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活理论范式对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中国公民论文,启示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6)03-0089-06
公共生活领域的社会政治哲学理论是汉娜·阿伦特尤其是哈贝马斯等人解剖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理论视角,他们分别从人的行为类别划分角度和人的交往结构角度对公共生活的历史沿革、涵义、特征和现代发展转型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为人们了解当代资本主义以至整个人类世界的文明发展进程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范式。
阿伦特将人的活动分为基本的三种:劳动、工作(或称制作)和行动。“之所以说这三种活动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分别对应于拥有生命的世人的三种基本境况。”[1] 劳动和工作都是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活动。劳动是人的生命本身,其目的是维持人的生命。工作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创造性品质作用于对象,使对象的自然过程被遏止或中断,其结果和目的是建构起一个与自然界截然不同的“人工”世界。正是这种人工世界及其所表现出的持存性,给人类这种终有一死的存在者提供了一个稳固的附着文化与意义的居住场所,人类从中才确实具有了自己的家园。
阿伦特认为,与劳动和工作不同,行动是人在人们相互之间的活动模式,前两种活动基本上属于私人领域,而后一种活动基本上属于公共领域(当然,工作的一些方面也属于公共领域,行动有时也会进入私人领域)。政治是属于行动的领域,而且是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方面。在古希腊城邦时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有着严格的区分,私人领域被看作是实现维持生计和繁衍子孙的功能的领域,它必须刻意地隐蔽起来;公共领域则是人们通过言行有意识地表现自己的个性,是享有公民权的人们就整个城邦事务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进行争论、辩讼从而达成共识的界域。阿伦特指出,随着近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在劳动中的广泛应用,劳动获得了空前的解放。相应地,社会领域开始兴起,并不断地冲击古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划界,改变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含义及其对个体和公民生活的意义。劳动的解放意味着劳动进入公共领域,使公共领域发生质变,不再成为真正的公共领域,以前被当作是家务以及家庭私有领域的相关问题现在成了一种共同的关注,国家则变成了全国性的家务管理机关,经济上的追求本来是非政治性,现在却成为政治组织尤其是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公共领域由此丧失了过去时代它作为个人展现自我的不可替代的空间特质。对此,阿伦特从自己理解现代性的独特视角发出如下的忧虑:社会领域的兴起强制要求社会的同一性,现代社会的个体面临着个性丧失的危险。大众社会的理想就是劳动者的理想,即更多地生产、更多地消费、更舒适地生活。然而矛盾的是,劳动的解放却是以大规模的机械化、分工化、同步化为前提的,从而使人不断地片面化、平面化和世俗化。因此,在阿伦特看来,生产的高度发展和必需品的极大丰富并不会自动地使人们进入自由的生活状态,相反,有可能使人的自由个性逐渐地萎缩。
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思想内蕴着浓郁的“古希腊城邦式民主的乡愁”,她将问题域的焦点放在对历史的思想追思,因而其理论的现代性韵味严重不足。哈贝马斯正是从阿伦特出发,在阿伦特思想的基础上赋予了公共领域独特鲜活的现代性意义,这就是将公共领域视作为解剖或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理论范式或模式。所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首先是指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即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领域,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不能把公共领域“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当中”[2]。但为了对这种历史范畴有一个确定的规约,又必须对其在历史上的生发形态进行厘察,这样,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那里又成了一个思想史的问题。哈贝马斯指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公共领域:古希腊的公共领域、封建时代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和资产阶级的市民公共领域。
古代希腊,公共领域是自由民所共有的,它与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公共领域的场所是广场,公共领域建立在对话(包括讨论和诉讼等形式)和共同实践(包括战争和竞技等形式)之上。在古希腊人看来,生命繁衍、生产劳动、管理家务等有关生命、生活欲望和生活必需品的获得,都是在私人领域发生的事情,属于必然王国和瞬间世界;而在公共领域,公民通过交往、交谈、争论,每个人都站在人群之中,让所有人看得真真切切,使交谈的事物形象化,使交谈者的个性突出化,因此,公共领域为个性的表达提供了广阔空间,它属于自由王国和永恒世界。但是在欧洲的封建时代,作为制度范畴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模式已不存在。这是因为那时的封建领主同时拥有所有权和统治权,所有权同时也表现为统治权,不存在私人占有与公共权力管理之间的矛盾。在所有的公共事务和场合中,君主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所有者,其臣民被他代表或体现了。因此,在封建社会存在的是一种作为地位标志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在代表型公共领域中,“公”与“私”不分,“大公”即“大私”,它是一种地位和特权的标志,掌握公共权力的封建领主是它的代表。它的表现形式与一整套关于所谓“高贵”行为的繁文缛节密切相关。宫廷是这种代表型公共领域的核心。作为封建权威的光环,代表型公共领域是君主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的表现。在14世纪前后,代表型公共领域随着所依赖的封建势力、教会、诸侯领地和贵族阶层的分化,逐渐地形成了对立的两极,最终分裂成公私截然对立的因素。路德教和加尔文教的改革使教会所代表的对神权的义务——宗教最终变成了私人的事情,宗教自由成了私人自律领域,教会只是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之一而继续保存下来。民族和领土主权国家的形成,使公共财政和封建君主的私人财产分离,王室贵族的宫廷逐渐演变成具有公共领域意蕴的各种“上流社会”的活动场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劳动阶层包括商人在城市中慢慢地扎下根来并形成为社会中强大的独立性力量,这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生成标志着一个真正私人自律的并与国家相对立的领域,即现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诞生了。
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18世纪末才正式形成的。因为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到了此时已使各种社会关系采用经济领域的交换关系的形式,并将这种交换关系定格为一种自由的私人契约,而这恰恰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关系。不仅如此,此时民法已广泛确立,它进而保障了契约关系不受等级和国家的干涉,保障了人民的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权。自由和人权体现在政治公共领域,便是公共领域获得了批判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功能。同时,承担立法任务的议会和公共领域也联系紧密,一切法律的出台都要经过公共领域的讨论,法律必须体现公众的意志,公共领域获得了政治权利,具有了政治功能,从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得以正式确立。哈贝马斯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资产阶级权力本身。”[3] 所以,公共领域实际上是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简言之,公共领域乃是私人领域中关注公共事务的部分。公共领域主要是通过不同语言形式的交往沟通进行的。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由于人们可以对所关心的每个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理智的讨论,并能够不断地发表批判性意见,而不必受制于政治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等的压制和约束,所以,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形成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当人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交流协商时,他们的私人聚会是作为一个公共团体来行事的,并且总是会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事务。在一些大型的公共团体中,对话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公共领域的讨论内容经历了从以文学到以政治为中心的发展过程,而政治即国家公共权力问题才是公共领域的核心问题,因此,政治公共领域是现代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本问题域。相应地,个人自由理性所形成的批判性及其产生的公众舆论则是公共领域的精髓。现代公共领域实质上就是公民聚集起来,从自己的利益和各自既在的价值、信仰及良知出发,用公认的可以作为讨论依据的理性尺度,以批判和监督国家权力、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发表对公共问题的看法,进行理性的商讨、辩论,达成共识,形成公众舆论,由此对公共事务做出独立于公共权力领域之外的理性判断。所以,这样的理性判断“来源不是单纯的个人偏好,而是私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开讨论”[4]。公共生活领域的存在既说明了在国家权力与公民私利之间存在着冲突,也说明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一种理性的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就是在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置设一个中间地带,即公共领域。它是社群的集体共识与公民之间的积极互动,其作用就是调节公民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和谐交往的第三空间,避免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直接的冲突。
无论是阿伦特还是哈贝马斯的公共生活理论都深受康德思想的影响,所以,他们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强调康德的一个观点,即人只有通过政治行为参与公民社会,才能激活和维持他的自我完足性、平等和自由。正如阿伦特所说:“人所拥有的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只能存在于政治领域。换言之,只有作为公民,人才能拥有平等。这是因为,平等并不是人的自然属性。根据自然属性,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它只有在与自然相对立的人为的制度中才可能实现。”[5] 哈贝马斯也指出:“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机制。”[6] 因此,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强调重建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强调建设和完善当代公民社会的必要性。具体来讲,公共生活领域与公民社会具有如下的洽切性:
第一,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具有品质上的契合性。公共生活领域存在的前提是平等、独立、自由和具有批判性的个体公民的法律确认。公共生活领域的确立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公民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真正的公共领域,也就没有真正的公民社会。按照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观点,无论是古代希腊城邦式的公共生活还是现代资产阶级公共生活,都具有如下的特征:个体独立性、平等参与性、自由表达性、理性批判性、维护私利性、监督公权性、法治保障性等。概括起来就是自由、平等、自利、自律和法治。这些社会品质恰恰是公民社会中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和合格的公民社会的基本标志。所以,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性品质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品格。
第二,当代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现代公民社会的生发具有路径同一性。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是在18世纪以来开创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甚至可以说,公共生活领域与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同一个过程,公共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公民性。
第三,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具有共同的目标性。无论是构建公共生活领域还是建立公民社会,基本的目的都是要解决国家权力的授予者(社会公民)和权力代理人(国家)之间如何合理分割权力的问题。因为在作为权力实体的政治国家与作为权利实体的公民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力是为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另一方面,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这种矛盾正是国家作为“必要的祸害”存在的基本理由。而国家的存在又潜藏着国家公权滥用的可能性,每个个体的公民对这种可能性现象总是显得孤独无力,因此,就必须要形成公民自由合意的公共领域来制衡这种权力。所以,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都秉承着维护公民个体权利、预防国家公共力滥用的功能。
第四,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具有社会结构的相通性。如何确保国家公权真正为实现公民的权利服务,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都强调必须形成由公域、私域和公众领域所共同组成的互动相倚的基本格局。正如雅诺斯基所认定的文明社会的架构一样,“文明社会表示国家领域、由志愿组织组成的公众领域以及涉及私营企业和工会的市场领域这三者之间一种有活力的和相互作出反应的公开对话领域”[7] (P367)。
同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一样,公共生活领域与当代公民社会不仅具有洽切性的一面,而且也具有相矛盾的一面。主要表现在:
首先,公民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比公共生活领域范式更广泛。公共生活理论范式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人所阐发的公共生活无论是古代希腊时代还是近现代社会的理想范型都是以财产私有为前提的。但当人类社会发展到现时代,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普遍进入到公民社会,同时,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20世纪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特别是在现在的中国正焕发出勃勃生机,这种勃勃生机在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中国正在逐步地迈向具有与公共生活相类似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这样,公民社会的内涵就因其不仅可以涵盖私有制社会,而且也可以涵盖公有制社会而比公共生活领域更具广泛性。
其次,公民社会的权利关系比公共生活范式更具全面性。公共生活理论过分地强调了维护公民个体权利和公民个体自由的重要性,从而有意无意地将公民个体私权与集体尤其是国家公权对立起来,这既是对前资本主义时代私权与公权关系的一种历史反思和思想表达,又是对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权利极度膨胀的理论辩护。公民社会理论扬弃了公共生活中内蕴的潜在性的极端个人主义因子,认为私权和公权不仅具有对立性,而且也具有统一性,公权是私权的保障,私权是公权的目的性和功能性的双重表征。因此,公民社会在强调基于宪法、法律和各种制度规约下的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的神圣性的同时,也强调法律、制度层面的集体利益、国家公权得以充分保障和贯彻的必要性、基础性。
再次,公民社会理论比公共生活理论更具有社会秩序的建构性。公共生活范式将能够规约、制衡国家公权的有效组织基本上归为公民自发的“俱乐部”式的群集,否定具有一定规程的有某种纲领要约的社会正式组织在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认为这样的组织潜在着新的公权压迫的可能性,这既无视了当代政党政治的社会现实,也是对社会正式组织所具功能的片面性理解,因而具有浓郁的理想主义。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身份的基本定位是法律和制度的确认,这样,任何公民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因法律的、制度的确认而必然地实际上成为一定社会正式组织中的一员,这些组织包括政党、社会团体、工作单位和生活的社区。此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地缘、业缘等媒介自愿自由地加入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非正式组织中去,所有这些组织都既可以发挥和张扬每个公民的个性和能力,同时又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因此,公民社会理论因更紧密地联结着现实社会生活实际而比公共生活理论范式更具有建构性。
尽管公民社会理论较之公共生活领域的理论具有社会经济基础上广泛性、内容涵盖上的全面性和实践上的建构性等前瞻性差异,但公共生活理论范式对当代中国构建和谐公民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和实践借鉴价值。
从理论的层面看,西方传统的公民社会观对我们建设和谐的公民社会有重要的思想启示。无论是强调“权利优先”的洛克式的公民社会(英美模式),还是强调“有机整体”的黑格尔公民社会(欧陆模式),“都以自由政治权利和行为为基础——宽容、法治、个人独立、相互尊重、基本自由等等。由于个人独立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所以定然会要求权力、信息和社会影响在不同人群中的共同享有和分配——也就是……一系列的权力制衡”[8]。构建公民社会是一个文化历史的反思、批判、吸收与重塑的过程。传统中国是一个封建专制的王权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有明确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理念和实践,正如泰勒所说:“在中国文化的氛围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也是困难的。”[9] 在价值观上总是强调大公无私,国家和社会也没有真正完全分离,相反,总是合二为一。受儒家传统文化和强权国家对传媒的超强控制,中国人从来就缺乏公共领域所必需的独立性的理性批判精神。因此,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真正的公民社会和真正的公民。中国历史上的民众是私民、自然民和天民,或是皇民、臣民。天民无他,只有私利,变成脱离了社会关系制约的人,非常容易异变成乱民、暴民;皇民无我,只有皇土国利,失去自我,成了奴才。所以,无论是天民还是皇民,都是缺乏理性、丧失自我、没有批判意识的“道德躯壳”。从历史发展看,西方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早期的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是等同的,公民实际上是市民社会造就的。按照契约论的思想,公民是进入公共领域之民,这样的人,是一个“公约人”,是具有自我利益并能理性地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充满个性的自由主体。所以,个人是在“公约”所形成的公民社会中才具有公民性,即自觉接受在公共领域中已经形成的类似康德式的“普遍意志”或“公义”,才成为公民。这样的公民受制于普遍意志即形式理性规约下的原则,却追求自己的私利,并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而在社会生活中组织成各种社团,凝成各种舆论,构建公共领域,对国家公权形成压力。因此,公民并不是无私之民,而是从私利出发却能公私兼顾的理性人、公约人。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发展出真正的市民社会,中国人在精神和践履两个方面也从没有进入真正的公民状态。所以,“公民”成了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建构启蒙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的核心理念。正如高力克在《五四知识分子的公民观》一文中所说明的那样,在“五四”以来的新文化运动中,“启蒙学者们的公民吁求,无不伴以对中国国民性的反思批判,‘公民’与‘国民性’的二元对立,成为中国启蒙理论的独特语式。在进化论语境中的中国启蒙理论中,欧洲由‘乡民’而‘市民’转型中的古今问题,转换为‘国民性’与‘公民’对立的中西问题,由此形成了近代中国公民的东亚特色”[10]。但五四时期知识分子追求的融私域与公域、权利与义务、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于一体的公民社会理念在中国社会的生活实践中变成了屠龙术,缺乏大工业和发达商业的社会基础不可能孕生出现代市民社会,不能形成公共生活,因而也就不能养成国民的“公共意识”、“公共性思维”和“公共性人格”,不能铸造出真正的公民。所以,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在由自给自足的家庭——家族式农业经济转向以计划性的工业为主再到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人文化精神始终处于社群式的浮躁式幻想状态:激情式的革命、豪情式的建设、暴富式的赚钱、赤裸式的世俗和盲目式的媚外或排外等,始终缺乏一种理性系统的充满个性的社会生活中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阙如,使人们对于公共制度、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共福利等社会公共问题缺乏基本的关注,使人们放弃了对于个人健全生活的各种制度保证条件的追问,放弃了对于个人生活的独特个性以及个人生活质量的深度追求,人们既不成其为公民,也不成其为国民,因为他们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共同体的自觉认同,也缺乏强烈的国家主人感觉。因此,解构传统文化中的天民、皇民意识,批判地吸收西方历史上的公共精神尤其是20世纪阿伦特、哈贝马斯等著名学者的有关公共生活的思想资源,培养国民的公共意识,仍然是正在转型中的中国建立和谐的公民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从实践层面看,现代公民社会是与市民社会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其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所以,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和谐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活动是一种各个经济主体自由、平等、独立、自利、合作的相互交往的过程,它能够培养人的理性精神和独立的个性品格。市场中的人都是自利者,都希望在交换过程中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交换过程中总是会存在信息缺失的现象,每个交换的主体都有可能丧失自己利益的危险。如是,就产生了市场公共理性规则,即每个参与者在市场中都必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也就是互为手段、互为目的,既要利己,又能利他。所有这些品质,都是和谐公民社会中的成员所应具有的德性。同时,公民社会必须具有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它是介于公民个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空间,这个空间既是个体公民以组织或集团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公权的侵犯、防止监督国家公权的滥用的地带,又是公民在具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根据公共理性原则养成自律品格的场所,它是对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集权体制下的政府失灵和自由市场体制下的市场失灵的有益且有效的补充。因此,和谐的公民社会必然是每个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这些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公民按照个人意愿参与组成,它关注的是国家的政治问题和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责任问题。再有,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必须培养普遍的公民人格,公民人格的核心是作为公民个体的意识、行为是理性的、自律自觉的。公民必须对自己所在的社会共同体包括国家、民族、组织具有强烈的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对国家的基本法律和组织的规约具有强烈的道德自律感,对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和社区包括自然事物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对自由、公平、正义、良知、诚实等人类的共同的善或美德具有强烈的向往感。总之,公民人格就是德性的内化,是公民行为的内在价值尺度和动力机制,正如麦金太尔所说的,“德性必定被理解为这样的品质:将不仅维持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持我们,并且还将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11]。但是,追求普遍的共同的善或美德不妨碍每个个体信念、生活方式、价值观的多样化,因为按其本质来说,公民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是差异化和个性化社会,因此,“宽容理性”是公民社会的应有品质,每个公民都要学会尊重与自己不同的他人的合乎法律规约的话语范式、行为方式和价值模式,这是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的心理价值基础。最后,构建和谐公民社会,必须加强群体伦理秩序的建设,它包括礼仪与法治。马丁·克里杰在《礼仪的品质》中认为,礼仪在当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承认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中的每个公民是平等的法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互相尊重彼此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而且还要相互之间秉承爱心,即能够在互不干涉和彼此关心之间取得平衡与协调,同时任何个体、做任何事情都不可以将任何别人当作手段利用,人们普遍具有自爱和爱他、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理性道德主义。这些正是公民社会行为价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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