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古代户籍残卷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户籍论文,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本文系《敦煌古代户籍残卷研究》一书的第一部分,研究分析了西凉户籍的编制内容与形式,并和文献记载进行了互证,有了许多新的结论。
关键词:西凉户籍 户籍编制的内容与形式 标准户 正月籍 户等
近代在敦煌发现的中世纪户籍(残缺),提供了公元五至十世纪不同王朝户籍编制的实物品样。户籍是古代国家赋役征发的依据,其编制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受到赋役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正因为如此,通过户籍也可以窥视赋役制度的许多方面。户籍又不仅仅是为了征发课役而编制的,加上事物之间的广泛联系,通过户籍还可以了解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更多方面的情况。因此,这一批户籍残卷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虽然敦煌户籍早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一些学者已作了整理和考释,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有了一批研究成果,但整个说来,研究还处在起上阶段。本书试图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户籍作进一步的探索。
一 西凉户籍残卷
敦煌发现的这部分户籍残卷共十一户,兹录于下:
道男弟德,年二十一 驿子
仙妻赵,年十七
仙息女宫,年一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兵裴 晟 年六十五
息男魄年二十九 丁男二
魄男第溱 年二十五 次男一
溱妻冯年二十九 女口一
居赵羽坞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散阴 怀 年十五
母高 年六十三 丁男一
女口一
居赵羽坞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兵裴 保 年六十六
妻袁 年六十三 丁男二
息男金年三十九 次男一
金田弟隆 年□四小男一
金妻张年三十六 女口三
隆妻苏年二十二 凡七口
金息男养 年二 居赵羽坞
□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散吕 沾 年五十六
妻赵 年四十三 丁男二
息男元年十七小男一
元男弟腾 年七 本名腊
女口二
腾女妹华 年二 凡五口
居赵羽坞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兵吕 德 年三十五
妻唐 年四十一 丁男二
息男明年十七小男二
男弟受 年十 女口二
爱女妹媚 年六 凡六口
媚男弟兴 年二 居赵羽坞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大府吏 隋 嵩年五十
妻曹 年五十丁男二
息男寿年二十四 女口三
寿妻赵年二十五 凡五口
妹皇 年七十四附籍 居赵羽坞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散隋 扬 年二十六
母张 年五十四 丁男一
女口一
凡口二
居赵羽坞
女口一
凡口一
居赵羽坞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散唐黄 年二十四
妻吕 年二十六 丁男一
息女皇年六 女口二
□
一、这部分残卷为西凉籍。户籍上注明为“建初十二年”编制,陈恒先生指出:“改元建初而有十二年惟西凉李暠,故定此为西凉户籍”。①考释正确。
二、西凉在西晋末由张轨任刺史。西晋亡,西凉实际上割据自守。占据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如前赵、后赵,其军事力量未能扩展到西凉,西凉张氏政权一直维持到前秦时期。虽然最终为前秦所灭,但后经吕光以至李暠,社会动荡程度较轻,中原汉族的经济文化在这一地区得以维持旧状。陈寅恪先生更有“河西文化”之说,认为“西晋永嘉之乱,中原魏晋以降之文化转移,保存于凉州一隅,至北魏取凉州,而河西文化遂输入于魏,其后北魏孝文、宣武两代所制定之典章制度,遂深受其影响,故此(北)魏、(北)齐之源中亦有河西之一支派,斯则前人所未深措意,而今日不可不详论者也。”②评议虽嫌夸饰过分,但凉州沿袭了西晋的典章制度则是无疑问的。其实不仅是西凉,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凡是企图建立较为稳定和正常秩序者,也都沿袭了西晋的许多制度,特别象赋税征收和户籍编制等一类经常性事务的规章办法。北魏进入中原,也还沿袭西晋,实行“九品混通”的赋税征收方法。除此之外,传统也起着作用。在许多地方,许多领域中,如果不是有目的地进行变更,原先的一些制度往往自发地继续着,这一点倒真未曾注意到的。
这样说来,西凉户籍在编制形式和内容上应该是沿袭西晋的,或者说基本上是沿袭西晋的。由此,我们就有了一批有助于正确认识西晋课役制度的极其宝贵的历史材料。
西晋的赋税是一个远未弄清楚的问题,意见分纭,解释多样。尽管对西晋赋税制度的了解主要依据的是西晋统一后制定的“户调之式”,但自杜佑《通典》、马端临《文献通考》把《户调之式》中的“占田”规定解释为土地制度以来,《户调之式》就未被真正读通过。直到近年来才有了一种新的解说,认为西晋的《户调之式》出自西晋收藏“常事品式章程”的档案——《晋故事》,是西晋赋税的“品式”,即赋税的标准品样,而不是赋税的“法”或“令”。这个标准品样包括一个赋税的“标准度”(和“半标准度”):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以及一个作为“标准度”基础的“标准户”(和“半标准户”),即一夫一妻有田百亩,丁男作户主的户。国家征收其百亩之半,“课田五十亩”,连同其家室,构成了“标准度”(和“半标准度”)的源头和依据。当然这些都是假定、理论上的,只是从形式上来说明“标准度”是如何制订出来的。《户调之式》既然只是赋税的“标准品样”,它就也不是赋税的具体规定,和赋税的实际征收没有直接的关系。西晋的赋税以户为单位,征收时要将民户分成九等,按等摊派。实际上难得有一家缴纳的赋税额和“标准度”相同。“标准户”(或半标准户)只不过是构成户等的基础因素,而“标准度”不过是按户估算税额的平均标准,“九品混通”时的平均值。③
尽管上述的这种新解释尚未引起很大的反响,但证诸史料和历史情况,它恐怕是头一遭基本正确地阐明了《户调之式》的含义和规定内容。而西凉户籍的编制形式和内容则进一步、更具体地证明了这一新解释是完全正确的。西凉的十一户户籍中,完整和基本完整的有八户。八户户籍登记的“次序”为:(1)户主(一般为丁男);(2)户主的妻子(如果是丁男或次丁男为户主并有妻室的话);(3)按年龄大小排列的其他丁男;(4)按年龄大小排列的其他丁男的妻子:(5)按年龄大小排列的家内其他成员。这种登记方法的明显和突出的特点,就是首先要显现出“标准户”或“半标准户”的模式。所有的户,或是存在一个“标准户”的模式;或是存在一个“半标准户”的模式。“标准户”或“半标准户”成了所有户中共同存的东西,是“户”的“公因子”,从而体现了“赋税品式”的精神,例如“兵裴保”户,登记了作为“户主”的裴保后,接着登记其“妻袁”,再下为“子金”和“子隆”,然后是“金妻张”和“隆妻苏”,“子金”后未再紧接着登记其“妻张”。这种显示每一户都有一个而且只能有一个“标准户”或“半标准户”模式的做法,以“标准户”或“半标准户”作为“户”的公因子的做法,具体而有力地证明上述关于“赋税品式”、“标准户”和“半标准户”的解说是对的。
这种登记方法也说明,作为每户中公因子的“标准户”或“半标准户”,是划分户等的基础,实行“九品混通”的基础,每一户的户等和赋税都以公因子作基础。如果是“标准户”型的公因子,赋税征收额就以“标准度”为基数,如果是“半标准户”型的公因子,赋税的“半标准度”为基数。以此基数为准,考虑其他因素,户等或上升或下降,赋税额或高于“标准度”,或低于“标准度”。这就丰富了我们对西晋赋税的认识。
西凉户籍登记方法上,男子区分出“丁男”、“次男”和“小男”,女子则不作区分,在统计时,标出有“丁男”若干、“次男”若干、“小男”若干,女子则总计在一起,而且包括了“户主”的妻子在内。如上引“兵裴保”户,统计结果为“丁男二”、“次男一”、“小男一”、“女口三”。三个女口中显然包括了裴保的“妻袁”。再如“散吕沾”户。户主吕沾年五十六,妻赵年四十三,息男元年十七,元男弟腾年七,腾女妹华年二。最后统计为“丁男二”、“小男二”、“小男一”、“女口二”。“女口二”中显然包括了吕沾的“妻赵”。这就给我们以重大启示,即西晋在赋税征收方面,不考虑女子,只考虑男丁和次男次,作为确定户等时考虑的因素。《户调之式》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这段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标准户”,即一夫一妻占田百亩并由丁男作户主的户,应纳五十亩的租,规定文字可能有遗漏,漏掉了“亩八升”或“户四斛”等字眼。“半标准户”,即“丁女”和“次丁男”为户主的户,应纳二十亩和二十五亩的租。这当然都是标准品样。“女则不课”表明女子,包括成丁的女子(当户的丁女除外),不纳课。和西凉户籍登记的样式相对照,起到了互相印证的作用。治史者由于未弄懂“式”的含义,不了解《户调之式》只是赋税的标准品样,不了解赋税品式中包括一个“标准户”的内容,都误读了这段规定,把本来是品式中形式方面的规定,即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误解为土地法令,或说是“授田制”,或说是“限田制”;把本来是“标准户”和“半标准户”的“标准田租额”和“半标准田租额”,即把“课田五十亩”、“课田二十亩和三十亩”,误解为按丁计租,丁女也须纳租,而对“女则不课”,就无法解释或任意地解释为“次女不课”。“按丁计租”就谈不上“九品混通”,于是说只有“户调”实行“九品混通”,“田租”则不实行混通。
赋税品式制度、“九品混通”的办法延续了很长一个历史时期,直到北魏拓跋族控制中原后的一段时间里仍用这种办法。《魏书·食货志》载:“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太和八年,又“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显然这当中提到的赋税额只是一个标准度,实际征收时还要将户分成九等,实行九品混通”。《魏书·世祖纪》也载:“若有调发,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从富督贫,避强侵弱”。这都说明北魏在太和十年赋税改革前,赋税不仅是按户征收的,而且继续存在有赋税的“标准度”,因而是在实际征收时要“计赀定课”,实行“九品混通”。只是材料中未透露“标准户”的情况,且“计赀定课”应作何理解,不甚明确。幸好有一则史料折射出一些能说明问题的情况。
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人们人规避税收,少纳税,就要采取“合户”的办法。尽管户要分等,但几家合为一户,即使纳最高的户课也是划得来的。五胡十六国时期“合户”之风盛行,“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到了北魏仍然是“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针对这种情况,北魏给事中李冲在太和十年提出了赋税改革的方案。这个方案是很耐人寻味的。《魏书·食货志》: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李冲赋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变以往赋税以户为单位征收,户内除户主外“丁男”数只影响户等的办法,代之以计算丁男数,按丁男数直接增税。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合户”之风了。但细读李冲的方案,发现它并不是完全、纯粹地按丁抽税。受原先赋税制度的影响,改革方案中留有原先赋税制度的痕迹。赋税仍以“一夫一妻”为标准单位,而不是直截了当地以“丁”为单位。这分明是受原先“标准户”模式的影响所致。以“一夫一妻”为标准单位,“帛一匹、粟二石”为标准的赋税额,其他需要纳税者,以“标准单位”和“标准赋税额”为基础进行折算:“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明显折射出原先“赋税品式”的身影。此外,除构成“一夫一妻”模式中的妇女和任绩的女婢外,女子不纳课,即使是“丁女”也不纳课,这也是受原先赋税制的影响从而留下旧制的痕迹。总之,李冲的赋税改革方案带有原先赋税制度的烙印。分析这些烙印可以判定赋税品式中“标准户”的规定是始终存在的。这又一次证明关于“赋税品式”的论述是有道理的,符合历史实际的。
西凉户籍为阐发西晋赋税品式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物征,使我们得以基本上正确地知道了西晋赋税制度的真实情况。反过来,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西凉户籍受到西晋户税品式的强烈影响,很多方面是按赋税品式规定编制的,或者说,西凉户籍是这样编制的,西凉籍沿袭了西晋籍。这样,西凉籍本身也显出了一种西晋风格。西晋的《户调之式》把人分为“正丁”、“次丁”、“老”、“小”。男女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六十六岁以上、十二以下为“老”、“小”。西凉籍也是把人分为“正丁”、“次丁”、“老”、“小”,同样显示了西晋风格,只不过由于某些原因将“正丁”的岁数延长了。
三、西凉籍是西凉建初十二年正月制订的。完整的户籍最后都注有“建初二十年正月籍”的字样。按李暠于公元四○○年称大将军、凉公,控制了西凉。公元四○五年改元“建初”,公元四一七年,建初十三年,李暠病死。这一期间是西凉李氏政权较为稳定的时期,史称其“年谷频登,百姓乐业”。威胁它的是北凉的沮渠蒙逊,但李暠“曲为之通和立盟”。虽然建初十一年沮渠蒙逊背盟,袭击西凉,但为李暠所败,并擒获其将领沮渠百年。可见“建初十二年”的户籍为正常时期编造的正常户籍,并非突发性的或因紧急需求而有的。
日池田温氏指出,此籍中并无死亡、嫁出、娶入等户口异动的注记,故是以建初十二年正月时间为标准所登记的。在吕沾户吕沾子腾名下有“年七,本名腊”的注记,可见是由前籍的腊改名为腾的,无疑以前曾有籍的存在。又说,在新生的附籍者中,并无前籍以后新出生附籍者的注记,可见当时所谓三年一造籍的定制还不存在。④
按“三年一造籍”系唐制,而非定制。西晋以降课役征发要考虑每户人口的变化,赋税是按年征收的,每年“丁”、“中”等当然有变化如以户籍作为课役征发的依据,那末户籍自应每年编造一次。唐代改为三年一造籍,但有一年一造计帐来弥补。以前,则无其它弥补办法,或未设计弥补办法,从逻辑上讲也应是一年一造籍。今察西凉籍中除了有二岁的人口外,尚有一岁的人口,残卷上有“仙息女宫,年一”的记载。这就可能是一年一造籍。那未,“正月造籍”是否也是惯例呢?
除西凉籍外,看不到西晋以及十六国户籍几年编造一次以及在何月编制的记载。但北魏直至隋代户籍编造的年数和月份可作为佐证。史料反映,北魏至隋,户籍都是每年审核核造一次,而且都在正月。北魏均田令规定:
诸还受民田,恒从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买卖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所谓的“均田令”首先就是一种编造户籍的格式。因此,“还受民田,恒从正月”意思就是户籍的编造和核审都在每年的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买卖奴婢、年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说明户籍的审造每年一次。北魏课役制改革后,均田令就是编制户籍的样式,较先前的户籍样式有了大的变更。但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改革的主点是要对每户中除当户的男丁外的其他丁男也直接计算租调,至于其他方面,沿袭原先的赋税规定的地方还不少。因此。北魏均田令规定的每年正月造籍可能是沿袭先前的规定,未作变动。北魏太和十年以后至隋,户籍编制方面时有程度不等的改变,但每年正月造籍的惯例都继承了下来。这样看来,西凉籍中“正月籍”的记载就十分珍贵、难得了。它和北魏至隋每年正月造籍的情况起了互相印证的作用。一方面,从公元五世纪后期至七世纪初一百多年间户籍每年一造并都在正月的情况可能是沿袭西晋以来的惯例的,西凉籍中恰恰有“正月籍”的记载,正好给这种可能以肯定的回答;另一方面又反过来证明,西凉籍中的“正月籍”,即正月造籍,不会是偶然的,西晋以来直到北魏太和十年赋税改革,户籍都是在每年的正月编制的。
这里要再说一下北齐的情况。北魏以后的北齐,户籍审造每年一次而且也在正月。这本来应该是清楚的。《隋书·食货志》在记述北齐河清三年乡里组织、课役规定及均田令式之后,紧接着又说:“每年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这已说明,北齐课调之月在正月,户籍审核自然也是在正月。杜估《通典》载;“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分析一下,这当中的“十月”当为“正月”之误。是传刻之误,还是杜佑的笔误,不能知道。记载中先说“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而魏朝“还受民田恒从正月”,自应接着说“每年正月普令转授”,不应说“每年十月普令转授”。“十月转授”也与《隋书·食货志》记载相矛盾。显然,“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有误。但仍有学者以《通典》记载为依据,强调北齐授田在每年十月,并论证说十月“授田”有利于农业生产。鉴于有“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的记载,于是又延伸说北魏后期已将授田从“正月”改为“十月”,还说可能在迁都洛阳之后。⑤但此属于臆测之言,毫无根据。坦率说,由于不理解“均田令”首先是一种编造户籍的格式,由于未能读通北魏均田令,历史学者尚未能认识到自北魏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后均田令规定发生的重大变改和变改的原因。看到了一些意义较次要的变化,却又弄错了变化的原因。例如,本来是由于赋役规定的更改而引起的均田令的更改,却被解释为由于授田规定的更改才引起了赋役规定的更改。这就完全颠倒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铸成对许多历史问题的错误解释。这就是说,所谓北魏后期将授田时期由正月改为十月,不仅是一种没有依据的臆测,而且是在“大前提”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的臆测。
能进一步说明问题的是隋代户籍编制的月份。《隋书·食货志》记述说,隋代均田令式等“皆遵后齐之制”,又说:
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近便,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
高颎建议的“输籍定样”,包括了对户籍和计帐的编核,仍然是每年一次,而且在每年的正月。显然,隋代户籍的核编仍沿袭传统,在每年的正月。隋“皆遵后齐之制”,北齐自然应该是在“正月”而不是“十月”。
西凉户籍残卷作为实物材料证明了从西晋至北魏太和九年以前户籍通常编核的年数和月份,填补了史书记载的空白,十分难得。互相联系起来就可以知道,从西晋直到隋代,户籍一般是每年编造一次,而且一般在“正月”造籍。
“正月”造籍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可以用来澄清一些历史认识的错误和混乱。例如,北魏立三长在太和十年二月,《魏书》对此的记述十分明确。不少历史学者,由于解释不了许多历史现象,便竭力推翻北魏太和十年二月立三长的记载。缪钺先生在《北魏立三长制年月考》一文中,先根据《南齐书》、《魏虏传》的记载将立三长定在太和九年,又根据《魏书》《李冲传》围绕立三长辩论的记载定在太和九年的“课调之月”。“北魏课调在何月,史书未有记载,要之必在夏秋,不在冬季、观元丕、李冲辩论之言可知。”⑥现证实“正月”造籍后,缪钺先生的推测:“必在夏秋”,就无法立足了。
四、西凉户籍是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赵羽坞”居民的户籍。户籍上登记较完整的户都有“居赵羽坞”的记注。“坞”,陈垣先生解为“备战守之地”,又举北凉沮渠蒙逊带兵“避于侯坞”之例证之。如是,则坞为屯兵之处。今按“坞”原为“备战守之地”,西晋亡后,北方“坞”,“堡”林立,坞多为避兵乱而有的武装自卫的住所。坞有“坞主”,多为大土地主,其部曲、佃客为防御骚扰的武装力量。这和“备战守之地”有相近之处,大概因此也取名为“坞”。坞内也有躲避兵乱的普通百姓。因此,这时的“坞”已不再是单纯的屯兵防守之地,他们其实是别具特色的村落。武装自卫的“坞”盛行于五胡十六国的前期,以后逐渐衰落,“坞”自然变成了普通的村落。张轨治凉,凉州社会秩序较为稳定,武装自卫型的坞恐不多,不至于也“坞堡林立”。虽然从中原迁移至凉州者不少,却未必都筑坞而居,实行武装自卫。当然直到建初年间也不排除有屯兵之坞,但坞肯定不都是屯兵之所。“赵羽坞”兴于何时已无可考,但演变至建初年间,有系普通村落之可能性。陈垣先生的解释至少有不全面和不周密的缺陷。
户籍上能看得出户主的有八户。户主都有身份的标记。注为“兵”者三,“散”者四,“大府吏”一。“兵”,容易理解:“散”,陈垣先生认为“闲散无职者为散。”这一解释和对“坞”的解释相矛盾。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对“坞”的解释就不正确了。
日滨口重国释“散”为不值班的兵,户籍为兵户之籍。池田温氏认为,“兵”、“散”等都记在汉代名籍中标明爵的位置上,而视为劳役的“驿子”之注记则记在人名和年龄的下方,这样看来,“散”作非兵,即不担负劳役者解更为妥当。“散”亦可解释为“散吏”,但按晋制,散吏人数有限定,“赵羽坞”八户居民中“散”已达四户,推估下来,“散”过多,不合晋例。故他倾向于认为西凉籍系通过郡县乡里的一般民户的籍,不能限定为兵户户籍。近王永兴先生写有《读敦煌吐鲁番文书札记》一文,指“散”为“散吏”,“大府吏”非如陈垣先生解释为“赋税之官”,皆身份低下者。如是,则赵羽坞居住者的户籍皆身份低下者之籍。又联系魏晋兵户制度,认为西凉籍中的兵户中亦系近似部曲者。⑦可惜未能详论,且未能正确回答怀疑“散”系“散吏”的论点。
仔细进行分析、比较,西凉户籍似以认定为普通户籍为妥。因为第一,户籍是通过郡县乡里,属于郡里乡里管辖的;第二,户籍是按照一般民户户籍编制的年数和月份编制的,即每年一次并在正月;第三,不仅如池田温氏所言,“兵”、“散”、“大府吏”都记在汉代名籍标明爵的位置上,视为劳役的“驿子”之注则记在人名和年龄的下方,而且,不论是作为“兵”、“散”或“大府吏”的户主,都根据其年龄分别计算入每户“丁”、“次男”的数目当中。如“兵裴晟当作“次男”而统计进去,其他户亦如是。这表明不论是“兵”、“散”或“大府吏”,都不仅服役还要纳课调,否则就应从同纳课调有关的“丁”、“次男”中除去,至少应有注记加以说明。第四,除了户主的身份外,户籍再无任何特殊的标志。而“兵”、“散”、“大府吏”各自的户籍,除户主身份不同外,彼此间亦无不同之处;第五,西凉籍呈现一种西晋风格,受赋税品式的影响,户籍编制形式与“品式”规定相照应,每户都包括一个“标准户”或“半标准户”的因子并将其突出出来,这种编制方法是西晋一般民户户籍编制的方法。
还要说一下“兵户”问题。魏晋兵户有近似部曲。佃客者,如“屯田客”,但不能说所有的兵都类似部典、佃客。“五胡”政权很少有创新,唯独兵制未完全仿照西晋。这一时期,兵的社会地位整个说来似乎有所提高,至少很少是类似佃客的,私家的兵又当别论。有学者以北魏六镇后期兵的地位来证明十六国时期兵的地位十分低下,这有许多欠妥之处。关于这一点,我后面还要详细论述。总之,说西凉籍中人户皆身份低下者,即较一般民户之社会地位低下,未必妥当。
综合上述,“赵羽坞”似应为普通村落。
五、西凉户籍册上只登记有人口而未登记每户的土地。有学者提出,西晋的“占田制”是通行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限额申报登记制度。西凉户籍登记情况说明,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只是到北魏太和年间实行赋税改革后,土地才按“均田令式”的格式登记在户籍上。看来,说“均田令”是人口土地登记法,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编造户籍的格式,是完全正确的。
魏晋以降很长一个时期内,古代国家重视的是控制人口而不是土地,西凉籍也是一个实例。这是一个极富有时代特征的现象。西晋赋税征收以户为单位,但考虑的只是户内的人丁,而不是土地。北魏太和十年改革赋役制度后,土地开始登记在户籍上,但赋税征收考虑的重点仍然是人丁的多少而不是占有土地的多少,这种情况一直继续到唐代前期,虽然人户占有土地的多少愈来愈受到重视。了解这一点是了解这段历史的一个关键。可惜,由于历史学家长期对“占田”、“均田”的误解,在研究这段历史时陷入所谓国家如何实行“均田”,如何把土地“均给”农民的“土地制度”的研究探讨中了,从而未能把握这个关键。关于这一点,我在分析西魏户籍残卷时再作详细说明。
六、西凉户籍未有户等的记注,则户等应是在征收赋税时才确定的。《魏书·世祖记》记载的“若有调发,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也说明了这种情况。如是,户等就要每年定一次,而且只是为了完成赋税任务而做的。把户等确定下来,并在户籍上注明每户的户等,大概是西魏时的事情,是苏绰搞的改革措施。
注释:
①陈垣:《跋西凉户籍残卷》,载《陈垣史学论著选》。
②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③张尚谦:《西晋的“户调之式”和“占田”、“课田”的含义》,《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6.1,参看《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新探》,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
④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⑤武建国:《均田制研究》
⑥缪钺:《北魏立三长年月考》,载《读史存稿》。
⑦《北京大学学报》,1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