战的同时,为减少工作阻力,反日会也努力与总商会进行沟通,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做一些让步。3月6日,反日会邀请总商会派代表前来协商。经过交涉,双方达成几点协议,主要有:在检查员检查各商店日货时,如双方因为认定是否日货而起争执,可将货物封存在店内等候鉴别,不再立即予以没收;为避免检查时的纠纷起见,在检查员检查日货出发前一小时,由反日会电话通知总商会派员偕同办理;凡被没收的货物,如商店认为并非日货,可一面来反日会声明,一面到总商会取得非日货证明,即可退回,但总商会应负全责,不得以日货为非日货。当然反日会也有所坚持,如在出城时仍需检查日货、在日货上盖章等。(81)3月7日,总商会将与反日会达成的各点协议通知了各关系商行。双方的争执似乎已经过去。(82)

在总商会与反日会分歧闹得沸沸扬扬之际,党政机关的态度却耐人寻味。总商会告到市党部民训会后,据反日会反映,“幸民训会未受其欺”。(83)可见市党部并未支持总商会的诉求,而是一如既往地支持反日会。总商会同时又向市政府寻求支持,派高伦堂前往社会局,向局长反映反日会查货情形。(84)市政府的反应与市党部大为不同,毫不掩饰地表明支持总商会的态度。2月17日,总商会发首封通电后,市公安局、社会局邀反日会、总商会、商协代表协商,讨论没收日货的解决办法,议定如有与登记不符或辨识不明的货物,仍在各商号封存,然后再予调查。(85)这实际上否定了反日会没收日货的政策。之后,公安局致函反日会:“查扣货没收办法,敝局认为实不适宜,务请贵会设法改善。否则牵涉公安,有妨秩序,在政府方面,职责所在,对于贵会殊有爱莫能助之苦,甚且因维持秩序上必要情形,或不免起干涉之渐。”公安局对反日会查没日货不以为然的态度跃然纸上。反日会对公安局的态度非常不满。3月5日召开常会,拟定答复公安局来函的要点,包括不能听信总商会的一面之词;扣货系用最和平适当的方法来进行,对总商会的意见,不妨碍反日工作的,尽量容纳;反日系全国一致的举动,不存在妨碍公安的问题;政府是为人民谋幸福的机关,不是用于干涉爱国运动的;北平反日会根据全国反日会及本会的条例议决案开展工作,无越轨行动,如公安局无理干涉,将奋斗到底。议定后,反日会当天即按上述精神函复公安局,在信中反日会不满地表示,“阅读来函,似干涉爱国运动亦为政府职责之一”。(86)

但是,不管怎么说,在政府调停下,反日会与总商会总算达成了若干协议,暂时避免了双方摊牌。只是这种协议太脆弱了,过后,总商会感到提的条件还不够,又不断追加新条件,如提出加入公断委员会、通知各商会协同检查日货、无商标的日货交公断会裁定,如系日货补登即可等。(87)反日会并不是总能容纳总商会的意见,如总商会加入公断会的要求,即为反日会所坚决拒绝。(88)总商会与反日会的终极目标南辕北辙,反日会希望肃清市面上的日货,而总商会希望反日运动早日落幕,好恢复正常的经济生活。双方还会因为新的争执而激化矛盾。

五、封存日货之争

1929年2月,中日关于济南惨案的交涉陷入僵局。反日会忿恨日方出尔反尔,推行的抵制日货政策更加激进,由日货征税演进到封存日货。反日会召开了第六次执监联席会议,并于2月24日将议定的日货统销期限通告总商会及商协,要求转告各商家遵照执行。这些规定有:(一)各地反日会所发的通销证限于1929年3月1日前有效,过期则将日货没收;(二)已定未到日货,限3月1日前运到,过后即没收;(三)市内所有日货限3月1日前卖完,过后封存;(四)北平反日会发出的救国基金票及通销证,限5月3日前有效,过期作废。(89)后经纸业公会等联名请求,已定未到日货为数尚多,如果立即扣留,商家将不堪赔累,于是决定展期,限半个月内运到。(90)后因情势所限,封存日货的期限又有所后延。4月1日,反日会发布布告,指遵照全国反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定于5月3日济南惨案发生一周年之际封存日货,绝不会变更,警告商人赶紧卖完日货,“勿稍怀观望,而免自误云”。(91)

原来加税时,商家还可以加价出售日货,如果封存,商家则无计可施。此举对商家影响之大,自不待言。为此,总商会和各关系商行屡次开会讨论。3月1日,北平总商会召开会员会议,讨论反日会的封存日货规定。煤油洋广杂货行商会代表发言,称反日会的工作,完全系对外性质,货到华人之手,即系华人的经济问题。如在反日会成立之后再定购日货,那就是国人的公敌,应杀之无赦。现货已在国人之手,如果立刻命令停售,则损失太大,也不符合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且在登记时,反日会曾征收登记费,商家购有救国基金票,反日会既已征收过商家的金钱,当时并无限定卖尽的日期,现在变更原案,商民损失太大,于日本方面的经济反而毫无影响,应请总会设法交涉以维商艰。经讨论,议决先由各商行对照反日会的各项规定陈述解决办法,由总商会转向反日会及党务各机关请求解决办法,如无效果,再由各关系商行协同请愿。(92)显而易见,站在营业的角度上,商家对封存日货都难表赞同。

距5月3日这一封货日期将近,商家越来越局促不安,急谋应付之道。4月22日,车业工会开会讨论封货问题,都认为反日会封货无异于抵制商民,如坚持封货,到时恐有不能营业而倒闭的商家,所以应设法请商会向反日会请求缓办。而总商会以前议定的届时自动歇业办法,也无异于商人自杀,因此请总商会再加考虑。(93)

4月24日,洋货商184家开会,讨论维护血本、保全利益的办法。与会商家对反日会封存日货,都不赞成,但又不敢贸然表示反对,只好决定抓住反日会迟迟没有公布征收救国基金账目这一问题,向河北省政府、北平市政府、平津卫戍司令部等机关请愿,要求公布救国基金的确数。在未公布前,对反日会的查封等工作无论如何不能承认,并向各方寻求援助。散会后,即推代表向上述各机关请愿。(94)

总商会也在想办法扭转事态。曾向反日会请愿,要求封货展期,但遭到反日会的拒绝。反日会表示,五三肃清日货是全国反日会的决议,绝不展期,且于5月1日组织封存日货委员会,着手封存事宜。(95)也曾向北平军政当局请求援助,但检货手续的交涉已表明,北平军政当局对制止反日会的行动有心无力,他们对承担镇压反日运动的罪名颇感顾忌。于是决定寻求中央政府的援助,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外交部等,要求制止反日会5月3日封存日货的举动。总商会的这一努力收到了成效。4月22日,蒋介石向商震和何其巩发出“养电”,称:“反日会如有越轨行动,应即严令制止。顷得平总商会(电),反日会有于五月三日将各商已经登记之日货,一律存封,请求救济等语,请就近查明阻止可也。”外交部也于25日向商震发出“有电”:“据北平总商会来电称,北平反日会扣货拘捕滥罚,五三又将封货等情,查个人或团体,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国府业经颁发命令,应请查照保护各商利益,以免再被非法侵害。”(96)外交部并于同日向总商会通报:“国民政府业经颁发命令,无论个人或团体,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各商利益,应受法律保障,本部已据来电电达商主席查照保护矣。”(97)

接到中央电报,商人方面底气足了,决定不再用罢市这样的手段消极抵抗,而是要以武力强硬对抗。5月2日下午1点,总商会会长冷家骥召集48种行业商会代表在总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应付方法。商人认为反日会已是国民政府明令撤销的机关,已丧失法人团体资格,不能再有所行动。反日会不遵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依然向商家“骚扰”,商人绝不能任其“蹂躏”。于是一致议决,以武力反抗反日会查封日货,议定每家商号派出干练店伙一人,组织商人自卫团,如有反日会人员来武力查封日货,为维持血本起见,决以武力抵抗。会后即由各商行分头组织自卫团,并选派指挥人员,筹备一切对抗事宜。北平空前紧张起来。

中央的电令都发给了商震。如何平安度过5月3日成为考验商震智慧的重大问题。商震得知总商会准备武力对抗的消息后,唯恐商人与反日会发生流血事件,于5月2日下午4时紧急召开军警联席会议,警备司令张荫梧、宪兵司令楚溪春、军警联合办事处及公安局长赵以宽等重要军警干部都亲自与会。讨论结果是,既然中央已有命令,就不能再允许反日会查封日货,除向反日会通告这一决定外,并饬令军警联合办事处负责处置,警察随时协助,以使事件和平解决。同时通知总商会转告商人静待解决,不可操之过急,如有反日会人员前来查封日货,切不可与之冲突,需立刻报告管区警察,即会有军警联合办事处派士兵乘汽车前来制止。总商会接到此项通知后,表示服从。(98)

在军警当局的劝告下,总商会于是晚11时通知各商家在深夜将店中日货藏匿他处,以免反日会人员前来搜索。各商家接到通知后,即连夜照办。5月3日,反日会结队百余人,出发查封日货。军警联合办事处闻讯后,即派大批军警赶到,尾随监视。反日会人员见已无法封货,到天安门开会完毕后散去。只有一队人员避开监视,到劝业场查封日货。商家向警察及军警联合办事处报告,警方立即派遣多名军警赶到,将反日会人员和平劝离。同时,各军警机关派大批军警分赴各街市各大洋货店附近监视,并有汽车队、马巡队往来穿梭巡逻。因防卫得当,反日会与商人没有发生事端。反日会的封货计划宣告失败。下午商人听说反日会因3日军警的干涉无法查封日货,改次日继续查封,于是纷纷向总商会报告。总商会开会决定,一面仍拟武力抵抗,一面仍寻求各军警机关的保护。遂派代表6人谒见商震,要求予以充分保护。商震当即允诺,责成军警联合办事处负责处置,以免酿成事端。(99)

封货失败后,反日会的声势严重受挫。原定5月7日召开执监联席会议,但监委竟无一人到场,常委也未到齐,不得已,改为临时谈话会。(100)原定的封货日期已过,封货已成骑虎之势。恰好商协于5月6日致函反日会,虽认为“查封存仇货,虽属国民,自应同情”,但北平商情已极为萧条,如日货全部封存,“势必万商束手”,请反日会对封货再予展期。(101)在封货已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商协的请求给了反日会下台阶的机会,它于是将封货日期又推延到6月11日(端午节)。其实随着时局的演变,封货已是不了了之。(102)

总商会则乘胜追击。5月4日通告商人抗拒反日会,“对于无论个人或团体,凡以反日会名义检查货物者,一律予以拒绝。如不服从,即知会当地警察,前来实行干涉制止,万勿再事敷衍。倘有不肖之徒,藉端滋扰,自有警察完全负责”,(103)如仍有巡警或侦缉队护从,应邀同至公安局交涉,“万勿畏怯,致失团体精神”。(104)5月5日,总商会致函市政府,质问究竟有无法律保护商民;应释放仍被反日会看押的商人并道歉,并保证其他商贩日货不受妨害。市政府将要求交社会、公安两局查办。(105)总商会公开对抗反日会,双方剑拔弩张,陷入了你死我活的团体存废之争。

六、团体存废之争

1929年3月28日,济南惨案以令人讶异的方式解决了。以反日为己志的反日会何去何从,颇引人注目。尽管日本电讯社说国民党中央曾于4月2日、7日两次命令各地反日会解散,改为“国货维持会”,但各军政机关并未同时接到指令,对处置反日会感到无所适从。(106)

反日会也听到了让其解散的传闻,对此反应强烈。4月2日,反日会表示,《济案协定》虽已签字,但协定的内容并未达到反日会的最低要求,因此北平的反日工作,仍将继续进行。(107)确实,济南惨案如此“解决”,出乎国人的预料,令反日会大失所望,气愤难平。同日,反日会发布通电,指出济南惨案草率处置,“不啻将此案责任与凶首,置诸不问”,而且“丧权辱国,莫此为甚,愿与国人誓死反对之”。(108)4月10日,反日会招待新闻记者,再次表达誓死反对《济案协定》的意思。并表示,即使国民政府有取消反日会之意,但在中日事件未解决之前,反日会仍应存在,不能同意改名为“国货维持会”。(109)4月16日,反日会召开第一次全体职员会议,发表宣言,努力继续反日工作,决不因受任何阻力而停止,如有破坏者,“誓死周旋”。并申明反日工作决不能因济南惨案暂时解决而立即停止,在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未取消、一切国耻未雪之前,反日工作必须继续去做。(110)

总商会的反应与反日会正好相反。济南惨案了结使其如释重负,它大喜过望,迫不及待希望抵货早日取消。见反日会仍旧工作不停,终于按捺不住,开始频频动作了。4月9日,总商会召开常会,议决致电市政府,据闻中央通令反日会一律取消,而北平反日会仍照常积极工作,询问到底有没有取消反日会的命令,希望尽快回复,以便知照各分会免受反日会检查,“以舒商困”。(111)4月17日,更直接致函反日会,称风闻反日运动将停止,请将所有救国基金账目汇送社会局,召集政府及商会开联席会议审查。反日会当即去函严词驳斥。(112)

北平军政机关夹在总商会与反日会之间左右为难,日本驻北平的外交官又不断施加压力,于是决定向国民政府请示,于4月11日、18日分别致电外交部、行政院。4月18日,行政院发出“巧电”复商震、何其巩:“中央已饬各地反日会,均改为救国运动会,别定规则,平津反日运动,自应妥为制止。”同日,外交部也复电商震,称:“济案业经解决,中央曾决定劝阻反日运动,而河北各属,仍复继续进行反日运动。不惟与中央意旨相违,且易酿成交涉。际兹中日关系繁复,各种悬案亟待解决之时,影响所及,必致牵联外交,殊非所宜。务希转饬各属,对于各处反日运动,剀切劝阻,免酿重案,而利邦交。”(113)为使各地取缔反日运动名正言顺,国民政府4月20日发布内容为“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人权令”。(114)

4月27日,平津卫戍司令部根据中央来电和命令,欲将北平反日会改名为“救国运动会”,并制定4条规则:(一)取消反日会名称;(二)取消反日标语;(三)停止检查日货;(四)已登记的日货不得封存。(115)

反日会对此命令坚决不从。河北省、北平市政府分别派人催反日会改名,但各执监委不同意。后公安局长赵以宽亲自前往接洽,并将反日会调用的巡官、警察、便探等30余人撤回。反日会以自组检货后援队百余人来回应。商震再托北平警备司令张荫梧亲往反日会劝导,请其自动改名,“以全爱国运动之体面”。(116)反日会在答复何其巩的代表时强硬地说:“改组实不可能,如政府坚欲使反日会改组,则中国又多一惨案,社会增加一纪念日。”(117)

除强力反抗军政当局的处置外,反日会还面见商震据理力争。5月13日,平津反日会派代表会晤商震,对卫戍司令部4月27日所定4条规则有所商讨。商震和反日会各做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反日会方面不再坚持在天安门上悬挂标语,封存日货可展期办理等。商震的初衷,只要反日会不再执行封存日货的政策,不与总商会酿成流血事件,其他事宜则不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好将彻底取缔反日运动这个烫手山芋甩给中央去处理,以免承担破坏反日运动的恶名。(118)

五三封货产生的对抗使反日会与总商会积怨已深,反日会将一腔怒火都发泄到总商会身上。5月3日,反日会等北平市民众团体在太和殿前召开“北平市民济南惨案周年纪念大会”,到场群众达5万多人。大会会场悬挂着“头可断血可洒日货不可用”的横幅,通过了“誓死否认中日济案协定”、“呈请中央惩办卖国的外长王正廷”、“解散破坏反日运动的北平总商会”等提案。解散总商会被正式提了出来。(119)

总商会则毫不示弱。5月4日发布宣言,声称:

本总会依法成立,既奉中央国府许可,当然受法律完全保护,无论个人或团体,绝难以非法行为,加害本总商会。本会为北平市全体商人所托命之合法团体,凡有损害商人利益者,绝对扑灭之。务望我全体守分商人,安心业务,不得轻信共党挑拨恫吓之词,自相惊扰。须知容心加害本总会者,即系非法分子,即系乱徒,亦即系反革命。军政警当局,绝对仰遵国府保障人权命令,依法制止,不稍容纵,本总会特恃法律之保障,郑重声明。(120)

总商会以国府新颁布的“保障人权令”为护符,对抗民众团体意欲将其解散的企图,捍卫自身法人团体的资格。

此外,总商会既寻求军警机关和市政府的保护,又针锋相对地重提解散反日会的要求。5月6日,总商会会长冷家骥偕4代表赴卫戍部、警备部、公安局,请即日下令,解散反日会,并切实保护各商。(121)

而反日会继续着解散总商会的步伐。5月7日,反日会、学联会、总工会、商协、农协、妇协等六团体组织“解散总商会委员会”,议决呈请中央转令北平军警当局解散总商会,如北平军警当局不执行,则由民众自动执行解散任务。对此,总商会重申了5月4日宣言的内容,直指如有“破坏”其工作者,“非反革命即共产党”。(122)并于5月10日发出快邮代电,向市政府告急,声称六团体对总商会将有“危害行为”,总商会是全体商人合法产生的团体,维持全市的治安,是市政府的责任,“保护之义,责无旁贷”。

市政府当即责令公安局注意,并令社会局予以调解,勿使发生事端。(123)市政府对反日会等解散总商会的态度是,各市府机关并未见到市党部的公文,对此不宜有所举动。而且,总商会系在工商部备案的团体,在未奉到中央的明文以前,地方官没有权力加以取消。意即不会按照民众团体的意愿去解散总商会。(124)公安局等确实对总商会尽到了保护之责,总商会5月14日召开会议,常委高伦堂指出,“此次外界欲将本会解散,幸赖军警各机关加意维持”,才没有使其变为现实。(125)

反日会对解散总商会仍不死心。6月6日,召开有170余团体参加的各界代表大会。在会上,反日会指出,北平反革命势力、腐化势力麇集,处处与国民党为难,总商会为之代表。该会呈与反日会势不两立的姿态,勾结土豪劣绅破坏反日会的工作。议决仍拟解散总商会,由反日会或解散总商会委员会执行,同时寻求全国各地民众团体的援助。(126)不过,解散总商会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始终无法实施。原因在于,无论是市党部,还是反日会等民众团体,都不掌握武力,在军警机关不支持并对总商会予以保护时无计可施。

而且,形势对反日会日趋不利。在国民政府的打压下,已自身难保。6月8日,全国反日会已被迫改名为“全国国民废除不平等条约促进会”。北平反日会改名已是迟早的事,但它以种种理由加以拖延。在此局面下,反日会仍在坚持抵制日货工作。到6月中旬,反日会对各车站、城门的检查仍在进行中。(127)

于是,反日会与总商会处于僵持状态。反日会不能进入各商店检查日货,不能查封日货,更谈不上解散总商会;而总商会不能制止反日会在商店外继续检查日货,也达不到取缔反日会的目的。这种尴尬的局面在蒋介石抵达北平后得以改变。

6月23日晚,蒋介石从南京乘车北上,25日傍晚抵达北平。反日会与总商会都视蒋北上为置对方于死地的良机,纷纷向蒋进言,力图影响蒋的决断。其实蒋已下决心取缔反日会,天平在向总商会倾斜,反日会已无力回天。6月28日,蒋接见各民众团体代表,反日会代表向蒋汇报,并提出因总商会破坏反日运动,要求将其解散。对这个要求,蒋只随口敷衍而已,蒋关心的是反日会为何至今还没有改名。当反日会答应改名后,蒋要求它在改组后与市政府合作。(128)

总商会也不愿放过蒋来北平的好机会,但它被刻意排除在外,无缘见蒋,无法面陈一切。恰好6月末7月初的反日会扣留军方报纸风波给它提供了良机。6月28日,北平卫戍司令部在天津购进用作宣传纸的白报纸100件,运到北平东站时,被反日会检查员发现,指为日货,被没收57件。卫戍司令部两次派人索要,都未果。次日,军警联合办事处处长李瑜亲自前往交涉,将57件报纸索回。不料,在滕珂的带领下,反日会7月2日派几十人将代卫戍司令部存放、印刷宣传品的民言报社包围,割断电话线,并禁止人员出入,将存报70余件装车,准备运走。报社人员爬墙报告军警。宪兵、警察迅速赶到,不许反日会将报纸运走。反日会人员声言,如不让其运走,情愿流血。随后大批军警赶到,将未及装车的报纸截留,但报纸已被运走20余件。滕珂等二人被带往警备司令部拘押,不久即被释放。反日会闻讯后派人向蒋、商请愿。蒋拒而不见。(129)7月8日,反日会再向蒋介石请愿,要求惩办破坏反日运动分子,要求立即解散总商会。蒋仍旧未见。(130)由此可见,蒋对反日会坚持活动早已不耐烦。

此事发生后,商人趁机向蒋、阎及新任北平市长张荫梧呈文,对反日会提出三点疑问:(一)北平反日会何以不遵照总会决议更改名称;(二)所收救国基金的用途等,应予公布;(三)逮捕商民及用木笼等处罚,事属行政机关及法庭的权限,反日会究竟应否有此权限,恳请核示,以释群疑。(131)

7月10日,蒋在离平前夕,再一次接见记者,回答了关于北平反日会的提问。他说:

反日会最初组织之用意,为民众表现拥护国权,爱护国家之一机关。其意至善,迨行之日久,发生很多毛病,弄得国家之司法权行政权,都被他们所夺去,不但不能爱国,甚至而发生种种害国之行动,殊出人意料所不及。我想爱国爱党的青年们(从事)反日运动,应该维持国家的秩序,遵守国家的纪纲,爱国要得其首,不可发各人之个性。所以以后之反日会,不能随便去检查日货,此事已与市省两政府当局言明,切实依法制止。爱国青年,嗣后当不至再有逸出范围行动。(132)

蒋的发言给反日会与总商会的争执做了最后裁决。7月15日,大势已去的反日会宣布改名为废约促进会。(133)

在反日会的最后时刻,总商会决定再进一步。7月20日,召开会议,指责反日会是久经解散的团体,但仍检查扣货,擅自捕人,蹂躏商民,妨害人权,侵犯行政、司法各权,请求军政当局,对此严厉制止。(134)其实已不用总商会再做什么了。8月14日,由五大民众团体所组织的废约促进会筹备会定于16日将反日会所设的各日货检查所接收。(135)9月5日,宣布将各检查所撤销。(136)10月6日,废约促进会宣布成立,但已是一个聊备一格,没有什么具体工作的组织了。(137)在总商会与反日会的争斗中,总商会笑到了最后。

七、结语

如前所述,北平反日会由国民党北平市党部领导,为反对日军济南暴行而成立的民众组织,它曾真诚地认为,对日经济绝交是最稳健的反日方法,可使日本的工商业停顿,不花一枪一弹就可致日本帝国主义于死命,所以不遗余力地来推进抵制日货工作。(138)在日本侵略者横施暴虐的时候,反日会的行动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在抵制日货的运动中,从事日货买卖的商人自然受到很大影响。但在反日已成全国最强音的形势下,他们也只能随声附和,“商人亦为中国人,反日心切,彼此相同”。(139)这些说辞是言不由衷的。商人对抵货在内心是怨恨的,只是在激昂的民气下,只能在背地里抱怨,认为是学生们在多事。(140)在北平日货遍地的商业背景下,商人对抵货手段自然比别处更敏感,抵触也更大。一有适当的机会和借口,商人就会将对反日运动的反感和不满发泄出去。由此,在北平不太长的抵货期间,反日会与商人的冲突格外激烈。

尽管反日是正义的举动,但抵制日货却不是必由之路。《大公报》社评指出,“反日云者,感情论也,其势不可以久;排货云者,悖乎经济上有无相通之自然理法者也,其势亦不可以长”,“吾人以为反日排货,皆系有激而然,实则经济之需求,廉货之畅销,乃一种自然之势,无可遏止”。(141)《京报》社评更干脆说,“缘此类苦肉计之反对帝国主义,损多于益,非万不得已,勿过用之”。(142)

此种“苦肉计”之“损”对北平而言来得比其他地方更为深切。国都南迁给刚刚纳入国民政府统治的北平以沉重打击,北平成了一座“废都”,大批具有消费能力的官员南下,使昔日繁荣的北平商业一落千丈。据1929年1月的统计,北平共有各种商业场所近34000处,但加入商会的商家仅7300余家,无力加入商会的商家则近24000家,此外还有停业和已停业但未注销的商家近2700家。与1928年11月相比,参加和未参加商会的商家共减少了近千家。(143)尽管采取了诸如河北省政府迁平等措施来挽救北平的危机,但起色并不大。北平的失业人口直线上升,1928年8月,有贫民近18万人,占全市人口的七分之一;到1929年6月张荫梧接任北平市长时,失业人口已达30万人,几占全市人口的四分之一。(144)因此,无论是对日货征税,还是封存日货,都会使北平商业雪上加霜。正因为如此,即使同属党化的民众团体,商协对反日会的某些做法不能苟同,对征收救国基金屡加抗争,对封存日货苦苦哀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反日会所拥有的治外法权也屡为外界所诟病。《新晨报》社对反日会设置木笼事颇不谅解,“木笼为前清酷吏处置盗犯之非刑,竟再现于青天白日之下”,严惩买卖日货者,“事实上恰若专与垂毙之商家为难,并与市民为难,目的专在罚款,排斥日货乃落为第二义”。(145)《京报》社也说,“除却国家以外,不拘何等私人团体,不能制定法律”,如对贩卖日货者科以站木笼、罚金之类的处罚,“则似宜交由法庭或军警执行,较为妥善”。(146)

在艰难的环境下,反日运动还能坚持下去,与市党部对反日会持支持的态度密不可分。市党部对掌控反日会颇为用心。反日会不但常委是国民党员,其主要工作人员也都具有国民党员的身份。该会对工作人员的聘用资格有明文规定,职员、干事必须是同志,其下的工作人员也要尽量是同志。即该会重要人员,必须“在党”方够资格。(147)细心的人会发现,市党部指委与反日会常委的身份较为一致,多是北平高校的大学生。这些人理念较为统一,原来是丁惟汾派的“大同盟”成员,后大多加入改组派,对推动民众运动情有独钟。在反日会遭遇困难时,市党部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奥援。当公安局要求谷正鼎命令反日会撤除木笼时,谷拒不听命。商人告上门来时,也没有支持其申诉。市党部民训会甚至于1929年2月致函社会局,要求市政府和社会局对于总商会事涉党务的控告不得受理,要其直接向市党部和民训会呈报。(148)1929年4月,反日工作因济南惨案解决而不易进行,市指委会以“近来反日工作,停顿颇多”为由,特召集总工会、学联会、商协、妇协、农协、反日会六团体,开执监委员联席会议加以推动。(149)

不过,有时市党部对支持反日会显得力不从心。木笼被撤后,反日会曾呈请市党部召集党政军联席会议,市党部没对这一建议做出反应。反日会等六团体要求解散总商会,市党部也没有下达这样的指令。至于军政当局撤除木笼、阻止封存日货,市党部都无缘置喙。市党部的反应之所以如此软弱,是因为手里无资凭借,没有行政权、警察权,在军政当局不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达到目的的。

蒋介石正是看到丁惟汾所领导的“大同盟”等派系积极推动民众运动,与其压抑民众运动的方针存在着根本的对立,感觉“丁家党”与“蒋家天下”并不合拍,决定由陈果夫等插手北平等地的党务,将丁惟汾苦心经营多年积累的人脉排挤出去,另起炉灶,安插忠于蒋、陈的人马,一方面实现北方省市党部的大换血,希冀彻底改变北方党部的气质,另一方面借机将“大同盟”排除在国民党“三大”会场之外,实现自己对党务的垄断。“大同盟”自然不甘心失势,图谋反抗,使北平党潮轰动一时。当时的舆论敏锐地指出,“北平党务的纠纷,不客气地说,就是大同盟同CC争论”。(150)

1928年12月,国民党中央将原北平市指委黄如金、李乐三、李吉辰、徐季吾、梁子青等撤职,换上阎锡山、商震、梁永泰、萧瑜、方振武,试图以阎系来收拾残局。但阎以“老朽多病”、“不克胜此巨任”为由加以拒绝。蒋第一次改组北平市党部的图谋没有达到目的。(151)北平市党部得以在谷正鼎的领导下,继续执行原来的路线,但由于丁惟汾反蒋信心不足,“大同盟”成员不得不另谋出路,许多人投奔到改组派门下,一时间北平市国民党员中迎汪气氛浓厚。(152)拖至1929年5月底,蒋介石北上前夕,国民党中央终于重新任命指委。新指委上台后,对民众运动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他们剥夺了继承反日会而成立的废约促进会支配救国基金的权力,使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很快失去了活动的能量。(153)可见党部支持与否与反日运动的盛衰密切相关。

北平地方军政当局对反日运动的态度有些矛盾。军政首脑无疑也都具有民族情感,对中国军民在济南遭到屠戮一样痛心疾首,他们具有反日的思想基础,也是对反日会不强力取缔的原因所在。这在商震身上屡有体现。1929年4月2日,日本驻北平公使堀义贵访问商震,以王正廷已答应取缔反日活动为由,要求商取缔北平的反日活动。商回答,反日运动是国民爱国的表现,政府只有引导它向正路上走,绝无立即予以取缔的道理。即使要取消,也要等中央的明令通知。(154)到国民政府已明令制止反日运动时,商震也只是订定四项措施,但并未立即实施,并表示,“对爱国运动,自当极力提倡”,(155)不肯以严厉的手段来处分反日会,将取缔反日会的责任推给中央。

平津其他军政首脑的态度也与商类似。1929年6月末7月初反日会强扣军方报纸事件发生后,阎锡山特意嘱托张荫梧要和平处理,(156)与其曾取缔北平各工会判若两人。其实饱受反日会攻击的张继,也是主张反日的。他是国民党内较早提出联美(英)抗日的人,在济南惨案发生不久即提出:“中国第一个敌人是日本,日本绝无友好之可能。我们为谋打倒第一个敌人计,无妨放松第二第三个的敌人。”(157)北平政治分会秘书长王用宾的话可能道出了人们的心境,“反日的举动,全国人人赞成”。(158)

然而,军政当局在运动初期虽则对运动给予一定支持,但也加以一定限制,比如要求反日会撤除木笼,以便将运动控制在一定的烈度之内。随着运动的旷日持久,反日会与商界渐同水火,政府对反日运动的支持开始动摇,转而同情商人的处境。当总商会与反日会因检货手续发生争执时,进行调停的市政府支持总商会的态度已昭然若揭。但反日会高擎反日大旗,并不畏惧军政大员的权势,因此在感觉受到限制和打压时,敢于对这些大员加以嘲讽、指责和抨击,对压缩、收束运动的命令拒不听命。军政当局一时也奈何不了它。这与当局于1929年3月初强力禁止商店店员成立店员公会形成鲜明对比。北平军政机关处理民众运动时,对纯粹内向的民众运动严厉制止,对涉外的反帝运动则宽松一些。

在这场以抵制日货为主要内容的反日运动中,我们发现各种复杂矛盾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反日会的目的光明正大,手段却于事无补;商人看似见利忘义,却有苦难言;党部与反日会息息相通,对它的支持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军政当局并不否认反日会的爱国热忱,对它的活动却不无微词;取缔反日会已是中央的既定政策,但地方在执行时却畏首畏尾。这些,正是历史的复杂性所在。

注释:

①参见金希教:《抵制美货运动时期中国民众的“近代性”》,《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朱英:《深入探讨抵制美货运动的新思路——读〈抵制美货运动时期中国民众的“近代性”〉》,《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王立新:《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兴起与抵制美货运动》,《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等。

②据雷麦统计,到九一八事变前,中国民众共发动8次抵制外货运动,除第一次为抵制美货运动外,其余7次均为抵制日货运动(其中1925-1926年的第6次抵制外货运动为日、英货一起抵制)。参见C.F.Remer,A Study of Chinese Boycotts,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ir Economic Effectiveness,Baltimore:John Hopkins Press,1933,Contents.

③除前揭雷麦著作外,主要成果尚有菊池貴晴:《中国民族運動の基本構造——対外ボイコツト運動の研究》(增補版),東京:汲古書院,1974年,第7章;乐炳南:《日本出兵山东与中国排日运动(1927-1929)》,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历史系,1976年(台北:“国史馆”,1988年);韩嘉玲:《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一九二八年五月—一九二九年五月》,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历史系,1984年;宇田川知己:《濟南事件と排日貨運動》,《史学研究集録》第18期,1993年3月;裴京汉:《国民革命时期的反帝问题——济南惨案后的反日运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后收入氏著:《从韩国看的中华民国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45—161页);周斌:《1928至1929年的反日会》,《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李洪珍:《政府和民众之中间地带:上海反日会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2004年;李洪珍:《济南惨案与上海反日会的成立》,近代中国研究网2005年8月20日首发,http://jds.cass.cn/Article/20050820184530.asp;Harumi Goto-shibata(後藤春美),"Japanese and British Perceptions of Chinese Boycotts in Shanghai: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Anti-Japanese Boycotts,1928-31",in Kaoru Sugihara(杉原薰),ed.,Japan,China,and the Growth of the Asian International Economy,1850-1949,vol.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127-144; 邵建国:《北伐战争时期的中日关系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7章;齐春风:《国民革命时期的反帝问题再探讨——国民党中央与济案后反日运动关系辨》,《历史研究》2007年第5期。

④代表性论著有何毅亭:《五卅运动中的上海总商会》,《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王冠华:《爱国运动中的“合理”私利:1905年抵货运动夭折的原因》,《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朱英:《上海总商会与五四运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刘柏冲:《天津商人与抵制日货运动(1919-1923)》,硕士学位论文,政治大学历史系(台北),2002年;冯筱才:《罢市与抵货运动中的江浙商人:以“五四”、“五卅”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后收入氏著:《在商言商:政治变局中的江浙商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李达嘉:《罪与罚:五四抵制日货运动中学生对商人的强制行为》,《新史学》(台北)第14卷第2期,2003年6月;霍新宾:《在“爱国”与“私利”之间——国民革命时期一例民族主义运动中的工商关系》,《安徽史学》2006年第5期等。

⑤付海晏注意到了政府在解决商人与国民救国会(由反日会改组而来)冲突的作用(付海晏:《无锡商会与1929年国民救国会被捣毁风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⑥周石峰依据的主要史料为前日本末次情报资料,该资料属于剪报性质,对事件的记述并不完备,由此很难细致观察到党政商在抵货运动中发生碰撞的情况。参见周石峰:《近代商人与民族主义运动(1927-1937)——以津沪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历史系,2005年,第39—46页。

⑦《京各学校昨为济案休课》,《大公报》1928年5月15日,第2版。

⑧恨生:《济南痛史》,南华书社,1928年,第35页。

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1928年6月20日决定,自即日起,将“北京”改名为“北平”。

⑩《政分会行使职权》,《新晨报》1928年11月27日,第3版。该分会简称北平政治分会,于1928年7月5日成立,1929年3月14日撤销。

(11)《北京市党部党务指导会成立》、《指委会昨开会》,《世界日报》1928年6月8日、7月5日,均第3版。黄如金、许超远、李乐三、王季高、李吉辰的大学生身份参见张润三:《关于大同盟的回忆》,《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8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第29页;徐季吾、黄国桢的大学生身份参见李中舒:《有关“实践社”的资料片段》,《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2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206页;梁子青的大学生身份参见《保定学院百年大事记》,http://www.bdu.edu.cn/gljg/office-web/dsj/3.htm,1928年11月6日。

(12)关于北平市指委及北平国民党组织情况的介绍除前引张润三、李中舒文外,尚见焦实斋:《新中学会与新中革命青年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19辑,1989年5月,第1—20页;李冠祥:《关于中山主义大同盟》、郝任夫:《中山主义大同盟的历史概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42辑,2000年7月,第94—101、102—107页;李冠祥:《中山主义大同盟》、程厚之:《实践社史略》,《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2辑,第23—26、198—202页,等等。

(13)《各界济案外交后援会昨在市党部开成立会》,《世界日报》1928年8月1日,第7版。

(14)《反日会昨天开成立会》,《世界日报》1928年10月28日,第7版。

(15)《反日会昨日之第一次执委会》,《京报》(北平)1928年10月31日,第6版。本文所引《京报》均为北平出版,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16)一笑:《商业调查·北平总商会》,《京报》1929年2月12日,第3版。

(17)《北平商民协会昨开成立会》,《世界日报》1928年7月30日,第7版。

(18)《北平反日会宣布实行抵货办法》,《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6日,第2版。

(19)《北平特别市反日会招待新闻记者》,《北平日报》1928年12月12日,第3版。

(20)《反日会昨开会 对日货四种办法》,《世界日报》1928年11月6日,第7版。

(21)《反日会决组仇货调查团》,《北平日报》1928年11月5日,第6版。

(22)《反日会公布各商店日货登记条例及惩办奸民奸商条例》,《世界日报》1928年11月14日,第7版。

(23)《日参赞昨访孙学仕》,《世界日报》1928年6月3日,第2版。

(24)《北平反日会宣布实行抵货办法》,《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6日,第2版。

(25)《总商会调查劣货》,《新晨报》1928年8月21日,第9版。

(26)《全国反日会开预备会 平反日会亦积极进行》,《世界日报》1928年11月7日,第2版。

(27)《总商会昨天又开董事会》,《世界日报》1928年11月7日,第7版。总商会的函件含有威胁意味,此时在天津只有棉纱商店将所有棉纱一律封闭不售,以示消极。天津商人的大规模罢市事件始于1928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结束,参见《大公报》1928年11月27日—12月2日(均第5版)关于此事的连续报道。

(28)《昨日总商会全体会员大会》,《京报》1928年11月14日,第6版。

(29)《商协会召集各商号开会 自动筹商抵制日货办法》,《世界日报》1928年11月9日,第7版。

(30)《誓为济案同胞复仇》,《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16日,第2版。

(31)《救国基金减征十分之九》,《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21日,第7版。

(32)《开始检查日货》,《京报》1928年11月26日,第6版。

(33)《北平总商会昨召临时全会》,《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26日,第7版。

(34)《救国基金双方仍有争议》,《京报》1928年11月28日,第6版。

(35)《反日会将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京报》1928年11月26日,第6版。

(36)《商协会再请免旧存日货抽捐》,《京报》1928年11月27日,第6版。

(37)《反日会今日召集各商行代表谈话》,《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28日,第7版。

(38)《救国基金双方仍有争议》,《京报》1928年11月28日,第6版。

(39)《商协召集各商代表 讨论减抽反日救国基金》,《京报》1928年11月29日,第6版。

(40)《现存日货登记》,《北平日报》1928年11月30日,第6版。

(41)《各商行代表对登记手续费仍希望免除》,《京报》1928年12月1日,第6版。

(42)《商协反对日货登记手续费》,《京报》1928年12月7日,第6版。

(43)《商民代表赴反日会请愿》,《北平日报》1928年12月12日,第3版。

(44)《日货登记事告一段落》,《北京益世报》1928年12月15日,第7版。

(45)《順天時報》社調查部:《北平特别市反日会の内容》,1929年3月,JACAR(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一):B02030065700(第26画像目ガら),《済南事件 排日及排貨関係》第八卷(A-1-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

(46)北平反日会编印:《为什么要反日?》(附北平反日会工作报告),约1929年5月末,第37页。

(47)参见北平反日会编印:《北平反日周刊》第4期(1929年2月14日)、第7期(1929年3月7日)封底。

(48)《反日会讨论检查仇货》,《京报》1928年11月15日,第6版。

(49)《救国基金减征十分之九》,《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21日,第7版。

(50)《日货须早登记》,《世界日报》1929年1月26日,第7版。

(51)《反日会昨日查获仇货》,《北平日报》1929年1月12日,第3版。

(52)《瑞蚨祥大批仇货昨被反日会查获》,《北平日报》1929年2月17日,第3版。

(53)《反日会公布各商店日货登记条例及惩办奸民奸商条例(续)》,《世界日报》1928年11月15日,第7版。

(54)《卫戍部限令反日会撤去木笼 否则令公安局执行》,《世界日报》1929年1月26日,第3版。

(55)凌:《关于撤销警惕奸商之木笼请教商总司令》,《北平反日周刊》第4期,1929年2月14日,第5—6页。

(56)《要讯汇志·反日会木笼被撤去》,《世界日报》1929年2月3日,第3版。

(57)凌:《关于撤销警惕奸商之木笼请教商总司令》,《北平反日周刊》第4期,1929年2月14日,第5—8页。

(58)《木笼撤后反日会请示南京》,《北京益世报》1929年2月3日,第3版。

(59)《全国反日会为撤销木笼事复本会函》,《北平反日周刊》第6期,1929年2月28日,第21页。

(60)《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关于制止反日会设置囚笼的令》,1929年2月21日,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档案,卷号J181—020—01338,北京市档案馆藏。

(61)《木笼取消与否尚待讨论》,《北京益世报》1929年2月15日,第7版。

(62)君:《请同胞公断》,《北平反日周刊》第3期,1929年2月7日,第2—3页。

(63)湘:《为本会木笼被撤事请教北平政治分会与公安局》,《北平反日周刊》第5期,1929年2月21日,第4—7页。

(64)凌:《关于撤销警惕奸商之木笼请教商总司令》,《北平反日周刊》第4期,1929年2月“日,第5—8页。

(65)《北京反日会通电》,《北京益世报》1929年2月22日,第2版。

(66)《反日会质问何》,《北平日报》1929年2月20日,第2版。

(67)《反日会名义永不更改》,《北平日报》1929年3月24日,第7版。

(68)《反日会最近工作报告》,《北平日报》1929年3月29日,第7版。

(69)《反日会登记日货之现状》,《新晨报》1928年12月17日,第2版。

(70)《日货登记须报实数》,《北平日报》1928年12月20日,第3版。

(71)《日货登记已有七百余家》,《京报》1928年12月24日,第6版。

(72)《反日会救国基金》,《北平日报》1929年1月27日,第3版。

(73)《反日会积极检查仇货》,《京报》1928年12月29日,第6版。

(74)《反日会组织公断委员会》,《京报》1929年1月17日,第6版。

(75)《各商号请反日会补登日货》,《世界日报》1929年1月9日,第7版。

(76)《反日会接济水案罢工者》,《北平日报》1929年1月26日,第3版。

(77)《积极反日》,《北平日报》1929年2月3日,第3版。

(78)《反日会限期检查劝业场各商店》,《北平日报》1929年2月15日,第3版。

(79)北平反日会编印:《为什么要反日?》(附北平反日会工作报告),第43—54、55—61页。

(80)以上参见《北平总商会通电》,《北京益世报》1929年3月6日,第2版;《世界日报》1929年3月6、10—12、14、15、17、18日,第7版;《反日会驳复商会之文》,《北京益世报》1929年3月8日,第3版;《北平反日会亦发出通电》,《世界日报》1929年3月19—22日,第7版。

(81)《反日会与总商会携手合作》,《北平日报》1929年3月8日,第7版。

(82)《反日会与总商会商洽之结果》,《世界日报》1929年3月8日,第7版。

(83)《北平总商会之通电》,《世界日报》1929年3月17日,第7版。

(84)《北平反日会与总商会本应和舟共济》,《北京益世报》1929年3月8日,第3版。

(85)《北平总商会之通电》,《世界日报》1929年3月15日,第7版。

(86)《北平特别市反日会第144号公函》,1929年3月5日,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档案,卷号J181—020—02315,北京市档案馆藏;《反日会昨开常会情形》,《北平日报》1929年3月6日,第7版。

(87)《商会四项要求》,《新晨报》1929年3月12日,第6版。按:公断委员会系裁决货物是否日货等争议的机关,由市党部、市政府、学联会、农民协会、商协、妇协、总工会、律师公会、反日会代表组成,参见《反日会公断委会昨成立》,《北平日报》1929年1月20日,第3版。

(88)北平反日会编印:《为什么要反日?》(附北平反日会工作报告),第19页。

(89)《日货统销期限规定》,《北平日报》1929年2月25日,第7版。

(90)《反日会工作报告》,《北平日报》1929年3月1日,第7版。

(91)《反日会厉行肃清日货》,《北平日报》1929年4月2日,第7版。

(92)《总商会昨开会员大会》,《世界日报》1929年3月2日,第7版。

(93)《反日会定期将封闭日货》,《京报》1929年4月23日,第6版。

(94)《洋货商不允查封日货》,《新晨报》1929年4月25日,第6版。

(95)《北平日货今日开始封存》,《北平日报》1929年5月3日,第7版。

(96)《中央来电制止反日运动》,《京报》1929年5月3日,第6版。

(97)《北平总商会通告商人拒抗反日会》,《新晨报》1929年5月5日,第6版。

(98)《北平商人组织自卫团》,《新晨报》1929年5月3日,第6版。

(99)《反日会改今日查封日货》,《新晨报》1929年5月4日,第6版。

(100)《反日会拟定大裁员》,《北平日报》1929年5月8日,第7版。

(101)《反日会查封日货势将展缓》,《京报》1929年5月7日,第6版。

(102)《封存日货展期》,《新晨报》1929年5月9日,第6版。

(103)《总商会拒绝反日会检查货物》,《世界日报》1929年5月5日,第7版。

(104)《北平总商会通告商人拒抗反日会》,《新晨报》1929年5月5日,第6版。

(105)《平商界之查货纠纷》,《申报》1929年5月6日,第6版。

(106)《解散反日会?改名为国货维持会》、《国府严令解散反日会 日人所传消息如是》,《新晨报》1929年4月3、10日,第2版。报纸引用的是日本电通社的消息。

(107)《日本请取缔反日运动》,《京报》1929年4月3日,第3版。

(108)《反日会反对济案协定》,《北平日报》1929年4月3日,第7版。

(109)《反日会昨招待新闻记者》,《北平日报》1929年4月11日,第7版。

(110)《反日会昨开第一次全体职员会议》,《北平日报》1929年4月17日,第7版。

(111)《总商会昨开第十三次常会》,《世界日报》1929年4月10日,第7版。

(112)《反日会存废问题》,《北平日报》1929年4月18日,第7版。

(113)《中央来电制止反日运动》,《京报》1929年5月3日,第6版。

(114)参见《最后消息 国府明令保障人权》,《世界日报》1929年4月21日,第2版。北平其他各报也登载了这一消息。

(115)《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关于各地区反日会改为救国运动会的令》,1929年4月27日,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档案,卷号J181—020—01322,北京市档案馆藏。

(116)《平反日会尚未改名》,《申报》1929年5月3日,第9版。

(117)《北平商人组织自卫团》,《新晨报》1929年5月3日,第6版。

(118)《反日会尚未变更名称及组织》,《京报》1929年5月15日,第6版。

(119)《激昂悲壮之济南惨案周年大会》,《北平日报》1929年5月4日,第7版。

(120)《北平总商会通告商人拒抗反日会》,《新晨报》1929年5月5日,第6版。

(121)《平商请求切实保护》,《申报》1929年5月7日,第6版。

(122)《六团体议决解散总商会》,《北平日报》1929年5月8日,第7版。

(123)《商会向市府告急》,《新晨报》1929年5月11日,第6版。

(124)《解散总商会近闻》,《新晨报》1929年5月10日,第6版。

(125)《北平总商会召开大会》,《北平日报》1929年5月15日,第7版。

(126)《反日会昨开代表大会》,《新晨报》1929年6月6日,第6版。

(127)《反日会即将更名》,《北平日报》1929年6月26日,第7版。

(128)《蒋昨见七团体代表》,《益世报》(北平)1929年6月29日,第3版。按《北京益世报》自1929年3月15日起将报名中的“北京”二字去掉。

(129)参见《反日会强取民言报纸》、《反日会强取报纸之纠纷》,《京报》1929年7月3、5日,第6版。

(130)《反日会昨开代表大会》,《京报》1929年7月9日,第6版。

(131)《全市商民呈请蒋阎及市政府》,《北平日报》1929年7月5日,第7版。1929年5月22日,冯系的何其巩辞北平市长职,6月5日,阎系的前北平警备司令张荫梧被任命为北平市长。

(132)《蒋之临别致词》,《世界日报》1929年7月11日,第6版。北平其他各报对此也有记叙,文辞小有出入,但文意相同。

(133)《反日会改名废约促进会》,《京报》1929年7月16日,第6版。

(134)《总商会对反日会颇示不满》,《京报》1929年7月21日,第6版。

(135)《废约会接收日货检查所》,《京报》1929年8月14日,第6版。

(136)《废约促进会》,《北平日报》1929年9月6日,第7版。

(137)《平市废约会昨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世界日报》1929年10月7日,第6版。

(138)北平反日会编印:《为什么要反日?》(附北平反日会工作报告),第7页。

(139)《反日会与总商会接洽之结果》,《京报》1929年3月8日,第6版。

(140)愚生:《关于日货》,《北平日报》1929年4月10日,第8版。

(141)《济案解决与反日运动》,《大公报》1929年4月4日,第2版“社评”。

(142)《外交的经济化之可畏》,《京报》1929年4月8日,第2版“评坛”。

(143)《平市商数调查》,《北平日报》1929年1月23日,第3版。

(144)《北平市将成贫民之窟》,《新晨报》1928年9月8日,第7版;《张市长就职与三十万失业者》,《新晨报》1929年6月28日,第2版“社论”。

(145)《总商会抗拒反日会》,《新晨报》1929年5月6日,第2版“社论”。

(146)《商民组织之纠纷问题》,《京报》1929年5月13日,第2版“评坛”。

(147)《反日会工作人员须在党方够资格》,《北京益世报》1928年11月15日,第7版。

(148)《民众团体应受党部指导》,《北平日报》1929年2月27日,第7版。

(149)《市指委会将召集六团体会议》,《世界日报》1929年4月18日,第3版。

(150)《再论党内的小组织问题》,《北平日报》1929年2月27日,第2版“社论”。

(151)《阎锡山对平市指委任谦逊中》,《世界日报》1929年1月9日,第2版。

(152)参见《北平河北两党部局部改组后拥汪空气昨忽浓厚》、《不忍尽述北方党务之轩然大波 迎汪倒胡空气仍浓》,《世界日报》1928年12月22、23日,第2版。

(153)《废约会经费困难》,《北平日报》1929年11月6日,第7版。

(154)《堀义贵昨访商震》,《世界日报》1929年4月3日,第2版。

(155)《济案周年纪念筹备就绪》,《北平日报》1929年4月27日,第7版。

(156)《反日会强取民言报纸》,《京报》1929年7月3日,第6版。

(157)《张继谈外交方针》,《民国日报》1928年5月12日,第3张第1版。

(158)《王用宾之谈话》,《世界日报》1928年12月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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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党政商业与济南悲剧后的抗日运动_济南惨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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