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1]2001年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战后国际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迅速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促销是融资租赁存在和发展的源泉,也是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融资租赁这种新型交易必然有其独特的法律关系,而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更为复杂。与其他金融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外关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鉴于此,本文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的基础上,力图运用国际法的理论和方法,对国际融资租赁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国际融资租赁统一法进程以及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与国际接轨工作有所裨益。 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统一实体法的形成数量及进程也不断增长和加快。本文第一章着重研究了现代融资租赁制度产生及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国际融资租赁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功能和性质、世界租赁业乃至我国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展望,目的是让人们对这一新兴行业能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研究和探讨解决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必要性产生共识。 国际融资租赁统一实体法的基础是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理论及实践的统一。本文第二章在分析了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主要流派的基础上,提出了信用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理论,赋予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全新的概念和内涵,从而进一步探讨其对金融私法的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统一以及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比较研究是法学研究领域较常用又很有意义的研究方法,本文第叁章通过对融资租赁四大支柱学说、各国融资租赁立法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进行比较研究,力图全面掌握国际融资租赁立法的现状及发展动态,为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 风险问题一直是国际经济法学家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探讨并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国际合作来避免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各种风险始终是法学家们的一项重要任务。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跨国业务过程当中也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第四章从研究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融资租赁可能面临的四类风险开始,着重研究了租赁物回收权、破产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并在论述过程中探讨性提出了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法律方法。 服务贸易法是世界贸易组织酝酿过程中及成立后的一个热点问题,而金融服务是其中的重要调整内容。国际融资租赁已被世贸组织的金融服务法律文件列为调整对象,这对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第五章在总结国际服务贸易法及金融服务贸易法原则、规则的基础上,研究这些原则、规则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的适用问题及具体措施,从而提出建立国际融资租赁统一法体系的理论见解。作为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成员的国际金融公司为推动全球租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推动各国的融资租赁立法以及融资租赁统一实体法方面更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第四节对此做了较全面的论述。司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与世界逐渐接轨的过程,而法律制度的接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吸纳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为中国经济立法的进步与完善建言献策是中国国际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第六章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回顾并研究了中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从公法、私法两个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建议,并且考虑到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租赁企业目前面临的重组任务,结合市场准入原则,研究探讨了中国租赁业发展、状大所需的良好法律环境及对策。
郑怡颖[2]2016年在《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境售后回租业务,指企业向境外出售其自有资产再将其租回,是国际融资租赁发展下在国外已有普遍实践的一种特殊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国际融资租赁发展到今天,跨境售后回租已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然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售后回租的法律地位也是从2014年2月最高院出台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后才得以确认。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正在迈向成长的黄金时期,随着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租赁行业也受到了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售后回租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发展出的新型租赁方式,则尤其受到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青睐。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占有一半以上的租赁行业业务额。虽然境内企业对境外融资的需求持续走高,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却使得企业外债额度受到限制,与境外的公司合作开展售后回租便不失为企业境外融资的一种新型可行途径。一方面,以往通过“外保内贷”或其他跨境担保方式满足其境外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希望能通过跨境售后回租的途径扩宽自身的海外融资渠道、同时盘活其现有资产;另一方面,国内却尚未有通过跨境售后回租从境外融资的实例,也缺乏规制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法规。本文的研究缘起即是希望在法律规制层面上分析跨境售后回租在我国所遭遇的困境,研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跨境售后回租在法律上与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跨境售后回租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规制问题和风险,并试图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通过对跨境售后回租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建议,为我国企业扩大筹措资金渠道,增加境内外资金融通的可能性,保障跨境金融创新活动有序开展。本文以研究我国境内开展跨境售后回租的国际法律规制和国内法律规制为出发点,先以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跨境售后回租业务在我国是否必然开放,再从监管及具体业务操作层面上剖析了跨境售后回租市场开放后我国在售后回租法律规制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的衔接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跨境售后回租作为特殊的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如其他国际经济往来一样应受国际经济法规制,又由于规制跨境交易的法律制度本身就需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领域,从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的角度进行研究,所以本文研究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思路也相应兼顾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以公法的市场准入与监管领域及私法的操作规制层面作为两条主线,逐层展开我国开展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第一章,界定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及国际融资租赁、跨境售后回租的基本概念。传统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叁方当事人,集融资融物为一体,以融物为形式、融资为实质。出租人以便利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甚至所有权为目的,依照承租人的指示从承租人指定的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售后回租交易则是指传统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先售出,再从买方处将该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租回继续使用。售后回租是传统融资租赁中发展派生而来的一种新的融资租赁形式。广义上讲,具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交易即为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跨境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因而跨境售后回租是国际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企业通过跨境售后回租获取境外融通资金的成功案例。交易中会遇到外汇办理和外债登记要求模糊、达到外管局的结汇要求需要租赁物实质通关出口,以及对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回款时间、租赁物、租期及交易融资性的规定标准不明的问题。与我国境内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相比,跨境售后回租交易由于涉及营业地在不同法域的当事方,因此会涉及法律冲突的问题。其次跨境售后回租与境内售后回租最大的不同在于跨境售后回租受到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外债管理制度的规范。相比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跨境售后回租的特殊性在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均不调整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跨境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国际法层面上尚未有统一调整跨境售后回租的实体法律规范,致使跨境售后回租业务不似传统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法层面上有统一明确的规范可循。另外,由于各国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认知的角度不同,同一项跨境售后回租交易安排在不同的国家可能被确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也可能被确认为非融资租赁交易。笔者因此对跨境售后回租的金融服务属性进行了论证,得出跨境售后回租服务的本质为金融服务的观点。第二章,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是否负有开放跨境售后回租服务市场的义务,总结比较各国涉及跨境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规制。本章从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协定的要求分析我国对境内开展跨境售后回租交易所负的国际法义务。笔者认为,首先在跨境售后回租的服务提供方式属于GATS项下的跨境提供、且售后回租业务属于承诺减让表中的融资租赁服务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减让表,得出我国未曾对跨境售后回租的市场准入作承诺,因此目前我国并不负有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的国际法义务。比较他国对跨境售后回租的市场开放情形及售后回租相关法律规制,得出各国由于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认知的角度不同,同一项跨境售后回租交易安排在不同的国家可能被确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也可能被确认为有担保利益的买卖、租赁购买等非融资租赁交易。总结各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经验,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规范的法律制度是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初期对售后回租严格的监管是融资租赁市场开放和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坚实保障。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国内还缺乏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加之现行外汇和外债管理规定错综复杂,盲目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可能导致套汇、骗汇、热钱涌入、虚假交易转移境内资产等一系列问题,因而我国开放跨境售后回租市场的时机尚未成熟。需要完善跨境售后回租开放的法律规制基础,与此同时尝试在有限制的局部领域里开放,以期渐进式开放我国跨境售后回租市场。第叁章,对我国现有的适用于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做了梳理,在法律规制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我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缺陷,以及规制缺陷的归因,最后提出我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总结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中涉及跨境售后回租业务规制的立法现状,合同法与司法解释构成了规制跨境售后回租业务的法律基础,合同法仅对融资租赁合同做了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认可售后回租的交易形式可以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未能最终颁布施行的融资租赁法中对售后回租做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关于售后回租监督与管理的法律规制则以部门规章为主,且其余的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医疗、交通等特殊行业的法律规制、外汇管理及金融监管规定之中。由于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不高、对售后回租的认知不足,反应在立法层面上,导致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亦存在缺陷,同时国内《融资租赁法》也处于空位状态。我国由于对售后回租的性质认知不足,而造成跨境售后回租与经营租赁、金融租赁、跨境抵押贷款等概念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混淆,现有售后回租法律规制的缺陷也就体现在各部门法对售后回租性质的界定存在冲突,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制度在回租租赁物的范围界定、出租人及承租人的主体资质要求、租赁期限要求、资金用途限制等具体规则上存在疏漏。为了逐步创造跨境售后回租市场开放的条件,笔者建议我国稳步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以法律规制确立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属性,利用我国现有的租赁公示制度衔接跨境售后回租业务的管控,完善我国跨境售后回租的现有法律规制,建立并细化跨境售后回租监管制度,以解决我国跨境售后回租融资困境。结语部分,笔者总结前文通过对融资租赁、跨境售后回租以及相关概念的剖析,并综合比较各国跨境售后回租法律规制以及我国开展跨境售后回租的具体法律问题,概括得出跨境售后回租只是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具体的跨境售后回租交易能否被认定为融资租赁交易还应根据当事方所设置的交易规则来判断。但一般情形下,跨境售后回租交易的当事方实质上期待的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目的,此时跨境售后回租的实质即为国际商业信贷,跨境售后回租交易即构成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考虑到跨境售后回租交易虽有金融服务属性,但实质仍是境内外交易主体间的合同安排,因此我国未来对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构建及监管规则的制定,应尽量以选择性及补充性的任意规范指引跨境售后回租交易行为规则作为基本原则,而不应以禁止性或命令性的强制性规范限制跨境售后回租交易。
祖木[3]2016年在《融资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之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增加,部分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并无相关法规加以明确指引。本文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分叁个部分对《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审判实务中常见的叁个法律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范围、融资租赁的登记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进行探讨和研究。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合同法》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学术界也仅是针对某物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做探讨。本文首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不动产、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逐一探讨;其次,借助比较分析法,对国内外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范围和特征的立法比较分析,概括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主要特征;最后,从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和作用两方面对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范围进行划定。关于融资租赁的登记,我国并无法定登记系统,当前主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和商务部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笔者通过检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案件情况,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的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构建融资租赁的登记系统。有关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笔者采用实证分析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2年到2015年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以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传统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之区别作为基础,通过分析实务中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例概括实务审理中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王冰[4]2005年在《中外现代租赁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以融资租赁为主要交易形式的现代租赁业,上世纪50年代发端于美国,随后扩展到欧洲、日本和世界其他国家。现代租赁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在世界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每年设备租赁交易额一般占到设备总投资的15%左右,这一比例在美国更是高达30%。现代租赁已成为许多国家设备投资的重要融资渠道。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现代租赁业仍然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每年设备租赁额仅仅占到设备投资总额的1%左右。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租赁业发展的这种落后现状?国家是否应该鼓励我国现代租赁业的发展?要发展中国租赁业又该采取哪些有效对策?本文从租赁业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环境以及有关租赁的法规和政策等方面对中外租赁业的发展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从而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回答。 作为金融业务创新的产物,现代租赁在租赁交易协议的形式下,不断衍生出融资、促销、资产管理、节税、报表调整等多种功能。现代租赁功能的多样性产生的一个主要难题就是对租赁业的分类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现代租赁业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制订。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二章,分别从租赁分类的目的与标准等角度分析比较了民法(或商法)、会计准则、税法以及租赁业界对租赁业分类的异同点,给租赁业分类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分类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现代租赁业的定义: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以设备为租赁对象的、以非个人用户为承租人的中长期租赁协议。包括会计准则所定义融资租赁交易和经营租赁交易,但实际上,融资租赁占主要部分。 本文第叁章主要对世界现代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租赁业发展进行比较,以期发现对我国租赁业发展有借鉴意义的国际经验。现代租赁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也是呈阶梯状的。一般认为租赁业发展有六个发展阶段,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租赁业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形式都呈现不同特点。同时,本章还重点研究了韩国租赁业的发展经历,因为都是发展中国家,韩国租赁业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租赁业发展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比较国际上现代租赁业的发展经验,本文总结出现代租赁业对各国经济的积极贡献,分别是1)资本市场主要的融资工具2)促进投资3)有利于各国中小企业发展4)加速设备流通5)刺激金融创新。这也是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积极开展现代租赁业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世界各国租赁业的比较,我们发现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差异,一是表现为各国之间的法律界定差异。经过研究发现,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际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统一,一般分为五大学说,分别是1)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2)租赁契约说3)货币借贷契约说4)动产担保交易说5)无名契约说。对不同学说的采用导致各国租赁立法的差异。其二,由于世界各国对现代租赁业特别是融资租赁业的功能认识不同,也产生各国对融资租赁法律界定的差异。关于融资租赁法律界定的差异另一个表现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对融资租赁的界定也有差异。存在这种差异并不能说明融资租赁立法的不足,这种差异是由融资租赁的特性决定的,即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与实质可能会不同。由于一国各公法和私法对交易形式和交易实质的关注不同,必然导致不同法律对融资租赁界定的差异。 为了适应并推进世界租赁业的发展,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地从不同方面进行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国际协调,统一世界各国对融资租赁的认
杨健[5]2010年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科学技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越来越快,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为了保持航运企业有利的竞争地位,必须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增加投资,以支持高新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重点配套设备的研发更新。因此,研究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为我国船舶融资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国外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关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较为零散,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金融法、海商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的纠纷,因涉及金融创新和租船业务,更增加了实体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的难度。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的前提下,在借鉴国外船舶融资租赁法律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在回溯融资租赁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的过程中,引出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同时将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纷繁问题简化为合同、登记、风险等主要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的若干问题条分缕析的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的构架。同时,针对我国现存法律规范对船舶融资租赁调整的局限性、相关部门法冲突或空白的情况,提出以健全和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加大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财税扶植、强化对船舶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与监督的能力为基础,重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为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使船舶融资租赁能够成为航运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融资方式和管理手段,这不仅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必将会对我国船舶工业、航运业及相关产业的振兴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王涵生[6]2010年在《金融租赁国际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金融租赁自产生以来,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便日益增强,目前己成为许多国家设备投资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发达国家尤为突出。根据《世界租赁年鉴2008》公布的统计数据,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总量前四位国家中,美国、日本、德国年度租赁总量分别达六百亿到两千亿美元,租赁渗透率①由10%到30%不等,两项指标均明显高于我国。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仅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国家。金融租赁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尚不显着,这将影响我国向现代先进国家转变的进程。将金融租赁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特点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比较,并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找出差异的主要方面以及导致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论文在绪论部分,对金融租赁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总结,作为本文的写作起点,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找出金融租赁发展主要影响因素背后的制度原因,为我国金融租赁发展提供方向性建议。第二章对金融租赁的基本要素进行了讨论,阐明对金融租赁实质、作用等方面的认识,为后面的讨论进行基本概念的铺垫。金融租赁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其路径依赖是金融租赁研究文章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第叁章对主要国家金融租赁发展阶段及发展路径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路径依赖理论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了其形而上学的错误,说明了自己的理论观点。金融租赁的结构化产品既体现了一个国家金融租赁的技术能力,也体现了该国在税收、监管等方面对于金融租赁的制度激励。论文第四章介绍并比较了叁种代表性的结构化产品,这在以往的研究中十分少见。税收政策与行业监管是影响金融租赁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论文在第五章、第六章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了不同国家的比较分析,并提出了我国相应改进的借鉴建议。第七章用体现不同国家租赁状况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验证影响租赁发展的因素,从而进一步证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产生发展金融租赁的客观要求。在金融领域,金融租赁应是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随着金融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叁个行业在制度建设、市场培育、业务总量、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信托与金融租赁两个行业的发展却明显滞后,而金融租赁的滞后尤甚。受行业环境、监管能力、管理水平等因素制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那场信托与租赁热潮,不仅没有促进金融租赁的发展,反而带来了九十年代中期对金融行业的严厉整顿,导致国内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商业银行全面退出租赁业,国内金融租赁业经历了十五年的萧条。历史教训使得发展金融租赁的路径选择比规模扩展更为重要。金融租赁发展的趋势如何,促进国内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路径如何选择,是本文的另一主要内容。除在各章中相应地提出建议外,论文在最后一章结合金融危机后的新形势,对中国金融租赁的发展,从几个关键方面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发展路径、结构化产品、税收政策、监管制度几个方面,对美、日、德、中等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比较,较全面地总结了金融租赁发达国家的经验。阐明了中国形成租赁较弱状况的原因:在影响租赁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路径依赖、产品创新、税收政策、监管协调、融资成本等),我国均处于比较劣势;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限制其业务规模的主要因素;资本回报率较低是限制资本进入的最大障碍;制度约束是根本原因。第二,对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进行了综合比较,这在国内租赁领域的研究中是领先的。第叁,运用计量经济方法对可能影响租赁渗透率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GDP规模和GDP增长率对租赁渗透率有正相关影响”、“相似的国家制度形成相似的渗透率”、“产业结构对渗透率也有一定影响”的结论。第四,在理论上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了租赁行业的制度环境。认为:制度设计正确的条件下,通过租赁公司作为载体,可以把金融资本、社会投资等各项资金与设备制造商、设备使用方的产业资本有机融合,合理规避税收,从而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提出了“融资租赁是连接资本市场、设备制造业、设备使用市场的纽带和平台”。第五,发展了金融租赁领域的“路径依赖理论”。第六,综合了我国金融租赁的最新情况,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中国金融租赁。提出对中国租赁业发展方向的建议:融资租赁的确可以加快经济发展;中国需要促进发展中资租赁,并且是中国人自己控制经营的租赁业;切实提高中资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中资为主的条件下逐步开放租赁市场;通过融资租赁利用全球的资本和技术促进中国的实体经济;借鉴国外经验,系统构建相关制度。本文运用比较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采用演绎与归纳相统一、比较与实证相统一,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国金融租赁业的选择方向,是本文的实践尝试。
陈自广[7]2016年在《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源于有机结合信贷融资与租赁的双重特征,融资租赁所包含的融资和融物的功能在推动企业快速发展中的价值不言而喻。在融资租赁活动所主要涉及的叁方当事人中,出租人是整个交易正常运转的核心,然而,融资租赁的典型特征又决定了出租人的权利更易受到损害。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出租人的权利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写作即围绕如何保护出租人的权利这一问题展开。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概述。本章重点论述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出租人权利易受损害的原因、保护出租人权利的意义,以期在阐述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为全文的写作做必要铺垫。第二章为租赁物物权变动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之众权利首需保护的便是所有权。租赁物添附与善意取得是实务中对出租人所有权产生侵害的典型情形,探究这两种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措施对于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意义重大。第叁章为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承租人违约,特别是承租人拒付租金是出租人权利受损最为常见的情形。本章将在阐析承租人不同违约情形的基础之上,差别性的探寻出租人权利救济措施。第四章为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承租人破产是对出租人权利保护威胁最为严重的情形。本部分将通过对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以及出租人对破产承租人享有债权的实现方式等叁个问题的分析,探究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建议。本章将在阐析当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出租人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基础上,分别从法律制度、配套设施、出租人的风险防范能力叁点提出完善建议。
孙彬[8]2017年在《国际视野下我国《融资租赁法》立法的体系化研究》文中提出关于融资租赁立法的呼吁,从其在我国诞生之后未曾间断。然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同时,相关理论研究也难以支撑立法需求。有鉴于此,本文将分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性质、模式、客体以及其与金融租赁的区别等方面,总结前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认识。本文对我国融资租赁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概括性梳理,总结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情况,以《融资租赁法(草案)》为对象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法内部体系构建应该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并结合民法典的制定和融资租赁现有规则体系的特点提出了融资租赁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方案。
付璟玉[9]2016年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采用光租登记的法律风险研究》文中提出船舶融资租赁不仅具有融资租赁的一般特征,即集融资融物于一体,加之船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更为复杂。实践中,船舶融资租赁虽有独立的合同,但为了公示的需要,承租双方必须再签订一份光租合同,并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1虽然二者存在很多共性,在现阶段没有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为了明示船舶权利,使第叁人了解船舶的基本情况,保证交易安全,可以采用光租登记,但由于两种租赁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以其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对抗效力,如果一味地照搬适用光租登记,将影响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2因此,如何加快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相关制度,作为解决实践需要和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长效机制,应当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目前国内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如何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替代光租登记上,3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采用光租登记会面临怎样的风险、产生风险的根源在哪并没有过多的论述。没有对于理论的深入分析如何提出最恰当的解决办法。另外,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固然重要,但在这种制度确立之前,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合理安排合同条款,完善登记制度等办法,来满足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需求,同样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所以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入手,分析采用光租登记会面临的风险、产生风险的根源,以及在现阶段下如何维护船舶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
林月月[10]2018年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解除权》文中研究说明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首先在美国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来,中国巨大的融资租赁市场引起了国外投资者的极大关注。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融资租赁在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但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存在不足。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租赁合同存在差异,由此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解除权也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解除权,有特殊的适用规则。本文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解除权的研究,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解除权部分进行评析解读,共包括七个部分:引言、概述、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的解除权、当事人解除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解除权的立法思考、结语。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主题目前的背景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引出正文的具体论述。第一部分概述对研究主题进行简要概括介绍,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性质、叁方关系等问题,从前人的研究角度着手,分析前人观点的基础上阐述笔者的观点,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叁方关系为下文具体论述当事人解除权予以铺垫;同时明确目前学界对解除权的定义,明确本文的写作范围和重点,挖掘解除权的性质。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概述的基础上开始分双方当事人进行论述,首先从出租人的角度入手,出租人的解除权问题分为导致解除权产生的事由、行使方式与条件、行使效力这叁个方面,每个方面均对国外法进行考察,结合前人的观点提出笔者的观点,并辅以典型案例论证支持。第叁部分则从当事人另一方一承租人角度入手,分别从导致解除权产生的事由、行使方式与条件、行使效力这叁个方面加以研究,每个方面均对国外法进行考察,结合前人的观点提出笔者的观点,并辅以典型案例论证。由此,第二和第叁这两个部分为展开论述部分,笔者通过此明确国外规定和做法,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做好铺垫。第四部分分析解读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解除权的规定,表明学者的态度和观点,同时对典型案例加以研究,由此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明确态度并引发下文的思考。第五部分在第四部分基础上提出学者对我国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思考和争议。综合上文国外法的做法和我国学者的观点,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笔者提出了立法思考并形成立法方案以供参考。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概括,再一次点明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并提出研究过程期待解决的问题及展望未来学界的有关研究能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1].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刘敬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跨境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制研究[D]. 郑怡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之研究[D]. 祖木. 吉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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