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分类分层调节效应研究——基于城镇居民视角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城镇居民论文,视角论文,税收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0)03-0053-05
一、引言
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财政调控手段,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其独特性和重要性,是其它政策不可替代的。因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无不运用税收作为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公平的政策和工具。但我国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税收却更多服务于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因而我国税收的职能更多地体现为国家建设筹集建设资金和维护经济稳定,而作为税收三大职能之一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却长期弱化、“相对缺位”,甚至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因此,本文从总体收入差距调节、各阶层收入份额调节乃至两极化程度等多维度,测度与分析我国税收对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应对策,为我国扩内需、保民生,促和谐提供政策依据和参考。
二、税收对居民收入总体差距的调节效应测度
反映和揭示居民收入总体状况的指标通常为基尼系数、收入均等指数等,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指标的税前、税后数值的计算与比较,来揭示我国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差距状况的效应调节情况。
(一)从基尼系数的测度与比较所揭示的调节效果
采用“万分法”[1]计算比较我国城镇居民税前、税后的基尼系数,其公式为:
该计算结果与国家统计局计算公布的基尼系数比较而言,相对较小,特别是2002年以前的基尼系数较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小的较多,这可能与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税后收入”的替代指标,存在一定误差所致。但这里计算基尼系数的目的不是用来说明收入差距的大小,而是用来衡量税收对收入分配调控效应大小,替代指标对各年基尼系数带来的影响是一致的。所以,不影响对税收对收入分配调控效应的衡量与说明。
(二)从收入均等指数的测度与比较所揭示的调节效果
收入均等指数是衡量居民收入总体差距状况的重要指标,用于测量各收入组的平均收入份额离全体平均收入份额距离的总和。其计算公式[3]为:
利用我国城镇居民按等级划分人均可支配数据计算的我国城镇居民税前、税后收入均等指数如表2所示。
三、税收对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效应测度
通过税前、税后基尼系数和收入均等指数的计算和比较,表明我国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状况未能发挥有效的调控作用。通过税前、税后阿鲁哇利亚指数和高收入阶层收入份额的计算比较,可以进一步分析税收对城镇居民各阶层的收入分配调节状况。
(一)税收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效果
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效应突出地体现在对过高收入的调低效应,通常对高收入阶层占总收入份额的有效下调程度是税收对收入分配调控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用分别表示10%最高收入阶层的税前、税后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1994年以来,我国各阶层收入变化的总特点是相对于低收入群体收入份额不断减少,少数高收入群体却占有越来越多的收入份额,如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七等分统计数据计算得出,1994年我国最高10%收入组税前收入份额为16.72%,税后为16.88%,不仅没降低,反而提高了,这种逆向调节效应直到2000年以后才有所好转,如2002~2007年最高10%收入阶层收入份额经过税收征收有所下调,如表3所示,但下调的幅度太小,多数在小数点后三位才开始显现,表明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效应微弱。
(二)税收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效果
阿鲁哇利亚指数反映的是40%最低收入组人口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最高为0.4,该指数越小,表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越恶化。根据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七等级统计数据,计算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税前、税后阿鲁哇利亚指数变化情况,如表4所示。
将阿鲁哇利亚指数及其在税前税后变化状况画图可以更清晰地表明我国低收入群体收入份额的变化趋势以及税收调节作用的情况。如图1所示,1994~2001年是低收入群体收入份额持续、快速下降时期,2002年以后下降趋势有所减缓,但始终没能得到有效改善。比较税前、税后低收入阶层收入份额曲线不难看出,两者的数值大小以及变化趋势几乎完全一致,表明税收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极弱,并且2001年以前税后份额小于税前份额数值,表明税收对低收入群体调节产生了逆向调节,2002年以后有所改善,但力度有待加强。
上述结果可以看出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我国镇居民40%低收入者所占收入份额始终在30%以下。1994~2005年,4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份额持续降低,从1994年的28.39%,下降到2000年的26.58%,而2005年又进一步下降到21.66%,2006年开始有所上升,但仍低于25%。其二,税收对低收入阶层的调节效应微乎其微。比较税前、税后阿鲁哇利亚指数变化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相差十分小,说明经过税收调节,40%最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比重几乎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个别年份税后可支配收入状况比税前进一步恶化。
图1 我国城镇居民阿鲁哇利亚指数示意图
四、税收对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状况的调节效应测度
收入不良指数是指20%高收入阶层与20%低收入阶层所占收入份额之比。收入不良指数是考察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程度的指标,该指数越大表明社会收入两极化程度越强,收入分配局面越严峻。因此,多数国家关注收入不良指数的税前、税后变化与调节,以控制和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我国1994年以来高收入组收入份额快速增长,低收入组所占份额不断下降,导致收入不良指数不断上升,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没能起到有效调节作用,如表5所示,税前税后收入不良指数几乎未发生变化,并且税收对收入两极分化的调节效果在2002年以前为负效应,2002年开始产生正效应,但2007年又有所逆转。
五、主要结论分析与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分析
通过从税收对居民收入总体差距调节作用、对各阶层居民收入份额调节力度以及从居民收入两极化角度相关指标的计算与比较,对我国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应进行的多维度、多层次考察,揭示了我国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未能像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那样,税收居民基尼系数与税前基尼系数有较为明显的降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比例较税前有较大幅度下降,以及对两极化程度有明显改善等,而是总体效果弱化,并且存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逆向调节效果。具体结论与分析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从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总体状况调节效果而言,无论是从基尼系数的计算结果还是从收入均等指数计算与比较来看,税收的调节效果首先表现为十分弱化,同时还存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
1994~2000年,税后基尼系数大于税前基尼系数,说明这一时期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控不仅没有起到缩小作用,反而使差距状况进一步加剧;2002年以后,税后基尼系数开始小于税前该指数,表明税收的调控逐渐产生正效应,但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税后基尼系数又超过税前基尼系数,税收对城镇居民税收调控效应出现逆转。同时,收入均等指数的计算结果也反映同样的特点。即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总体来说效应弱化,并且存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由此说明我国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定位以及相应税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2.税收对不同阶层收入状况的调节效果,表现为未能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份额产生直接有力的调节效应,对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份额甚至存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正是由于税收对高收入阶层未能进行有效的正向调节,对低收入群体却存在某种程度的逆向调节,导致我国现行税制对各阶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缺少有的放矢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对此亟待加强。
3.从收入不良指数的计算结果比较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税前不良指数,还是税后不良指数,其变化呈现同样变化规律,即1994~2005年,收入不良指数持续扩大,2006年、2007年有所缩小,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两级分化程度从2006年开始有所缓和。但税收对两极分化的收入差距状况的调控效果,却相对复杂。从不良指数税前、税后比较看,1994~2000年,呈现负效应,2002年开始具有正效应。但到了2006年和2007年,税收对两极分化的调控又产生了负效应,即税收不仅没能使两极分化的局面改善,而且加剧了两极分化,并且变化程度明显加强,这一点在基尼系数的税前、税后变化趋势中,也有相同的特征。这表明我国现行税制以及近几年的税制改革措施的范围和种类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应弱化且不稳定,这种状况的产生与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由于税改程序复杂,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收入分配不透明、不规范等,但这只是外部环境问题。我国税收调控居民收入差距弱化、甚至“逆调节”的主要根源在于税收制度与政策功能的宏观定位问题以及税收制度不科学、不完善和不合理。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重视和强调税收制度的公平功能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多地体现为财政收集资金,为实现经济增长服务,而对税收公平分配的作用与地位未能给予明确和重视,影响了税制改革中公平原则与思路的确立与实施,进而从宏观上制约了税收对差距的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应强调税收的公平功能,保持经济增长与发展中税收公平政策的相对独立性,与其他促进效率的政策与措施互补,促进发展与和谐共存,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增长并进。
2.强化所得税的主体税地位,优化税制结构
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主要基于两个路径,一是通过税收有效调低高收入者收入;二是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足够的财力,为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改善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奠定基础。在税收制度的诸多税种中,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更为直接和有利,而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却相对不足,因此,针对目前收入差距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我国应加快税制改革进程,增加所得税比重,降低流转税比重,以切实履行我国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调控功能,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进一步实现。
3.及时开征新税种,完善税收调控体系,形成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合力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国情,及时开征缺失税种,如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尽快实施,物业税的及时开征以及证券交易税的制度筹备等等,以形成多税种相协调、主辅税种相配合的税收调控体系,使税收通过收入存量、收入流量等多种途径,从多个层面、多角度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多重、有序的调节,以有效增强税收制度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4.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突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
依据我国税收对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收入分配调节不力的现状,建议改革和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模式,由现行的分类征管模式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同时,随着收入水平的广泛提高,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避免低收入阶层进入税收调节范围,使税收切实起到对高收入阶层收入的调节作用,进而促进税收对收入两极分化状况的调节与改善。
5.加强配套措施与外部环境建设
目前一些过高收入群体游离于税收征管制度之外,主要源于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相关的税收征管外部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如娱乐界、IT业自由职业者、导游等收入来源的不可控、不透明,导致税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远远不够。因此,应注重收入制度改革,健全与完善电子化收入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环境建设,增强法律和社会舆论等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支持与维护。
收稿日期: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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