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制度的集体创新_宏观经济论文

论宏观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制度的集体创新_宏观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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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

在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中,如果经济体制可以被视为宏观经济制度的话,则企业可以被视为一种微观经济制度。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具有集合的性质,即当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处于“同质性”状态时,才能导致制度运行效率优化。而当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处于“非同质性”状态时,则会产生制度运行“摩擦”。在中国的制度创新中,应注意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的集合性创新,如此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新的制度框架,从而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制度创新一般分析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诸多经济现象或非经济现象(如价值、价格、成本、交换、供给、需求、技术、要素、偏好、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形态等,详加铺陈的话,可能会表现为一个相当长的现象序列)或者作为内生变量,或者作为外生变量对人类经济活动施以影响。因此,诸多经济或非经济现象被用来作为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分析工具,有些则成为经济学领域的理论基石。如果说在以往的经济学领域中,对制度(institution)之于人类经济活动的作用未刻意加以凸现的话,近些年来,人们则愈来愈注意将制度现象纳入经济学领域以研究制度与人类经济活动的关系,而制度也似乎正在成为经济学领域的又一理论基石。

诸多领域当然都可以涉及制度问题,因而制度也是多元的,如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出于本文主旨的需要,我将仅涉及经济制度的分析。

依据经济制度的客观存在,经济制度可划分为制度1、制度Ⅱ、制度Ⅲ。制度Ⅰ、制度Ⅱ、制度Ⅲ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分别处于不同的层次。

制度Ⅰ:这是某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一种社会形态与另一种社会形态的本质区别。显然,这种某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形式所决定的。

制度Ⅱ:这是涉及每一社会形态中的经济运行与经济管理的经济制度,通常可称之为经济体制。由于经济体制仅涉及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及经济运行及经济管理等具体的机理,因而它并不是决定一种社会形态与另一种社会形态相区别的经济制度。在人类社会生产史尤其是人类近现代社会生产史中,资源配置方式无非有两种,即通过计划配置资源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采取哪一种方式来配置资源,并不是由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而是由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所提供的可能性来决定的。由此可以推定,在处于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国家中,则可以采取相同的经济体制。如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生产实践中,既可以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采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所采用。当然,我们强调这一点,并非忽略经济体制与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表现为,当经济体制以一个特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为背景或为基础时,则区别为不同的经济体制,即资源配置方式是相同的,但它们又是以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和形式为基础的,如市场经济体制便明确地区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制度Ⅲ,制度Ⅱ可称之为宏观经济制度。

制度Ⅲ:这是涉及一定生产组织形式的最为具体的经济制度,即各种企业形式构成了这一经济制度的内容。如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现代公司、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工厂制度等,都可视为制度Ⅲ的具体实现形式。相对于制度Ⅱ,制度Ⅲ可称之为微观经济制度。

为什么近年来经济学界愈来愈对制度研究加以关注呢?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内在联系。

仅举诺思和托马斯的一个结论便可支持这一看法。经济史的传统结论认为,出现于十八世纪下半叶的产业革命,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与新技术的普遍应用。他们则进一步指出,技术创新与新技术实际普遍应用现象的大量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其时诸种激励与保护技术创新、保护新技术应用后收益确定性的各种制度的确立。他们的一个更为一般的结论是,解释历史中的经济绩效不但需要人口变迁理论,需要知识存量增长理论等,比之更为需要的是制度理论,“技术变迁、人力资本投资、资本积累和规模经济等固然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但问题是:如果经济增长所需要的一切就是投资与创新,为什么许多社会却失去了这种可取的结果呢?”他们进一步论证道:“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和资本积累等因素不是增长的源泉,……除非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增长是决不会出现的”(诺思、托马斯,1973)。他们认为决定其经济绩效区别的就在于某些制度条件的具备或缺乏。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不难推论,当我们涉及“制度”理论时,研究的问题其实并不在于“制度”,而在于“制度创新”(institutional innovation),即“制度创新”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如果说对于“制度”虽然没有标准定义,但仍可以举出若干定义性表述的话,那么对于“制度创新”,则似乎举出定义性表述也是困难的。我试图对“制度创新”作如下表述:所谓制度创新无非是指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为回应经济绩效的需要而发生的部分或全部的改变,以此来为经济绩效提供新的和连续的支持。

但制度创新往往表现为制度创新集合,即某一制度创新是否能得以实施并被完成,或者这一制度创新后的效率如何,往往借助于甚至依赖于相关制度的创新。没有“集合”式的制度创新,某一制度的单独创新恐怕很难成功。因为制度并非是一种孤立存在,而是一种集合性存在,互相协同发生作用。当制度创新发生时,最优状态应是各种制度同步创新,形成一个创新后的制度集合,如此才能对经济绩效提供新制度的集合式支持。如果各种制度不能同步创新的话,便会形成制度间的“制度摩擦”。这时,无论是未创新的制度或已创新的制度,或者不能达到制度运行最优状态,或者甚至发生制度运行困难。

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意义

制度一般可以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上升为不同层次的制度具体。就经济学领域而言,可分为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如果说经济体制可视为宏观经济制度的话,那么一定形态的企业则可视为微观经济制度。

制度的集合性质,决定了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应是“同质”的,即一定的宏观经济制度只能与相应的微观经济制度共同运行,反之亦然,则制度运行才是并行不悖的。制度创新的同步性质,则决定了如果宏观经济制度发生创新,那么微观经济制度也应发生相应的创新,反之亦然,则制度运行也才能是并行不悖的。如果制度运行或制度创新不是上述情形的话,则势必产生制度运行“摩擦”。而在这种状态下,无论宏观经济制度抑或微观经济制度都不可能达到各自的最优效应。宏观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微观经济制度(企业形态)应被视为具有“中性”性质的概念,即对它们并不是做出价值判断的问题。如我们不应做出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孰优孰劣的结论。一定的经济制度都是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中运行的。因此,一定的经济制度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中存在和发生作用有其合理性。一定经济制度存在和发生作用的合理性,应视它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中之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所提供的成本和效率程度。我们准备用这样一种制度判断方法来观照中国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的创新。

在新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曾实行了一段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新中国的某种特定条件和环境中,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其相当的必然性。在新中国创立之初,经济生活具有全面恢复的性质。因此,利用高度集中的社会动员和经济动员的方式来进行经济建设,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优势。而计划经济体制恰恰具有这种高度集中的社会动员和经济动员的组织资源性质。勿庸讳言,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也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

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直线型经济”,即最高经济机构层次——中央计划部门对全部社会经济运行做出刚性计划,其他各个层次的经济部门和经济主体无需做出自身的任何决策,只需被动接受中央计划部门的行政式指令,完成中央计划部门的刚性计划。在这种经济体制当中,国有企业当然仅是一种政府与行政单位的行政隶属式制度结构安排。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的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是自然和合理的。如果说在这种体制下,国有企业可以摆脱中央计划部门的刚性计划,独立地进行决策和经营,反倒是不可思议的。在这种体制中,企业的独立决策和经营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因为企业无需面对市场,依据市场信号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极而言之,在企业之外,可能并不存在一个与之对应的市场,因为资源配置并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计划来进行和完成的。一个企业作为主体,面对的只能是政府及它的刚性计划。在这种体制中,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的这种构成,便是一种合理的制度集合。

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组织资源,用于高度集中的社会动员和经济动员是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但当经济恢复时期的“狂飙突进”式的经济运行期结束后,当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经济生活需要提高质量,当生产要素和资源需要按照多层次、多方位的需求予以配置,当社会经济生活日益表现出多样性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便日趋呈现为高成本、低效率的状态。当这种体制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的支持愈来愈弱化,自身运行之于社会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愈来愈恶化时,改变这一体制,试图以新的制度安排替代既有的制度安排的需要便产生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生,似乎是对这一推论的最好诠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的。这可以视为宏观经济制度的创新。宏观经济制度创新经历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等阶段,渐次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最终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的宏观经济制度创新已经取得了极为显著的进展,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经济运行调节、为供需提供信号的基本主体。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在中国宏观经济制度创新取得显著进展的同时,微观经济制度的创新却似乎明显滞后。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经营机制”等若干举措,但国有企业的行政制度安排、“政企不分”、非自主决策经营、组织形式等既有企业制度并未有实质性改变,即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基本还未转型为规范化的市场主体。

人们普遍意识到并在相当程度上体验到了诸多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困境。其实,这是一种“制度性”困境。当宏观经济制度已逐步并逼近完型为市场经济体制,而国有企业则基本上未跳出既有微观经济制度的窠臼,以“非市场经济主体”的身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其“制度摩擦”是不言而喻的。国有企业在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表现为典型的受刚性计划支配的行政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经济主体只能依据市场信号来决定自己的决策和行为,任何其他主体不能代行某一经济主体的决策与行为。这似乎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于国有企业则似乎是一个相当难于解决的问题。

针对国有企业的困境,人们可以给出若干对策以希求国有企业摆脱其目前的状态,其中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与“加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的说法最具代表性。但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与加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的前提机制是什么?企业管理是一个企业的内部行为,而企业经营则是企业活动与外部市场相衔接的行为。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在既有微观经济制度安排中的国有企业,即便再加强管理,充其量只能解决企业的内部问题,如何适应市场,依据市场信号独立进行决策与经营的问题似乎仍然没有解决。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是必要的,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作用是不能替代企业制度创新的,似乎也不应以此冲淡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这一更具实质性的目标。至于加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的提法,其动机是良好的,但如果国有企业不能首先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于市场中,那么何以同其他市场主体展开竞争呢?

既然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一种“制度性”困境,既然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体制表现为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的“制度摩擦”,因此,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根本解决,其要义在于将企业制度创新置于优先的地位,应“心无旁鹜”地将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目标完成。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第一重意义在于:弥补制度创新“缺陷”,实施制度创新同步,解决新制度运行的“摩擦”问题,将国有企业塑造为规范的市场主体,从本质上解决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生存和发展机制。

企业本质上是一个经济单位,或者说是一个为盈利而存在的经济单位(按照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假定,企业的目标是收益最大化)。勿庸置疑,中国的国有企业也是为盈利而存在的经济单位。但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是,在既有的企业制度安排中,企业的盈利能力愈来愈趋于弱化,有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甚至丧失了盈利能力。依据假定,任何企业都是有“潜在利润”可以获得的。但企业的既有制度安排使潜在利润外部化而无法实现为内部化。为使企业的潜在利润由外部化实现为内部化,企业制度的创新便是必要的了。如果说在第一重意义中,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还在于使微观经济制度适应宏观经济制度的话,那么在这里,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则已经是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的一种自身内在需要了。由此可以推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第二重意义:使国有企业的潜在利润由外部化实现为内部化,使国有企业由潜在的盈利经济单位转化为现实的盈利经济单位。

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恐怕还有一个更具本质性的意义,即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关系到国有经济是否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进而言之,它关系到公有制是否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因为迄今,尚无一种替代形式较之国有制能够现实地来实现公有制)。如果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无法实现,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选择恐怕只能是:要么为坚持国有制与公有制,舍弃市场经济体制;要么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舍弃国有制与公有制。因此,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第三重意义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在于使国有经济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地契合。

由此我们可以意识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其目的并不在于仅仅是为了“搞活”国有企业。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我们往往可以给出若干随机的对策。但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一个全新的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协同运行的制度集合体系,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制度支持。

处于临界点的国有企业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由于已明显滞后,因而与宏观经济制度的“制度摩擦”愈益强化。这种状态,一方面使国有企业自身处于愈来愈恶化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波及宏观经济,使其不能良性运行。问题的提出,往往意味着给出求解的开始。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滞后所导致的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的双重运行困难,意味着国有企业已经到了由既有制度转化为新制度的临界点了。

一、国有企业的自身生存和发展困境。国有企业既由于长期生活于计划经济体制中,成为典型的被刚性计划支配的主体,先天便缺乏市场“因子”;又由于既有的企业制度未得以创新,一方面难于后天“习得”市场要领,另一方面难于获得在市场中活动的必要条件,因而普遍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之中。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困境有加剧之虞,若干企业开工不足、半停产或停产、无产品或有产品无市场、资金匮乏、债务严重、处于破产状态而无法破产等境遇并非个别或少数现象。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固然可以举出种种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国有企业普遍新制度的缺乏。国有企业自身的困境及其困境的加剧,足以逼使我们提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极度迫切性的问题了。

二、通货膨胀的重要诱因。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通货膨胀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探讨通货膨胀的原因成为经济理论界的重要话题之一。需求拉动、成本推进、基本建设投资过度、基础货币投放超量等原因分别是导致通货膨胀的原因,大体上成为人们的共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大量国有企业由于生存和发展障碍,国家为了维持其运行(可能是无效运行),斥巨资对其进行财政补贴。若干国有企业接受巨额财政补贴,但却不能对社会经济生活提供有效产出。这种状况不能不是引起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诱因。通货膨胀如长期持续的话,会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紧张。如前所述,国有企业新制度的普遍缺乏,使国有企业很难步出困境。国有企业的困境成为通货膨胀的重要诱因之一,而通货膨胀导致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紧张,又可能反过来成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三、社会稳定的扰动因素。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由于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中,导致相当数量的职工不同程度地收益受损,有些国有企业则只能由国家发放贷款来维持职工的工资。这种状况如长期得不到解决,由企业内部困境导致的职工生活的诸种问题,将可能外化为社会问题,这无疑将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的总体的制度变迁将是难于深化和完成的。

四、阻碍地区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个完整的地区经济是由产业系统构成的,工业当然是这一系统中极其重要的产业。当一个地区工业中的国有企业处于僵滞无活力状态时,这一地区的经济活动也必然处于一种僵滞无活力状态(如所谓“东北现象”)。

除以上原因已使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处于临界点之外,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经济条件的变化,也驱使着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应尽快实施。如由于我国数量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很难推动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因此,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被提上日程便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在微观领域,于工业部门,其实便是企业生产方式的一种转换。但企业生产方式的转换,并不单纯是一个技术或生产领域的问题。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恐怕重要的是应进行技术创新和生产创新。企业是一个盈利性经济单位,企业的技术创新或生产创新其目的是极为明确的,即必须能带来确定性的收益。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降低不确定性因素。如果一个企业的权利没有被明确界定,那么它的收益也将是极为不确定的。而一个企业权利的被明确界定,只有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才能得以实现。国有企业既有制度的一个主要缺陷便是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企业的利益边界是模糊的。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或生产创新的动力不足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我国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决不能仅停留在一般的社会号召和组织动员上,而应从微观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作为初始点,在国有企业具备了新制度的前提下,使技术创新和生产创新成为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再是在其他主体“驱策”下的行为。只有如此,我国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

近些年来,我国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方面,似乎给人一种在时机的抉择上犹豫不决的感觉。但无论宏观经济制度抑或微观经济制度的运行状况,都一再以实证证明着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紧迫性。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临界点,应该成为国有企业制度全面创新的契机。

一个完整的经济制度是由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共同构成的。微观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将导致经济制度的“缺损”。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建立,新的企业制度的形成是不可缺的条件。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终极意义恐怕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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