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立法,监察法治的重要一环
张吕好
8月下旬,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监察法实施以来的第一部配套法律,政务处分法草案细化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等。该法律草案既涉及政务处分的实体法律问题,也涉及程序法律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监察法律体系建设,意义深远。
2018年3月正式通过并实施的监察法,改革了国家监察体制。其核心内容是整合纪委、行政监察和检察等多元监督主体,扩大监督对象,强化监督权限。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使国家监察权力更加集中、高效,目标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腐廉政工作,有效加强对党政权力的监督。
依据监察法整合成立的监察委有三种权力,即监督、调查、处置。其中,处置是指根据公职人员违法或犯罪的情节轻重,分别实施不同的处置,例如批评教育、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审查起诉等等。在上述处置措施中,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针对构成违法的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需要明确的是,监察法所设计的政务处分,在处分的实施主体、种类、适用、程序、救济等方面,并不同于其他处置措施,比如党纪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等,因而有其独特的意义。不过,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只作了原则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权力边界模糊、权限内容和适用程序弹性过大等问题。此外,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如何区分适用,政务处分程序与人大任免程序如何对接,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如何衔接等等,也有待进一步厘清。
因此,监察法的完整实施,需要将政务处分措施明细化,需要为政务处分这一适用于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察权力,制定一部严谨详尽的法律规范。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于2018年4月颁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已明确了政务处分标准和规范,但该规定根据公务员、事业编等身份“分类施策”,且只有实体内容,欠缺程序规范,尚不足以保证政务处分得到规范适用。
对于在流程平台上开发的事项与数据对接方式为:平台采用事件驱动的微服务架构,通过事件触发的机制提供流程级事件、步骤级事件和字段级事件。在流程实例处理过程中,业务流程实例中某一步骤的处理过程中和字段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操作动作都能触发不同的事件用来获取所需要的数据[10]。这些事件的触发,通过Webservice或REST中间件调用触发数据。
经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将厕纸使用后直接丢进马桶的占66.2%,厕纸使用后丢进纸篓中的占 33.8%,若厕纸全部入下水道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0.097%,氨氮排放量占总城镇生活污染源0.096%,B/C均值达0.45;若厕纸全部作为固废处理,其排放量约占生活垃圾总清运量的3.09%,同时带来卫生问题.最终认为居民将使用后的厕纸丢弃在马桶中更符合节能环保的理念,一方面可以减少固废的产生量,解决厕纸清运卫生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厕纸经城市下水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后,可得到有效处理,不会对自然水体产生较大影响.
政务处分不同于行政纪律处分,也有别于党纪处分。由于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因而受到纪委和监察委双重管辖的公职人员,其同一行为就可能同时构成违纪和违法。对于前者,由纪委依据党内规范进行执纪和处理。对于后者,则由政务处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置。这两种处分在适用时,应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需要明确的是,制定政务处分法,除了对政务处分本身进行规范,还需要对与其相关的制度衔接问题作出规范。
看不见尽头的路,脚步走得更慢,偶尔的小石头几乎让我摔倒,就在黑暗里这样跌跌撞撞地走。走到一半的时候,忽然我的面前出现两个男人,我从气息都能感觉到不是什么善类,我想我是要倒霉了。他们开始抢夺我的包、我的手机,我开始大喊救命。在抢夺中我摸到他们衣服的质地还有衣服上沾上的已经干掉的水泥,闻到汗臭味以及劣质香烟的味道。是附近正在建大楼的民工,我白天经过的时候注意过。据说他们老板已经欠了工人好几个月工资了,那一刻,我突然心软。
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也是国家监察制度深度改革的延续,制度完善的意义十分重要。监察法实施以来,已先后修订了《党纪处分条例》、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也纳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次审议政务处分法草案,标志着该法的制定时机已经成熟,政务处分的法治化将由此获得良好的基础。
政务处分是监察委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措施之一,在双重管辖的情形下,政务处分应当与党纪处分相适应。这意味着,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的适用规则应当统一起来,尤其是处分的种类、适用的事由要协调统一,从而体现监察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要旨。
至于适用程序方面,在双重管辖情形下,立法应当解决党纪立案、政务立案的先后顺序以及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竞合适用问题。
总之,政务处分立法应当遵守普遍的立法规律,需要与现有法律体制和制度相兼容,从而扎扎实实地推进监察制度的法治化,有效实现对公共权力、对公职人员的制约。
●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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