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转移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论文,我国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社会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值此世纪之交,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各国、各地区在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科学技术实力及科技成果转化而形成的经济实力,即经济增长质量,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及地区无一不在政策、立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速发展科技事业,加速技术转移进程。尽管各国、各地区在政策制定和立法的侧重面以及采取的措施上各不相同,但其加大力度,促进和鼓励科学技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却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确立了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两个目标,并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 技术转移政策和立法的阶段及背景
第一阶段:1985年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政策和法律上并不承认技术是一种商品,科学技术成果基本上是以计划手段无偿推广方式为主。以1978年的发明奖励条例为例,其中规定:“发明为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要的发明”。尽管也有一些技术转让和交易活动,但从全国来看,技术交易额还非常少,1983年全国的技术交易额不到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阶段:1985年—1993年。以198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我国的技术转移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决定》确立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并认为“技术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技术市场是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开放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这一期间在立法上的主要标志是制定了《技术合同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我国的技术转移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第三阶段:1993年以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的技术移转政策和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重要标志是:1995年《关于进一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1996年《“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1996年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目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已成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全局性工作,为各方面所重视。
2 技术转移的基本体制
技术转移,也称之为“科技成果转化”,但其含义不尽相同。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实行计划推广和市场交易两种基本体制。当然,这两种体制也不是相互排斥和对立,而是相互融合和补充的。
2.1 科技成果转化的计划推广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是以计划推广为主的,因此,在这一工作中既有深刻的教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用计划的手段推广科技成果是我国的优势,但要改进计划管理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集成,突出重点。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计划主要有: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针对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力量攻克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综合性的重大课题,以突出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和其对产业经济的促进作用。该计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目前正在实施的是“九五”科技攻关计划。
——星火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到广大农村,指导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业。引导乡镇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商品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开发应用于发展农业经济的成套技术、装备,支持农村区域性经济发展,提高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培训农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区域综合开发示范。该计划支持的产业重点包括种植业、养殖业、轻工、纺织、复合肥料、建材业、非金属矿产品及深加工、为大工业配套的产品以及农村需要的新型技术装备。目前,该计划已实施10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并誉为发展中国家振兴农村经济的典范。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将大批先进的、适用的、成熟的科技成果推广于农村和企业,大面积、大范围的组织实施,尽快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该计划自1990年起正式实施,由国家科委每年发布《项目指南》,由企业申请,政府在财政上予以支持。
2.2 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
1985年以来,科技体制改革以开放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突破口,彻底改变传统的、单一的计划管理模式,运用市场机制,以期实现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促进技术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政府确立了对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并且不断完善其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使各类技术交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规模和效益上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技术交易额逐年上升。1985年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为23亿元人民币,1987年上升到33.5亿元,1989年为81.4亿元,1992年为105.4亿元,1995年则上升为264亿元。各类专门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服务机构达两万多个,固定从业人员近40万人。目前,正抓紧建设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加速技术信息的流通,完善市场支撑体系,制定对技术市场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扶持政策,强化技术中介机构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加强市场管理,以保障技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 有关技术转移的主要法律
——《技术合同法》。该法于1987年6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技术合同法主要适用于法人、公民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其特点是:第一,技术合同发生在科技活动之中,以技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所形成的债权关系为规范内容。第二,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知识形态的商品,即科技成果和利用科技知识进行咨询和服务的智力劳动。第三,技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表现为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权益由谁享有、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怎样分配。
技术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种类共四类十种,即: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并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针对技术商品交易中的特殊性,规定了有关技术权益分享与归属、风险责任的承担、后续改进的权益、非专利技术的保护等法律规范。另外,自《技术合同法》发布实施以后,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技术合同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使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科技进步法》。该法于1993年7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科学技术方面的基本法,明确了在推动科技进步方面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制定各项科技法律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布局(具体为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关于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投入、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基本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范和调整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活动中的有关国家行为和市场关系,明确了有关法律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原则。
——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措施
——国家措施;
——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转化措施;
——中介服务措施。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
——财政措施;
——税收、信贷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
——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关技术权益的保护
(五)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4 面临的问题及改革目标
目前,我国县级以上独立科研机构有5800多家,主要科技力量集中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而另一方面,企业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技术创新能力差。尽管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法律措施,以促进两者的结合,但在技术转移方面仍面临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出自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占每年重大科技成果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成果产生单位与应用单位之间缺少有机联系,使成果在产生之初就没有明确的应用对象和形成产业的条件。科研单位在课题设计时不能充分考虑成果产生后在生产上的应用状况,更多关注的是研究成果的档次和水平,加之中间试验条件和手段的缺乏,致使一些重大科技成果技术成熟性不够,配套性不强,工艺性差,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
——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缺少应用成果的内在动力。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增加企业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从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实施情况看,应用技术的75%是乡镇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只占25%。
——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一般来讲,用于科研、开发、生产应用三个环节的资金投入比例大体是1∶10∶100,某些高新技术(例如超导的应用)投入生产应用所占资金的比例更大。目前用于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资金缺口很大,多渠道筹措成果转化资金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经费不足成为制约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据1993年对8955项未转化应用成果调查,有2926项成果是因缺少资金而未得以转化,占未应用成果的32.7%。
——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运行机制不畅。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技术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缺少区域性、全国性的信息网络,三分之二以上的成果转化是自行联系洽谈的。现有的技术中介机构由于服务能力不强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多数只能起到联络沟通作用,无法对成果进行深层次的评估和咨询,也影响了转化成功率和服务效益。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里,我国将加大力度,在政策制定及具体措施上,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科技成果转化要与科技体制改革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加强宏观调控,充分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并注意相互结合,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比例。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使之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力量。
——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