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地方税制的基本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基本思路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改革地方税制的基本原则及其目标
改革完善地方税制的总原则是将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税权有机结合,严格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具体来说,地方税制改革应该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原则;适当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原则;简化税种、方便操作的原则;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适当照顾地方的原则;费改税统筹安排的原则。其目标为:统一税政,简并税种,统一内外税制;合理调整税制结构,提高地税收入规模;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权;逐步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
二、科学界定地方税的内涵
目前,我国对地方税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凡属地方政府管理的税收;二是在税收管理体制中划为地方固定税的;三是由地方支配使用的税收;四是历史上一直作为或习惯作为地方性税收的。应当说,以上四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与分税制条件下的地方税的概念还有一定的距离。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地方税应是与地方经济密切相关,属地方财政收入且由地方负责组织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统称,真正的规范化的地方税应是由地方管辖税源、设置税制、确定税率、享用收入的税种,其内容包括:利学、合理地设置地方税制结构;合理确定地方税收规模;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采取规范、先进的征管手段,合理设置地方税收组织机构等。
三、合理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地方税收人规模,尽量做到地方财政收入能够更多地依靠地方税收入,把转移支付更多地用于特定项目而非一般补助上,这样既体现了分税分权分责的原则,更有助于加大中央的宏观调控力度。我国确定地方税收规模,既要保持中央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要有利于增加地方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的重视程度,增强理财的积极性。
四、合理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选择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我们要坚持充实地方税种和增加地方税收的原则,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现状,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后的地方税制应以营业税、城建税、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其理由是:改革后的城建税,具有征收覆盖面广、税基较宽、税源较充足,且征收便利又不被中央分解,必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具有明显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征,如果改革后营业税不被中央分解的特点,将营业税完全归于地方,营业税定将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中的主体;从长远的发展的观点看,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富增加,财产税的税源会越来越广,税基会越来越宽,收入规模也会越来越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此,从长远观点来看,财产税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必然选择。
五、合理划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本着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考虑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等都集中在中央,对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征管权部分下放到地方,如部分政策调整权、税目注释权等;对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小,对本地区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实施办法、政策解释、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和征收管理等权限应赋予地方;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报经中央批准,可决定开征2种~3种地方税种,但必须以不违背全国统一税法为前提,同时报国务院备案。为规范管理,中央必须从制度上予以制约,建立健全税收立法审批制度,监督、引导地方税收立法。
六、合理设置地方税制结构
对地方税制进行改革,其核心是对地方税种进行改革,对税种结构进一步理顺、简并。一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内外税制。二是统一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现行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入房地产税或资源税。三是取消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等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税种。四是适时开征新税种,如将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征收教育税;将现行社会养老、医疗、职工待业失业基金等转为开征社会保障税。五是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结构。为配合中西部开发,保护中西部生态环境,将中西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可适当拓宽资源税税基,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方面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也对开采使用进行了适度调节。六是进一步完善财产税系,使地方税收保持适当规模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