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农民定居意愿及其特点分析&基于对30个省267个村4980名农民的调查_农民论文

农民的城镇定居意愿及其特征分析——基于全国30个省267个村4980位农民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论文,意愿论文,城镇论文,特征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3)11-0086-08

一、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或城市化主要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变的历史过程,表现为由乡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对于这一历史进程,国际经验更强调城乡一体的可持续发展[1],但基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费孝通(1986)[2]、辜胜阻等(1998)[3]、周加来(2001)[4]以及汪光焘(2012)[5]均认为推行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显然更具现实意义。曹玉华(2005)[6]、周民良(2005)[7]、辜胜阻等(1999)[8]认为对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小城镇是农村向城市转变的重要过渡形态,并形成所谓的小城镇发展模式。与之相比,秦润新(2000)[9]、冯海发(2001)[10]则认为另一种潜在的发展路径是通过农村自身功能的转变,重新塑造农村现有格局,并与城市文明逐渐接近并最终趋向统一。而宁登(1997)[11]、于小明(1999)[12]、仲小敏(2000)[13]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巨大的国家,不应拘泥于某一固定模式,而应寻求差异化的发展路径。阎小培等(1998)[14]、宁越敏(1999)[15]、陈扬乐(2000)[16]认为城镇化的发展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和企业长期被视为其中最重要的推手。陈仲伯(1999)[17]、李青(1998)[18]、马武定(1997)[19]则认为经济发展是推动城镇化的重要动因,而辜胜阻(2000)则将人口非农化[20],阎小培(1998)将信息化[21]等因素作为推动城镇化的重要结构性动因。

综合来看,当前我们对农村城镇化问题的认识已经相当深入,这些已有的研究均构成后续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但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发展模式抑或是发展动因,现有研究都具有较为明显的外部驱动特征,对于城镇化的真正主体——农民的真实意愿明显关注不足。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只有真正把握了农民的意愿,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也才能够最大程度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那么,在农民看来,他们是否愿意定居城镇,定居的层级偏好如何,不同意愿农民又具有怎样的主体特征?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解答。为此,课题组于2013年1月到2月间,依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百村观察”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问卷调查。调查涉及全国30个省267个村,共获得有效问卷4980份。调查内容主要以农民的城镇定居意愿为中心展开,重点考察了农民定居城镇的意愿及其层级偏好,以及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需求因素对农民定居意愿的影响程度。

二、农民定居意愿的总体情况

城镇化的基本特征是农民向城镇的集中迁移和定居。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对于定居城镇的意愿并不强烈。调查表明,有高达60.94%的农民希望留在农村(包括农村社区),愿意到城镇定居的农民比重只有39.06%。在定居的层级偏好上,36.4%的农民的理想定居地点是传统的农村,在所有受访农民中占比最高,表明这部分农民仍习惯于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于城镇定居生活并不适应。有24.54%的农民虽然希望定居在农村,但是其理想定居地点是农村成建制社区,这些农民不希望离开农村但是又期望享有城镇生活方式。在希望定居城镇的39.06%的受访农民中,县(县级市)成为农民的首选,其占比达到了17.56%,选择建制乡(镇)、地级市、省会城市以及直辖市的农民比重均较低,分别只有7.39%、7.29%、5.51%和1.31%(见表1)。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农民选择县(县级市)作为定居城镇的首选层级,可能是一种两项权衡的结果:一方面,县(县级市)建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相对建制乡(镇)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城镇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县(县级市)相比地级市、省会城市以及直辖市的定居成本更低,其社会文化环境也更为当地农民所接受。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到,受访农民对于定居城镇的总体意愿并不强烈,但是对于享有城镇生活的意愿却较为强烈。这意味着,黄解宇(2005)[22]、黄雪琴等(2004)[23]、张佳勇等(2007)[24]主张的异地城镇化的发展模式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民的现实需求,反而是通过农村自身功能的转变,实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与城市公共服务的逐渐接近与统一,以新型农村社区为导向的就地城镇化方式更符合农民城镇化的内在需求,是农民最喜闻乐见的。而在农民进城定居的层级偏好上,农民也更倾向于县级(县级市)层级,而非乡镇和大中城市,这也进一步反映了小城镇发展模式对推动城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民定居意愿:个体特征分析

(一)农民定居意愿的年龄差异

从不同年龄段农民的理想定居地点来看,在30岁以下、30岁、40岁、50岁以及60岁以上年龄段,农民选择定居城镇的比重分别为60.82%、50.62%、41.84%、32.76%以及22.79%(见表2)。也就是说,农民越是年轻,其定居城镇的意愿越加强烈,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定居城镇的意愿也逐级递减。值得注意的是,在相邻的两个年龄段,农民进城定居意愿的比重相差均在10个百分点左右,呈现出匀速递减的趋势。一般来看,青年农民相较老年农民来说,对农村的归属感更弱,而对于城镇生活的需求更强,他们同时具有更强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城镇环境的能力。

(二)农民定居意愿的婚姻差异

从不同婚姻状况农民选择的理想定居地来看,已婚农民选择城镇的比重为38.86%,远远低于未婚农民52.35%的水平。也就是说,未婚农民相比已婚农民更希望到城镇定居。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制镇及其以下层级,未婚农民的定居意愿均要低于已婚农民,且二者的相差比例分为7.61%、5.88%、2.44%,呈现逐步缩小的态势;而在县(县级市)及以上层级,未婚农民的定居意愿均高于已婚农民,且二者的相差比例分别为0.31%、4.04%、11.39%,呈现逐步扩大的态势(见表3)。可见,越是城镇化水平高的居住层级,越能够得到未婚农民的亲睐,同时也越不被已婚农民所接受。造成这一反差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未婚农民尚处单身,相比已婚农民来说,他们对农民的依赖性明显较弱,对于定居城镇的负担和压力也都要小得多。

(三)农民定居意愿的职业差异

职业是影响农民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调查表明,务农、务工、经商、基层管理等职业的农民选择农村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比重分别为43.49%、25.94%、25.9%、25.28%(见表4)。可见,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离开农村,定居城镇及农村社区的意愿更强,而务农农民定居农村的意愿最为强烈。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经商农民选择建制镇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比例为10.54%,明显高于其他职业农民的比重,这可能是因为经商农民主要以个体户为主,他们在乡镇集贸市场的适应能力更强。进一步的调查访谈表明,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更愿意定居城镇,主要是因为他们在非农职业领域内的工作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在城镇找到适合的工作,获取预期收益,从而为定居城镇奠定基础。

(四)农民定居意愿的学历差异

文化程度对于农民定居意愿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调查表明,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农民选择农村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比重分别为54.67%、45.19%、32.14%、25.26%、14.42%,呈现出明显的逐级递减的趋势。也就是说,越是文化程度高的农民,其定居农村的意愿越低。与之相对应,不同文化程度农民期望定居城镇的农户比重分别为26.66%、32.84%、40.86%、46.47%、66.98%,呈现逐级递增的趋势(见表5)。这意味着,文化程度越高,农民定居城镇的意愿越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户,其选择县(县级市)、地级市、省会城市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农户比重在不同学历农户中都是最高的,表明高学历农民对于定居城镇的高期待。

通过对农民定居意愿的个体特征分析我们得出了这一结论:青年农民、高学历农民以及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更希望进城定居。传统的人口迁移理论告诉我们,农民是否愿意迁往城镇,取决于农民的“预期收益”,而预期收益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力资本的高低。根据Mincer(1974)[25]、舒尔茨(1990)[26]的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不仅包括教育,工作经验也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年、高学历、从事非农职业的“成长型”农民的人力资本要高于年纪长、学历低、从事农业的“成熟型”农民,“成长型”进城农民普遍比较年轻,而且比上一代接受了更长时间的教育,年龄优势和教育累积的人力资本使“成长型”农民的人力资本优势更大,进城后的发展潜力更大,更容易获得稳定的、收入较高的工作,因此人力资本高的“成长型”农民更愿意进城定居。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成长型”的未婚农民的进城定居意愿也较强,而未婚农民进城后由于其社会网络相对较窄,社会资本也相对较低。吴丽等人提出社会资本对失地农民进城生活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感起着正向的促进作用[27],当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如果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较高,就能从城市中获得更多更好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资源,其城市生活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感也较高,这类社会成本高的农民也更容易融入城市,反之亦然。未婚农民由于社会资本相对较低,其城市适应和城市融入也势必会遇到困难,如何帮助这类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农民定居意愿:家庭特征分析

(一)家庭收入与农民定居意愿

从家庭人均年收入差异来看,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农民选择城镇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比重分别为32.43%、34.66%、38.86%、43.24%、45.28%,表明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进入城镇定居的意愿呈现出递增的趋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不同家庭收入农民选择定居传统农村的意愿呈现逐级递减的态势,其比重分别为46.47%、43.08%、34.56%、29.51%和29.16%。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其经济能力、发展能力、工作能力都明显较强,能够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和更多的经济收益,相应也更容易在城镇定居。在定居城镇的层级上,选择建制镇为理想定居地点农民中比重最高的是低收入群体,选择县(县级市)为理想定居地点农户中比重最高的是中等收入群体,选择地级市、省会城市为理想定居地点农民中比重最高的是高收入群体。这表明,随着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更加倾向于定居更高层级城镇。

(二)家庭主业与农民定居意愿

以务工为主业的农民家庭对农村的依赖性小,因而最希望离开农村进入城镇。调查表明,只有34.86%的务工农民愿意留在农村,这比务农农民42.47%的比例少了8个百分点。与之相比,务工农民更愿意进入社区,其选择农村社区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比重为25.28%,高于务农农民22.31%的比例,说明农村社区得到了务工农民更多的亲睐。在城镇定居意愿上,务工农民希望进入城镇的比重为39.86%,要高于务农农民35.22%的比重(见表7)。可见,改变农民家庭就业结构对于农民定居城镇至关重要。只有当农民对农村和农业的依赖逐步减小之后,他们才更愿意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定居。

(三)家庭在读子女与农民定居意愿

家庭在读学生人数越多,农民定居社区或城镇的需求越强烈。调查显示,家里没有学生的农民希望留在农村的比重为41.68%,而家有1个、2个、3个及以上学生的农民希望留在农村的比重分别只有33.18%、28.80%、25.00%。也就是说,随着家庭在读学生数量的增加,农民定居农村的意愿逐渐下降。在农村社区的定居意愿上,呈现出相反的趋势,没有在读学生以及有1个、2个、3个及以上在读学生的农民希望定居农村社区的比重逐级增加,分别为23.67%、25.83%、25.89%和26.14%。在进入城镇定居方面,呈现出了明显的递增趋势,其没有在读学生以及有1个、2个、3个及以上在读学生的农民希望定居城镇的比重分别为34.65%、40.99%、45.31%、48.86%(见表8)。总体上看,出于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内在需求,学生数量多的家庭更希望进入社区或城镇,接受更好的教育,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获取更高的收入。

从家庭因素对农民进城意愿的影响来看,高收入家庭、以务工为主业的家庭、在读子女多的家庭更愿意进城定居。收入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大小。高收入家庭的劳动力进城后更容易获得有保障的住房和稳定工作,所以高收入家庭定居城镇的信心和愿望也高于低收入家庭。而以务工为主业的家庭有较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因此其迁移到城镇的能力和愿望也要强于以务农为主业的家庭。根据人口流动的投资—收益理论,流动者在做出流动决策时就必须考虑流动的成本与受益,人口流动时的花费是投资的成本,流动后的所得是收益,因此,对流动行为的决策取决于流动的收益是否超过流动的成本[28]。

五、农民定居意愿:需求特征分析

(一)城镇住房需求与农民定居意愿

土地城镇化往往是农民城镇化的先导。调查显示,在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上,表示愿意“用城镇房屋置换”的农民比重最高,达到56.06%;愿意“一次性现金补偿”的农民比重次之,占比为42.60%;愿意“用新型农村社区安置房置换”的比重相对不高,为32.10%。可见,为农民提供城镇房屋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的城镇化过程,相应也将促使农民进入城镇定居。实际上,只要农民在城镇有了稳定的居所,那么农民定居城镇的难度将大大降低。

从农民的理想定居地来看,将“用城镇住房置换”作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式的农民,其选择定居建制镇、县(县级市)、地级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比率分别为8.56%、28.22%、12.66%、8.56%和1.56%(见表10)。这五项数据均高于“一次性现金补偿”和“用农村社区安置房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比率。可见,将“用城镇住房置换”作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式的农民更愿意定居城镇。例如,当前我国很多城市近郊农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成为“城里人”的愿望。

(二)社会保障与农民定居意愿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是促使农民希望进入城镇定居的重要原因。通过考察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与理想定居地的关系我们发现,对“新农合”满意度由高到低的农民选择定居农村的比率依次为39.85%、35.32%、30.44%,呈逐渐降低的趋势。也就是说,对“新农合”满意度越低的农民,其离开农村的意愿越强。另外,对“新农合”满意度低的农民选择定居建制镇(8.14%)、地级市(8.85%)、省会城市(7.26%)和直辖市(2.12%)的比率均比其他满意度水平的农民更高(见表11)。可见,对“新农合”满意度越低,农民定居城镇的意愿越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的“新农合”政策尚不能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农民希望到城镇定居,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新农保”政策是另一项与农民切身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通过考察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与理想定居地的关系我们发现,对“新农保”政策满意度由高到低的农民选择定居农村的比率依次为42.62%、34.23%、33.88%,呈逐渐降低的趋势。也就是说,对“新农保”政策满意度越低,农民越不愿意定居农村。另外,对“新农保”政策满意度低的农民选择定居地级市(8.88%)、省会城市(7.85%)和直辖市(2.48%)的比率均比其他满意度水平的农民更高(见表12)。由此可见,对“新农保”政策满意度越低,农民定居城镇的意愿越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的“新农保”政策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服务需求,农民希望通过到城镇定居享受更好的养老保障。

分析愿意在城镇定居的农民的需求特征可知,住房需求和社会保障需求是影响农民定居意愿的主要因素,愿意进城的农民对城镇住房有着迫切需求,住房需求越能够得到满足,农民就越愿意进城定居。同时,由于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满足农民对医疗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农民希望通过进城定居获得更好的保障服务和更高的保障水平,这表明刘传江(1999)[29]、成德宁(2004)[30]等提出的户籍制度这一影响城镇化的重要因素已不能完全解释农民进城定居的动因。户籍制度早已不是推动城镇化最重要的结构性动因,而农民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已然成为推动农民进城的主要因素。

六、基本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超过六成的农民希望留在农村(包括农村社区),真正愿意到城镇定居的农民比重不足四成,表明农民对定居城镇的意愿并不强烈。但在不愿进城的农民中,有超过四成希望在新型农村社区定居,其比例占到总受访农民的四分之一,这意味着,以农村社区建设为导向的就地城镇化方式或许更符合农民的内在需求。

第二,在定居城镇的层级偏好上,县(县级市)成为农民进城定居的首选,且其比重远远高于建制乡(镇)、地级市、省会城市以及直辖市。由此可见,推进农民的城镇化,应重点以县域为中心展开,这更加符合农民的内在需求。

第三,从个体特征上看,年纪越轻的农民,其定居城镇的意愿越强;未婚农民较已婚农民更加愿意进城定居,且越是城镇化水平高的居住层级,越能够得到未婚农民的亲睐;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定居城镇及农村社区的意愿更强,而务农农民定居农村的意愿最为强烈,经商农民选择建制镇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职业农民的比重;文化程度越高,农民定居城镇的意愿越强,特别是对于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户,其选择县(县级市)、地级市、省会城市作为理想定居地点的农户比重在不同学历农户中都是最高的,表明高学历农民对于定居城镇的高期待。

第四,从家庭特征上看,随着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进入城镇定居的意愿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且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农民更加倾向于定居更高层级的城镇;以务工为主的农民家庭更希望离开农村进入城镇或者社区定居,可见改变农民家庭就业结构对于推动农民进城定居至关重要;家庭在读学生人数越多,农民定居社区或城镇的需求越强烈,显示出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对于农民的巨大吸引力。

第五,在需求特征上看,对城镇房屋需求较大的农民越倾向于进入城镇定居,可见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居所是促进农民城镇化的重要方面;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越是不满,农民进城定居的倾向越加明显,表明社会保障是吸引农民进城的重要原因,农民希望通过进城定居享受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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