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家“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历史的宝贵财富。本文通过分析法家的精要思想,并将其与现代法治思想进行比较,明确了二者之间的根本不同,通过对法家思想的取舍,摒弃其君主专制、轻罪重罚、绝对尚法等历史局限性思想,并借鉴其精华,将以法治国、法随时移、不别亲疏中的有益思想融入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来,笔者认为这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彰显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决心,这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法家;法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一、法家思想之精要
(一)尊君尚法,以法治国
尊君是法家的最高政治目标,而尚法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从商鞅到李斯,法家代表人物都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尊君与尚法。商鞅认为,君主的命令和国家的法令至高无上,而要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权力并集权于一身,这样才有可能实行“法治”。“法治”是法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法家主张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二)法自君出,君主专制
这是法家法治思想最本质的特点,表明了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的“法治”,是以君主个人的意志至上,是一人之治,是君主专制。法家主张立法大权由君主独掌虽然留下了致命缺憾,但其同时主张立法必须十分审慎,应当循“天道”、因民情、与时移、量可能、务明易,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1]
(三)立公去私,明法于众
法家不区分关系的亲疏、地位尊卑,明法去私,一切要用法律来衡量,将法律作为衡量是非功过的准绳。此外,法家还提倡法律应“布之于众”,即要让平民百姓知晓法律条令,以明白易懂的文字对法令加以阐释,将法律布之于众,让百姓明法懂法,以便能遵法守法,确立法律权威。
(四)不避权贵,刑无等级
公正是法最本质的特征,法家已经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法家有别于其他思想学派的鲜明特征。[2]虽然在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政治主张只是君主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口号,并没有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但法家反对封建贵族特权的思想,是封建社会民主意识觉醒的萌芽,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五)法随时变,因俗而动
法家学派主张进行锐意改革,坚决反对因循守旧、保守复古的思想。他们认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都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法治思想也应不断创新。法家认为法律应该顺从时代的发展步伐,促进时代的前进,这个认识在当今看来仍然是非常可贵的。
二、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一)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之比较
1.法的产生不同
法家之“法”,出自君主。他们认为法律是君主用来治理百姓、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工具,最高权力应该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主张实行绝对的君主集权,君可立法,亦可废法。[3]因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实质是一人之治,是君主专制。而现代“依法治国”思想,出自于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民主政治。
2.法治主体不同
法治主体的不同,决定着法治的根本原则不同。法家“以法治国”的主体是君主,君主在治国过程中拥有绝对主导的地位,法律仅是君主治国的工具。而“依法治国”的主体则是广大人民群众,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在治国过程中主导的地位,法治是民主之治,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集体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是要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群众凭借法律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3.法治对象不同
“以法治国”的对象是“民”,君主则置于其上,虽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之说,但绝不是要将其置于对象之中。[4]而“依法治国”的对象则是一切涉及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人和组织,从普通公民到居于领导岗位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到高级国家机构,都是依法治国的对象。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掌握一定的权力,他们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对象。
4.法治方式不同
法家认为治理百姓的最根本方式是实行“法治”,君主应以“法”为本、兼顾“势、术”,通过严刑峻法来驾驭臣民,以实现其君主专制统治。[5]现代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制订国家大政方针,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将民主政治贯彻到实处,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5.法治目的不同
“以法治国”是因君主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的愿望而提出,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加强君主的专制权力,维护君主的集权专制统治。而“依法治国”则是基于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提出,根本目的是为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从而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综上所述,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今法治思想相比,虽然在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公开、统一、适用平等等方面有相通之处,但二者本质不同。“以法治国”是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服务,是专制下的“法治”;而依法治国则是为了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民主的法治。绝不能因法家思想的核心“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仅一字之差,就将二者混为一谈,在当今的法治建设中对法家的主张盲目推崇借鉴,应正确区别二者的本质,对法家法治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当今的法治建设健康、顺利发展。
(二)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1.法随时移的变法思想
法家提倡新形势需要新策略,积极主张变法图强,坚持与时俱进的变法观念。法家认为,只有通过变法改革实现“法治”,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才能在乱世之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纵观当今法治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日新月异,而立法也须与时俱,法律的出台应不断填补立法空白,推动良法之治的实现。
2.以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法家的“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治国方略,是针对儒家的“人治”提出来的。[6]法家强调,国家的兴衰关键不在于君主是否英明,而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只要坚持“以法治国”,就能治理好国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法,是法家思想的实质内涵,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
(3)不别亲疏的执法精神
与社会上长期遵循的“刑不上大夫”传统相比,法家执法思想树立了法律的绝对权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7]法家主张无论贵贱、亲疏、君臣,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与现代民主法治的观念相比,尽管法家仍然是在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但是突破长期被人们奉为神祗的“礼治”,以法令的形式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和依据,在两千多年之前确实是一个重大进步。
三、对法家思想的反思
(一)维护君主专制的根本目的论
法家维护君主专制,强调君主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以“法”“势”“术”来控制封建官僚机构,以“尊君”来构建封建等级,法家主张的法律则成为公开的带有等级的法律。[8]尽管法家宣扬“以法治国”的思想,主张法令是治理国家的唯一标准,但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法家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将制法的权力归属于君主。由于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是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上的,因此,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二)轻罪重罚的极端刑罚观
法家以“轻罪重罚、以刑消刑”而著称,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推动“富国强兵”政策的实施,把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作用夸大到决定一切的高度,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感化的作用。[9]后期法家甚至将“法治”发展成为极端的“刑治”,其表现就是为政太急,役民过酷,这是法家思想的致命弱点。以至于在人们心中,法与暴政、严刑酷罚相联系,“法治”沦为暴政的标志。
(三)绝对尚法的政治思想观
商鞅认为只要制定的法律可以富国强兵,就可以运用一切法令来统治民众。法家思想带着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即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摆脱贫困,走上富国强兵的道路。法律沦为统治者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从而失去法律本身的内在机制。[10]与儒家主张的“以德治国”相比,法家过分夸大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只需要依靠法律,而忽视了道德的内在教化力量。
四、法家思想对建设法治中国之启示
法家思想主张变法改革,注重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各个方面的约束力度,使得整个社会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其“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要求相通,所以,法家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家对法律作用高度重视,推崇“以法治国”,大力提倡法律权威性和拘束力,这对于“依法治国”有重要借鉴意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人治的独断性是导致政策、法律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和客观性的重要原因,是个人崇拜的直接原因。[11]将国家命运系于一人之上是历史的倒流,法治的相对公平性与程序正当性可以保证政策、法律实施的稳定性、统一性与客观性及国家机关执行力,特别是保证政策、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运行。
(二)倡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并树立法律的权威
科学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家思想中立法从君主的主观意志出发,是君主一人主宰的法律。而现代法治社会要摒弃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科学立法要保障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权、公平、正义、民主、平等等价值观的实现。但在具体立法环节中,法家思想中法随时仪,法因俗变的思想还是具有很大的价值。立法只有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革,才能体现其科学性,才能提升法律的质量。纵观法家思想的“法治”精神,最值得借鉴的应是树立法律的权威,不畏权贵的执法精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将制定的法律付诸实践并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效力。
(三)建扬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家倡导“明法去私”,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无私是法律的题中之义,要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培养遵法守法精神。法家打破了人们所固有的封建等级思想的束缚,使人们对法治特别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了赏罚的标准,追求有法可依的理想状态。法家主张法律面前既没有社会等级之分,也没有手握特权的人,追求一种人人自律、人人守法的理想法治状态。尽管这些法治思想在当时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提出的,但也不能忽视其所蕴含的权利平等意识,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四)坚持锐意改革,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法家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治理人民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准则。立法需遵循随时而变的原则,使法令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蕴含着与时俱进的思想。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发展态势和社会矛盾,只有因时制宜、法令统一,顺应时势加以改变,才能发挥法令应有的作用。“法随时变”的观念也给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以深刻启示,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制度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墨守成规、千篇一律,应顺应时代潮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除。
(五)重视道德力量,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与儒家主张的“以德治国”相比,法家过分夸大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只需要依靠法律,而忽视了道德在社会调整中的柔性力量。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应当重视法律,但也不能忽视道德的力量。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道德则是法律调整的重要补充。法和道德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将法律同道德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共同维护国家秩序的和谐。
(六)加强宣传力度,人民只有懂法方能遵法守法
与儒家主张的“以德治国”相比,法家过分夸大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只需要依靠法律,而忽视了道德在社会调整中的柔性力量。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应当重视法律,但也不能忽视道德的力量。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道德则是法律调整的重要补充。法和道德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将法律同道德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共同维护国家秩序的和谐。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这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处于初级阶段。不论是立法、司法、守法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都体现着初级阶段的特点。我们应当摒弃法家思想中封建君主专制剥削人民的糟粕,吸取其严格依法办事、忠于法律、改革创新等精神,为我国法治建设所服务。
结论
法家思想诞生于等级制度严森的封建社会,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对于当代法治而言有精华也有糟粕。虽然法家“法治”思想存在历史局限性,其“以法治国”思想与当今“依法治国”思想存在本质差别,但法家的治国之术之所以为历代统治者所推行,其中必有其合理因,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在历史上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即使是其糟粕部分,对于我们提高认识、肃清思想,也并非毫无益处。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正确看待法家思想所蕴含的治国方略,汲取其精华部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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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萌,女,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
论文作者:李萌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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