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产权_国企论文

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产权_国企论文

对国有资产经营中产权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国有资产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贵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产权学派认为,国有企业搞而不活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明晰”。深圳在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条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三级管理模式和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主要表现为:(1)该模式使产权主体明晰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终极所有者的代表从而使抽象的所有者主体明朗化、具体化。企业法人所有权由企业制公司行使。(2)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国有资产的增殖和优化配置有了组织保证。(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该模式中的第三层次委派产权代表,使国有股股东落到实处。(4)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企业化了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中介机构,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缓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行政干预的作用。(5)三级管理模式从理论上已经做到产权明晰化。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问题出现了。首先,企业法人的财产不是来自以人格出现的自然人,而是以抽象概念出现的“全体劳动人民”,这种“虚拟老板”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而所有者则不能,即使存在竞争性市场也难以获取企业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内部人控制使经营者侵犯所有者利益不可避免。其次,由于委托——代理层次过多,使得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增加;虚拟老板必须依赖于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否则极易产生无人负责的结果。再次,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一方面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一方面经营者的收入同企业盈利挂钩容易,与亏损挂钩难。在三级管理模式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通过向所属企业委派“国有资产代表”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实际上,国有资产代表就是“虚拟老板”的人格化。从理论上讲,当出资人表现为一个高度分散的社会群体时,这种委托更具有必然性。然而,在目前制度下,国有资产代表的权力与责任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他一方面接受经济性委托(名义上的);另一方面接受行政性委托(实质上的)。因而其行政目标往往冲击经济目标。他可以负盈不负亏,尽管许多法规可以规定他必须负盈负亏。譬如要求他与产权管理部门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要求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殖状况承担经营责任等。但这些软约束根本无法落到实处,除以上所述因素外,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他没有赔偿能力。正因为他代表了超过自己资产许多倍的国有资产,如果一旦亏损,他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超过己有资产许多倍的国有资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责任只好转化为行政责任,然而损失最大的还是国家。对于此类企业,救也不是,不救也不是。要救国家就得追加资本投入,以毫无保障的经营目标继续冒险;要么破产,让国有资产白白流失。

分析国有产权代表不能名符其实的根本原因,一是目标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行政目标冲击经济目标);二是手段的扭曲化(主要表现为只能负盈,无法负亏)。因此,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模式理论上还须完善,在操作中亟待规范化。

从理论上说来,产权实际上是一种与所有权紧密相关的财产权,是出资者对其投入资本金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力。首先,产权是一种特指的财产权,是相对于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法入财产权而言的,三者都是一种财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差别。财产所有权是从财产的归属意义上来讲的所有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产权是由出资者向企业投资的行为产生的,因此,产权是出资者的一种权利,产权的主体是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和产权的主体一般是合一的,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分离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的机构如政府部门或经济组织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该机构就是其投资行为产生的企业产权主体。其次,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实物形态的资产也可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但注入企业以后就成了价值形态的资产了。转让产权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转让,不是企业法人财产实物形态的转让,实物形态的资产转让是企业的行为,属于资产处置权。只要资产处置是有偿的,等价的,就不能说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资者,是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的,在转让过程中企业法人财产并没有变化,只是出资者的权益归属发生了转移,不影响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

根据传统的思维定势,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全体劳动人民群众所有,因而对其占有和支配要么是全民,要么是国家(一般采取由政府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形式)。那么政府的人格化及其效率就是产权明晰的关键,深圳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产权代表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然而,由于产权代表不能名符其实,致使在理论上本已明晰的产权关系在实践中缺乏效率。

人们通常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体劳动人民的财产,其实就某个企业而言,它的资产只能说是全体劳动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资产。那么,它能否也交由全体劳动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这里的“一部分”特指占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某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来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一部分收益权呢?因为从理论上说,资产所有权是指法律规定并保障民事权利主体对某种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资产所有者可以自己行使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权能委托或交付他人行使,由此引出“国有产权代表多元化”的命题。

“国有产权代表多元化”要求将目前由国有资产经营部门委派给企业的一至少数几个产权代表推广到该企业的全体职工。基本思路是企业中部分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仍属国家,而将其实际上的(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占有、使用、一定范围的处置及收益分配权利让渡给企业及全体职工。这样,每一个企业职工都分别代表了一部分国有产权,即“国有产权代表的多元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分配实际仅是国有资产的“虚拟分配”,这种虚拟分配的重要意义在于:(1)落实了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使每一个企业职工都切身感受到他们代表并肩负着一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2)把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同每个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促使职工自觉自发地关心企业效益、监督经营班子,从而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的目的。(3)体现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特色,激发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的自豪感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精神。这种虚拟分配既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白白流失、化公为私,又不是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财产权益转让。在产权代表多元化的过程中,产权主体及企业法人财产以及出资人的权益归属都没有变化,变化了的一是将现行制度中的由一个产权代表自负盈亏变为全体企业职工的共负盈亏,将一个人的压力和动力变为全体企业职工的压力和动力;二是将名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真正落实到了实处。

国有产权代表多元化是针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委派一至数名国有资产代表而言的。它的关键在于将国有产权代表的范围扩大到该企业的全部在职职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首先,企业中的每一个职工都是全体劳动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他们不但有资格监督管理好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而且也应该有资格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财产。第二,在参与经营国有资产时,他们所付出的劳动可划分为两部分:(1)作为企业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企业以工资、奖金、福利等形式予以补偿;(2)作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参与了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该部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该企业所占用的资产),他们比未参与经营者付出了额外劳动,这部分流动形态的劳动应当依法从经济上得到补偿。笔者认为,这部分“补偿”正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所在,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当家作主的经济注释。(3)国有产权代表要名符其实,就必须在权利方面有所体现。

可以设想,首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将国有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份——可称为“企业法人占用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占用部门正式签订“授权经营合同书”并详细规定合同内容。其大致思路是:合同签订基期企业法人占用股增值部分(即国有股红利)全部上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充分体现资本的价值。第二年实现利润总额减去基期利润额(或以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作标准)的利润余额即为国有资产的超额增值部分,可称之为“剩余收益”。扣除银行利率变化及物价等诸多影响因素之外,将该部分剩余收益确定一定比例在权力主体与权力主体代表之间进行分配。此比例可参考企业效益的高低及剩余收益大小确定,但一经确定就必须保证短时间内不变(最少三年)。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保证权力主体多得的前提下,权力主体代表也可以多得;如果企业一旦亏损,剩余收益即表现为负数,权力主体与权力主体代表将按照既定比例承担亏损。由于产权代表的多元化,从而能够保证从真正意义上将“负亏”落到实处。

国有产权代表作为全体劳动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他们公平地享受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同一般意义上的公民相比,他们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运作行使直接监督、保证、参与并承担风险等职能,对这部分劳动补偿的忽视是现行分配制度的严重缺陷。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企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应当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市场机制作用下形成的基础工资、奖金;二是有偿持有本公司股份所分得的红利;三是无偿分享的企业利润;四是按比例分得的剩余收益。如果说企业职工分享利润是当今世界企业制度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那么,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就应当大胆地采用剩余收益制而绝不应排斥它。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现国有产权代表多要元化是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负盈不负亏、吃大锅饭的重要途径。首先,它能够有效地扼制由于产权代表单一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其次,产权代表多元化能够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真正体会到“国家主人”的深刻内涵。第三,将国家的终极所有权人格化为企业法人及职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使职工能够分享企业经营的成果。第四,有机地把“国”与“家”统一起来,使每一个职工从切身利益出发关心国有资产并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第五,在此意义上组成的股东会及董事会更接近于实际意义上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增强了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

国有产权代表多元化不仅是对国有企业民主制度、人事制度及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且是对整个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再丰富。总的来说,它适应面广,可操作性强,由于其兼顾到各方面利益,故而易于在各类大中小型国有企业中进行尝试。

标签:;  ;  ;  ;  ;  ;  ;  ;  ;  ;  ;  ;  

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产权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