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我见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中最引人注目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然而,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新的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年面对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在劳动与价值创造及其运行方面也不断呈现新的特点。因此,面对知识经济与电子信息时代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多角度深化并拓展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从而推动这一科学理论的与时俱进、丰富更新,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一元论”是深化认识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基础
目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焦点最为集中、论争最为激烈、产生分歧最大的问题就是:商品价值的源泉究竟是什么,商品的价值究竟是由何种因素创造的?围绕这个根本问题,理论界从不同路径进行探讨,出现了论点纷呈、百家争鸣的现象。
讨论中形成的观点大致有四类:一是劳动创造价值论;二是生产要素价值论;三是知识、科技价值论;四是社会劳动价值论。每一类中又包含不尽相同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见解和表述方式。归结起来,就是在商品价值源泉与创造问题上,形成了“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一元论”不仅是我们必须坚持的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原创含义,而且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与基础;而所谓“多元论”(或“复合因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很难站住脚的。
这里首先涉及在“价值”概念上必须确立统一的话语系统的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视野中的价值,并不是包括哲学、文化涵义上的“价值”(如“价值观”、“价值判断”、“价值取向”等),这一点应当没有什么疑义。但持“多元论”观点的同志却主张将马克思已经讲得明明白白的商品价值,拓展为既包括交换价值、也包括使用价值,甚至认为“经济学价值论的内涵应当包括生产价值论、交换价值论和消费价值论三部分。”(注: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14、15页。)可见,“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分歧在对“价值”的理解上就开始出现了。如果像马克思那样正确地认定价值只是商品的一重属性、一个因素,那么得出唯有人类的活劳动才能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认识,就是顺理成章的。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的:物化劳动是存在于空间中的劳动,活劳动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物化劳动是过去的劳动,活劳动是现在的劳动;物化劳动体现在使用价值中;物化劳动是价值,活劳动创造价值。而把价值扩展为“多因素”、“多部分”,则势必会导出价值源泉“多元论”的结论。问题的症结在于后者是将商品两因素误解为价值的“两因素”,出现了显而易见的概念混乱。这种混乱的结果是导致“两个混同”,即:混同了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生产;混同了劳动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我们知道,商品生产过程是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生产的统一。从使用价值生产来说,只有劳动是生产不出任何物质产品的,物质产品生产是人的劳动、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三个要素的结合,亦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价值生产来说,唯有劳动创造价值,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劳动过程是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说各种要素共同创造使用价值,是正确的;价值形成过程则是耗费劳动的过程,说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决定与创造价值,就是谬误。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对“一元论”的把握格外不能忽视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原理的把握。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说的枢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页。)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明确区分了体现在商品价值上的劳动(即抽象劳动)和体现在商品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即具体劳动)。正是基于这种严格的区分,才能真正把握不同的劳动在价值创造和财富(即使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即: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财富(使用价值)。我们没有必要在马克思已经划清的劳动二重性的界限上倒退回去,再人为地混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区别。这种倒退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混同价值创造过程与价值转移过程(从而也包括价值形成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区别。在商品生产中,生产者的具体劳动在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将所消耗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旧价值转移到新生产的商品中去;抽象劳动则创造新价值,新价值只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其中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指出:“这说明,在同一不可分割的过程中,劳动保存价值的属性和创造价值的属性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7页。)这种本质区别,在“多元论”的理论范式中是无法作出科学解释的。
在当今科学技术条件下,价值创造的本源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因此必须坚持唯有活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一元论”。必须承认,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人类劳动的形态、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的确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生产中机械化与自动化的迅速发展,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非物质产品,其中所包含的活劳动日益减少,甚至出现了“无人工厂”、“无人车间”(纯粹意义上的“无人工厂”、“无人车间”在现实生产领域并不存在,不过是直接从事劳动的工人极少而已)。这个现象从另一角度来看,也可以说同样多的活劳动,在今天可以创造出比过去多几倍、几十倍、几百倍甚至更多的社会产品。毫无疑问,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乎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而且随着新兴科学技术超常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这种趋势必将日益强化。但据此并不能说马克思“一元”的劳动价值论就没有考虑技术进步的因素,进而得出创造价值的源泉“多元化”的结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严格区分了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和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并且科学地解释了二者的关系。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等等。可见,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是多元的,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在多种因素中又居于重要的突出地位。但是,决定价值的因素只能是一般的人类的活劳动,也就是抽象劳动。科学技术作为物质生产要素,“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物化了的知识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19页)科学技术、知识作为一种物,其中凝结的是人类以往的劳动。科技、知识自身具有价值,而且它们所包含的价值往往是极其巨大的,但这并不表明本质是死劳动的科技和知识可以创造价值,能够创造价值的只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从上述两方面的联系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它在工艺上的充分应用可以转化为新的生产力,而由之体现的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会使单位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减少。这就是人所皆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一个经过充分论证的重要原理:商品使用价值量同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而商品价值量同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依据这一原理,只要现实生产过程还需要人类的活劳动参与,那么不论这一生产过程所消耗的活劳动的量有多少,即使只有一秒甚至于若干分之一秒,也只有这种具有极高劳动生产力的人类活劳动,才是大量甚至是巨量的商品价值量的唯一来源。要改变这一铁的定律,除非出现一种丝毫不耗费人类的活劳动而又有价值创造的生产过程,而这种生产过程直到现今的技术条件下尚未出现,并且在可以预期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几乎没有可能出现。即使是自动化程度再高的机器设备(包括人工智能设备)也需要人的设计、操纵才能正常运转,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生产自动化的特点在于它只需要较少的人类活劳动去操作,而不能完全代替或取消活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和别的生产工具的差别仅在于操作人员数量的不同,就价值创造过程而言,并没有本质的变化。
我们坚持价值源泉与价值创造的“一元论”,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物化劳动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时代发展到今天,社会生产要素不仅内容大大增加,而且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程度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过去一些被认为微不足道的要素,比如知识、技术、信息甚至包括企业家才能等先进生产要素,在现代生产与经营中的重要程度与日俱增,并且有愈来愈稀缺和昂贵的趋势。但是一个十分清楚的事实是:各种生产要素不管其多么先进,离开人类的活劳动的推动与合理配置,就无从创造价值;而作为价值唯一源泉的人类活劳动如果不能和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也不可能并入实际生产过程实施价值的创造。物化劳动与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不能成为商品价值的实体和来源,但它们却实实在在地为创造商品价值提供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
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说是促进、推动作用固然不错,但却失之于笼统。而往更深的层面探究一下就会发现,它们在价值创造中实际起的是一种“媒介”作用。仅以资本要素为例,资本作为死劳动,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是通过资本雇佣活劳动来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的。如果再抽象掉这种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资本要素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对活劳动的导入、传递与组合。这就如同在无机化学反应中,触媒自身并不参与实际反应过程,但不能不承认其对整个反应过程起导入、加速等媒介作用。各种非劳动要素“媒介”着劳动要素实施价值创造,正是对其各自地位、作用的恰如其分的定位。
二、关键在于对何种劳动创造价值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界定
如何深化研究和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关键在于对何种劳动创造价值、如何创造价值,从概念到具体内容都应作出科学的界定。
1.关于“科学劳动”。“科学劳动”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提及的概念,在新形势下深入开掘这一闪光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学劳动”无疑能够创造价值,但必须明确:“科学”与“科学劳动”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区别有三:其一,“科学”是物化劳动,而“科学劳动”是活劳动(知识化、科技化的活劳动)。其二“科学”是劳动的凝结,是人类劳动的成果,而不是劳动本身;而“科学劳动”则是并入了科学技术因素的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其三,在生产过程中“科学”处于受动地位,如果没有人类劳动的推动,任何科技、知识、信息都难以发挥作用;而“科学劳动”则处于原动者和主导者的地位,运用和推动科技、知识、信息是创造价值和财富。现代化的劳动和生产过程,不论表现形态多么复杂,都是由先进科技、现代知识武装起来的劳动者,去推动科技、知识与信息含量日益增多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从而生产出数量更多、品质更高的产品。而从价值创造来说,则是以高新技术和新知识武装起来的“科学劳动”创造了更多的价值。从对现代化的劳动和生产过程的分析中,我们不难把握“科学劳动”的内涵:“科学劳动”是人类世代相传的长期劳动的结晶,它表现为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探索与研究。一般而论,“科学劳动”属于脑力劳动的范畴,但又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而是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知识的劳动者(科技工作者)所从事的脑力劳动,是高级甚至于是“超级”的脑力劳动。而从外延上看,“科学劳动”既包括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包括对科学技术的发现、发明、创造和学习继承过程所耗费的劳动,也包括由科学、知识转化为技术、由技术到应用于实际生产过程的劳动。
2.关于创新劳动。创新劳动与“科学劳动”有着密切关系,二者都包容、合并着科技、知识等智力因素,不过创新劳动是相对于非创新性劳动或重复劳动而言的,格外突出劳动的创造性。严格地说,在马克思当年的视野中,是不存在创新劳动这一分类的。马克思区分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但没有区分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创新劳动也是人类的活劳动,因而也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创新劳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非重复性,即它是以不同于以往的新的方式或超常的方式所从事的劳动。创新劳动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是非创新劳动或重复劳动所无法比拟与替代的。在人类历史上,创新劳动的重大成果往往引起生产力与整个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革命性进步。但创新劳动与重复劳动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创新劳动是对重复劳动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重复劳动又是对创新劳动的重复;创新劳动与重复劳动之间循环往复、持续无穷的辩证运动,推动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从根本上看,在一定时间内,创新劳动必定比非创新或重复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其自身也包含更多的价值。因为从事创新劳动的主体要具备创新能力,必定比普通劳动者需要更高的教育、培养费用。并且在一个时期内全社会拥有的能够提供创新劳动的创新人才毕竟是少数,因此,创新劳动必然具有稀缺性。
3.关于管理劳动。与“科学劳动”密切相关的还有管理劳动,因为管理劳动的本质是体现在管理上的“科学劳动”。对此,马克思的分析是深刻、到位的,对我们今天深化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仍具有不容低估的指导作用。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别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指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67页。)毫无疑义,这种管理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因为从管理活动的内容来分析,其本身就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管理活动是劳动过程,另一方面又是价值创造与增值的过程。同普通工人的简单劳动相比,管理活动是管理人员从事的复杂劳动,也可以说是管理上的“科学劳动”。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范围扩大,产品日益精细、丰富,就越来越需要科学的组织与管理。特别是在现代高科技时代,对管理的要求更高,管理劳动已不仅是一般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而是高级的脑力劳动。现代经济社会的管理者,必须具备专门化的知识储备。因此管理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其创造的价值会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从理论上分析,管理者的管理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如果抽象掉管理活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余下的就是管理者的一般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即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支出。管理劳动的结果也同样凝结在商品中,但它不是具体地凝结在特定的某个商品上,而是通过管理活动作用于被管理的对象,从而提高其劳动效率。确切地说,管理劳动的成果应当是凝结在所有被管理者生产的每一个物质、精神产品和服务之中。因此,管理劳动是作为社会的总体劳动存在的。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过“总体工人”的概念。在他看来,生产本身是由各个环节组成的,而加入这一过程的应当是“总体工人”,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监工等,这些人也同工人一样进行着创造价值的劳动。我们应当依据新的实际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总体劳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管理劳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其重要作用。
4.关于精神劳动。马克思对精神劳动创造精神产品的有关问题虽未在《资本论》中加以研究,但在他的《经济学手稿》及其他著作中却有所涉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精神产品的生产得到广泛发展,精神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劳动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精神产品可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产品又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介质而存在,如书报、字画、光盘、音像制品等;另一类本身就与一定的物质载体融为一体,如雕塑等造型艺术、建筑与装潢设计等。无形产品则不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外壳与载体,如音乐、歌唱、讲课等。许多无形产品与生产精神产品的精神劳动的过程同在,精神劳动的过程同时也是精神消费的过程,边生产,边消费,劳动过程结束,消费过程也随之结束。精神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一个相对复杂又必须作出明确回答的问题。一般而言,精神产品生产领域的精神劳动本质上也是人类的活劳动,应当参与价值创造。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产品的属性相对复杂,有的精神产品完全进入市场交换,即可以完全商品化(如书画、表演、影视等);有的部分进入市场交换,即可以部分商品化或准商品化(如报刊、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有的则完全不能进入市场交换,即完全不可商品化(高雅艺术、纯文学、纯学术、新闻等)。因此,判别精神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应当以这类劳动是否为市场提供精神商品、即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为标准。显然,对于那些能够向市场完全或部分提供精神商品的精神劳动,就应当完全或部分地确认其价值实体的地位,并创造条件促使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以各自独特的形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创造价值的作用;对于那些不为市场提供精神商品的精神劳动,既不必人为地硬贴创造价值的标签,也不能因其不创造价值而否定它们在精神文化领域的重要性。
5.关于服务业劳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与产业结构及其内部分工出现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势必带来劳动结构和内涵的相应变化,使更大范围的劳动者成为价值创造者。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微不足道。但时至今日,教育、科技、金融、信息等服务业的发展异常迅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与社会运行的关键与枢纽,日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已经在第三产业的名下将服务业收入计入GDP。这充分说明,价值创造向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延伸,是一种日益明显的趋势。但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服务业比较繁杂。我们既要突破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不能创造价值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又要对第三产业、服务业创造价值作出具体分析。第三产业、经济社会服务业提供的主要是“软产品”和无形产品,而且包括多种类别、多种层次。涉及商业流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房地产管理、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诸多领域和部门;服务业则包括公共事业服务、社区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诸多内容。第三产业、服务业中有些是进入市场交换的,如商业流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房地产管理等,这些部门和领域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劳动应当参与价值创造。有些则属于不以交换为目的的政治、军事、行政、法律等服务活动。尽管它们的地位非常重要,也涉及财政开支、劳动报酬、服务收费等经济问题,但这类服务劳动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也不为市场提供任何服务商品,因而它们就不能创造价值。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如何深化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坚持价值源泉与价值创造的“一元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科学性最突出体现,也是区别于其他价值理论的根本界限所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变化,并没有提供颠覆其基本内核的现实依据,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坚守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源泉和价值创造的“一元论”。
2.对价值和价值创造的意义要有恰如其分的认识和把握。改革开放以来,在不少人的心目中不时出现“价值崇拜”:当科技尤其是高科技受到重视时,有人提出科学技术创造价值;当提倡发展资本市场时,有人提出资本创造价值;当知识经济成为时髦时,又有人推崇知识创造价值。由此可见,这种盲目的“价值崇拜”正是对价值源泉正确认识的根本性障碍。
3.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顺应时代要求。对现实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的行业和领域已经拓展的事实视而不见,机械地照搬马克思当年提出的所有论断尤其是某些具体结论,势必窒息这一理论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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