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_社会保障基金论文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_社会保障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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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它能够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世界上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力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国家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多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国家,也应遵循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财政也应以预算形式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加强社会基金管理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的,由政府强制征收的,按国家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支付,并由政府承担最终支付责任的专项基金。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一种财政性支出。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可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性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客观上决定了其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从社会保障基金结余及投资的管理看,也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防止将来发生支付危机,一些国家在组织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时,采用“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模式,因而出现大量的基金结余。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情,我国宜采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积累”的“部分积累式”。这样,今后也会有大量基金结余,政府经常性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将有部分结余而形成基金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结余投资,是将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为确保基金结余及投资的安全、保值、增值,必须将之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的投资运营活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运营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分散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应。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管理混乱,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的总体,难以体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就可改变这种不规范的状况。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降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又需要强化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而掌握一定的财力是调控的基本前提。为解决这一矛盾,除了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以外,还要靠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为: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会越来越大,且存在大量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运用的资金,从而增加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结余资金是一种递延性消费基金,结余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积累与消费关系以及社会供求总量的平衡,客观上也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以改善社会供求关系和分配关系。

3.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事业是一项具有特定目的的事业,其资金用途具有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收支单独反映,使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收支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进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不仅具有以上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客观必要性,而且目前已具备了实施的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宣传,社会各界对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二是在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工作可以和当前的改革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已相继成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逐步把社会保障制度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改革筹资机制,实行社会化发放等等,都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也在着手研究完善复式预算的问题;五是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本世纪30年代,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战后许多国家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纷纷开征此税,社会保障预算成为较广泛流行的一种制度。

二、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步伐

1.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约束和财务管理机制,依法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了使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做到稳妥、科学与完整,既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职工生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反映所有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收支,以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将现行各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障收支统一归并到社会保障预算之中。目前已纳入政府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障经费,要从政府预算各科目中单列出来。对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但已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通过社会筹集的资金等,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对既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也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面向社会募捐的各类福利基金、依法收取的各类民政保障金等,也要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二是政策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要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是政府引导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从财力上予以支持,该倾斜的就倾斜,该控制的就从严、从紧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使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即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这就要建立一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科目和用途规定,以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四是适度结余原则。社会保障支出是为面临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的,而困难的成因又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许多是不确定因素,诸如寿命的不确定性、失业、病残的风险等,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编制预算时难以测算的,为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压力,年度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相抵应适度,留有结余,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增值和调剂。

2.科学地确立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总体目标和模式。

目前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的模式,大致有四种:一是基金预算,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二是政府公共预算,即社会保障收支同其它政府收支混在一起,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三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即将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社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编制涵盖内容全面的一揽子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四是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即半独立性子预算。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可采取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方案,即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社会筹集资金+社保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结余)。

第一,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的内容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2)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3)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4)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5)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6)住房公积金收支及结余;(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及结余;(8)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及结余;等等。

第二,政府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补助费;(2)优抚救济支出,含抚恤事业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安置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费;(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4)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5)住房改革支出;(6)扶贫支出;(7)教育补助经费(指人民助学金、职业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补助费等);(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9)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三,社会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为社会保障的募捐、赞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结余),包括医院、残疾人事业创收等。

这一方案的优点是:(1)有利于全面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运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过渡。既然政府对社会保险终将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财政部门就应该切实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2)明确体现政府的支持。一般性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支出在公共预算科目中列支,体现了政府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和义务。

3.解决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和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其一,要确立社会保障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保障预算作为一种由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的计划,既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政府预算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经常预算,也不是投资预算,而是特种预算,与经济性预算、投资预算密切相关。因此,改进与完善现行的复式预算体系是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资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个人的资金并通过逐年积累,而在未来的某一时期再逐年使用,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这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还要使其增值。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资金绝对不能用于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另外,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预算收入项目中的“经常预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我国目前预算支出中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隐含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如教科文卫事业费中的部分社会保障性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将隐含的社会保险支出“显化”出来,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保障收支的统筹安排,有利于强化其支出的管理。另外,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业务费、专项费支出,应在经常性的预算支出中单列科目。

其二,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手段。预算编制形式能否真正有利于实现加强社会保障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否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效力,关键是要看预算管理的手段和办法是否恰当。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仍然主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缺乏严格的财政管理和监督,致使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保障待遇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很显然,如果我们在资金管理手段上仍维持现状,即使编制了社会保障预算,只是流于形式,其结果仍然是主管部门报多少或缴入专户多少,财政部门就列多少,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各项基金的财政专户,各项基金先进国库,随即转入到财政专户,按照政府规定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社会保障结余基金借给社保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特殊投资经营,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直接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库,与其他一般性财政收入实行混库管理。第一种办法在国际上有很多先例,如日本在其大藏省设有许多种特别会计帐户,实质上就是财政专用账户,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由税务部门先缴入国库后再分解到各个财政专用帐户。这种办法既有利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又有利于保证专款专用,不被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赤字。第二种办法,则由于混库管理,容易引起国库内不同性质的资金相互串用,难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利于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倾向于采取第一种办法;

其三,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特别是对社会保障基金要建立起收、支、管、投相分离的管理机制。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支出帐户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各项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和监督,就直接关系到这些部门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建立起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制约机制,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一般来说,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业务性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指导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资金,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按时拨付社会保障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基金收缴工作;银行部门负责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其四,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法制。要尽快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税直接进入国库,再划转到财政社保专户,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造必要的条件。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营运增值,应由财政部门执行。要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执行的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包括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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