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_环境保护论文

WTO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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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和人类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都是我们时代的重大主题,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这两大世界潮流发生交汇并且产生冲突,使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就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一般关系来说,彼此之间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作用。目前,对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关注和讨论主要基于二者之间的冲突方面。体现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法律主要是GATT/WTO体系,体现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和保护的主要是国际环境法律体制。GATT/WTO作为体现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国际组织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对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有所关注。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重大而明显的影响和压力,引起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WTO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更为强烈。WTO成立文件的序言中写入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成立了专门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WTO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和实践(例如争议解决专家组对贸易一环境争端的裁决)越来越丰富,而且其案件裁决近来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由向自由贸易倾斜转而向环境保护倾斜,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和不同意见。在酝酿新千年多边贸易谈判主题时,环境保护问题极为突出。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全球的,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WTO的重要内容,新任务和发展方向。

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WTO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有关法律和实践。国内在这个问题上的系统研究很少,为数不多的评述既缺乏系统性,也很不深入,远远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如环境保护部门,外经外贸管理部门),企业,理论学术界,高校教学(特别是经济,法律,环保专业的教学)都有深入了解WTO与环境问题的要求。因此,加强对环境一贸易问题的研究,既是中国入世的必要理论准备,又是解决有关实践问题的急需。21世纪是环保的世纪。中国有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作为,实现国际贸易和国内环境保护双发展的目标,必须充分认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适应环境保护时代对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的新要求。

一、WTO体制下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既有规则

WTO国际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保护和改善环境。WTO体制下有关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可以简要概括为:

1.总目标,总原则: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世贸组织成立协议》)WTO与GATT宗旨相比的改进主要是增加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内容。多边贸易体系是否由于环境的原因进行修改,应该遵循的原则为公开,平等,非歧视性,有利于促进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有利于促进持续发展,并且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要,避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监督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

2.环境保护成为自由贸易的例外:为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成为适用自由贸易规则的例外。要求这类措施有透明度和在非歧视的原则下采取。(GATT第20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3.允许征收环境税: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出口产品征收各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GATT》第2条)。

4.允许环境补贴:允许进行有条件的环境补贴,而且,环境补贴是不可申诉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色补贴不在削减之列(《农业协议》)。

5.制订环境国际标准:以协定方式确定国际环境标准。如《应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涉及到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动植物携带疾病和有害物含量的控制标准和措施。

6.环境技术:鼓励环境技术的研究、创新、技术转让、使用,提高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的能力。对有害于环境的可以拒绝授予专利权。阻止某些有害于环境的发明,生物学方法的商业应用。(TRIPS)。

7.组织机构:在WTO下专门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其工作目标是使国际贸易规则和环境政策互相支持。

GATT/WTO的争议解决机构对解决环境一贸易争议,对锻造形成环境一贸易政策和规则有重要意义。裁决有宣示和厘清规则,表明政策和导向作用。迄今为止共有八个案子列入GATT/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争端解决题目下。这些要求环保措施成为自由贸易的例外的申诉,都被专家组所否决。直到1998年11月的海虾——海龟案上诉的裁决,才第一次向环境保护倾斜。这被称为WTO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制度性突破,受到国际社会和各界广泛的关注。此案裁决提出:在WTO体制下,各国政府完全有权利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采取措施来保护可以用竭的自然资源。各国政府不需要经过WTO的“允许”而采取环境保护措施,WTO也不必给予这种允许。这一裁决遭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非议,认为这是给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开绿灯。

发达国家受到国内环境保护人士日益增长的压力,要求调整环境一贸易关系,加强环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担心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环境壁垒,因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引起他们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机会的减少。在此种背景下WTO在关于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讨论中,形成了一些基本观点:

(一)WTO不是环境保护组织,它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进行政策协调应该限于协调贸易政策和与贸易有关的,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WTO认为两者是可以互相支持的。环境保护政策保护了自然资源,使经济能够在此基础上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经济增长,促进了环境保护。WTO的任务是继续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同时保证环境保护不成为贸易障碍,贸易规则也不妨碍各国的环境保护。

(二)GATT/WTO已经给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但是,环境保护政策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对待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行非歧视原则以保证可靠的,可以预见的市场准入,保护经济弱势国家,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保证市场准入机会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已经被WTO所承认和广泛接受。发展中国家的贫困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首要原因,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障碍。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打开世界市场,加上资金和技术转让,对发展中国家得到保护环境所需要的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严重依靠自然资源的出口换取外汇,贸易自由化(减让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有利于改进世界范围内资源的配置和分配,使之更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机会。

(四)国际协调和多边合作对正确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非常必要。国际层面的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有助于消除环境与贸易的政策冲突。过去由于缺少这种协调,引起了国际环境协定与贸易协定之间的冲突。多边环境协定是解决跨国环境问题(包括全球性问题和地区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不赞成单方解决环境问题。UNCED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取得一致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这有利于减少和防止歧视、武断、以环境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多边环境协定协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全球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共同关切和责任。

二、WTO环境与贸易关系尚待解决的问题

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环境与贸易关系的十大问题。对有些问题WTO成员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形成了结论。但是多数问题争议较大。目前讨论仍在进行。成员方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这些问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和实际的利益冲突,这使得在一些问题达成协议有相当大的难度,也使WTO下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未来发展方向成为一个巨大的变数。中国入世后以成员方,贸易大国和环境大国的身份加入讨论,因此,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实质,了解各成员方的立场,以及各议题对我国的意义和影响,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这十个问题是:

1.多边贸易体系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MEAs)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可能产生两类冲突,一是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中的贸易条款可能违反非歧视原则,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实行不同环境标准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国内外产品给予不同环境待遇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多边环境协定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有关贸易问题依照何种原则来开展。目前有大约200个多边贸易协定,其中有20个左右含贸易条款,涉及到贸易问题。因此问题规模不是很大。而且,至今没有多边环境协定有关贸易的案件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两者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法中“特定法优先适用(lex specialis)”的原则来处理。WTO鼓励采取多边协定方式解决环境问题。跨国环境问题无论是地区性还是全球性问题,其解决方式以采取多边协定形式好。单方解决易引起歧视,武断,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从而损害多边贸易体系和原则。

2.与贸易有关的以及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此题中讨论最多的是补贴问题。补贴对环境有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负面影响包括:补贴可能引起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农业和资源领域的补贴可能扭曲市场,造成环境破坏和恶化。环境保护主义认为,多边贸易规则应该采用更灵活的方式,包括补贴在内,来鼓励采用对环境有益的行动和技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补贴》,《农业》,《反倾销》协议中,都含有环境补贴可以成为贸易自由例外的规定。在能源补贴问题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能源可以退税,而不作为补贴看待处理。有些代表认为这类规定鼓励能源密集技术的出口,这些规定可能被滥用,使市场准入问题的既有成果遭到破坏。同时,不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补贴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3.多边贸易体制与环境税,费,产品的环境标准的关系

征收环境税,费越来越被成员国政府用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内化环境保护成本的要求。WTO规定了政府在这方面可以行为的限度。进口产品的环境税费问题,内外产品在环境税费上的差别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生态标志(bio-label)问题争论最大。生态标志有基于产品本身的生态标志和基于产品生产过程的生态标志(PPM),它影响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者的选择,保持了生态产品的市场份额。但是,生态标志可能造成贸易壁垒,特别是PPM。各国生态标志采用的标准不同,国际上不需采用统一标准。如何提高生态标志透明度是关注焦点。

技术标准,包装,用后处置,循环使用等问题也是讨论题目。用后处理要求对贸易的影响受到特别重视。

4.多边贸易协定中环境保护规定的透明度问题

有关增强环境措施的透明度的讨论和建议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GATT第10条要求各国迅速公布其有关决定,事后通知,并提供信息的义务;2.《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关于事先通知,并提供参与机会的规定;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关于成员国设立咨询点的规定;4.有些领域尚未纳入,但是应该纳入透明度制度,包括:生态标志,包装和废物处理,环境经济手段(包括环境补贴,税,费,押金一退款),根据GATT第20条采取的措施。

5.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解决争议机制之间的关系

两者的解决争议程序有较多不相兼容的地方,而且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环境一贸易争议,厘清规则,宣示政策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成员方对此提出了各种建议。

6.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这是环境—贸易关系中最关键问题。对制定正确的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使之互相支持,推动下一轮市场准入谈判,对发展,加强WTO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贸易是获得环境保护所需资源(资金,技术,生存需要)的主要手段。但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由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基本上没有实现。发达国家日益严格,复杂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入其市场,给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环境保护造成困难的局面。

WTO推荐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保护环境都有好处的“双赢政策(two-win)”,既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机会,带来环境效益,又通过取消贸易限制,纠正高关税,关税累加,出口限制,补贴以及非关税措施等贸易扭曲现象,来达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取得保护环境的惠益。问题是,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才能达到“双赢”的目标。建议通过下列措施,消除贸易限制和贸易扭曲,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贸易之间关系向积极方向发展:A.通过竞争,更有效益地使用环境因素,采用更有效益的消费模式;B.通过扩大贸易,减少贫困,鼓励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C.通过解放市场,增加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的使用;D.继续通过多边谈判,加强国际合作。

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其出口的初级产品中并没有包含本国环境为此而付出的代价,因此发达国家实际享有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生态补贴。针对这类问题,建议对生态友好产品实行优惠的市场准入。

7.对国内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出口问题

发展中国家往往是这类产品的受害者。现有的制度对此没有实行有效的国际管制,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知识和人才来控制这类商品的进口。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及其使用,使之造福于社会,这里当然也包括对环境保护有益的发明,创造和技术。贸易—环境领域有许多新发明,新技术,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一些环境新技术因为多边环境条约的规定为保护环境所必需。如由于保护臭氧层公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无氟致冷技术。

关于专利的技术转让的规定使发展中国家获得环境新技术的成本增加,困难增多。国际环境法中关于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技术的原则与知识产权协定有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生物技术的发展使生物资源,基因资源的重要性增长,许多发展中国家是生物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的国家,它们要求以生物资源换取环境技术,以更好地实行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政策。生物资源大国如印度和环境技术和知识产权拥有者大国如美国在此问题上利益冲突和观点分歧很大。这个问题需要在环境保护公约与知识产权协议之间进行国际协调,环境与贸易问题委员会认为,以下问题需要继续讨论:环境技术的转让,传统权利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控制对环境有危险的技术(如基因工程技术)的负面影响,生物多样性公约与WTO的某些规定与知识产权协议互相协调问题。

9.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

服务业的有些部门可能发生对环境不利的影响,如交通运输业中汽车的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旅游业可能造成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破坏。《服务贸易协议》第14条对环境问题有所涉及,但是比较空泛。一些国家要求对此作进一步的界定,但是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认为时机还不成熟。

10.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民间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是环保时代及其法制的特点,对国际法,各国国内法都提出了新问题。WTO在环境与贸易领域中的活动必须回应公众利益。各国政府应该通过适当程序,更密切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和协商。在环境一贸易问题的决策上应该充分考虑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与贸易事务,对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意义深远的建设性举措。WTO在改变其封闭性,承认环境,商业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容纳其参与贸易—环境活动,增加透明度(如加快文件的解密)等方面已经作出了若干决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进行改革和改进的讨论正在进行。

三、环境—贸易法律问题的实质与发展走向

在理论上,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贸易的目的包括“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关于建立世贸组织的协议》),环境保护的目标是“改善所有人的生活水平,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生态系统,争取一个更为安全,更为繁荣的未来”(《21世纪议程》)。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应该是互相支持的。然而,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对环境与发展,环境与贸易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和实际上的利益矛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是主导矛盾和重大实质分歧所在。环境—贸易问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南北关系问题,国际社会还没有解决此问题的比较明确的思路。

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上环境与贸易关系中存在以下基本事实和基本情况:

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存在着不合理的资源转移。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是初级产品,这些产品没有把出口国的环境代价计算在内。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品,其出口价格包含了控制环境污染的代价。在这种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的损失和发达国家的获利都是双重的,即经济上和环境资源方面的。2.通过贸易和投资等方式,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技术,生产加工方式从发达国家转移向发展中国家。3.发达国家的市场正在罩上一把巨大的绿色保护伞,筑起环境壁垒,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挡在门外,使其贸易状况进一步恶化。4.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实力在迅速繁荣起来的巨大的环保产品和服务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发展中国家在这一市场上几乎没有立足之地。5.环境因素正在成为国际社会中优惠贷款,国际投资,无偿援助的重要条件,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6.发达国家的不可持续的高消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人类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7.发展中国家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受害者,贫困是它们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首要原因。

基于以上情况,发展中国家认为:

在环境问题上,包括在环境—贸易问题上,目前的当务之急不是更多的立法,而应当是落实已有的法律原则。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得到确认的一些重要原则,在处理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关系方面没有得到普遍适用,其中最突出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负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

当前的突出问题是,在环境与贸易领域,以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正在蔓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市场上遭遇到以环境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减低了他们的收益,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困难,也降低了他们环境保护的支付能力。当前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主要有发达国家日益严格而复杂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这种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形成环境壁垒。国家标准组织颁布的ISO14000系列环境标准是人们对环境壁垒问题关注的焦点。环境标准的制订者均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力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是否应该制订统一的环境标准,实施统一的环境政策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观点为:国际组织没有正确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让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的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却使这些收益颇难获得。这种情况不应该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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