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中的利益重组与社会结构变迁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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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角度观察,中国的改革是一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的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与经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社会结构转型的直接动因是经济体制改革。只有深刻地剖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才能真正科学地说明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全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表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又是一个资源重新配置过程,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权利的重新界定。

一、利益与资源配置

一般而言,经济体制是由对稀缺资源的配置进行决策并执行决策的各种机制、组织安排和规则构成。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从而决定着该社会利益结构的格局。人对资源的关系或者说财产关系,是通过界定权利来建立的。财产权利是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基本载体,财产权利的大小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在利益冲突及协调过程中拥有的“筹码”的多少。所以,以调整利益结构为核心的体制改革本身便集中表现为人们对财产权利的“争夺”。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组织形式。改革前的中国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特征是以生产要素的公共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为基础,决策实行集权制或集中管理制,由中央计划来调节,根据中央计划发布对经济体制参与者具有约束力的指令,以指令性方式分配资源成为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这种指令性经济和其他一些相互依存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一起,发展成为一个有其自身逻辑的完整体系。

在上述公有制经济体制中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具有二重规定性。一方面,他是所有者,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经济意义上说,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如果每个人都没有所有权,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公有权。但在另一方面,他又不是所有者,因为他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公有权只有同其他一切人的所有权相结合、共同构成公有权的时候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资本的使用,也不能根据特殊的所有权索取总收入中的任何一个特殊份额。同时,他也没有什么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与他人相交换。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构成公有制关系中个人的二重规定性。这种对立统一构成公有制经济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矛盾,可以称其为“公有权的基本矛盾”。全体公众共同拥有的公有权,由每个个人拥有的所有权构成,而体现在每个个人身上的公有权的基本矛盾,构成公有制经济的“元素”,这种公有权的基本矛盾,体现在每个个人和公有制每个行为主体的经济地位、经济行为当中,体现在公有制经济的每一种利益矛盾和经济现象中,体现在这一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中。在上述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实际上是任何个人对“一大块”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是平等的和无差异的;与此同时,任何个人又无法单独拥有自己那“一小块”权利。因而,公有制经济中的基本利益冲突从一开始就在代表私人收益的社会成员与代表公共收益的国家之间进行,亦即人人对“公”的寻租。在“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现实情况中,人们也必须打着“公”的旗号,凭借“公”的权力;而在这些情况中,发生的正是公有制的部分变质。这种利益冲突实质上是同一所有权的内部摩擦,其结果不是利益调解规则的产生和利益边界的明晰,只是原有利益的重新分割。

依照伦斯基的分析,一个社会中权力的分配决定了报酬的分配。在原有公有制经济中,利益边界一般是通过外在力量(主要是行政性约束)来规定的,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使用资源获得收益的权利是按照等级及社会身份来划分的,也就是一种“位置权利准则”,每个社会成员对资源的收益分配的多少,是由他所具有的权利大小来决定的,而他的权利大小是由他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确定的。一旦社会成员的位置被确定,社会就会相应地把一个大小与他的位置高低相适应的权利界定在这个位置上,一定的位置,总是几乎固定地拥有一个大小与之相对应的权利范围,而一定的权利范围又确定了该社会成员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即多大的位置权利只能在多大的范围内支配资源,获取收益。如果社会成员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唯一的办法就是千方百计改变在社会中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利益的竞争就转化为对位置权利的竞争。然而位置的改变也是不容易的,因为每个社会成员并不能自由选择位置。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外在地确定的,权利的大小也是由上级界定的,而不是下面赋予的。社会的位置权利按大小分布,形成类似金字塔式的结构,与之相对应,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也存在一个类似的利益分配结构。既然收入分配的多少与区分位置权利有关而与劳动和财产无关,这种利益格局的直接结果就是如果没有对人的教育、纪律和约束及监督,就不会有人愿意去使用资源,生产财富。这种用位置界定人的权利制度的激励只能靠外在手段,其效率损失之大是可想而知了。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组织方式。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以市场调节作为主要手段的经济,市场调节则是以市场的供需量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受消费者主权引导,生产什么取决于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资源使用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散化使决策结构是分散的,作为决策主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类似“位置权利”的等级关系;最关键一点,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中自愿交换、自由进入和自由退出,追求个人利益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个人利益的获得是通过市场交易满足的,并且这些交易是自愿的。

“任何一个经济体制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由此鼓励发明、创新和勤奋以及对别人的信赖并与别人进行合作。通过这些激励,每个人都将受到鼓舞而去从事那些对他们是良有益处的经济活动,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对整个社会有益,个人只不过是社会的一部分。”(注:布鲁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1996年第7页。)市场机制缓解商品稀缺的有效性是与财产权利的合理分配密切相关的。不同的财产权利制度给予个人不同的约束,从而改变获利的机会,影响有条不紊地作出选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对资源的关系或者说财产关系的权利界定是按财产的性质来实现的。市场经济的人对财产的权利界定在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名下,形成自然人或法人对财产具体的、清楚的产权所有关系。财产的使用、收益和转让诸种权利均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所有或支配,并且有权排斥任何他人的干涉。在这样的界定之下,财产权利在社会成员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就只能以交换的方式进行,这就导致了市场和市价。市价就是这种财产权利制度下衡量人们竞争胜负进而决定利益追求的准则。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结构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最大区别,是由理想的“利他”向“利己”的转变。在原有“公有模型”中,内含的基本假定条件是每个选民(社会成员)的“利他偏好”是普遍存在的。在大家共同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条件下,只有“利他偏好”才能把制度运转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与有序。否则,任何一位社会成员一丝一毫的“利己”冲动,都会破坏这种完美的“公有模型”,形成巨大的外溢影响,最终影响这种制度和谐有序地运行。而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却普遍存在着“利己”现象,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总是怀着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利己”动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因而以“利他偏好”为依据的财产权利的公有结构便必然受到“利己动机”的冲击。在公有制经济的实际运行中,我们经常观察到的往往不是步调一致的集体行动,而是理想主义的制度安排与现实主义的社会成员行为的冲突。因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利益重组的关键在于从研究社会成员的“利他”动机转向研究社会成员的“利己”动机,并详细考察“利己”行为过程、“利己”绩效以及私人收益是如何进一步导出公共收益的,研究人与人之间“利己”的交易行为,在个人权利交易过程中交织着各种利益的冲突,市场经济体制不是抹杀这种冲突,而是触发和鼓励这种冲突。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无数分散的经营者为自身利益的行动会提高全社会的利益和福利。

(三)利益结构与改革方式的选择。从开始为改革付出代价直至改革的收益超出成本使其最终能够获得实际补偿即改革“见效”之前,也会存在一定的“时滞”,这种时滞会为改革带来阻力,即不是来自某些特殊利益群体的阻力,而是来自每一个社会系统中的个人,每个人都可能或多或少拥有反改革动机,而且这种可能的利益受损在当时是无法通过“补偿”之类的措施加以消除或缓解的。这种阻力根源于每一社会成员自身利益的对峙,亦即长远利益与既得利益的矛盾,因而被称为“改革的绝对阻力”(注:樊钢:《渐进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制度化结构与社会成员的利益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它以一整套原则、规范和机构限定了人们的利益状况和空间,并保护其在结构关系中的实现。在原体制中,身份、单位和行政制度与国家政权的直接同一性和刚性特征,导致广大社会成员几乎被分割成一个一个封闭性很强的地位群体。各个地位群体的活动性质、范围和程度都由国家给定,因而不同地位群体的利益空间和利益状况也是封闭性给定。不仅个人和地位群体无法相对自主地选择利益实现内容,而且利益实现的工具性手段也是严格限定的。这种刚性分割会导致产生一种结果,即社会成员对于利益差异具有强烈的感受。

无论社会选择了什么,在它的背后都存在着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并且不会因做出了某种选择而马上使这些利益冲突得以缓解,它们将在体制变革中继续存在下去,甚至可能会随着制度变革的进展而激化,并继续影响下一步改革进程。在改革道路或改革方式上,作何种选择关键在于社会既定的利益格局或利益结构及在利益结构基础上产生的权力结构。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特殊的偏好既各自的特殊利益,共同构成社会的利益格局,与此同时,在一个社会中,各种社会群体在社会事务中所拥有的“发言权”大小或“决策权”大小便构成了社会的权力结构。正是如此,十几年来中国体制改革所走的路,是一条渐进之路,亦即渐进式改革。其含义是在旧体制的旁边发展起一块新体制,然后随着新体制经济的成长而逐步对经济的旧体制部分进行改革。市场是通过一系列规则和惯例发生作用,在一个改革的经济中,这套规则和惯例不仅需要设计,而且需要发育和生成。同时,改革是对原有利益的调整,会引起社会成员的剧烈反应乃至冲突。这种改革方式的选择,并不是偶然的,而正是从社会利益结构出发,是阻力较小的改革方式。

二、从收入分配考察渐进式改革中的利益格局

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关系的市场化,而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又是经济活动利益关系最直接、最深层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市场化是必然的。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产生了双轨分配机制,即原有“位置”分配原则和市场化分配机制并存的局面。这种双轨制既没有解决“位置”分配机制所引起的弊端,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种收入分配差距上:

(一)“体制性”收入分配差距。指因不同经济成分所引起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收入与国有经济职工收入的差距。这是由于利益来源和利益满足方式的差异。“体制内”地位群体的利益来源和利益满足方式是由次级制度早已规定好了的。什么样的身份,什么样的行政级别以及什么类型的单位,决定了其特定的资源获取量。而体制外地位群体的利益来源和满足方式是由市场决定的,特别是经营者的收入已基本市场化,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资产收入,二是劳动收入,三是经营收入。市场的评价也决定了他们的利益获取量。与“体制内”地位群体相比,他们的活动领域要宽广得多,只要市场能够容纳,都可能成为他们利益获取的方式。因此,三种收入来源当然要比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国有经济职工高得多,尽管“体制内”人员享受着住房、医疗、实物、物价等补贴。

(二)转轨性收入分配差距。是指由于市场化改革推进程度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内部企业之间的个人收入上。在一国范围、特别是在一个大国范围内推行改革,总不可能均齐地进行。这种非均齐性首先表现在改革在某些部门、企业、地区快一些,在其他部门、企业,地区慢一些,虽然同是国有经济,甚至个人的社会贡献也几乎相同,但仅仅因为所在的企业不同,从而导致劳动者个人处境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构性收入分配差异,国有经济内部各企业由于外在的非主观原因,有的从事紧俏行业,有的只能从事滞销行业,这是由原计划体制“位置”原则安排的。二是要素来源性收入分配差距,各国有企业在原体制中因获得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生产资料、技术等)的难易程度和使用费用的不同,从而使企业间形成了非主观努力性的收益差距。这依然取决于各企业在原体制中的“位置”。三是区域性收入分配差距,指各国有企业因所在区域不同而形成了不公平性收入差距。这取决于国有企业原来的地理分布和改革进程中国家对不同地区实行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可以说,上述三种差异均来源于各国有企业在原计划体制中的“位置”,国家在推进市场化改革伊始却承认了这一先赋差别,这种源于企业“出身”而非主观努力造成收入差距尤其令低收入国企职工难以接受。只能眼看着“邻居们”日益“兴旺发达”,其积极性甚至会比企业处于旧体制时更低。

(三)非法性收入分配差距。指部分社会成员通过非法性手段获取暴利,从而使他们的收入同社会正常收入形成巨大差距。这主要表现为权力市场化。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体制双轨”,这是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寻租活动的根本原因。经济租金等于市场价格与官方价值之差价。体制双轨中的价值双轨有广泛意义,包括商品价格、资本价格(利率)、外汇价格(汇率),进出口商品价格(限额及批件)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他们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动机,在某种条件的约束下(如道德约束、制度约束等)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租金激励拥有权力的官员和拥有金钱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和分享经济租金,经济租金越高,寻租的激励就越大,腐败问题就越严重。这是目前社会经济转型期腐败问题突出的体制性或制度性原因。有了这种双轨制,有些正直诚实的人一旦获得权力,在高额租金的诱惑下,也会很快堕入腐败者行列,成为体制性腐败的牺牲品;官员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谁在这个位置上,谁就会有寻租的机会,因而也会有寻租的激励,只要体制上存在这个“租”,就会程度不同地、这样那样地产生腐败。

寻租活动是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紧密相连的。在现实生活中,“关系”一词的广泛使用,即反映了依靠个人的联系而不是依靠市场力量的作用获得进入市场或获得某种特权的状况。中国十几年渐进式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目前仍处在新经济体制建立的前夜。中国经济体制在下面两个重要方面基本未变:(1 )国有经济部门的基本体制结构尚未改变,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以及在此基础上和各种行为方式(包括对许多经济“政策变量”的反应方式)基本未变;(2)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主导地位仍然未变, 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经济运行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而也为寻租活动开辟了大量领域。

三、小结

渐进式改革道路是一种“增量改革”,即在原有经济体制中多出一块“体制增量”,并使这块增量逐步增大,这个第二经济剩余可以被用来补偿改革代价,并能在事实上缩小改革成本。激进式改革必然会剧烈地损害某些社会群体的既得利益,从而招致猛烈的反对。而渐进式改革使每个社会群体都可在近期或长期获得改革收益(暂时利益受损会得到一定补偿),从而避免大的社会动荡,使改革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和不可逆转的过程。虽然渐进式改革方式有其显著的优点,但这种在增长中实现的改革也不是没有代价的。其最大的弊端在于由于新体制代替旧体制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会导致存在一个相当长的“体制双轨”过程。在社会结构中,由某些外在强制性力量把人们固定在某种位置上,以先赋与承袭的形式接受某种身份与角色,社会成员则会或者以减少投入参与的方式,消极地反抗社会不公平;或者以扭曲或越轨的方式,谋取一定的利益或地位。由于广大社会成员难以接受凭借近似“先赋”角色所引起的收入和利益差别,容易形成全民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前假冒伪劣盛行似乎可以说明这一点。

一般来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虽然会受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机制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归根到底是财富的分配关系,而财富的分配关系又直接取决于分配机制的状况,因而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在现实中总是直接受制于分配机制的作用的。因此,分配机制是调整经济利益关系的最重要的直接性机制,社会通过分配机制可以有效地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从分配机制同经济利益关系的相互关系来看,不仅分配机制的各构成部分即资源分配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都与经济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而且分配机制各构成部分的相互联结方式即资源分配机制与收入分配机制的结合形式,也同经济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分配机制对于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资源分配机制与收入分配机制的作用及它们相互结合的方式所产生的效应而实现的。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27个大中小城市对2 万名城乡民众的调查显示,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各阶层对利益调整的感受程度相差无几。(注:参见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第201页。)

所谓利益格局,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资源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和配置的方式与状态。这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是社会结构形成的直接原因。资源配置方式与状态的变化,形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化,并最终导致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转型社会中的利益格局的变迁,也应是各种社会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的配置模式的变迁。社会结构既是社会资源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又是社会资源不平等分配固定化的基础。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一切政治与文化资源的配置和重新安排,都是以经济资源在社会成员、社会各群体之间的配置或重新安排为基础的,它是我国目前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核心成分和支配力量。于是,由于社会成员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对新的经济环境的了解程度不同,以及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的能力不同,其获得收入、财富的能力和条件就出现了较大差异。这样,那些具有相同经济处境的人们,在未来的占有经济资源方面的差序格局中,就具有了某种同一性。社会分层本质上是人群之间的关系和人群占有社会资源的关系。可以预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明确,社会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的配置格局也将逐渐形成。那些处在新的经济资源格局中相当位置的社会成员,由于在经济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形式与能力上所具有的一致性,社会结构中各种新的利益群体将逐渐凸显,而社会成员中社会公平感的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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