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故事中的罪刑解读(下)_罪与罚论文

包公故事中的罪刑解读(下)_罪与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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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罪与罚”的另一种叙事

解读包公故事涉及的“罪与罚”,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涵着另外一种关于“罪与罚 ”的叙事,即是“报应”观念。这种叙事除了精英文化的影响,尚有民间宗教和文化的 影响;或者说,主要来自民间宗教和文化的影响。马克思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宗教是人 民的精神鸦片。信然!中国历朝历代的帝皇将相,对于“精神”控制的价值一向独有心 会;所谓“神道设教”四字,业已道出其中的奥秘。不过,在没有宗教或者信仰衰微的 日子里,生活世界的意义从何而来?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就法律文化而言,假如人间的法律不堪凭信,假如人间的“罪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 “惩罚”;进而,假如“冤抑”得不到释放和平反,那末,把希望寄托于精神的惩罚, 也就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乃至必要。一句话,通过“报应”机制,人们可以求得 一种心理补偿,正像人们建构包公的“神话”故事,具有类似的功能。说到底,所谓“ 报应”,乃是在人间法律“缺席”甚至制造“罪恶”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凭携的最后一 点希望。当然,在“报应”的背后,也有“劝善”的意图。这种“劝善”,其实也是一 种“规训”的手段或者策略。据此,这种“报应”体现出来的意涵,即是人们关于“公 平”与“正义”的想像与诉求。也就是说,所谓“报应”乃是“罪与罚”之间的一种精 神平衡——罚恶赏善或者有罪必罚。

传统中国的“报应”思想,它的来源颇为复杂,概括起来约略有三:其一,儒家的经 典传统;其二,本土的道教信仰;其三,外来的佛教思想。譬如《尚书·汤诰》记有“ 天道福善祸淫”之言,《周易·坤·文言》也有“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 余殃”之说,《周易·系辞》则有“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之语。可 见,在中国早期思想史上,这种相信自然和神灵的“报应”的观念,就已产生(注:学 者指出,这种“善恶报应”的宗教思想信仰,自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一直是中 国宗教的基本信仰。而且认为,这是一种真正的替天行道。简要的讨论,参见[美]包筠 雅著,杜正贞、张林译:《功过格——明清社会的道德秩序》,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版,第28页,第29页。)。后来,被学者视为道教第一书的汉代《太平经》又提出了“ 承担”(命运的分担)这个概念。杨联先生指出:“这些罪恶可能只是上一代少数人犯下 的,但其结果及于家族后代的子孙及同乡。”[103]譬如《太平经》就说:“凡人之行 ,或有力行善,反常得恶;或有力行恶,反得善,因自言为贤者非也。力行善仅得恶者 ,是承先人之过,流灾前后积来害此人也。其行恶及得善者,是先人深有积蓄大功,来 流及此人也。能行大功万万信之,先人虽有余殃,不能及此人也。”汉代以降,随着佛 教传入中国,这种“报应”信仰更为流行。佛教认为,众生尚未达到“神界”之前,总 是处于生死轮回、因果报应的痛苦之中。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乃是基 本信仰。东晋高僧慧远更是写出《三报论》和《明报应论》的文章,系统阐述“报应” 思想,流播甚广,影响甚巨。随着儒、道、佛三教的渐次合流,宋明以来,因果报应思 想也成为中国民间宗教当中最具广泛影响的思想信仰之一。与此同时,作为文学叙事的 小说、戏曲作品,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注:刘兴汉指出:“从辑结成集的第一部 早期话本《清平山堂话本》,到被称为我国最后一部话本小说集《春台》,可以说没有 一部作品没有‘因果报应’的劝诫与说教。以至于它径直被称为‘因果报应之书’。” 刘兴汉.“因果报应”观念与中国话本小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5).亦见 王引萍.三言因果报应与编撰意图论析[J].固原师专学报,1998(5).孙逊.中国古代小说 与宗教[M].第四章“中国古代小说的果报观念及其发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238—252.)。在包公故事里,也有大量关于“报应”的叙事;而且,很多作品往往伴有 相应的“劝诫”意图。据我看来,包公故事的这一特色与宋代以降“功过格”与“劝善 书”的流行,颇有关系(注:关于“功过格”的研究,参见前揭包筠雅.功过格——明清 社会的道德秩序[M].[日]酒井忠夫.功过格的研究[A].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 选择[C].第七卷.思想宗教.中华书局,1993.497—542.另外,关于“劝善书”的研究, 参见前揭陈霞.道教劝善书研究[M].游子安.劝化金箴——清代善书研究[M].天津:天津 人民出版社,1999.)。

关于包公故事中的“报应”观念,兹作整理如下(注:我非常粗略地搜索了一下这些包 公故事中的有关“天道”与“报应”的用语,即有50多例;但凡涉及“人命”的案件, 大多都会出现诉诸“天”与“神”的信仰。可见,信奉“天道公正”和“报应不爽”的 思想,不仅是中国古代“正义”观念的一种表达方式,也是包公故事的一个特点。这是 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尽管“正义”涉及诸多层面,但是,司法的“正义”乃是最为引 人瞩目的一个层面。据此,解读包公故事,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古人的“正义”观念,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种叙述比较隐晦,没有直接使用“报应”两字。只是一旦“冤抑”产生,含冤负屈之人就会诉诸“天”或者“神”。往往采用下列说法:话本《 三现身》说“寄声暗室亏心者,莫道天公鉴不清。”[104]杂剧《留鞋记》讲“人间私 语,天闻若雷;暗室亏心,神目如电;”[105]传奇《还魂记》谓“万事劝人修碌碌, 举头三尺有神明。”(注:前揭吴白:《古代包公戏选》,第424页。原文“□□□□□ □碌,举头三尺有神明”脱漏六字,根据它书不足。其实,此言在包公故事中频繁出现 。本稿引述这一残句,也是为了订补这个目的。)南戏《小孙屠》也说“万事劝人修碌 碌,举头三尺有神明。”[106]第二种叙述比较明确,往往直接使用天道“报应”这个 用语。杂剧《陈州粜米》有“虽然是输赢输赢无定,也须知报应报应分明;”[107]杂 剧《神奴儿》曰“湛湛青天不可欺,……休言不报也,敢只争来早与来迟;”[108]明 代杂剧《认金梳》也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这的是有青 天,报应昭彰;”[109]京剧《乾坤啸》尚有“青天不可欺,未曾择意早先知,善恶到 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110]第三种可以归为“阴司”案件的若干叙述,乃是 非常典型的“报应”故事。在《龙图公案》里,即有“久鳏”、“绝嗣”和“善恶罔报 ”、“寿夭不均”之类的专篇故事[111]。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诉诸“天道”与“ 报应”的叙事,反映出来的是中国古代两种法律秩序“王法”与“神法”之间的“互动 ”关系——支持与背离的格局。包公故事提及的所谓“阴司法令”,[112]至少在民间 信仰上,对于阳世“王法”具有批判的价值和功能。这一法律结构,具有类似于西方“ 自然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社会,作为人间的“王法”秩序,就理想而言,它不仅是君主或者帝皇的 “人为”法度,具有“理性建构”的特点;而且也是“天道”的反映与表达,所谓“则 天顺时”的法律思想,即是简明扼要的言述,因此,也有“替天行道”的意涵;进而, 还是文化传统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映和表达。总之,一如帝皇是“天下·国家”的代表 ,所以“王法”也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注:汉文帝时代的廷尉张释之,在处理一起 “犯跸”案件时,意见与文帝相左,从而说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名言。 可见,法律乃是皇帝、官僚、百姓共同遵守的规范。故事详见《汉书·张释之传》。) 。但是,在政治运作和社会生活中,所谓“王法”每每成了帝皇“私意”的体现——既 是帝皇“个人意志”的体现(注:汉武帝时代的杜周也有一句名言:“三尺之法安出哉?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可以,法律成了皇帝“ 私意”乃至“肆意”的体现,而非“公意”的体现。见于《汉书·杜周传》。),也是 帝皇权力的一种表达方式,权力运作的一种工具或者技术。由此,原本那种标榜“天视 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注:《诗经·大雅·皇矣》。)的“无私王法”的意涵,也 就变得隐而不彰。另一方面,即便理想意义上的“无私王法”确实存在;然而,诚如俗 语“歪嘴和尚念歪了经”所谓,那些执行“王法”的“歪嘴和尚”——帝国官僚,也有 自己的“私欲”和“私意”。因此,他们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奉法守职”这种司马迁在 《史记·循吏列传》里提出的职业伦理的要求;从而“王法”意涵的正义的理想,也就 不可能仅仅靠他们来实现。包公作品叙述的法律故事,乃是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刻揭露( 注:有关这一方面的讨论,亦可参见王瑷玲:《洗冤补恨——清初公案剧之艺术特质与 其文化意涵》,熊秉真.让证据说话——中国篇[M].台北:台湾麦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1.68—87.)。在这种语境里,人们建构包公这个“虚幻”色彩极其浓厚的形象, 就是意图让他担当实现“王法”与“天道”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包公不只是“王法 ”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注:包公自称是皇帝的看家恶狗,寓意就是如此。他在《陈州粜 米》中说:“他便似打家的强贼,俺便似看家的恶狗。他待要些钱和物,怎当的这狗儿 紧追逐。”参见前揭吴白:《古代包公戏选》,第131页。),而且也是“天道”的解释 者和执行者;其实,这恰恰是人们赋予包公“日间断阳,夜间理阴”的“神性”能力的 意图所在。包公额头的著名“月牙”是否就是“夜间理阴”这一“超越”能力的象征呢 (注:简要的讨论,参见丁肇琴通俗文学中的包公,台湾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25 7—259.)?这样一来,包公也就成了“含冤负屈”的小民百姓的希望,正义的象征。

总体而言,包公故事有关“报应”的叙述,早在宋代就已出现,所谓包公死后变做“ 阎罗王”与“东岳速报司”的传说(注:参见[宋]司马光.涑水记闻[M].卷十,中华书局 ,1989.190;亦见《宋史·包拯传》和[金]元遗山《续夷坚志》诸书的记载。另外,可 以参见本稿第二章的考述。),宋代话本《三现身》也已显露“报应”观念,元代杂剧 也有这一方面的渲染;但是,及至明清时期的包公故事,关于“报应”的叙述却有泛滥 的趋势,譬如,在一些“阴司”案件或者“冥判”故事中,可以说是“报应”的专篇描 写,本稿涉及的清代包公京剧,对于“报应”的叙述也非常热衷,特别是《普天乐》和 《奇冤报》两本,反复出现“报应”的言述。对于这些故事,这里无法逐一解读,下面 举例稍事分析。

譬如,在《陈州粜米》中,陈州发生连年灾荒,六料不收,致使一郡苍生强半流离; 面对此情此景,皇帝决意赈济,确定粮价,派出专职官员,这是反映“天意”与深附“ 民意”的举措;其实,也是“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然而,担当赈济的权豪势要趁机 盘剥贪污,中饱私囊;不仅如此,甚至打死无辜灾民。这是对于“王法”的肆意践踏, 也是对于“民意”的极端无视;一郡灾民的“冤抑”,一个无辜死者“冤抑”由此产生 。对于贪污中饱的权豪势要,法律似乎已经无可奈何(注:根据《元史·刑法志》的记 载,元代法律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前揭郭成伟点校:《大元通制条格》,第436页。对此,上文已有分析,不赘。)。本剧 戏文也说:“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 个瓦。”(注:前揭吴白.古代包公戏选[M].110。这种无辜者蒙冤,杀人者不死的人间 法律与中国古人有关“人命关天”与“杀人者死”的“自然正义”观念不相吻合。在“ 王法”上,鉴于杀人尚有种种情节之差异,因此未必一概抵命;而且,一概抵命显然不 合“人为正义”的要求。但是,在民间思想中,杀人者死乃是“报应”观念的固有意涵 。明朝凌初《初刻拍案惊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521页)卷三十“王大使威 行部下,李参军冤报生前”篇首诗云:“冤业相报,自古有之。一作一受,天地无私。 杀人还杀,自刃何疑?如有不信,听取谈资。”接着“入话”即有类似的解说:“话说 天地间最重要的是生命。佛说戒杀,还说杀一物,要填还一命。何况同是生人,欺心故 杀,岂得不报?所以律法上最严杀人偿命之条。汉高祖除秦苛法,止留下三章,尚且头 一句就是‘杀人者死’,可见杀人罪极重。但阳世间不曾败露,无人知道,哪里正得许 多法?尽有漏了网的。却不那死的人,落得一死了,所以就有阴报。”换句话说,阳世 法律未必一定抵命,然而阴司律法不会轻饶。据此,只有“以命抵命”才是公道。在《 普天乐》中,阴间判官说:“一命抵一命,就是冤冤相报。”参见前揭刘烈茂等主编: 《车王府曲本菁华·隋唐宋卷》,第507页。所谓“害一人偿一命有何相争?”第542页 。包公也说:“杀一人偿一命理所该当。”第548页。)那末,面对“从来个人命事关连 天大,怎容他杀生灵似虎如狼”的情景,怎样才能释放“冤抑”呢?在权力的操作技术 上,包公凭携皇帝敕赐的“势剑金牌”,采取先斩后奏——“赦未来,先杀坏”的办法 ;在执法的正当理由上,包公确信“总见的个天理明白;”还让死者之子“手报亲仇。 ”这样,才能体现“无私王法”(注:前揭吴白.古代包公戏选[M].151.这种“无私王法 ”也是小民百姓祈盼的理想,在他们看来,王法与冥法应该保持一致。在《普天乐》里 ,柳金蝉说:“论王法阴与阳俱是一样。”前揭刘烈茂等主编:《车王府曲本菁华·隋 唐宋卷》,第513页。柳金蝉还说:“奴原道阴与阳一般报应。”第610页。包公也讲: “阴阳一理,执法无私。”第638页。包公也是如此自我期许:“理阴阳必须报应清爽 ,也免得军民笑此事荒唐。”第654页。本剧还借凶犯之口说:“阴与阳王法俱是一样 ,叹人生何必作恶逞强?”第668页。)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死者的“冤抑”得 到了,贪污中饱和妄杀无辜的“罪犯”遭到了报应,从而“王法”的缺失得到了矫正( 注:这里,所谓“缺失”,是指“王法”蕴涵的等级身份特质。对于孤立无援的草根社 会的细民百姓来说,如何“王法”,其实就是一种压迫和专制。反抗这种“王法”,也 是这些民间法律故事的旨趣之一。对于这些身为王亲国戚的“权豪势要”(上文已有分 析)的特权,历朝历代“王法”都予维护;即使竭力提倡“刑无等级”的先秦法家,对 于新兴帝国官僚的特权,也没有反对。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郭建教授与我讨论这一问题 的时候曾经提及,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其实乃是一种民间平头百姓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期望。这一意见甚为有理。确实,遍检正史和法典,我们实在无法找到 这种话语。在检索包公故事时,我找到两条资料。京剧《普天乐》有“王子犯法与庶民 同罪”(前揭刘烈茂等主编:《车王府曲本菁华·隋唐宋卷》,第532页)的表达,李雨 堂《狄青五虎将》(新疆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页)也有这一说法 。包公作为民间信仰的产物,在故事中提出这种愿望,乃是当然之事。而且,为了真正 体现“为民请命”的品格,故事中的包公确有这种自觉,他说:“王公子犯了法,我也 无情。”(刘烈茂等.前揭.车王府曲本菁华·隋唐宋卷[M].546)类似的说法,包公故事 还有一些。),具有超越意义的“天理”得到了张扬。由此,人间的“王法”秩序与超 越的“天道”秩序得以平衡(注:在《普天乐》中,包公问:“众百姓,阴阳可是一理? ”百姓答:“果然报应无差。”前揭刘烈茂等主编:《车王府曲本菁华·隋唐宋卷》, 第675页。如此,才能呈现“人心向善,天意公平”的和谐局面。第671页。)。总之, 在包公戏曲故事中,这一叙事方式颇为常见。

现在,我们再来解读一个“阴司”案件,或者“冥判”故事,进而考察一下包公故事 中的“报应”作为一种“正义”的言述,又有什么特点?如果说,一般的包公故事揭露 出来的仅仅是“王法”的某种“缺失”或者“漏洞”的话,那末,少数“阴司”案件, 或者“冥判”故事显示出来的,乃是对于“王法”的真正反讽(注:当然,并不绝对。 事实上,几乎所有涉及“报应”的包公故事,都是介于“王法”与“冥法”的紧张之间 展开叙事。另一方面,所谓法律惩罚,其实也是一种“报应”——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以血还血,杀人偿命之类的说法,体现出来的都是“报应”观念。只是,作为虚构的 “冥法”每每成为“王法”的一面镜子。)。譬如,在《龙图公案》卷七“善恶罔报” 里,作者写道:“阳世糊涂,阴间如电。”凡此八字,非常清楚地表明,存在着一种优 于“王法”的“阴间法令”。故事略谓:西京三代积善之家姚某,周人之急,斋僧布施 ,修桥补路,种种善行,不一而足,倒养出不肖子孙,破汤家产。相反,东京宋家宗室 赵某,倚了金枝玉叶,谋人田地,占人妻女,种种恶端,不可胜数,却养出绝好子孙, 科第不觉,家声大振。姚某死后不服,具告包公案下。包公的判词,当然出自“积善之 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信条(注:故事中的包公,特别阐述了“积德行 善”贵在“心田要好”的观念。一方面,包公指出姚某周济布施并非出自“心田”,而 是沽名钓誉;另一方面,包公又说赵某的种种恶行,乃是家奴狐假虎威,借势行恶,因 此判家奴下油锅。最终凸现的还是“皇天报应,昭昭不爽”的信仰。前揭《龙图公案》 ,第210页。)。无论判决如何,这个故事至少透露出了“阳世糊涂”的批判意识(注: 在故事里,虽然包公把罪责推给赵某之家奴,让他作了个替罪羊,表面上维护了宋家宗 室的体面。但是,这恰恰是一个反讽。因为,在现实社会中,皇亲国戚霸人田地,夺人 妻女之事并不少见,而“王法”每每网开一面,从而产生许多不平不公之事。对于细民 百姓来说,由此蒙受“冤抑”,往往无处伸张;换句话说,一旦遇到“权豪势要”残害 细民百姓,人间“王法”每每不闻不问。这样,他们只能诉诸“阴司律令”。)。再如 ,在《龙图公案》卷八“屈杀英才”里,作者写道:“阳法无眼,阴有公道。”这八个 字,透显出来的深层意涵,乃是对于人间法律实践的彻底绝望,转而诉诸一种理想的法 律——“阴间法令”。就这个故事本身而言,它的第一旨趣,就是批判科举考试的黑暗 和腐败(注:下面一段批判文字,写道颇为尖刻:“近来考试文章全作不得准:多有一 字不通的,试官反取了他;三场精通的,试官反不取他。正是不愿文章服天下,只愿文 章中试官。若中了试官的意,即臭屁也是好的;不中试官的意,花锦绣也是没用。怎奈 做试官的自中了进士之后,眼睛被簿书看昏了,心肝被金银遮迷了,那里还像穷秀才在 窗下看得文字明白!遇了考试,不觉颠之倒之,也不管人死活。”前揭《龙图公案》卷 八,第228页。);它的第二旨趣,乃是批判人间法律不能满足民众的正义祈盼,转而诉 诸“阴间法律”的正义幻象(注:包公在判词中写道:“阳世或听嘱托,阴司不循人情 。”作为一种报应,试官双瞽算命,三年变做村牛;相反的是,蒙受屈抑的饱学秀才, 高中巍科。阴阳颠倒,通过阴间的正义,救济阳间的不义和不公。第230页。)。这种“ 幻象式的正义”叙事,不仅有着批判人间法律的功能,可以说是一种“批判法学”;而 且,也有“心理补偿”的价值,可以说是一种“治疗法学”——马克思所谓“宗教是人 民的精神鸦片”一言,它的寓意就在于此。可见,对于那些被许多学者斥为“迷信”和 “荒唐”的包公故事,我们实在不能一笔勾销,而是应该进行深入研究,作出切合于中 国文化语境的解释。

关于包公故事描写的“罪与罚”的问题,本稿已经作了较为详实的解读。我所能够得 出的初步结论有三:其一,这些故事描述的“罪与罚”,总体而言,它们与中国古代法 律之规定大抵吻合,并非有些学者所谓,乃是下层文人向壁虚构,甚至信口开河的产物 ;而且,这些故事涉及的原被两造,大多属于草根社会的平头百姓(注:在“奸非”故 事的讨论中,我曾经作过一个概括,可以参看。另外,本稿“附录”之所以详细摘录两 造的家庭背景和身份情况,也是为了说明这些包公故事主要涉及“处江湖之远”的小民 百姓的法律生活。在《百家公案》和《龙图公案》里,这个特征非常突出。这一情形, 与中国古代司法档案和判牍正相一致。)。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这些作品讲述的法律 故事,不仅是他们的法律生活史,而且也是他们的法律心态史。其二,那些描写“报应 ”的包公断狱故事,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报应”作为一种民间宗教观念,虽然涉及的 领域非常广泛;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故事,它的根本意涵就是关于“公道”和“正义” 的诉求。二是“报应”描写的“阴司律法”,它所体现出来的“公道”和“正义”的观 念,恰恰构成世俗法律的鲜明参照,两者之间可以起到相互“照明”的作用。更为重要 的是,“阴司律法”所要表达的意念,不仅是小民百姓对于世俗法律的批判意识,而且 也是关于“应然法律”的祈盼与幻象。其三,包公故事中的“罪与罚”的叙事,揭示出 来的真正精神,乃是中国古代刑法思想的核心价值,亦即“罪与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在描写“命案”的故事中,这一特质非常鲜明。所谓“一命抵一命”的“抵”字,即 是“罪罚相当”的意思。这是“天道”观念的体现,也是中国古代“正义”观念的要义 ;故而,它是法律必须固守的基本精神。其实,所谓“报应”中的“报”字,与“抵” 的意涵非常接近。也就是说,“赏善罚恶”之间,必须求得一种平衡。不仅如此,就法 律而言,“报应”中的“应”字,似乎强调法律必须“信”,一如法家所谓“有罪必罚 ”(注:从这种追求“罪罚相当”与“有罪必罚”的理念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中 国古代法律中的“量刑”具有数字化可计算的特点,而且“罪与罚”之间保持一一对应 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乃是一架天平,有多重的罪行,就有多重的刑罚;否则, 天平就会倾斜。结果,就会产生“不公”和“不平”,亦即“冤抑”的现象。需要指出 的是,法律的这一数字化可计算的特点,也与中华帝国的政治权力结构(皇帝与官僚之 间),密切相关。第二,为着达到“有罪必罚”之目的,那就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 ,缉拿真凶,绳之以法;只有这样,罪与罚才能取得平衡,所谓“抵”和“报”都有这 个意思;进而“天道”才能保持“和谐”的秩序,世俗社会才无“冤抑”存在。其实, 这是一种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有关的讨论,(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视野中的清官司法[A]和皋陶与“法”考论[A].氏著.法学与文学之间[C].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42—60.205—222.亦见徐忠明.辨异与解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类型研究及其局限[M].氏著.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68—72.)。作为法律故事的民间话语,庶民百姓强调“报应不爽”,乃是感于 帝国法律不能真正达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境界。换句话说,不仅权豪势要每每 凭携“特权”超越法律之上,而且由于帝国官僚的腐败昏聩,致使违法作恶之人往往成 为“漏网之鱼”。

总之,这些“罪与罚”的故事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

收稿日期:2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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