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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西方学者的私有化概念核心是资产或服务功能、所有权、控制权或收益权从政府部门向私人及非国有部门的转移;私有化在我国应指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转移到个人手中;一些国家的私有化实践证明,私有化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国的基本国策及现实都决定我国不能实行大规模私有化政策。
关键词 私有化 非国有化 私有化政策
私有化是苏联、东欧等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它又成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无法回避、必须正视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已经触及这一问题,理论界也出现有关讨论。私有化问题无疑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产生影响,对于这一重大问题人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私有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私有化一般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并没有进行比较深入地研究,所以,在我国现有自行编著的经济学辞典和百科全书经济学卷中,见不到有关私有化的完整定义和详细论述。就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私有制作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但对私有化却鲜有明确、深入地阐述。应当说,私有化并不等于私有制,西方学者对私有化的研究是本世纪中叶以后的事。私有化,英文是Privatization, 最先出现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通常是作为国有化一词的相对概念而被人们使用的,而作为明确的概念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二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国有化浪潮。战后第一个十年国有企业运行最佳,第二个十年则运行状况欠佳,普遍引起争议;70—8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了私有化浪潮,并且波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最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卷入其中。在这期间,西方学者对私有化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出现了大批专著。
西方学者的私有化概念核心是资产或服务功能、所有权、控制权或收益权从政府部门向私人及非国有部门的转移。例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此定义为:“私有化,即资产或服务功能从共有制到私人拥有或控制的转移。”〔1〕还有学者认为, “分析性的正确的私有化定义包括所有权和(或)生产性资产及其配置和定价的控制权,以及由其产生的剩余利润流量的收益权从公有部门到私有部门的转移。”〔2〕这一定义把国有企业的主要控制权和受益权的转移也视为私有化,那么在实践中,私有化不仅包括国家全部或部分出售资产,还包括国有企业按照租约合同的安排将资产转化给私有部门或个人,签订管理合同、承包制以及BOT方式等。 这种定义将一系列“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视为私有化。
与此相类似,另有学者认为“私有化意味着在各种(经济)活动和资产所有权方面降低政府的作用而提高私有部门的作用,在实践中,私有化可以包括‘减轻负荷’或剥离,私有部门的市场机制对预算安排的公有部门活动的替代,诸如消费者合作社、合作生产、各种结构的公私合营、国家管理合同,诸如公用事业由私人供给的垄断专营权、使用者费用、租借——购买协定、直到旨在刺激私有部门投资的减税。”〔 3〕
可见,西方经济学者关于私有化的定义相当宽泛,这与西方社会制度、经济环境和现实需要是相适应的。如果用这些定义来考察我国企业改革,那么以下这些行为皆属于私有化:将小型和部分中型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私有部门,使其产权转移;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将50%以上的股份卖给私人持股者(即国有股上市);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的转移,如企业承包、租赁;BOT方式; 市场机制取代政府部门的活动〔4〕,等等。
私有化属于西方经济学范畴,而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是大相径庭的,更不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改革实践。如果按照西方人关于私有化的定义,我国从改革伊始就进行私有化了,而“深化改革”则容易使人联想到是进一步私有化。这是很荒谬的,因为直到目前我国还是坚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四项基原则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换句话说,我国并没有出现私有化所能导致的一系列后果。
我国与西方国家不仅有着根本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且有着形式和内容迥异的文化传统和思维习惯,因此我们不能盲从西方人的观点,而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具体国情,对私有化进行分析说明。
西方学者都认为,生产资料的产权只有两种属性:非公即私,非私即公,而且把“私”定义为“非公的、非国有的”,这与其语言习惯是一致的。在英文里,private含义较多,有“私人的、个人的、 民间的、非公开的”等,Privatization则有“私有化、非国有化”等含义, 在西方经济文献中,Privatization 与“非国有化”往往是作为同义词而出现。而且,“私有权、私有物品、私有制”以及与此相关的概念在西方社会普遍受到法律和伦理道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我认为,我国的情况则与此不同,在我国,“私”首先指“个人的”,且多含贬义,被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所贬斥。可见,“私有化”与Privatization 尽管可以互译,但在含义上并不一致。对于私有化这一概念,我们不仅要看到其直接后果——私有制与马克思主义直接相悖,还要注意到我国人民的感情认同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连贯性。如果我们也把私有化等同于非国有化,将不利于中国的深化改革。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对“私有化”有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公有并不等于国有,我国目前除了国有制之外,公有制还有其他的具体实现形式〔5〕。在公私之外,还有一些非公非私的经济形式存在。 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非私有现象,其中有不少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国家控股股份公司、乡镇企业等。其次,私有化有程度之分。国家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量化到“真正的有血有肉的个人”,这是完全的私有化;国家把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给个人,这是部分私有化。私有化的程度不同,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效率的影响也不同。当今世界已不存在完全的私有制社会,完全私有化已无必要也不可行,部分私有化则有助于市场经济有效运行。
通过以上所述,笔者认为,私有化在我国是指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转移到个人手中。如上述,私有化分为部分私有化和完全私有化,在一定的量的限度之内,部分私有化是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的,但是一旦私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公有制退居其次以至于无,那么就是完全私有化了。
从这个概念出发,如果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从国家转移到个人手中,是私有化;如果其他的非国有经济包括股份制经济的所有权转移到个人手中(股份制企业50%以上的股份转移到私人手中),也是私有化。此外,有些改革措施如承包、租赁、国有民营、股份改组等,就不能说是私有化;以市场机制取代政府部门的活动,也不是私有化。应该看到,我国已经进行的经济改革,是对传统的僵化的计划体制的扬弃,也是对传统的某些教条的观念的突破,许多措施自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概念认定。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不应说是私有化。
二、私有化是经济改革的“灵丹妙药”吗?
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一度十分迷信私有化,认为私有化是经济转轨时期国家经济改革的灵丹妙药,例如科尔内、里普顿以及萨克斯等人坚持全盘、彻底地私有化,除了把国有资产产权从国家转移到“真正有血有肉的私人”手中,其他改革措施,包括企业自治、合作制、地方国营以及股份公司、资本市场和股票交易等,都被宣告无效,他们甚至排斥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机构持股,认为那是“社会主义的病毒”。这些人营造了一种私有化的神话,现在是打破这种神话的时候了。
让我们先看一下西方国家为什么要私有化。西方国家从70年代起掀起私有化浪潮,是由于国有企业历经四十多年的发展,运行欠佳,效益走向下降,消费者开始抱怨大型国有企业在规模、权力、对顾客态度等方面同某些私营公司没有什么两样。右翼政党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攻击国有企业壮大了工会力量,形成国有企业和工会的双边垄断,侵犯了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其政治原因在于,右翼政党借此来削弱公共部门中工会的力量和更广泛地推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可见,西方国家的私有化是由其社会制度决定的,国有企业改革除了私有化,没有别的路可走,这也是为其意识形态服务的。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存有许多国有企业,他们自己在搞国有化、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却一再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私有化、私有化、再私有化”,这其中是有非经济目的的。正如罗马尼亚《经济论坛》(1995.5.17 )载文指出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里,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私有企业因亏损而宣布破产……事实上,许多现代化的大型国有企业都是经营得非常成功的……私有化本身不会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休克疗法”,其主要措施即为私有化。那么,其结果又如何呢?
私有化的结果未能如某些人的意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3年人文发展报告》说:“私有化并非灵丹妙药”。上引罗马尼亚《经济论坛》同文指出:“过高地期望私有化能带来奇迹是东欧国家所犯的新的错误。人们不该指望只要进行私有化就可保证让国家走出危机”。众所周知的事实表明,私有化决非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保证和唯一可选的良策,这一点,许多西方学者也有认同。与西方国家私有化作了比较之后,经济学家福格森提出东欧国家不具备私有化的十个先决条件;另一著名学者哈尔则列出了十条以上。〔6〕
我国十几年的经济改革在事实上已经打破了私有化的神话,因为,第一,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即便是西方国家也自叹弗如;第二,我国迅猛发展的乡镇企业对私有化甚至是小企业的私有化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所以,尽管很多人千方百计论证私有化的种种好处,但这些理由在现实面前显得多么苍白无力。我国经济改革不能走全盘私有化的道路。
综上所述,私有化不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唯一有效途径,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灵丹妙药。我们应该认识到私有化的不足与弊端,警惕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私有化倾向。
三、我国不能搞大规模的私有化
大规模的私有化会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策,失去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近几年来,中国私营经济迅猛发展〔7〕, 如果国有企业大规模地变为私营企业,会迅速地壮大私营经济的规模,破坏“公有制占主体”的战略构想,促使中国早日生成一个资产阶级,从而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与私有化伴随的逐利行为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促使人们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引发和加剧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与环境污染。而防止贫富分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内容之一;环境污染则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
在我国,大规模地私有化,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新兴的资产阶级一旦形成强大的共同的利益要求,将会成为左右12亿中国人命运的一支重要力量。私有制在中国出现并占主体地位,将会动摇我国的政治基础,势必影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所不允许的。
目前,我们应该警惕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私有化倾向,这种倾向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有些地方擅自向中外私人资本出售国有企业,卖断其全部产权;有些地方擅自将国有企业51%的产权卖给私人资本,把国有企业改组成为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有些地方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将一部股分分给个人,国家股两股顶一股,职工股一股顶两股(这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被李普顿、萨克斯等人称为“自发的私有化”)。二是在理论界,有些学者主张的“非国有化”大多都是私有化;有的学者主张实行“现代私有制”,认为其“产权制度和产权运行机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这无非是传统私有制的现代翻版;有些人主张国有企业所有权二重化,即把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为企业所有权与国家最终所有权,这在实践上会导致私有化,因为企业的逐利行为会弱化企业所有权,削弱甚至吞没国家所有权;还有一些类似的观点,如“搞广泛的企业所有制”;“把发展非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战场’”;“把国有企业出售作为改革主要措施”,等等。实践中的完全私有化倾向会危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而理论界的误导更应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因为这些或变相或直接的私有化主张会迷惑人心,可能使改革陷于混乱状态。
不能大规模地私有化,并不是说不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也不是说国有企业不能小部分私有化。在保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前提下,部分私有化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抓大放小”,卖掉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甚至某些中型企业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同时,大中型国有企业也应积极探索,大胆借鉴或引进私营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出售小部分股票。
收稿日期:1997.3.18
注释:
〔1〕J.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学大辞典》,第三卷,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6,1045页
〔2〕C.亚当,W.凯温迪什,P.S.米斯特里:《调整中的私有化 》,詹姆斯.库里公司,伦敦,1992年,第6页
〔3〕D.J.盖尔,N.戈德里契编:《世界展望的私有化和放松管制 》,廓茹姆图书公司,纽约,1990年.第3页。〔1〕与〔2〕参见吴易风:《什么是私有化》,《当代思潮》,1996.2.2—10
〔4〕李鹏总理在1997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一些地区采取的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改革形式。这些改革措施无疑是政府对企业产权和控制权的转移,如按西方学者观点来衡量,则为私有化。
〔5〕例如,我国经济学家萧灼基教授即持此观点, 具体见其著作《中国经济热点透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11月,第65页)
〔6〕见王小强:《自相矛盾的私有化方案》,《读书》,1996 ,11,P38
〔7〕近几年来,私有发展迅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4年, 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为7.2%, 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1.5%,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8.45 %,占全社会商业网点总数的比重为87.1%。据另一项研究,实际上的私有经济比统计数字多得多。见一程:《关于私营经济的若干资料》,载《当代思潮》,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