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初期社会保险的“引路人”
文/弋戈
中共建党初期社会保险的“引路人”代表——瞿秋白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曾先后以“劳工保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概念介绍传播社会保险。为了推动社会保险这一重要的民生政策,建党初期先后有瞿秋白、邓中夏、毛泽东、王尽美、周恩来、刘少奇、李立三等革命先驱投身劳动立法研究,以及在苏维埃政府时期推行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历。
1920年8月,中共创建前夕,瞿秋白便以北京《晨报》和上海《时事新报》特派记者的身份,前往莫斯科采访。在莫斯科期间瞿秋白着力研究共产党党纲、苏维埃宪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问题,撰写了大量论著。其中有五六十篇旅俄通信,仅在《晨报》上发表的就有40篇约16万字。
1922年7月17日,瞿秋白撰写了《欧俄新订之劳工保险法》(原题为《苏维埃俄国之劳工保险法》)一文,文章认为,1922年6月1日苏维埃俄国劳农政府颁布的保险章程,才是真正保护劳工利益的保险法,“确能实行劳工保险之纲要的全部,较之于西欧资产阶级国家之保险事业,为社会文明之一大进步”。文章逐一分析了苏俄新订劳工保险法的特色,指出劳工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保险费的缴纳等规定,都优于西欧国家。文章还介绍了劳农政府为保证劳工保险法的实施而规定的若干措施。
瞿秋白以“劳工保险”的概念向国内传播社会保险理念。据史料评价,瞿秋白是俄国十月革命后最早系统地向中国报道苏俄情况的新闻界先驱。瞿秋白认为,中国工人阶级虽存在人数少、年纪轻、文化水平低的缺点,但也具有集中程度高、代表先进的生产力、革命性最强等优势。因此,关心工人生活、重视工人生计、维护工人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和基本职责;救济失业工人、注重社会保险、指导工会工作是解决工人问题、促进革命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备案审查制度方面,要加快在国家层面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启动机制,充分发挥好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整体合力。同时,强化对于规章备案审查主体的监督,健全公众的参与保障机制,强化公众的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将主要精力放在工人运动上。1922年8月,中共早期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19条,邓中夏(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第二任主任)、林育南(武汉分部主任)、毛泽东(长沙分部主任)、谭平山(广州分部主任)、王尽美(济南分部主任)联署提交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请愿书》,要求制定劳动法案,保障劳工的各项权利。《劳动法案大纲》第十七条规定:“一切保险事件须由工人参加规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业和机关内的工人之损失或危险,保险费完全由雇主和国家出之,受保险者决不分担。”
而东晋时期的皇帝策问,也常征引儒家经传为立论依据,科试也往往贴近六经内容;但汉末三国君臣问对,如隆中对策,则侧重于乱世治乱、勘平的帝王谋略,而较少儒家经传的征引,以晋元帝的一次策问为例:
1925年5月,邓中夏在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之前发表了《劳动运动复兴期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他提出经济斗争的几条目标中,第五条为“劳动保险”。邓中夏认为,劳动保险的范围,包括健康保险、残废保险、失业保险、老年恤金、死亡恤金及遗族恤金等种种。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提出:“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于疾病失业老年时能得到救济。”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国筹备期间,瞿秋白、周恩来、任弼时、王稼祥、恽代英等经常到“苏准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的简称)筹备处碰头,研究会议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劳动法草案》在此期间形成,其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社会保险的条款。1931年9月,全国苏维埃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十章专门规定了社会保险的条款共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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