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以陕西省为例_养老保险论文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以陕西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陕西省论文,为例论文,省级论文,基本养老保险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养老金制度的两类主要经济目标,“从个人和家庭角度来看,是提供一个终生消费的熨平机制,并提供保险以抵御年老时收入和财富的减少;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是减贫及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Nicholas Barr and Peter Diamond,2008),简单实用的表述即“通过消费熨平和保险、减贫和再分配来实现老年经济保障”。本文分析集中于第二个目标,即从减贫和再分配的角度来评估陕西省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究其在平等性即再分配上有无优势以及其相应的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如何,为目前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大讨论提供参考。同时,由于现行面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能提供的保障早已超出减贫的初级目标,下文的分析仅以再分配为出发点。

       二、研究回顾

       (一)关于养老金再分配效应的研究范式和主要方法

       公共养老金的再分配效应有代际再分配和代内再分配之分。从范式上讲,关于代际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遵从新古典学派的研究范式,以“效率”为导向,以代际的帕累托最优为目标;关于代内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遵从政治经济学派的研究范式,以“平等”为导向,以代内公平为旗号和目标。从方法上讲,对应于视角的微观和宏观之分以及细分的纵向宏观和横向宏观之别,主要有世代交叠(OLG)模型、测量系数模型、精算模型三种。

       纵向宏观视角以世代交叠模型为研究方法,主要遵从效率的价值取向,探讨养老金制度的代际再分配问题,以Samuelson(1958,1975)、Aaron(1966)、R.Famula and K.Spreemann(1980)等人的研究为基础,国内研究以李绍光(1998)、袁志刚(2000,2001)、柏杰(2000)、孙祁祥和郑伟(2003)、封进(2004)为代表;横向宏观视角以各种测量系数模型为研究方法,主要遵从平等的价值取向,重点探讨养老金的代内收入再分配问题,常用系数包括——离散系数、基尼系数、广义熵指数、阿特金森指数等,其中广义熵指数多以其特殊情况泰尔指数的形式出现,这一类研究的成果虽然汗牛充栋但尚无争鸣之势。

       微观视角以精算模型为基础,遵从效率和平等两种价值取向,围绕个体缴费和收益的精算现值比照展开,所涉问题既有养老金制度的代内再分配也有代际再分配。具体而言,该方法认为在养老金收益现值和缴费现值的比较中,若对高收入者而言前者小于后者且对低收入者而言前者大于后者,则养老金制度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反之亦然。同时,在精算现值的比较之外,若养老金制度的内部回报率(使缴费现值等于收益现值的长期利息率)和收入水平之间存在负相关性,则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反之亦然。基于精算模型的分析,国外以Hurd and Shoven(1985)、Nelissen(1987)、Feldstein and Liebman(2002)、Borelia(2004)为代表,国内以何立新(2007),彭浩然和申曙光(2007),王晓军和康博威(2009)为代表。

       (二)关于省级以及全国统筹对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在理论层面,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和全国统筹意义的强调主要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即从保险的角度来看问题。代表者如胡晓义(2004)认为“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一般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这就是所谓大数法则,这一法则是社会保险提升统筹层次的理论基础。”在联系实践的研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和全国统筹意义的强调主要以“平等和公平”为旗号,即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问题。虽然省级统筹的首要之义是“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①但随着实践发展以及理论界对社会养老保险目标理解的深化,关于省级以及全国统筹对收入再分配效应影响的研究也不断出现。

       穆怀中(2012,2014)和闫琳琳(2012)等人的系列研究构成了一个“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理论架构”,在该理论体系中,基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功能原理,体现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广度系数、深度系数、收入差距缩小系数、劳动负担系数”四个维度以及系数与统筹层次、收入差距的联动之上。同时,该理论体系进一步提出“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的合理系数,要通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给付适度水平检验来确定”。该理论体系是穆怀中继“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养老金调整指数”之后形成的又一重要理论成果,同时也是目前国内关于此议题最重要的研究成果,贾洪波和方倩(2015)等人的研究皆以此理论为基础。

       在综合理论研究之外,关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分析可分为“实然”和“应然”两类。实然分析有胡芳肖等(2014)对陕西的研究,应然分析有周明(2011)对陕西、周志凯和金明明(2013)对浙江的研究。

       胡芳肖等(2014)以2009年陕西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数据为基础,分析认为低收入家庭的养老金负担率高而替代率低,高收入家庭的负担率低而替代率高,从而得出“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收入层次家庭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是反向的”之结论。虽然城镇职工只是城镇居民的人群子集,但鉴于在2009年非就业居民的养老金制度尚未建立,我们认为,胡芳肖等人以全体居民的数据来评判职工制度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周明(2011)以国发〔2005〕38号文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公式为基础,分析认为陕西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对于缩小各地区间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起到了重要作用”。周志凯和金明明(2013)对浙江省的分析同样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公式为基础,并得出“省级统筹能进一步改善收入再分配状况”的结论。

       实际上,所有基于计发公式的纯应然分析一定能得出“统筹层次的提高会缩小各地区间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差异”之结论,这是不言自明的。依据38号文,参保职工退休第一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公式可简单表达为:P=(A+bA)/2×n%,其中,A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参保职工的月平均工资,bA为个人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n为缴费年限。以省内差距为例,如果实行地市级统筹,则各地市平均基础养老金的差异取决于A和b两个因素,如果改为省级统筹,则所有地市都适用统一的A,其平均基础养老金差异只取决于b一个因素。同样的逻辑,如果实行全国统筹,则省级的平均基础养老金差异只取决于b一个因素,其差异程度一定会小于实行省级统筹下由A和bA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差异程度。

       但与此同时,所有基于计发公式的应然分析一定不能直接得出“统筹层次的提高会缩小各地区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因为这是酌情而定的。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是受统筹层次之外的因素影响,比如投资(记账)利率;其二,通用的计发公式只适用于对新人应然待遇的分析,而目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主要是中人和老人;其三,所有的基于计发公式的分析只适用于应然而非实然,即不能直接作为支持统筹层次提高的充分条件。基于此,我们认为对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评价不适合“应然”的分析方法。

       三、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及陕西省相关情况概述

       自国发〔1991〕33号文起,对省级统筹目标的强调持续了近20年之久,直至制定《社会保险法》开始普遍强调以全国统筹为目标。②伴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省级统筹的内涵也在不断深化:第一阶段,在20世纪80到90年代初,对省级统筹的理解仅限于省级调剂金制度。即在基金管理权仍然归属市或县的前提下,各统筹地区将一部分基金上缴至省一级形成调剂基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第二阶段,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提出了省级统筹“三个统一”的标准,即“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第三阶段,2007年《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正式提出了省级统筹“六个统一”标准,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实行省级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自此,“六个统一”成为省级统筹的基本标准。

       虽然在1999年和2007年之后有过两次大规模的推动,但截至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陕西、青海、西藏等少数省市区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大多数省、自治区还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阶段,个别省甚至连省级调剂金也未建立”(郑功成,2015)。在已经实现统收统支的地区中,尤以最早实现省级统筹的陕西省最为典型。2000年,陕西省开始实现了以“六个统一”和“五子模式”为主要内容的省级统筹。其中,“六个统一”指的是“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项目、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和统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事省级垂直管理”。“五子模式”指的是“政府定电子、社保开单子、地税收款子、银行发票子、财政兜底子”。十几年来,该模式在陕西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实现了“按时足额”和“社会化发放”的两个100%,形成了鲜明的“陕西模式”并得到了众多赞誉。为全面评估陕西模式,本文以2005年以来的“实然”数据特别是2013年的数据为基础,来探究其在平等性即再分配上有无优势以及其相应的制度公平性和效率性如何。

       四、收入再分配效应:基于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

       (一)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

       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再分配效应的分析基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每个维度下都包括整体和特殊两个考察点。横向维度选择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贵州和陕西进行比较,分析陕西在再分配性上是否具有优势;纵向维度比较2008年和2013年数据特征,分析陕西的再分配性在时间上是否具有向好趋势。整体分析以地区基尼系数为基础,考察地区间养老金分布对工资差异的修正作用;特殊分析以替代率为基础,考察养老金分布的具体特征。

       1.以地区基尼系数为基础的整体性分析

       基于基尼系数在判断整体不平等程度上具有优势,本文选用该指标作为整体性分析的工具。在传统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中,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即表示绝对平均。但鉴于国情和本文分析对象的特殊性,我们认为以下两点应作为讨论的基础:一是关于我国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判断应执行更严格的标准。由于工资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低且资产的不平等程度远大于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所以关于工资收入差距的讨论只是全部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中子集的子集;二是关于养老金收入不平等的判断应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这是由养老金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基于这两个判断,我们认为在本文语境中关于绝对平均的基尼系数判别标准应该远低于0.2。③

       2.以替代率为基础的特殊性分析

       替代率作为相对指标,在判断养老金水平上具有诸多优势,有利于横向比较就是其中之一。从替代率角度入手研究养老金制度的文献汗牛充栋,但在本文分析中,我们同样需要重申两个基础:一是从强调权利义务对应以及防止道德风险的角度,我们认为“缴费工资替代率”比“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更有意义,而后者恰恰是现有文献用得最多的;二是从基本养老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角度,我们认为对“收入替代”的强调不应该掩盖对“消费保障”的重视,即替代率的意义和它本身一样,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替代率数值的高低只能作为评判养老金水平高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如果基本消费能够得以保障,替代率数值较低也不应该被责难。

       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比较分析的数据来源分别如下:陕西省各地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陕西区域年鉴2014》,2013年各地养老金数据来源于当地人社部门,2008年各地养老金数据来源于西北大学马延的学位论文《陕西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运行效果评价》(2010);2013年贵州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均养老金数据由贵州人社厅提供。

       (二)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省级横向比较

       1.养老金分布和工资分布的对比分析

       以均匀分布为基础,可计算出2013年陕西省和贵州省地区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075和0.023,地区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060和0.036(见表1),基尼系数的计算及洛伦兹曲线的绘图(此处省略)都利用MATLAB软件完成。其中,洛伦兹曲线的构造采用多项式拟合,通过试验发现3次多项式对工资数据、2次多项式对养老金数据拟合效果最佳,都能使

=1。

      

       以基尼系数为基础的和工资情况对比分析表明,陕西省地区间养老金的不平等程度比工资的不平等程度低(基尼系数低1.5个百分点),即养老金实现了一定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贵州省地区间养老金的不平等程度比工资的不平等程度高(基尼系数高1.3个百分点),未能实现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但值得注意的是,单纯以基尼系数为基础的和工资对比的分析,受到了工资水平的干扰。陕西省地区间工资水平的差异较大,其基尼系数比贵州高5.2个百分点,这就导致虽然陕西省的养老金实现正向的收入再分配,但其地区间养老金水平的基尼系数仍比贵州高2.4个百分点。

       2.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分布分析

       选用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尽管在判别养老金水平上有所不足,但对地区差异的分析只会保守而不会误判。以平均工资水平为横坐标,以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为纵坐标,做出各地区养老金替代率的分布图,我们发现对陕西省数据拟合的线性趋势线R方为0.567,基本反映出替代率水平与工资水平反向相关的趋势,即养老金制度发挥了正向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见图1)。

       但与此同时,陕西省各地区的替代率水平离散程度也较高,最大值为咸阳的59.01%,最小值为榆林的36.37%,极差达到22.64%。与之对比,贵州省各地区的替代率水平集中程度较高,最大值为安顺的48.68%,最小值为六盘水的38.34%,极差为10.34%。若排除六盘水,④则最小值为遵义的42.09%,极差则降低至6.59%(见图2)。

       虽然正向的收入再分配要求高收入地区的替代率水平应该更低,但这种对相对数的意义的强调并不能直接套用绝对数的逻辑,因为替代率水平如果相差过大,正向收入再分配的负面效应会越明显。榆林的工资水平较高,的确意味着在再分配的养老金制度下,其养老金替代率应该较低,但如果考虑到榆林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在省内仅次于西安,那这种高达22.64%的极差就应该引起反思。

       进一步,我们发现在陕西省省内经济发展水平(由工资水平反映)相当的安康和咸阳,养老金替代率相差14.63%。安康的平均工资比咸阳高36元,养老金水平却低近500元。另外,工资水平只相差263元的咸阳和铜川,养老金水平却相差500元以上,替代率相差更是达到18.2%。

       基于上述,从替代率比较分析来看,省级统筹的养老金制度的确发挥了正向的再分配功能,但不合理的成分仍十分明显。

      

       图1 2013年陕西省各地区养老金替代率和平均工资情况

      

       图2 2013年贵州省各地区养老金替代率和平均工资情况

       (三)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时序纵向比较

       1.养老金分布和工资分布的对比分析

       通过横向比较对工资差异的修正作用,我们发现,就2013年而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的陕西省在再分配性上较贵州省有相对优势,但其2013年养老金数据的基尼系数却大于贵州省,即也存在相对劣势。由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这种劣势是否具有历史原因,即如果在时间序列上其养老金数据的基尼系数总体呈下降趋势或对工资数据基尼系数的修正呈增强趋势抑或这二者兼有,则2013年基尼系数上的相对劣势就不妨碍我们得出陕西省在整体上具有再分配性的结论。

       在历史比较上,我们用“十一五”计划的中间年份2008年作为对比基数,和“十二五”计划的中间年份2013年对应。通过计算,我们发现,2008年陕西省地区间工资数据的基尼系数为0.092,养老金数据的基尼系数为0.031,二者相差6.1个百分点,养老金制度发挥了较好的正向再分配功能。和2013年的数据相比,2008年工资数据的不平等程度稍大,但养老金数据的不平等程度更低,这意味着,从2008年到2013年,陕西省地区间工资的不平等程度在缩小,但养老金的不平等程度在扩大,且养老金制度对工资正向再分配的效果在变小。

       由此,从对工资差异的修正以及单纯养老金基尼系数的角度讲,陕西省在2013年的情况相较于2008年有倒退。

      

       2.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分布分析

       纵向比较的第二个考察点是替代率的分布。通过2008年各地区养老金替代率的分布图,我们发现该年份替代率水平与工资水平反向相关的趋势比较明显,其线性拟合的R方为0.8458,养老金制度发挥了正向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图3 2008年陕西省各地区养老金替代率和平均工资情况

       具体而言,2008年替代率水平最大值为咸阳的60.98%,最小值为榆林的40.42%,极差为20.56%,相比2013年,极差稍小,同时替代率最低值也高于40%。经济水平相当地区的替代率之差也明显小于2013年。由此,从替代率分布的角度讲,陕西省在2008年的情况也优于其2013年的情况。

       (四)综合评价

       分析表明,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陕西省省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备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性,这种再分配性体现在对工资收入差异具有正向的修正作用以及养老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具有明显的随着工资收入增加而递减的趋势。但基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比较分析也表明,这种再分配性在省级横向比较上并无优势且其不合理的成分在比较之下愈加明显,在时序纵向上甚至还表现为一定程度的退步。

       五、公平与效率:基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分析

       公共养老金是典型的需要权衡“平等、效率与公平”的领域。基于再分配效应的分析已经表明陕西省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在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上并无优势,那么其在追求效率和公平价值取向上的表现又如何呢?

       本文关于效率和公平的分析围绕我国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展开,即通过覆盖率来考察省级统筹是否有利于拓宽保障的宽度,以实现公平之目标,通过保障水平来考察省级统筹是否有利于达成适度的保障深度,以实现公平和效率之目标,通过财务状况来考察省级统筹是否有利于保障的可持续,以实现效率之目标。基于以下三点原因,本文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情况的数据描述以2005年为起点:一是对以个体身份参保者的扩面主要是在国发〔2005〕38号文之后;二是养老金待遇的大幅调整发轫于2005年,这从表3中2006年养老金增长率远大于2005年可以看出;三是制度财务的可持续性问题也主要基于“扩面”和“大幅调待”两个因素。

      

       数据来源及说明:(1)工资数据来源于《陕西区域年鉴2014》公布的各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该数据略微大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文中2013年各地区养老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是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分母的,但该数据只能向上查询到2012年,故此处没有选用;(2)2005-2007年养老金数据来源于焦玉环:《陕西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研究——基于省级统筹前后的对比》,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008-2010年、2012-2013年养老金数据来源于各年度《社会保险基本情况》,2011年养老金数据来源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工作总结》。由于部分数据无从查询,2008-2013年的数据都是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2005-2007年的数据指的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据,后者比前者略高。在焦玉环的文中,她并未说明所用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据,但其文中2008年数据为1119元,这和《2008年度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一致,由此推断她所用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3)赡养率数据依据各年度参保人员结构计算,2005年和2006年数据来源于《陕西省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7-2013年数据来源于各年度《社会保险基本情况》;(4)覆盖率依据参保在职人员数量和城镇就业人员总数计算。城镇就业人员包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城镇私营经济就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就业人员”三类,数据来源于《陕西区域年鉴2014》。

       如表3所示,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就业人员的覆盖率在2005-2013年间并无明显提高,2005年覆盖率即达到53.10%,此后几年甚至不增反降,到2011年竟然只有51.93%,虽然2012年改善较快,但至2013年仍然只有55.96%的水平,比2005年只高出2.86个百分点。而同期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参保比例从2005年的46.22%一直上升到了2013年的63.22%,增长了17个百分点,2013年当年度的水平也比陕西高出7.26个百分点。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覆盖率的提高受制于诸多因素,但省级统筹作为陕西省的主要特征并未对提高制度覆盖面起到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甚至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陕西省的状况明显不容乐观。

       在保障宽度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的同时,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却一再被抬高,甚至已经突破了适度水平,保障的可持续性也一再降低,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大,效率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

       在2013年,全省一半地级市的养老金对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都超过了50%,最高的咸阳达到59.01%。虽然替代率一直走低的事实很容易掩盖对现有水平过高的判断,但我们认为,理性的判断最低应该立足于以下两个角度:

       其一,以消费保障来衡量:2013年所有地级地区的平均养老金都超过当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⑤全省平均水平为1.25倍,汉中地区更是达到了1.55倍水平(如图4所示),保障有余的现象普遍显现。

       其二,以权利义务关系来看:2012年全省参保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2945元,以此为基础计算的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对人均缴费工资的替代率水平已经高达62.73%,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更是高达66%,福利过度的问题已现端倪。

       过高的保障水平固然有全国性养老金大幅上调的背景,但省级统筹下事权上升导致的对许诺和给付的理性思量不够亦是重要原因。

      

       图4 2013年陕西省各地区养老金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征缴的力度不足,发放的慷慨有余推动了制度收入的有限提高和制度给付的过快增长。从基金收缴率来看,2013年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仅为79.6%,而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为97.0%,全国在90%以下的地区仅有陕西和山西两地,而山西的水平为89.2%。从遵缴率和收发的基数来看,2012年陕西省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在职职工的比例为86.95%,人均缴费工资为2945元,占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694元的比例为79.72%。而同期,以全省人均缴费工资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计算的平均计发基数为3319.5元,这比缴费基数高出374.5元。从非正常退休的比例来看,陕西省非正常退休比例在2013年高达14.7%,远高于全国平均8.7%的水平。从外围来看,基本养老基金遭受的外在侵蚀过多,如陕西省按死亡前2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金额可达5万元以上。

       在收入受限和支出宽松的共同作用下,自2000年省级统筹以来,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收入一直小于基金总支出。2011年,陕西省缺口规模在全国排名第七,而排在陕西之前的六个省级地区皆是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省份,且赡养率除河南外都远高于陕西。从这个意义上讲,2011年陕西省的财务状况在全国已经是最差的地区之一。到2013年,二者的缺口已经从2011年的40.91亿元迅速攀升到了50.02亿元,制度可持续性不足的问题已十分严重。

       综合分析,陕西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三个方面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制度本身及其运行的公平性、效率性明显不够。

       虽然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已经千疮百孔是这三个问题的根源,但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我们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省级统筹作为陕西省制度的主要特征不仅没有为消除这些弊端做出明显贡献,甚至还间接充当了这些问题的倍增器。

       六、结论与讨论

       基于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分析以及制度公平性、效率性的探讨,我们发现,陕西省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保证了多年来对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辖区内退休人员的老年生活保障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支持,但待遇的地区平等性并未能因此有所改进,相反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甚至还因此有所损伤。我们认为,如果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不能得以保证,那么短期的“皆大欢喜”只会为长期的不可持续埋下隐患。

       对陕西省省级统筹的评估特别是对其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冷静看待当前对全国统筹一边倒的支持,特别是认为全国统筹“是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治本之计”(郑功成,2013)的观点。在不否认全国统筹能解决系类问题的同时,我们认为,如果全国统筹的确是促进制度长期公平可持续的良策,那么如何最小化其连带问题的影响就是当务之急,毕竟全国统筹也可能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和效率损失。正如胡晓义(2004)所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实质是各级政府责任和权限的划分”,为避免事权上收导致的道德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正大步提高的政策背景下,我们建议:统筹的具体内涵仍需深思熟虑,“以盈补亏”下对赤字地区的“补”也应该有节有度。

       注释:

       ①2007年,《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将省级统筹的意义归纳为四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②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但“十二五”规划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自此,官方将《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改为“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③具体数值有待进一步研究。

       ④六盘水的工资水平在全省排名倒数第三,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却排到了倒数第一,值得反思。

       ⑤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来度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一方面是由于单独退休职工的消费性支出数据不可得;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们主张基于“家庭而非个体”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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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以陕西省为例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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