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解决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及其启示_国内宏观论文

国外解决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及其启示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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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高科技的开发和运用,传统产业面临萎缩、淘汰,越来越多的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长期被失业问题所困扰。据预测,目前全世界约有四亿人由于缺乏就业机会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到2000年,因失业而成为贫困者的人数将达到10亿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还不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失业者缺乏高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和技能,形成了结构性的失业。据欧盟发表的1997年春季经济预测报告,1996年欧盟的经济增长率仅为1.6%,失业率高达11%,失业人数约1800万人。 去年11月,欧盟首脑举行特别会议,协调有关就业和培训政策,为扩大就业作出了若干规定。其他西方国家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积极探索开辟就业新途径,苦苦求索增加就业的对策。其中,西方国家围绕解决就业问题所采取的财政对策,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解决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

西方国家解决就业问题主要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为就业提供条件两个方面实施的。从解决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看,财政政策是就业措施得以落实的基础,任何一项就业政策必须有相应的财政政策作支持。

(一)财政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失业者就业或减少企业裁减人员增加失业,政府通过向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增加就业:一是对失业人员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实行企业自动减税政策,减轻企业成本,避免解雇工人,促进雇用新人;二是对就业机会较多的中小企业实行低息贷款政策,减轻企业资金需求上的压力,保持稳定增加的就业来源;三是在逐步降低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救济水平的同时,对自谋职业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条件,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

(二)财政投入政策。财政优惠政策是一种财政间接投入,与此相对应,西方国家还普遍采用了直接投入以解决就业问题:一是由于一些西方国家的失业人员大量增加,过去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能满足支出需要,为了保证失业者按照失业保险制度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提供了财政补助。如德国1997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弥补失业保险基金赤字为41亿马克,由于失业人数增长,不得不追加到150 亿马克。二是由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失业救济制度。许多西方国家将缴费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济制度分开,对于没有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到达规定期限的失业者,西方国家建立了失业救济制度,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如法国1994年政府财政用于失业救济的支出达1200亿法郎。三是政府财政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投入。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摆脱政府直接安置失业者的有效办法是建立完善、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为失业者真正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条件。因此,西方国家政府比较重视对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每年预算都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四是加大了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西方国家失业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调整中劳动者素质不适应高技术、高知识的需要,因此,政府加大了对失业者的职业培训,培训资金大量增加。如美国由联邦财政每年向各州提供约70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和培训计划;法国中央财政1997年拨出10亿法郎补助各省以解决青年失业问题;瑞典1997年财政预算增加8000万瑞典克郎,其中70%用于培训,并计划2000年前,每年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增加15%的投入。

有效运用财政政策解决我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导致大量职工下岗。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数量约900多万人,今后一段时期内下岗职工的数量将呈递增趋势。如何解决好这部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是目前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件头等大事。

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在解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方面也包含了财政优惠和财政投入两方面的政策。如对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因长期亏损发不出工资的企业,实行主管部门、银行、财政“三家抬”政策;对困难企业由财政安排转产费、安置费等解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这些措施为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现状看,这些政策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主要是安置富余人员或失业人员的劳动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政策优惠,使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能力降低;二是各级财政直接投入企业,由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主要原因是富余人员多的企业或行业往往都是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行业或企业,自身分流安置能力有限,财政注入的资金不能产生效益,难以实现分流安置的目的。

针对这些问题,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要高度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增加包括再就业工程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要求,今后应调整有关解决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理顺思路,规范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需要。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真正实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目的。对于那些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凡是安置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所有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安置能力较强的企业都可以自动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对自谋出路的下岗职工也要给予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加大财政投入。过去,我国各级财政为解决就业问题投入了一定资金,但投入总量有限,投入方向为企业,形成了政府直接参与富余职工安置工作,这与西方国家采取的由政府投入建立并完善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市场解决失业人员就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完全相悖。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这一做法,充分利用财政投入政策,解决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1.建立促进就业基金。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促进就业基金(即将现行的再就业基金改为促进就业基金),促进就业基金主要来源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应至少承担促进就业基金总额的50%,由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二是企业,应在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原则筹资,全部用于失业救济),按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促进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包括初次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以及为开展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需要的其他费用。考虑到目前中央企业分布在各地区,增加了部分地区的就业压力,中央政府对那些就业压力大、中央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较多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调动地方政府安置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建立中央专项就业补助费,用于全国或区域劳动力市场建设。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建立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主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应本地劳动力流动特点,带有一定的地区垄断性,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需要由中央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地区劳动力市场设置的障碍,形成适应市场机制的全国或区域性劳动力网络。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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