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环境与水利社区--以清代关中为例_水利论文

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中论文,共同体论文,清代论文,水利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考察的关中中部渠堰水利灌溉系统,位于渭河北岸支流流域,除一级支流泾河之外,还有冶河、清河与浊河。后三条河流依次汇合后,最后由石川河注入渭水。

引泾灌溉历史悠久、灌区广阔,从战国至唐代,在关中乃至全国颇具影响。后来灌溉面积总体呈萎缩之势。乾隆初年“拒泾引泉”——堵塞引泾洞口而专以泉水灌溉,据称灌溉面积“七万”余亩,① 清末仅“二百余顷”,② 已失去关中水利的中坚地位。上世纪30年代,随着现代引泾工程——泾惠渠的兴建,灌溉能力才大幅提高。③ 在传统引泾灌溉衰落之时,清河等引水灌溉则愈益凸显。清河亦名清峪河,由耀州南流进入三原、泾阳县,明代主要渠道有6条,毛坊渠、工尽渠、原成渠、下五渠(分为2个渠系)、木帐渠,灌溉田地千余顷。④ 清河之东为浊河,又称浊峪河,亦从耀州流入三原,上述下五渠之一与浊水“合流”者为八复渠,清代灌田“二百三十余顷”,其他5条渠道共灌田“七百余顷”;⑤ 此外浊水各渠道,康熙时据称灌溉田地200余顷。⑥ 清河之西为冶河,又称冶峪河,由淳化向南流入泾阳,两岸建有多条渠道:上王公渠、畅公渠、磨渠、下王公渠、上北泗渠、下北泗渠、仙里渠、天津渠、高门渠、广利渠、海河渠、海西渠,明清灌田在600余顷徘徊。⑦ 上世纪30年代,上述部分渠堰力图保持原有用水规则并得到地方当局的确认,然而总的灌溉面积已明显下降。⑧

近年笔者在上述灌区考察,找到若干有价值的民间文献。例如清惠渠管理局所存刘屏山:《清峪河各渠记事簿》稿本(以下简称《再稿》),是当地水利历史、现状的资料汇编,据《弁言自序》,重新抄录、编写于1929年。此簿已经标点出版,作为中法国际合作项目收入《沟洫佚闻杂录》,阅读利用十分方便。⑨ 但是底本的价值不容忽视:如《八复渠夺回三十日水碑记》碑阴《会议章程六条》,标点本仅收录4条,并注明“缺一页”,但查底本原件,碑文完整,并未缺页。⑩ 更重要的是,结合《再稿》本作者笔迹及记载内容,有助于判断笔者在当地查得的另一文献实为《再稿》之初稿(以下简称《初稿》)。(11) 对照《初稿》、《再稿》,同一篇目的部分表述存在出入,如乾隆年间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初稿》抄录全文时原本为开垦田地“不下三五顷”、私渠灌溉“不下二三十顷”,但在《再稿》中却分别变成了“不下十余顷”与“不下三十四顷”。(12) 其他资料,此不赘述。

一、学术史及水利共同体理论

关中水利向为学界所注意,相关论著较多,近年利用民间文献研究基层水利社会史呈活跃之势。就前者而言,大致分为三方面:一是水资源环境与河流水文特征研究。史念海等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本文所讨论的时期与区段只是其论述的自然延伸而非重点。(13) 二是关中水利开发史研究。黄盛璋考察了其发展重点与分布特点等,该思路为不少人所继承,且对清代的考察更为细致,不过对清、冶、浊河渠系的研究还相当薄弱。(14) 三是通论性的水利史论著,关中水利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当地新修水利志记载详细,具有参考价值。(15)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通过民间文献进行的水权、水利社会史研究:萧正洪探讨关中水权的纵向变化及其特点,认为明清时期用水权的买卖及其与地权的分离是其显著特点。(16) 魏丕信就清代引泾工程的自然社会环境、官员意识进行纵向考察,以此对“拒泾引泉”的形成等进行分析。(17) 前述中法合作项目一书的《序言》,对开展关中水利社会史研究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表述,颇具借鉴意义。

共同体的概念比较复杂,既指“原始共同组织”,也可以指资本主义以前“诸生产方式”。(18) 除了民族国家这样的大共同体外,还有所谓的小共同体——一般是指农村具有高度认同感的内聚性团体,其具体形态多样,水利共同体即其一。大陆学术界以前对大共同体的讨论集中于历史上少数民族的演化进程,近年来对小共同体的讨论渐趋热烈,而且结合与大共同体的关系来分析。在海外尤其是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半个多世纪以来,共同体长期是关注的主题之一;日本中国水利组织的开山之作出自清水盛光,而热烈讨论则在1956年由丰岛静英引起。(19)

丰岛静英以绥远、山西等地为例,阐述了“水利共同体”理论:水利设施是共同体的共有财产,而耕地则为各成员私有;灌溉用水是根据成员土地面积来平等分配,并据以分担相应的费用与义务;于是在各自田地量、用水量、夫役费用等方面形成紧密联系,即地、夫、水之间形成有机的统一。(20) 由此而引发了热烈的争论,仅日本《历史学研究》杂志即刊发了系列论文,绝大多数学者认同水利共同体这一概念。(21) 在此前后,一些研究者围绕中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实态进行具体分析,并与所谓的“乡绅”问题相联系,其中明代后期以来土地占有变化,相继有“官绅大土地所有”、乡绅是“大土地所有者”、“乡绅层的大土地所有”等观点。(22) 森田明进一步论证、阐发水利共同体理论,并用明末清初的地权集中、大土地所有来解释共同体的解体。(23)

1965年,森田明回顾了水利共同体的提出及相关讨论,对明清水利团体的共同体特征进行了概括性表述,归纳整理了水利团体的组织、机能及其与村落共同体、政治权力的关系等问题。后又据浙江、山西等地的实证研究指出:水利社会中,水利设施“为共同体所共有”;修浚所需夫役(即劳力)、资金费用是以田地面积或者说“灌溉面积来计算”,由用水户共同承担;与各自田地多少(地)相对应的用水量(水)与其所承担的相应义务(夫役人力、金钱费用)互为表里,简言之,“地、夫、钱、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之基本原理”。关于其解体的主要原因,森田明解释道:“随着明末大地主化的进展,致原为水利组织之核心的中小地主阶层没落,遂造成与既有之秩序发生矛盾、对立的情形加剧”,明末清初,由于中小地主的衰落与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引起了“地、夫之结合关系的混乱与破坏”。田地与夫役、经费之间未能统一,因而以地、夫、钱、水为基本原理的水利共同体趋于瓦解。笔者尚未见到森田明关中水利的实证研究,不过其主编的论文集中,有论者指出明清关中灌溉系统中地主的“分化”及“地主”、“佃户”在资金、劳力方面的负担,可见上述的水利共同体理论也在关中研究中得到呼应与继承。(24)

大陆学界很少探讨水利共同体,萧正洪曾提到关中中部的“水利共同体”,但“共同体的运作及其机制”并非其讨论“重点”,作者力图论证传统农民环境资源利用富有效率。钱杭考察萧山湘湖的“水利共同体”,宋代周边居民以“均包湖米”——承担被淹土地的田赋为前提使用湖水灌溉,并维护堤坝等;钱文指出,在总水量和灌溉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共同体内部依存关系可以保持,但经不起必然会发生的变动;作者触及了水利共同体的解体并强调其中的自然与社会因素,这是很有见地的,不过所关注的是共同体的建立与调整而非解体。(25)

上述森田明等所讨论的水利共同体及相关问题,逻辑分明、自成体系,具有说服力。其中将所谓的“明末清初”土地集中、大土地所有者增多作为论证水利共同体解体的基石。因此,若欲从实证与根本上对这种理论提出反思需要考察水利社会的土地占有状况。

二、关中部分地区的地权状况

本文所考察的泾河及石川河支流清河、冶河、浊河,主要流经泾阳、三原、富平等县,所以这里围绕这几县进行分析。

明清时期,泾阳县人多以经商致富,对农业经营似乎兴致不高,地方志一再称:“泾之饶,原不出于土,故民亦不甚爱土。”(26) 三原县,清代的数部县志亦找不到大土地所有者,反而称“中人之家不能逾十亩”;“卑县富户,全恃贸易,每家仅有墓田数十亩,皆给予守墓之人耕种,并不取租,只令纳粮”。(27) 清人指出,上述现象在关中较为普遍,“关中致富皆从商贾起家,其多种地者则否,富民种地无过百亩者”。(28) 富平县,清代“农百亩者不多见”;(29) 该县与渭南县的相邻地带,1949年以前民谣称:“三间一院,马房偏岸;大妇小妾,一点点年纪;顷亩田地,雇两伙计。”至今当地老农仍能吟诵,可见富户拥有的土地亦不多。实际上整个关中的地权亦较平均,已有论文加以论证,此不赘述。(30) 不过既然探讨灌溉,就需要对灌溉区的地权状况进行考察。

清代冶河高门渠,现存道光二十六年刘丝如的《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该水册根据受水时刻先后,依次记录了各田块的所有人即利夫或曰利户(31)、类别(分为上、中、下水地)、面积及受水起止时刻、受水时间。笔者对此材料进行了汇总分析,同一户名之下,若标明不同类别田地者则作为不同田块计算,如此共计田地522块,分属384户或曰所有人(含数人共有)。表1是笔者统计出的高门渠灌区地权分配状况。

表1 道光年间冶河高门渠利户及田地统计分析

田地区间利户 田地 水田类别及数量

户数及百分比(%)

田地总量及百分比(%) 下水地 中水地上水地

0-25

22759.11 2159.80015.062070.50063.30026.000

25-50 85 22.14 3081.00321.492943.423104.080

33.500

50-75 27 7.03

1584.63011.051490.37089.2605.000

75-100 13 3.39

1129.3607.88 1117.36012.0000.000

100-12510 2.60

1143.8007.98 792.100 143.200

208.500

125-1504 1.04

531.710 3.71 434.710 87.00010.000

150-1751 0.26

162.100 1.13 115.400 43.7003.000

175-2002 0.52

369.400 2.58 369.400 0.000 0.000

200-2251 0.26

220.000 1.53 220.000 0.000 0.000

225-2507 1.82

1691.11011.791681.0104.600 5.500

250-2751 0.26

253.080 1.76 253.080 0.000 0.000

275-3001 0.26

285.000 1.99 285.000 0.000 0.000

300-3250 0.00

0.000

0.00 0.000

0.000 0.000

325-3503 0.78

991.880 6.92 896.980 57.60037.300

350-3751 0.26

354.100 2.47 304.000 0.000 50.100

375-4001 0.26

383.200 2.67 383.200 0.000 0.000

合计/平均 384100.00 14340.173

100.00

13356.533

604.740

378.900

注:表中的“户”实为所有者的简称,含数户共有;田地面积单位为亩;受水时间单位按照原始表述,依次分为十进位的时、刻、分等,表中以时为单位。

该资料存在散总不符现象,笔者统计出的田地总面积为14340.173亩, 而作者刘丝如则称12096.273亩;共计受水时间与原水册所说相符(即261.656时)。

从统计可知,如果单从田地占有绝对量来说,高门渠灌区不存在所谓的大土地所有者,其中最大面积的383.2亩,为刘体乾、刘昌宗所共有。但也应看到,当地的田地占有也并非特别分散。例如25亩以下田地户达227户,占总户数的近60%,但拥有田地却不足10%;而300亩以上的5户,占总户数的1.3%,占有田地却为12.06%。如此说来统计结果与上述水利共同体瓦解之说并不矛盾。然而,水利共同体瓦解的核心是用水权利与承担义务之脱节,田地多者,其灌溉的时间理应也更长;只要其根据田地面积承担相应的修浚劳力与费用,地、夫、费、水之间的有机统一仍能保持,共同体并不会因此瓦解。问题的关键是,田地多者是否超过了其相应的用水量?这就要计算单位面积的用水时间(参下文数据)。

在冶河天津渠,笔者尚未找到清代的田地占有资料,但1949年前后,一户拥有200余亩田地即为典型,如吕家村吕福宾家,“最初有水地60亩,香6寸。曾经千方百计敲诈剥削,至解放时已发展水地240余亩,香6.6尺”。若水地60亩,用水时间为香6寸(也就是6寸香燃尽所用的时间);水地240余亩则香约为2.4尺,何以实际用水时间却达6.6尺?可见其对用水的占有或掌控超过了相应的田地量,或曰对用水量的占有不以相应的田地量为前提。这一占有不排除超经济方式,后来吕福宾被认定为“恶霸地主”而遭镇压。(32)

清河与龙洞渠灌区,亦有田地并不集中的其他证据。三原县,“邑北水程之家,每举田,益以庐舍车牛愿卸于人而莫应”;高陵县亦然,据称还更为严重。(33) 可见清代当地以水地为累,对置办田地并不积极。据上世纪30年代调查:大旱饥荒,农民逃亡、出卖田地,1934年以来,灌溉条件改善,“自耕农数目逐渐增加……自耕农已超过百分之八十六矣”。(34) 若此,当地自耕农占大多数,灌溉改善了生产条件,地权不是集中而是更加分散。

在关中中部灌区,笔者目前找到的最大田产者为王彦清,有“水地五顷叁拾伍亩”,所在渠道的渠长为罗居昇。不过属于下五渠的该渠道各利户的田地均较多(具体数据从略),且分属不同家族。(35) 在册田地均较多,说明该渠道灌溉田地并非集中于某户、某几户或者某个家族,尽管单独观察田地面积较大,但从整体而言,地权分布并不集中。

总之,各种资料反映了关中地权相对分散,上千亩的大土地所有者绝少。灌溉区亦然。

三、水利共同体理论与关中中部实证分析

(一)史实与逻辑——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反思

其一,上述灌区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地、夫、费、水之间的有机联系,因而其解体无从谈起。然而资料显示,当地的确存在这种有机联系,至少在形式上是存在的。在传统引泾灌区,宋代“计田出丁,疏渠造堰……元明至今,渠工每大兴作,皆援此例”;且有付诸实施的记载。(36) 元代规定,利户用水以其承担的义务为前提,“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给水”。(37) 明代,相关费用根据受水面积“均摊”。(38) 清河灌区:源澄渠用水规则,“仿照”龙洞渠水利章程执行;八复渠,“遇有挑修……按地亩多寡,均匀摊派”。(39) 可见灌区地、夫、费、水之间的有机联系还是比较明显的。那么是否存在下一种可能?

其二,上述灌区尚未出现地、夫、费、水之脱节,地权分散正是共同体所以稳定的前提与证据。但资料证明,当地存在地、夫、费、水之间的分离。关于地、水的脱节,龙洞渠“地自为地,而水自为水也。故买卖地时,水与地分”;源澄渠“仿照龙洞渠规例,买卖当亦如是”。(40) 乾隆年间八复渠卖水,时人抱怨道,“每月之水尽被首人卖在上游,而利夫浇田者能有几家?”地、夫、水的分离在沐涨渠表现得尤为突出,以至于“全渠利夫,不淘渠打堰,又不上堰办水。”(41) 既然上述两种可能性均不存在,那么只能是下一种情况了。

其三,上述灌区既存在地、夫、费、水之间的逻辑关联与有机联系,也出现四者之间的脱离;同时关中地权相对分散,大土地所有者绝少。两种现象并存。结合上述的水利共同体理论及相关实证研究,则说明地权集中并非是所谓水利共同体瓦解的必要条件,地权相对分散未尝不会出现地、夫、费、水之间的脱离,至少在关中中部的灌溉区是如此。

最能证伪土地集中从而破坏原有水利共同体的途径,是具体考察单位面积用水数量而非用水总量——后者不能揭示问题实质而只是一种假象。为了确保可比性,则必须以同一渠道、同一类型田地作为比较对象。在前引高门渠《水册》中,下水地最多(467块),最具代表性(约占所有田块的9成)。为节省篇幅,仅选取单位面积受水时间最多和最少的各10块田地进行比较(具体表格数据从略):单位面积受水时间最多的10处田块,面积介于2亩至50亩之间,每亩受水时间介于0.0264至0.0526时;单位面积受水时间最少的10处田块,面积介于20亩至328亩之间,每亩受水时间介于0.0091至0.0104时。单位面积受水时间最多的10处田块不是出现在该渠道面积最大的田块之中,反而出现在50亩之内,其中不足10亩者即有4户;单位面积受水时间最少的10处田块也不是出现在面积最小者之中,反而均超过了20亩,甚至包括328亩田地的刘文义一户。可见对灌溉实际权利的享用并不以各田块面积绝对数量的多少为转移。

上面是以田块而非利户田地拥有量所进行的统计分析,为了更清晰、全面地论证我们的观点,还要统计、比较拥有田地最多的与最少的10户单位面积的用水时间。从表2可见,拥有田地最多与最少10户之间单位面积受水时间的差距十分显著,前者少、后者反而更多。此又说明,拥有田地总量多少与其单位面积受水量多少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田地多者,其单位面积的受水时间并不见得就多,甚或反而有更少的倾向。除冶河灌区之外,在清河灌区,根据下五渠《乾隆四十二年正月重订地亩清册》(42) 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具体数据从略),同样可以得出单位面积用水数量的多少与各利户田地总量的多少没有对应关系。诸此统计说明,田地少者在单位面积用水方面未必吃亏,而田地多者在单位面积用水方面则未必占到便宜。

表2 道光年间冶河高门渠大、小田地所有者单位面积受水时间比较表

拥有田地最少的10户 拥有田地最多的10户

利户姓名 田地总量受水时间 单位面积 利户姓名

田地总量 受水时间 单位面积

受水时间 受水时间

王家楫 0.8

0.017 0.0213张纯仁 246.4 3.22 0.0131

玄帝堂 0.8

0.017 0.0213王翼忠 246.5 2.93 0.0119

杨九有 0.9

0.019 0.0211刘汝寿 249.753.294 0.0132

刑惟简 1 0.022 0.0220董才下 董继恩 253.083.145 0.0124

赵邦泰 1.2

0.026 0.0217张承得 285

4.07 0.0143

郑法1.2

0.026 0.0217刘文义 328

3.392 0.0103

韩光裕 1.3

0.023 0.0177文十三 328.687.229 0.0220

刘文贵 1.4

0.03 0.0214董洪义 335.2 4.704 0.0140

魏逢圣 1.4

0.03 0.0214马徐

354.1 5.59 0.0158

郗元

1.65 0.036 0.0218刘体乾 刘昌宗 383.2 5.664 0.0148

注:单位面积受水时间的单位为:时/亩。原始数据精确不统一系原资料所致。余见表1。表中董洪义335.2亩田地中含中水地57.6亩、上水地37.3亩,马徐354.1亩田地中含上水地50.1亩,余为下水地。

总之,当地对用水的占有或掌控并非以其相应的田地数量为转移。虽不能说土地买卖对水利组织的原有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可确定大土地所有并非地、夫、费、水关系松懈的必要条件。若欲明晰所谓水利共同体的解体,还必须在土地占有关系之外找原因。

(二)水利共同体的解体——以沐涨渠为中心

欲明了水利共同体的变迁过程应该从渠堰的初次兴建及用水分配来进行,即最好能找到某渠堰的最早一部水册,再根据后续资料来考察其发展变化。然而目前这一资料条件还不具备。所幸的是,个别资料流露了该方面的一些信息。如清峪河的沐涨渠,就有明代王恕、王承裕父子倡导、众人共同移堰再建、“开新渠”的相关记载。(43) 修建新的引水渠道,则需要对原有地、夫、费、水对应数额进行较大调整,方能保持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王恕移堰之后,沐涨渠根据修渠贡献分配用水,“渠开堰成之后,计工多寡,分配用水”。田地多者则必须多出劳力钱物,少者则少出。维护与修建同样,常规性疏浚实质是此前修建义务的延续。这样,就形成或保持了所谓的地、夫、费、水的有机统一。

那么这种有机统一是如何松懈或瓦解的呢?该渠原本“额工计亩,照亩定水,额时灌田”,即夫(费)、地、水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后来“灌溉不周”则出现了问题,各利户均欲用水,但水量仅能满足部分田地即部分利户,于是采取抓阄办法,抓到者方能灌溉。但这种看似公平的方式也可以说是不公平的,它使得原本大家共享的权利通过类似赌博的形式过渡给了部分人。这时地、夫(费)、水之间的关联松懈了。因水源短缺,部分人获得的紧缺资源成为他人竞相追逐的目标,出现了灌溉用水的买卖。至此,已经是森田明等人所称的水利共同体(面临)瓦解了。这一变化的起因是“灌溉不周”,即水量不能满足灌溉要求这一客观因素。同时,人为因素不容忽视,渠长就值得注意。

实际上沐涨渠最终的卖水者是渠长而非利户。渠长实行一日出银3两的出卖价格,众利户抓阄,然后再进行买卖。“抓得着者,一日出银三两,交渠长公用;如无钱,许顶于有钱之家”,利户不能享受经常性的用水权利,就不愿承担维修义务;渠长则通过卖工、卖水的方式来解决经费与修治事宜。倘若渠长将此费用全部用在渠道维护上,或情有可原,但却借机卖“工”,实质是出卖用水之权,原本的36工后来增加到了138工。共有渠道俨然成了渠长的私物,即“全渠民众生命,在渠长一人之手,利夫无权,钱归渠长”。渠道设施、水册地亩、出工费用等阙失混乱,哪里还有地、夫、费、水的有机联系呢?(44) 上文未说“灌溉不周”、 “占阄抓派”何时发生,从其他资料可知,至晚乾隆朝已经出现。

结合自然地理与渠系分布,我们发现所谓水利共同体的瓦解未必处于同一时期,这与日本学者所强调的“明末清初”是不同的。清河上的多首制引水渠道,在河水有限、引水口相距较近的情况下,各个渠道水源的保证率是不同的。沐涨渠之上已有源澄渠等多个引水口,所以该渠引水“较上各渠,倍觉其难”。(45) 这对于渠道灌溉的稳定性及水利组织的存续有重要影响。以沐涨渠之下的广惠、广济渠为例:此二渠正德年间开凿而成,(46) 万历《陕西通志》卷11《水利》还将其纳入清河的6条主要渠道,当时还发挥灌溉作用。然而雍正之前此二渠已经湮没,“广惠、广济二渠,今亦废”。(47) 可见广惠、广济二渠的存续时间大大短于引水口在其上游的其他主要渠道。而引水口又在广惠渠之下的三泉渠,开于康熙初年,乾隆中期即不能正常灌溉了。渠道的水源不能保证,有的已臻湮废,何以能保持原有地、夫、费、水之间的关系呢?1924年调查清峪河各渠水程时,工进、源澄渠尚有水册,而引水口在其下游的下五渠等则无,沐涨渠“水册、旧牍、碑记全无”。(48)

在冶河灌区,处在下游的海西、海河渠,“近代以来已日渐衰落,每当枯水之时,上游各渠拦水之后,下游很难受益”,大多只能利用洪水灌溉。上世纪40年代建成“拦洪夏灌”工程,故称“引洪渠”。(49) 可见清河上下游渠道的兴衰变迁,在冶河照样存在。

总之,地权形态不足以解释所谓水利共同体的松懈与瓦解,其解体也未必统一于明末清初时期。对于水利灌溉、水利组织的考察必须结合各地的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

四、环境、用水分配与水利共同体

(一)关中中部的自然环境、水利灌溉及水利共同体

气候、地势、地貌、地质、植被、河流的水文特征等等,是水利灌溉的自然地理基础。

关中属于大陆性半干旱季风气候,干旱比较显著,春夏连旱尤为突出,夏季降水多以暴雨形式出现。(50) 传统时期的气候记载多为描述性语言,科学观测在陕西出现是20世纪之事。(51) 笔者目前查得的关中最早、系统的观测数据出现在上世纪30年代初,可惜三原、泾阳二县仅有各月雨量及天数记载,且残缺不全,而西安的有关记录系统全面,且距离此二县不远,可以作为接近的参照数据来处理。当然30年代与清代属于不同时期,但基于气候类型、特征(当然不包括纵向变化的阶段特征)前后一致这一前提,也可以作为参照数据进行考察。经笔者结合原始数据对1932—1936年的若干指标统计分析表明:(52) 当地年降水量一般在500毫米以上,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两者之比为干旱指数),一般年份干旱指数不低于1.5,如1933、1935年分别为1.6、1.5,而1934年为2.1,1932年高达4.7。干旱指数高说明气候干燥,作物生长依赖灌溉以补给水分。水源的稳定、充足是灌溉的客观要求,对于传统水利设施更是如此。然而当地的气候特点却是降水的不稳定性,年际、年内分布极为不均。在年际方面,1933、1934年的年降水量分别为528.7、579.0毫米,而1932年仅有285.3毫米,相当于一般年份的一半左右,1935年却增至617.7毫米。年内分布的不均程度更加显著,降水集中在夏秋二季,由于季风的强弱、迟早不同,降水量的多少、雨季的早晚长短亦差异明显,如5—8月降水占全年的降水量,1933年是56.25%,1932年却达72.52%,1934年仅有37.08%。1932年10月的降水量仅有0.3毫米,1934年却高达111.9毫米。降水量分布极不均匀,决定了河流径流量的起伏不定,暴涨暴落,据张家山水文站记载,1933年泾河最大流量为9200立方米/每秒,而1954年仅有0.7立方米/每秒。(52) 这一水文特征对水利设施极为不利,对传统水利设施更甚。

当地旱、涝灾害均较突出,正常年份少,大多年份不是偏涝就是偏旱,以至涝灾、大旱,地方志也具体记载了清代比较严重的旱涝灾害,(53) 威胁到当地的水利灌溉,进而对水利组织产生影响。一方面降水少、干旱,地表径流减少,灌溉可资利用的水源随之减少,但灌溉所需水量不会减少反而更多。在此情况下,清、冶河各渠道,均争取本渠道的灌溉用水需要,加剧了对水资源的争夺,下游渠道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各渠争斗的结果,有的增加水程,有的则减少,如同治八年八复渠减少了一天水程,光绪七年失而复得。(55) 这一来一往,也关系到各渠道用水天数的增减变化,若欲保持其地、夫、费、水之统一,则必须对原有水程分配进行调整,否则就背离了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另一方面,雨多水涝,水源不成问题,但河流涨溢,山洪暴发,含沙量加大,则会冲毁渠堰,淤塞渠道,龙洞渠“拒泾引泉”正是这一背景下的无奈选择。清、冶河各渠,也会遇到渠堰再建,维修等经费人力问题,若更移引水口,还会涉及与其他渠道之间的利害关系,牵扯到本渠道的水程计算、权利分享与义务负担。诸此均与水利共同体内部的地、夫、费、水关系有关。简言之,灌溉设施客观上要求水源的稳定性与充足性,与当地降水的不稳定性、旱灾与暴雨常见,这一矛盾是关中水利灌溉所面对的基本问题,也是引发水利冲突、水利社会变迁的诱因,与水利共同体内部基本要素密切相关。

地势地貌与渠首引水方式及渠系分布方面,本区属于鄂尔多斯台向斜南部边缘褶皱带,由陕北黄土高原南端的石质山区进入关中平原北部的黄土台塬区,受构造运动与断层作用的影响,在两者交接部位形成断层,河流切穿断崖时,往往生成V形深切峡谷。(56) 泾阳口镇冶河出谷处,笔者实地考察,当地的断层与V形峡谷即十分典型。泾河等流出山谷后,形成河口冲积扇,而整个黄土台塬地势大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是理想的自流灌溉开发地带,上述灌溉渠道正是在此地域兴建的。历代引泾工程的渠首位置,南起泾阳县王桥镇的上然村北,北至泾河出谷处即今张家山拦河大坝。该段泾河右岸地势高,塬面并不平整,而左岸地势低、广阔平坦,所以历代引泾渠口、渠道均位于泾河左岸。为了保持渠首段高程,以延续自流灌溉,原有渠口湮废后,新修引水渠口必须向北即更高海拔迁移,明与清初的广惠渠,渠口已相近泾水出谷位置,从空间与当时的技术条件而言,引水口已经到达了可以到达的北界。从古至今,渠首工程采取一首制引水方式,是关中平原引泾灌溉的唯一引水渠道。由张家山向上游“峡谷长100公里,谷窄崖陡”,(57) 不具有灌溉条件,所以在引水方面也就不存在争夺河水(当然存在争夺渠水)这一问题。对于主渠道的维护修建,历史上往往动用国家直接支配的资金与夫役(后期也实行按地摊派),其他区段(俗称“民渠”)则归民间承担,清末时经费已很难落实。冶、清、浊河灌区,位置偏北且海拔高于传统引泾(包括后来全用泉水的龙洞渠)灌区,故另辟渠道进行灌溉。冶河除在口镇附近建有上王公与畅公渠外,在水磨村至云阳镇之间的河流两岸开有多条渠道;清河则在杨杜村与鲁桥镇之间河流沿岸建有数条渠道。两岸开凿多条引水渠道,显然是利用了河道两侧地势平坦并由北向南倾斜这一地理条件。(58) 这些渠道的疏浚维护基本由各渠利户内部承担, 各渠道存在单独的用水权利与维护义务关系、结成利益团体并与其他渠道相对抗,至于各渠道内部上下游之间的矛盾相对而言则处于次要地位。采取多首制引水方式,且同一河流的多个渠道引水口依次相距不远,在河水径流量偏小等情况下,上下游渠道区位上的差异就愈益明显,因争夺河水即水源而发生冲突。地势结合地质及水文条件,可以较好地分析渠道变迁及其社会影响。地势规定了河道走向与比降,河道比降与地质条件则对河流侵蚀产生重要影响,侵蚀类型与程度、气候尤其是降水则是形成雨水补给型河流水文特征的基本因子,而渠道引水口正是修建在具有一定水文特征、地质条件河道比降中的某一确定地点。泾河等流经的石质山体,岩性以石灰岩、砂页岩、石英岩为主,易风化侵蚀;地势降低进入台塬区后,黄土土质疏松,抗蚀能力低,所以侵蚀严重。(59) 战国至明代,引泾渠口逐渐由南向北移动,愈益接近泾河出谷位置,不仅工程量、难度增加,而且地势高、比降大,河水流速快,河床的下切增强,常常造成渠口与泾河水面上下相悬,不能引水,不得不另建渠口。修建之难、淤积堵塞,古人每有言及。(60) 笔者实地考察,拦河坝至张家山管理站一带河谷,仍是岩石嶙峋,河床深切,砾石散布河谷,当年狭小的引水渠口、涵洞即龙洞何以能避免淤塞呢?乾隆二年“拒泾引泉”,以避免渠道淤塞,而“为利不能及前代矣。”(61) 这一变化势必对原有水利秩序产生影响,远离引水口各县尤为明显。三原县,“泾水低,假泉以代,历泾阳八十里始入界,水势大绌,凡名田地者十不溉一”。(62) 此前三原引泾灌溉已呈衰退之势,此番更是雪上加霜,乾隆六年裁去水粮地16098亩(即改作旱地征收田赋),咸丰、同治时期近20年渠水不能到达三原,光绪年间“渠道淤塞,涓滴全无”。(63) 长期无水灌溉,水利组织、利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又如何能够保持?处于引泾灌溉末端的高陵县更甚,嘉靖时期该县“东、南、北民久不得用水,将夫役告消矣”;只有“西吴、庆丰二里者犹间或用水”。(64) 无水、夫役业已注销、地、夫、费、水之间的关系当然不存在了。

冶、清河流出峡谷后,于两岸广阔平坦处依次建有多条渠道,黄土疏松,开挖方便;但黄土渠首工程却易于崩溃冲毁,在拦水堰改变了河水流速及方向后,渠首段河床的侵蚀则发生相应变化,土质河床受到的侵蚀包括侧蚀就更为显著,对渠首工程的威胁也更大。如源澄渠,据嘉庆时期记载,康熙年间“堰又崩坏”;乾隆十六年河水冲毁渠岸数十丈;嘉庆二年“堰口一水成潭,不能摆堰”。再建堰渠,旧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会出现相应变化。洪武年间,源澄渠即因“河水冲崩渠口”,移堰于第五氏村北,渠首占用了第五氏土地,只好将“初九日行程水割于五家”。据称这次变更导致买卖渠水,第五氏灌溉用水有余,“水积无用,不卖何为?”从而打乱了原有的用水秩序。乾隆中后期该渠又买地修渠,“仅行水三五年”,又被冲毁,发挥作用时间不长,却给各利户增添了更多负担。(65) 另外,渠首重建、位置变更,也会导致相近渠道之间关系的变化。如工进渠,原本取水口在源澄渠之下,因河道侵蚀,渠首崩溃,不能引水,后经官方处断,移堰于源澄渠之上,从而在引用河水方面取得区位优势,甚至“灌田而外,卖水渔利”。(66) 诸此说明,利户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部分买卖水行为,以及渠道之间的关系变化,其直接原因是渠堰的移动与再建。后者又与各河流的自然环境、土地开发密切相关。

(二)上游人口、用水与下游渠堰灌溉

明代中期的清河河谷,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清谷烟雨”是三原八景之一。部分水源涵养区植被较好,如冶河与清河之间的嵯峨山,嘉靖时期仍是“秀拔苍翠”。(67) 但至清代,在清河上游的耀州,道光初年记载,“山后一带多半客民,每遇获麦耕田,均顾(雇)觅闲人,名曰‘塘匠’”,即有不少移民迁入,开垦山地,种植粮食作物;与耀州相邻的同官,“山头地角有不成片段者,本地人不知开垦,多为客民所佃,近来已无余地矣”。(68) 足见这一带的移民垦殖在道光之前已经开始,否则不会开垦得几无余地。泾阳、三原北部山塬河谷,自然条件优于耀州、同官,开垦力度更大、为时更早。黄土土质疏松,易于侵蚀,保护植被以遏制水土流失唯恐不及,遑论山坡地段大肆开垦。水源涵养区、河流上游植被破坏后,必然增加了河水含沙量与暴雨之后的洪峰高度,对下游的水利设施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上游移民迁入、开垦田地,用水量亦随之增多。乾隆时期岳翰屏记载:“沿河一带上下游,私渠横开,不下十余道,所浇田亩,不下二三十顷。”若遇干旱,上游霸占拦截,“点滴不得下流”。(69) 清末民初的刘屏山写到:自杨家河至杨杜村,清河沿岸“以旱作水者,不下五六十顷”,拦截了大量河水,严重影响了下游工进等渠的灌溉及民众生计。(70) 根据水册记载,各利户的用水时间、起止是明确的,当上游“点滴不得下流”时,或者只要渠道某一用水时段无水可灌时,则水册上所规定的用水秩序就无法落实。(71) 距引水渠口距离最远的一些田地无法灌溉,清中期源澄渠的太和斗,“地远而水微,久不能灌,上堵(即斗)有地者提灌之,今则尽成水粮旱地”。(72) 所谓“私渠”所浇田地,有灌溉之实,却不承担相应的水地(即较多)田赋,仍以旱地纳粮;这里的“水粮旱地”则相反,实已无法灌溉,还得交纳更多田赋。当利户提供了相应义务即夫、费,却未相应地取得用水权利时,地、夫、费、水之间的对立统一又怎能保持呢?当利户无法灌溉还得承担“水粮”田赋、提供相应的修浚义务时,谁会心甘情愿呢?

上游移民不仅开辟农田,而且种植需水量极大的水稻,岳翰屏写到:“湖广人入北山务农者,凡遇沟水、泉水入河者,莫不阻截以务稻田。”从而增加了用水量、减少了清河水源补给,造成下游渠道更加用水困难,“所以冬水还能使用,入夏则非费钱不行,犹有费钱而点水不见者,如此艰难,人何贵有此水地哉?”(73) 水册中的田地常常得不到灌溉,地、夫、费、水之间的关系又如何能够保持呢?这样的“水地”又有什么值得珍视的呢?

在冶河流域,据刘屏山记载,上王公渠以北即淳化县地界,“夹河两岸,多植稻田”,且“相沿已久”。(74) 可见清河上游出现的擅开渠道、种植水稻并非孤立现象。在传统引泾渠口之上数十公里,河谷狭深,水流湍急,不具备开垦条件,所以私自拦水灌溉几不存在,而龙洞渠专用泉水之后,与引用泾水更无直接关系,所以在该方面,传统引泾灌区与清、冶河迥然不同。当然下游用水紧张也与其他因素有关,如浊峪河“原先水量较大,灌田亩数尚多,后因各泉湮塞,水量减少”。(75) 如此则对原有水利组织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基层灌溉用水的登记管理与水利共同体

管理本渠事务者为渠长,负责渠道维修、分配用水、掌管水册。渠长之下则有分渠长、督工、小甲、夫头等名目,“大都为世袭制”。(76) 水册本为登录各利户水程的文本,水程反映了利户的用水权益及数量;水程多少正与各户承担的维修义务相对应。因此,水册正是文本中地、夫、费、水相统一的凭证。渠堰建成之初,地、夫、费、水之间是统一的,随着田地买卖变动、或者某些田地长期不能灌溉时,就要求水册登录及时调整,以便文本与实际相符。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呢?当地一般人是否知道水册的编制原则与方法呢?

从各种程序、文本较为完备的源澄渠来看,水册并非经常编造,乾隆十六年造册之后,至嘉庆年间方才造册,道光二十年再次编纂水册,此后“已近百年矣,而无人以造新册”。(77) 旧水册所载不符实际,但别无所据,只好继续使用。而新编水册亦未必与事实相符,如道光源澄渠水册序言讲到,尽管太和斗“始终不能灌田”,其他亦有“不灌之田”,但原来的用水时间、斗门渠道仍在,造册之时,仍将其包括在内。(78) 此举当然有其道理,时下虽不能灌溉,却是对以前灌溉权益的认定与延续,只是不能兑现罢了;但另一方面,不能灌溉的田地登录水册、占据用水时间、则水册的记载与实际不符。水册由渠长保管,需要其掌握各种变化,要求其处事公正。然而即使管理较好的源澄渠,嘉庆年间,渠长张碗,因欠岳世兴银两,“将三十一日公水,当于堰口伍家麦苋溜。”(79) 该日水程本为全渠所有,这里俨然作为渠长的私产予以出当。

水册的编制原则时人亦知之甚少,“册不常造,知其道者恒少”。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对旧有田地、利夫与“开”、“收”即去除、新收了如指掌、计算清楚,然后才能按比例分配水程。本来一条渠道的总水程等于各利户水程(含行程)之和,但水册中却每每不相一致。例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就存在散总不符。在清河灌区,源澄渠也存在“浮而不实”,并采取“遁香”或称“消香”的方法予以消除,即以消减香的长度来缩减众利户的用水时间,从而在总量上抵消全渠所短少的水程,实为以牺牲众利户的用水权益来维持系统内部表面上的用水公平,且“点消香”时渠长又左右其手。水册亦很难得到切实执行,“虽有旧规遵守,然混赖之处亦多”。(80) 在“混赖”中,占便宜的恐怕不会是普通百姓。

豪强恶霸把持水资源,渠道管理者牟取私利。在传统引泾灌区:前文所说的高陵县无法灌溉、夫役注销,势豪奸猾作梗也是重要原因,“县东、南、北民被豪猾扰告,不获用水,遂并夫役告消。”(81) 注销夫役,即官方认可地、夫、费、水关系之破裂,原有的所谓水利共同体自然受到侵蚀。清河灌区:除上述沐涨渠长出卖渠水、源澄渠长出当渠水之外,八复渠管理者通同作弊,甚至主管水利的三原县丞袁某亦“卖水弄钱”。(82)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有权势者借种树之名,在清河上游拦截河水,下游百姓束手无策。下五渠东里堡,“屡次恃势霸截八复渠水浇地”。(83) 冶河灌区:道光年间刘丝如《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序》写到:“或水主软弱,已过时候而不准接水者;或未浇灌至时而打闹强夺者。”乾隆年间刘丝如祖父即被“无赖”霸占水程。河水作为公共资源,在现实生活中权限模糊,如前述冶河淳化县地界,开渠种稻,作为官员“津贴”,下游的泾阳县各渠对此却无可奈何。(84) 上述现象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有调查指出,当地“用水经常被地痞、流氓、恶霸、豪绅把持操纵,私自霸水或卖水”,普遍百姓深受其害。(85)

以前学界多从经济如地权方面进行分析,但是,对于水源短缺的关中来说,恐怕对水资源的掌控比对土地的占有更为有利与关键。只有结合区域环境特征与地域社会传统,方能对水利灌溉、组织及其变迁作出合理的解释。

五、余论

森田明等水利共同体论者认为,明末清初由于中小地主的衰落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86) 导致原有水利设施的荒废与水利组织的瓦解,地、夫、费、水的分离即所谓水利共同体的解体是大土地所有发展的结果。本研究认为,土地买卖对这一分离或许有一定的促成作用,但地权的分散未尝不会出现这种分离,水利共同体的解体也未必统一于明末清初时期。水利组织包括水利共同体的变化,其背后存在一些根本性的机制问题。

(一)灌溉设施要求水源的相对稳定性与河流径流量的不稳定性。关中降水年际、年内分布极为不均,造成以此作为水源补给的河流径流量的起伏不定、暴涨暴落。降水增多,河流径流量增加、水源充足,含沙量随之加大,侵蚀增强,水利设施更易遭到破坏,修浚以至重建一再成为当地渠堰灌溉面临的问题,这就涉及水利共同体内部的权利与义务,或维持、或调整以至重新确立,不能再建则原有水利组织就会自行解体。降水过少则水源不足,当地干旱指数高,降水越少灌溉需求反而越大,从而加剧了渠道内部及各渠道之间在用水方面的矛盾。起初往往是距引水口最远的那些田块无法灌溉,共同体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最易出现脱离。若不少利户、田块长期不能灌溉,水利共同体就难以维系。

(二)水资源在所有权方面的公共性、模糊性与使用权方面的排他性、明确性。(87) 河流作为公共资源,在流域之内人们都可以主张对其使用权利。这是各地竞相占用河水的逻辑依据。只要当时不对既有渠道用水产生明显影响,官方就不会制止甚且还会支持新渠道的兴建,然而当时没有影响不等于此后亦无影响。一旦建立了灌溉渠道之后,其对河水的使用则是明确的、排他的,进入甲渠道的水就不会为乙渠道所利用,反之亦然。某一时刻、区段河道的总水量是固定的,在此范围内各渠道的用水就会此消彼长、休戚相关。水源充足时,或可满足各渠道的灌溉需要。但当地水资源紧缺,上游移民开发或是降水偏少还会加剧用水紧张与不足。不足的程度则会相应地作用于原有水利共同体并引起连锁反应。

(三)各渠道用水逻辑上的均衡性与上下游渠道区位上的差异性。历史上邻近渠道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达成妥协,以求用水均衡、利益均沾。然而在水源紧缺的情况下,上游比下游渠道在用水方面具有区位优势,水源相对更有保障;下游渠道则相反,处于劣势,对水源缺乏更为敏感。概因如此,上下游渠道之间的争水冲突更为突出;下游渠道水利共同体的解体也较早(如沐涨渠),或是灌溉、水利组织存续的时期也较短(如广济渠等)。传统引泾灌溉属于一首制引水方式,区位优劣体现在其中的各支渠之间,历史上也是距引水口最远的那些渠道最先无法灌溉,“夫役”注销,水利共同体最早在这些区域受到侵蚀。

(四)从共同体这一系统的内外来分析。首先,在共同体内部,各个共同体成员的责权分明与整个系统总体上的混淆不清。各利户的田地、用水均登录于水册之上,据此所承担的义务也是明确的,然而整个水册的田亩、用水却往往散总不符。共同体内部交易的即时性与水册登录的滞后性等等,一般利户只知自己田亩水程,对于整个渠道则甚茫然,亦不知水册的编纂原理与计算方式,管理者有了可乘之机。渠长等原本只有行使管理之权,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将管理权混同于处分权以至所有权。其次,结合系统外部观察,共同体内部的责权关系在逻辑上是基于经济的,即各利户的田地、用水与承担的经费、人力是相辅相成的,这意味着拥有更多的用水权利则会相应地承担更多的维护义务,还要向国家交纳更多的田赋(即“水粮”)。因此,若欲以较少的义务而获得较多利益的话,打破这一游戏规则即不以经济方式占有水资源便是终南捷径。明末泾阳人王徵曾记载了当地势要霸占水源,管水者卖水渔利,“富家”也成为被盘剥对象。(88) 灌溉用水作为重要资源,对水资源的掌控实际上比对土地的占有更为有利与关键。前引《清峪河五渠张务常受水时刻地亩清册》,其中有名有姓的渠长计有3位——邢玉连、罗居昇与李大新, 然而莫说在各自所辖渠道,甚至整个《清册》中都不见其作为利户的记载,在所有邢、罗、李三姓中,拥有田地最多者亦不过50余亩。由此来看,这些人成为水利管理者或者说对水资源的掌控并非以其占有(大量)田地为前提。

由于森田明等人的结论是根据山西等地的实证研究得出的,所以本文并不足以全面否定、而且笔者也无意否定其实证研究,若此则需付诸汾河等流域的实证分析。不过,对关中水利的实证研究足以反思水利共同体理论,从而也会关涉到“乡绅统治”、“乡绅土地所有制”等重大问题,或可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分析提供新的解释线索与分析案例。

注释:

① 唐仲冕:《重修龙洞渠碑》,道光二年六月,此碑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 蒋湘南:《后泾渠志》卷1《泾渠原始·龙洞渠之始》,1925年重刊本,第6页a—b。

② 杨虎城:《泾惠渠颂并序》,1935年12月,此碑现存泾阳县王桥镇社树分水闸李仪祉墓园。

③ 中国水利工程学会:《李仪祉先生纪念碑》,1941年3月8日,此碑现存李仪祉墓园。叶遇春主编《泾惠渠志》,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16—122页。

④ 成化《重修三原志》卷1《地理志·渠》,第15页b—16页b。

⑤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57《水利一·三原县》引《旧志》,1932年刊本,第23页b—24页a。按:各种文本对上述渠道有不同写法,如工尽又作工进、原成又作源澄等等,本文对此暂不区分,仅根据情况方便使用;其他渠道同。

⑥ 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水利》引康熙《三原县志》,光绪六年刊本,第21页b。

⑦ 宣统《泾阳县志》卷4《水利志》引《石门庙碑》,宣统三年刊本,第13页a—b。雍正《陕西通志》卷39《水利一·泾阳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页a—b。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57《水利一·泾阳县》引《旧志》,第22页b。

⑧ 乾隆《泾阳县(葛)志》卷4《水利志》,乾隆四十三年刊本,第1页a。王虚白:《呈奉核准规定整顿清浊峪河水利简章》,1936年1月;李协(李仪祉):《陕西省水利局训令》字第179号,1936年3月22日,清惠渠管理局档案,编号:灌01—3。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处:《陕西省水利概况》,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第447页。

⑨ 白尔恒、蓝克利、魏丕信编《沟洫佚闻录》,中华书局,2003年,第49—140页。

⑩ 《沟洫佚闻录》,第125—126、107—108页。刘屏山:《再稿》,第274、232—236页。

(11) 该初稿原封面题有《水利局/会通行简章/规则》字样,无序,长约19.5公分,宽约20公分,共114页。

(12) 刘屏山:《初稿》,第23—24页;《再稿》,第174页。本文所用民间文献稿本均无页码,文中所署为后人添盖页码。

(13) 史念海:《河山集》二集(三联书店,1981年)、《黄河流域诸河流的演变与治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等等。新近出版的王元林《泾洛流域自然环境变迁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对清代部分已明显加强。

(14) 黄盛璋:《历史地理论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耿占军:《清代陕西农业地理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4—70页;桑亚戈:《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看清代中叶陕西省河渠水利的时空特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第2期;萧正洪:《环境与技术——清代中国西部地区的农业技术地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6—33页;李令福:《关中水利开发与环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05—316页。

(15) 通论性水利史著作此不赘引。新修水利志如《泾阳水利志》,送审油印稿,1989年;前揭《泾惠渠志》;《咸阳市水利志》,内部印刷,1995年;《陕西省志·水利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

(16) 萧正洪:《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7) Pierre-Etienne Will,Clear Water versus Muddy Water:The Zheng- Bai Irrigation System of Shaanxi Province in the Later- Imperial Period.Edited by Mark Elvin & Liu Ts'ui- jung.Sediments of Time:Enviroment and Society in Chinese History.Camg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283—343.

(18) 大塚义雄:《共同体的基础理论》,于嘉云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年,第4页,并参《译者说明》。

(19) Mark Elvin (伊懋可),Introduction.Edited by Mark Elvin,etc.Japanese Studies on the History of Water Control in China:A Selected Bibliography.The Institute of Advanced Studies,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Canberra.With Centre for East Asian Cultural Studies for Unesco,The Toyo Bunko,Tokyo,1994,pp.3—35.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5—196页。

(20) 丰岛静英:《中国西北部における水利共同体につぃて》,《历史学研究》第201号,1956年,第23—35页。

(21) 这些论文此不赘列,可参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亚纪书房,1974年,第4—9页。

(22) 佐伯有一:《明末の董氏の变——所谓“奴变”の性格に关连して》,原载《东洋史研究》第16卷第1号,1957年,此据栾成显翻译本,《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中华书局,1993年,第304—340页;小山正明:《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とくに江南デルタ地带を中心にして》,《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第1028—1057页(1957年)、第67编第1号第50—72页(1958年)连载;安野省三:《明末清初扬子江中流域の大土地所有に关する一考察——湖北汉川县萧尧寀の场合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学报》第44卷第3号,1961年,第61—88页。

(23) 从地权变化来解释水利共同体在日本学界具有学术传统,此前的今堀诚二即为代表人物之一(参伊懋可前揭书)。另外,水利组织及其变化还有其他解释路径,如用水权的商品化,里甲制、水利惯例、修治负担方式如“业食佃力”等。参丰岛静英前揭文;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东洋史研究》第39卷第1号,1980年,第118—155页。

(24) 森田明:《明清时代の水利团体——その共同体的性格につぃて》,《历史教育》第13卷第9号,1965年,第32—37页;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3—13、171—206页;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第3—41、341—405页; 松田吉郎:《明清时代陕西泾水流域の水利灌溉システム》,森田明主编《中国水利史の研究》,国书刊行会,1995年,第363—394页。

(25) 萧正洪:《传统农民与环境理性——以黄土高原地区传统农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为例》,《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钱杭:《“均包湖米”:湘湖水利共同体的制度基础》,《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6) 康熙《泾阳县志》卷3《贡赋志》,康熙九年刊本;道光《泾阳县志》卷4《食货略》,道光二十九年刊本。

(27) 乾隆《三原县(刘)志》卷1《地理志》,乾隆四十八年刊本;光绪《三原县志》卷8《杂记》,第14页b。

(28) 张鹏飞:《关中水利议》(不分卷),关中丛书本,第12页a。

(29) 乾隆《富平县(乔)志》卷3《乡甲》,乾隆五年刊本。

(30) 秦晖:《“关中模式”的社会历史渊源:清初至民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钞晓鸿:《传统商人与区域社会的整合——以明清“陕西商人”与关中社会为例》,《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1) 利夫即水册中登录的灌溉成员,龙洞渠又称作利户,本文不作区分。水册中的田地是纳入灌溉系统、有权灌溉的田块。

(32) 《冶峪河小型水利调查报告》,1951年10月,《沟洫佚闻杂录》,第161页。

(33) 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水利》引康熙县志,第22页a;光绪《高陵县续志》卷1《地理志渠堰附》,光绪十年刊本,第10页b。“水程”是指利户的用水时间,在此为有权灌溉或拥有水田之意。

(34) 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处:《陕西省水利概况》,第293页。

(35) 《清峪河五渠张务常受水时刻地亩清册》,1915年10月15日造册,此据“三原水利协会照老册子抄录”本,清惠渠管理局档案,编号:01—5,第353—354页。

(36) 蒋湘南:《后泾渠志》卷1《泾渠原始》,第9页a;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水利》,第14页b。

(37) 李好文:《长安志图》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8页a。

(38) 《抚院明文》,天启四年,此碑现存泾阳县王桥镇西北泾惠渠首碑廊。

(39) 刘屏山:《再稿·清峪河源澄渠记》,第135页;刘屏山:《再稿·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第231页。

(40) 刘屏山:《再稿》,第289页(无标题);《沟洫佚闻杂录》(第133页)将其概括为《当水之规》,甚妥。

(41) 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刘屏山:《初稿》,第19页;刘屏山:《再稿·沐涨渠始末记》,第291页。

(42) 《乾隆四十二年正月重订地亩清册》,抄件,三原水利协会抄录本,现存清惠渠管理局。

(43) 嘉靖《重修三原志》卷1《地理志·河》,第14页a。

(44) 以上均见刘屏山《再稿·沐涨渠始末记》,第291—292页。

(45) 周心安:《沐涨渠记》,刘屏山:《再稿》,第219页。

(46) 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及刘屏山注,刘屏山:《初稿》,第21页。

(47) 雍正《陕西通志》卷39《水利一·泾阳县》引《县志》,第118页a。

(48) 周心安:《沐涨渠记》及刘屏山题记,刘屏山:《再稿》,第219—222页。

(49) 《泾阳水利志》上册,第173—174页。

(50) 余汉章:《陕西水文》,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第6、27页。

(51) 1918年高陵县通远坊雨量站为陕西最早的雨量观测站(《陕西省志·水利志》第29页),泾惠渠建成后,也于1932年建立雨量、气温观测设施(《泾惠渠志》第220页)。

(52) 原始数据取自《陕西省水利概况》,第27—36页,此取笔者计算所得。

(53) 叶遇春主编《泾惠渠志》,第2页。

(54) 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第326—331页;宣统《泾阳县志》卷2《地理下·祥异》,第10页a—12页b;光绪《三原县志》卷8《杂记》,第12页b—14页a。

(55) 焦云龙、屠兆麟:《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光绪七年四月,刘屏山:《再稿》,第228页。

(56) 聂树人:《陕西自然地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34、40页。(57) 余汉章:《陕西水文》,第284页。

(58) 宣统《泾阳县志》卷4《水利志》,第12页a—13页a;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水利》,第20页a—b;《泾阳水利志》上册,第158—166页;下册,第1—7页。

(59) 聂树人:《陕西自然地理》,第168、256—257页;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渭河研究组:《渭河下游河流地貌》,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83、101页。

(60) 宫耀亮:《龙洞渠不能更引泾河议》,民国《续修醴泉县志稿》卷13《艺文二》,1935年铅印本,第40页b。

(61) 蒋湘南:《后泾渠志》卷1《泾渠原始》,第6页a—b。

(62) 熊士伯:《泾水议》引《三原县志》,光绪《高陵县续志》卷1《地理志渠堰附》,第10页b。

(63) 光绪《三原县新志》卷3《田赋·水利》,第11页b、19页a—b。

(64) 光绪《高陵县续志》卷1《地理志渠堰附》,第12页b; 嘉靖《高陵县志》卷1《地理》,嘉靖二十年刊本,第9页a。

(65) 岳翰屏:《源澄渠始末考证记事》,刘屏山:《初稿》,第61—70页。

(66) 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刘屏山:《初稿》,第16—17页。

(67) 嘉靖《重修三原志》卷9《词瀚·诗》,第5页a;嘉靖《重修三原志》卷1《地理志·山》,第12页b。

(68) 卢坤:《秦疆治略·耀州》、《秦疆治略·同官》,清刻本,第18页a、17页a。

(69) 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刘屏山:《初稿》及刘屏山题记,第23—25页。

(70) 刘屏山:《再稿·清峪河流毛坊渠及各私渠记》,第276页。

(71) 有些水册即使没有具体到各利户,但至少各个斗渠的起止时刻是明确的。《公(工)进渠水册》,泾阳县清惠渠管理局档案,编号:灌01—4;周心安:《沐涨渠记》,刘屏山:《再稿》,第219—221页。

(72) 岳翰屏:《源澄渠各堵所浇村堡行程定例》,刘屏山:《再稿》,第51页。

(73) 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源澄渠始末考证记事》,刘屏山:《初稿》,第24页、《再稿》,第70—71页。

(74) 刘屏山:《再稿:冶峪河渠云阳镇设立水利局记》眉注,第274页。

(75) 陕西政治视察所:《陕西各县政治视察汇刊》卷2《三原县》,1924年刊行,第13页a。

(76) 《冶峪河小型水利调查报告》,1951年10月,《沟洫佚闻杂录》,第159—161页。

(77) 刘屏山:《再稿·清峪河源澄渠水册序》刘屏山题记,第204页。

(78) 《清峪河西岸源澄渠水册序》,即道光二十年水册序言,刘屏山:《初稿》,第40—41页。

(79) 岳翰屏:《源澄渠始末考证记事》,刘屏山:《初稿》,第60页。

(80) 刘屏山:《再稿·清峪河渠点香记时说》,第283—285页。

(81) 嘉靖《高陵县志》卷1《地理》,第9页a。

(82) 岳翰屏:《清峪河各渠始末记》,刘屏山:《初稿》,第20—21页。

(83) 李协:《呈陕西省政府》,1937年3月17日,《陕西水利季报》第2卷第1期,1937年。

(84) 刘屏山:《再稿·冶峪河渠云阳镇设立水利局记》眉注,第274页。

(85) 《冶峪河小型水利调查报告》,1951年10月,《沟洫佚闻杂录》,第159—161页。

(86) 日本学术界广泛流行的观点,是把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规定为乡绅的土地所有制。对此也有人(如森正夫)提出质疑。山根幸夫编《中国史研究入门》,田人隆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494、508—509页。

(87) 赵世瑜对山西的研究亦有相似的观点,见氏著《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88) 了一道人(王徵):《河渠叹》,《三原县志·文献辑存》,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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