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文献信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交流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当前我国论文,文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交流是发展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重要前提条件。交流中信息质量的好坏和含金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科学研究的发展。然而,如果解决不好在信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直接影响到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特别是影响到国家科学研究和学术水平的质量、发展水平、速度和方向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文化的迅速发展,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交流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困难和复杂,因此正在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只是在本世纪90年代,人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总的来看还较弱,即使在传统的文献信息交流方式中,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如果连传统环境下文献信息交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都解决不好,数字技术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难解决。由于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拟对当前我国文献信息交流中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以剖析,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一、学术交流中的参考引文问题
文献信息交流中学术论文的交流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在我国学术论文的写作中,仍然普遍存在着忽视参考引文的问题。学术论文中的参考引文的运用有着它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参考引文可以反映作者的科学视野、文献信息占有量,以及学术研究的严谨性。而且它就像一颗“相关信息树”一样,使读者能够迅速获取相关文献信息。因此,国际学术界无不重视参考引文的运用。参考引文做得完备严谨的文章,被视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道德好、学风严谨、信息量大的文章。而没有正确、严谨的参考文献体系的学术论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笔者曾为此问题做过抽样调查。国外学术论文的有引文率几乎为100%, 而且标注得非常规范和完备,篇均引文率为42—43条,其中一篇论文正文用了九面纸,而参考引文就用了六面纸(注:刘可静、鲍良言:《我国学术论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载《知识产权》1995年第1期, 第12—14页。)。在学术专著中的参考引文也是如此。由于书中参考引文有时太多,一般在每章节后就列出了完善的参考引文表或者将参考引文分散于每一页之中。当前在迅猛发展的电子信息文献中,人们正广泛地应用超文本手段来“链接”参考引文,它使得这棵“相关信息树”开得更加茂盛,有的文章中一个观点内容竟链接出五至六个层次。而我国虽然近两年不少作者对参考引文的标注有所重视,但从整体看,学术论文和编著中至今仍存在着对参考引文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有的文章无引文,然而从文章内容看,它是应该已经参考了他人成果的。2 )只是部分地作了标引,以达到自己特殊的目的。如有的人故意地将参考引用他人作品的重要和核心部分不指明。3 )文后简单地罗列了一些参考文献,但文内没有标注。这样就没有指明文章的哪些部分是参考或者引用了别人的成果,以至于使自己的创新与别人的成果难以划分。这实际上还是没有清楚地指明参考引用他人成果的原作者和出处。4 )标著项目不完备。标注时“缺胳膊少腿”,没有清楚注明出处或原著者,如不注明引用文献的时间和页码。由于一篇论文、一本书中往往有许多内容,如没有指明页码,实际上等于没有清楚地指明参考引用他人作品的出处。
做好参考引文,体现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基本要求。如果在文中参考引用了他人的成果后,却不标明其著作权人名称和出处,则就有了“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的嫌疑。当发生纠纷时,这就可能作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权益的证据。因此不重视参考引文的完备标注,将会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益,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侵权纠纷,需要引起每一位作者的高度重视。
二、“编著”与教材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我国当前有一种被人们戏称为“文化快餐”的现象,有人将别人的作品复制,并剪剪贴贴到一起。有的人一个星期就可能出版一本书。这些书有些以丛书形式出版,有些还以“编著”自称,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甚至暴利。对于此类“编著”书,有一些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弄清。
1.当作者以“编著”自称时,书中必须有相当一部分是作者独自创作的作品。且全书的整体内容、结构体系应是作者创造的结果,并达到自成体系的效果。如该书的实际内容没有一部分是作者独自创作的,就不能冠以“编著”,而顶多是“编辑”。
2.书中应明确显示出哪些部分是自己的独创作品。对“编辑”的那一部分的作品,应指明被编辑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及出处。也就是说,编者应通过目录、前言、序言、后记、参考引文等形式将其明确表示出来,使读者对每个个别部分的著作权人一目了然。相反,如果事实上在书中没有清楚地指明各部分的著作权人,或者模糊不清,就侵害了所编辑作品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益,并有抄袭的嫌疑。因为“编”和“著”是不能混淆的。
3.“编辑”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在现实中由于编辑作品的编辑方式和内容不同,可以较清楚地分别出编辑者所付出的创造性程度的高低。当然无论其创造性程度高低如何,只要编辑作品在主题、选材、结构方式等方面有特色,自成体系,就可以因它所具有的这种创造性,作为编辑作品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然而,这是对被著作权法保护的编辑作品的基本要求。如果一部编辑作品无编辑者自己独创的主题思想、结构方式,所选材料和数据也与他人的雷同或十分相似,那么它就不具有原创性,因此不能作为著作权法客体之一的编辑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数据库的性质与编辑作品相似,我们还可通过与数据库的比较,来理解并不是所有数据库和编辑作品都一定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数据库有多种类型。有一类数据库,在创意、结构方式、材料的取舍方面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此类数据库可以适用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另一类数据库,其所收集的数据不享有版权,结构的原创性也不够,则不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许多国家正在讨论和试图采用相应的解决方式。如欧盟规定,除对“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外,根据辛勤采集原则,对其在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也给以一种使用方面的特殊权力的保护,但这种特别权力的保护期只有15年(注:《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确》(96/9/EC)1996年3月11日》,载《著作权》1996年第4期,第51—55页。)。同理, 是否所有我国现在以书本形式出现的编辑作品都可享有著作权呢?对于那些无创造性可言,几乎是仿制他人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法将保护它吗?
4.在此类“编著”或“编辑”作品中,还应考察编者是否事先征求了原作者的意见。如果该作品同时还具有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和作用,还应向原作著作权人付酬,否则就侵犯了原作者的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等。因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编辑者,他享有对整个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另一类是被编辑的每个作品的原作者。他们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者不可侵犯被编辑作品著作权人的各项权益。
5.当前不仅仅对一些编著和编辑作品,读者有似曾相识之感,而且对教材的相似和大同小异,社会上也颇有议论。教材的出版往往源于讲稿。有些讲稿是作者的带有原始创造性的讲稿,由此而来的教材可称为“编著”。有些讲稿是拼凑他人作品而成,没有编者的独到之处,或不自成体系,最多只应称为“编”。此类讲稿出版前应特别小心地一一注明参考引文出处(注:汤啸天:《学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载《著作权》1998年第3期,第32、31页。)。总之,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教材,都应当做好参考引文,否则可能引起抄袭嫌疑。
三、学术抄袭的界定与判断
当前在我国学术论文和专著中,抄袭或有抄袭嫌疑的现象很严重,因而被许多人戏称为“天下文章一大抄,关键看你会不会抄”,以至于造成最后谁是真正的原创者都分辨不清。湖北某地一高校青年教师,开始为评职称尝试着抄袭他人的文章,尝到了甜头后,抄袭的胆子越来越大,抄袭的范围越来越广,抄袭的出版物层次越来越高。由于他发表的文章数量越来越多(有一年竟达到了一百多篇),被学校评为先进典型,省函授先进学员,并破格晋升为正教授。然而有一次由于某名人发现了他抄袭自己作品的劣迹,事情才终于败露。另有一大学的某教授发表的一篇4334字的论文,其中有2024字几乎只字不漏地抄袭了他人作品,被取消了教授任职资格(注:汤啸天:《学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载《著作权》1998年第3期,第32、31页。)。
当前中国文人对其作品被抄袭后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有人愤而走上法庭,有人则载文公开指责或含蓄指责,有的人给抄袭者单位或抄袭者本人写信,而更多的人则出于对时间和精力等原因的考虑,没有去告发侵权人。另外有一些人由于论文中参考引文体系的混乱,信息管理的不完善,而暂时没有发现自己作品被抄袭的问题。由于著作权法采用“告才处理”的原则,告上法庭的案子与实际发生的抄袭侵权案的数量差距是很大的。即使如此,诉诸法庭和载入报刊的剽窃侵权案的数量仍是很多的。然而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法官在掌握、判断“抄袭”与“合理使用”的界线时困难很大,抄袭案一般属于难判的案子。主要的原因还是来自那些特别会改头换面的“文抄公”。他们往往要竭尽全力为自己辩解,如谎称这是自己的独立创作、独自见解,或说是“巧合”,或坚持说自己的文字形式与原作者有所不同,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呢?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出版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语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抄袭”术语的解释是:“抄袭,一般理解为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有此种行为的人称之为抄袭者,首先他犯有欺世盗名的罪行,如果抄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他还侵犯他人版权。在创作一部新作品时仅仅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思想与创作方法,不能与抄袭混为一谈。另一方面,抄袭一般也不得理解为仅仅限于形式上的相同,以一种新的文学和艺术表现形式将他人作品的内容加以改编,冒称自己的原作公诸于众,只要被改编的内容并非众所周知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则亦为抄袭。”(注:沈仁干:《模仿、参考与抄袭的区别》,见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研究》第四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84页。 )然而目前仍有许多人将“抄袭”行为理解为仅仅是形式上的相同复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抄袭”的这个详细解释,一些“巧立名目”、“改头换面”的拼凑之作可以认定为属于“抄袭”。当前所谓“文抄公”抄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特点往往是带有伪装性。只要理解好关于“抄袭”的含义,遵行其法律基本原则,仔细分析抄袭作品,抄袭行为还是可以识别的。这些伪装的抄袭行为当前往往表现为:
1.其作品的内容主要从他人成果中“拷贝”或“翻版”而成,在表述上只做了文字的移位修饰,或改变次要的提法等修补之术。从作品的整体内容来看,缺乏独立性,且未注明出处。
2.对他人作品的论点和论据都进行抄袭,有时将他人的论点和论据观点分别加以分解,或者将他人的观点和论据加以合并。
3.照抄照搬他人的论证方法,但抄袭者可能做一些小动作,如隐去或者改换例证的人名、地名、时间,将序号方式加以改进,添加连接词等等。此外将他人成果整页整段挪用到自己的观点之下时,如不注明出处,也构成抄袭。
4.抄袭他人作品的实质内容。抄袭程度的认定不仅仅可以从量的方面来检查,如检查抄袭了他人多少字;也可以从质的方面来审查,即审查对作品的实质部分是否构成抄袭。对于实质部分的抄袭,即使数量不大,也构成了侵权。因为作品的实质部分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它是浓缩成一小段文字的要点。对作品灵魂和精华的抄袭,其对原作品的损害是可想而知的。“文抄公”对实质部分的抄袭往往采用“兑水抄袭法”,即将他人的核心内容窃取后再“稀释”成自己的长篇之作。这种手法易在同行之间出现(注:汤啸天:《学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载《著作权》1998年第3期,第32、31页。)。
四、学生论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教学实践中,学生论文的写作是培养学生科研、创新、写作能力,使学生能够综合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的重要教学方法。当前,连学生自己都反映,在他们的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甚至一些投搞的习作中,抄文章现象是严重的。有的研究生就戏称自己是在忙“抄”。然而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抄”的现象则更严重。学生往往为自己此类行为辩解的理由有:1)平时训练得少, 在短时间内要想写出有自己创见的论文很难。2)自己的语言很稚嫩,用已发表过的语言则要显得成熟得多。3)自己的论文不用于发表,因此不要紧,等等。他们论文中的参考引文一开始也往往做得较差,如根本不作参考引文,或不在文内标出参考引文标号,等等。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首先应反思一下我们教师的教学指导思想、教学方法和在教学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情况,同时也可比较一下国外一些先进的教学思想和做法,以供借鉴。我们的教育应该是培养善于创新、具备良好的科研方法、基础好、知识面广、各类综合能力强的人才,而不是只会重复老师已经嚼烂的东西的人。因此这就需要从小就开始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科研方法。许多国家甚至从中学开始就通过小论文的写作,来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这就使得学生从小就开始阅读相关文献信息,并且学会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在整个阅读和习作过程中,老师从一开始就向学生强调必须做好参考引文的重要性,并且具体指导学生怎么去做好参考引文。在大学里,由老师制作并发给每一个学生的课程内容简介的小册子上都印有学校校规中关于在课程论文及作业中严禁抄袭,如发现将从严处理的规定。笔者曾亲眼见到一个马来西亚到英国留学的硕士生,因其在课程作业中抄袭了网上的他人作品,并没有指明出处,被授课教师发现,他的课程学分以零分计算,并取消了硕士学位的授予资格。他曾求情于授课教师甚至于院长,但都无济于事。
我们的教学长期采用灌输式教学方式,不太重视正确地以论文作为课程考试和作业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大学生在校期间,平时的课程对论文的写作、科研方法的训练就很少。即使布置了论文,其采用的方式和实际效果有的值得质疑,更谈不上向学生强调做好参考引文,加强保护他人著作权益的教育。由于一些学生写作能力较差,一旦论文布置下来,为按时交卷,他们就采用“抄”的办法,且不做好参考引文,并且对此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清。有的教师也对学生论文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重视不够。他们不向学生强调做好参考引文的重要性,对学生论文中参考引文的质量不加以要求,也不作核查,而是单纯以学生论文中显示的内容、文字水平来评判优劣,以至于出现有的本科生学士论文通篇抄袭他人硕士学位论文,却被其指导教师评判为“优”的现象。如果说我们对于为测试学生记忆、掌握教师所授内容的程度的闭卷测试中的舞弊现象从严处理的话,为什么对学生论文中的抄袭行为不能从严处理呢?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是相似的吗?甚至于后者的行为其危害性更严重。因为它不仅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权益。教育是为了培养国家的人才,学校是人才的摇篮,如果在学生的基础训练阶段,不阻止、甚至助长这种据他人作品为己有的偷盗行为,即使该学生的习作不准备发表,但其对学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道德学风、科研方法的负面影响将是十分明显的,更何况还要负法律责任。
当然,对学生的习作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我们必须善于对学生习作中的模仿、参考与抄袭行为加以区别。我们应该告诫学生,模仿是创造性劳动,参考是学习、创新的必要准备,抄袭则是一种企图不劳而获、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注:沈仁干:《模仿、参考与抄袭的区别》,见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研究》第四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85页。)。我们鼓励前两种行为, 而后一种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同时,使学生明白合理使用和抄袭的界线。学生写作论文属于个人学习和科研行为,只有在参考引用他人成果后,在论文中指明清楚著作权人及出处,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