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与农民收入_农民论文

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与农民收入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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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增加农民经济收入考虑,通过对目前农村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分析,就政府如何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效扶持农民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增加收入提出看法。

本文所称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不能将农民占的资源(土地、劳动力、农产品等)导入经济需求的领域;农民不能从市场获取经济活动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

这种失灵,既有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特征,也有中国国情决定的特殊表现。主要表现在:1、属农民所有的最珍贵、最稀缺的土地资源,不能由农民通过市场反映其价值,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因而也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实现其权利收益。2、农村劳动力在进入市场时,既缺乏导向、盲目性很大,又受到很多限制(包括自身能力的限制和社会管理的限制,如各种证件和收费等)。3、农民经济活动所需的资金没有畅通的渠道,不能及时获取,甚至农村的闲置资金,也被金融组织通过吸收存款和再贷款流入城市。4、农民生产的产品品种、规格、品质, 多属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只能近距离销售的大路产品,既不能获取较高的经济回报,而且容易形成市场饱和。5、无论是调整农业内部结构还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农村都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人才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但市场缺乏供应,农民当然也难以从市场得到。6、农民在农作物品种选择,粮食生产、生产选料选购上处于不平等的被动地位,缺乏谈判交涉的条件和权利,使市场失去公平,也降低了市场的资源效率。

市场在农村经济失灵的后果是显而易见和十分严重的:一是弱化了市场机制功能,缩小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使中国的市场效率打了很大的折扣,进而影响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形象,也影响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二是侵犯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应有权力,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三是很难实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统筹发展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甚至为发展埋下了很深很顽固的隐患,影响到社会稳定。

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是:一是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的调节功能不健全,作用发挥的不全面、不充分,面对极度分散、市场适应能力差,收益率低、风险大的农业和农民,一般的市场经济头脑的企业或老板都不愿参与,因此,尽管我们喊了多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了多年的公司+农户发展模式,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公司加农户的发展模式,至今仍未成为普遍现象,有的经营惨淡,名存实亡甚至中途夭折。可以说市场在对农业和农民的调节下积极作用小、消极作用很大;二是极度分散由千农万户组成的农民,单家独户进入市场的能力弱,难度大、成本高、限制多,但又不可能自发组织起来;三是不是市场的错,而是我们思想认识和政策制定不切合实际,太理想化。我们高估了农村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后可能带来的变化,忽视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他方面在农村(如金融、粮食、就业)的配套改革,高估了农民在有了土地耕种权后适应市场的能力,以为只要土地交给农民且30年不变,就万事大吉了,农村就会出现增收,农村的产业结构和农村劳动力调整,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概言之,我们是在农民缺乏市场适应能力,市场体系很不健全,调节作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把农民交给市场,因此出现失灵是在所难免的。这种离开国情的理想化考虑,感情上也许是为了农民,实际上是对农民不负责任的选择,由此出现的农村经济不活、发展不快、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也是必然的。既然市场在调节农村经济增源,促进农民发展上出现失灵,那就必须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发挥作用。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扶持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从管理学角度讲,目前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所处的境况,也需要政府给予扶持。按照美国管理学家保罗·赫塞博士的情境领导理论,企业的员工可分为有把握、有能力,有信心、没能力,没把握、有能力,没能力、没信心四种情况(四个阶段),其中除第一种情况需要采取授权式管理外,其余三种情况都需要领导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扶持。目前,农民对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很多属第三种情况。面对这些情况,必须进行必需的扶持,这种扶持责任,必须有相当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投入,又很难获取直接,较高的经济回报,只能由政府承担。

总之,要在目前的体制条件下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增强农民在市场体制下的生存发展能力,而这种能力扶持必须由政府承担。

政府对农民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扶持,对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的能力扶持,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农民最终走向市场,是中国市场经济完善,成熟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措施。二是有利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是体制改革的最后一道堡垒,难度比国有企业改革还要大。因此,尽管精简结构,转换职能喊了多少年,但政府基本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人没有真正减下来,职能转换远没有完成,甚至使很多有水平、有能力的干部处于一种无事可干的状态,特别是部门和基层的一些干部,他们的信息发现能力、与群众沟通能力甚至实践能力都比较强,具备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基本素质,但目前却是英雄无用武之地。这是严重的资源浪费。三是政府为农民提供能力服务,也是政府以民为本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改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政府组织为农民提供能力扶持性质的服务,相对于市场中介组织和其他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可能属高成本、低效率的。但是对政府成本一定情况下的无效率(无事可干)或负效率(做只有付出没有收获的官样文章)却是有效率的。它在为农民提供能力扶持的同时,也发展和提高了政府公职人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为政府转换职能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四是使已经形成的健全的行政工作组织体系得到利用。乡镇在动员农民组织农民上具有不可比拟的能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农业家庭土地承包和粮食直补的成功,抗击非典的成功,是农村政府动员能力强大的生动说明,如果把这一体系的作用用在农民能力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上,受到农民的欢迎,效果会更好。

实际上,政府近几年为农民提供能力服务上,也有很多成功的尝试。突出如:

1、组织劳务输出。自国家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和扩大劳务输出的决策后,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开展农村劳动力调查,主动赴以长三角、珠三角为主的重点地区用工单位联系,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同时采取有效的引导,鼓励政策(包括技能培训)使劳务输出人数猛增。其中长安区一次就组织劳务输出1000多人,今年上半年累计输出4.1万人。

2、发展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非农产业。一方面,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并取得明显成就的,不少就是原农村的优秀干部,如浙江万球万向集团的鲁冠球、江苏红豆集团的周耀庭、化西集团的吴仁宝、山东得利斯集团郑和平、山西大寨集团的郭凤莲、河南七里营的史来贺、河南南街集团的王洪彬等。没有这批优秀干部的创业领航,这些集团的发展是不可思议的。另一方面,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初期有效的政策扶持分不开的(如城乡协作扶持、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可惜,后来乡镇企业发展困难愈来愈大,但扶持政策荡然无存了。

3、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林业、科技、共青团、妇联,每年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解决了农民生产的具体问题,很受农民欢迎。其中长安区每年培训近万人。

但由于没有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定位,过去对农民提供的能力服务难以大面积持续开展,一是服务过程以行政组织为主,满足于一次性行政组织和行政动员,没有形成相对健全的服务体系,也没有与服务效果挂钩的目标考核机制和奖罚措施,服务缺乏机制活力和制度保证。二是服务的内容多是一般的行政调查、行政动员和行政组织,服务过程缺乏专业人员的参与,专业针对性,市场适应性很强的能力扶持很不够。三是服务偏重于生产过程,而对产前的发展定位涉及市场需求,供应竞争格局,目标市场和产后的市场进入(如产品包装,价格策略,区域市场,客户争取等)却缺乏主动有效的服务。以至于出现一哄而上,盲目扩产,增产不增收,甚至增产减收、丰收成灾的尴尬局面。农民调整结构的信心受到打击,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总之,政府在为农民有重点地提供服务上,具有基本的条件和一定的成熟经验,但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行政系统面向农民有重点地提供能力支持的服务,是政府职能转换的大规模行动,必须在观念、组织方法上有新的突破,防止跌入经验和习惯陷阱,导致服务失败。起码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顺应市场原则。即政府向农民提供的能力服务支持,必须符合市场需求趋势,与市场价格信号相一致;二是科学发展原则。即把能力服务与规划执行、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区域优势形成和竞争力增强结合起来,实现农民、区域、市场的统筹发展;三是能力为主的原则。即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具体能力的输入,而不是一般的政治说教或政策宣传,更不能形成群众反感的催种催收;四是非收益性原则。政府服务过程的成本由政府系统承担,不能有经济动机,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接受服务的农民收取费用(但政府部门对下级单位或具体参与的公职人员,一定要加强目标考核,把服务效果和考核奖惩挂钩);五是尊重农民意见原则。尽管是为农民服务,但农民毕竟有配合成本,因此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服务过程可以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典型引导,但不能行政强迫;六是细致工作原则。服务过程,一定要深入农户,与农民详细交流,像计划生育,土地家庭承包和粮食直补,防非典一样,真正把农民的能力状况和能力需求搞清楚,使我们的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以上原则下,能力扶持的重点应放在:一是劳务输出能力。以农村青年为主,通过观念教育、技能培训和具体的政策扶持措施,增强农民外出发展的能力,使更多的农民走出家乡,走向远方。

二是创办企业能力。通过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在农村培养更多有创新精神的中小企业家。通过他们创办,领办企业的成功,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依附,增加经济收入。这里需要政府尽快做的是,依据已经颁布近两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符合农村非农产业特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具体扶持,使中小企业真正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是进入城市的能力。即完成由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换,农民成为市民有两种途径:一是农村被纳入大城市扩张发展的范围,失去耕种土地,自然成为市民;另一种是农民发展非农产业,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和人口聚集,形成了具有产业特色的卫星城。对第一种情况,政府要做的工作:1、尊重农民土地所有权收益,使农民在土地收益上分享城市化成果。2、土地城市化后,应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有条件转为工人。3、加强农民的转岗培训,使他们具备参与城市就业的能力。对第二种情况主要使加强规划指导,健全城市的功能,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农民进入城市能力过程中,要克服和防止已经明显存在的三种夸大性误导。一是不要夸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现在农民种地规模小、效率低、成本高、收益低,很多农民只是在离土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种之。在大城市增长区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南方地区,甚至出现雇人种地,将土地出租而自己搞非农活动的情况。我们讲工夫在农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非农产业、推进城市化,正是针对农业比较收益低而提出的。但现在不少新闻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和一些大报纸,以个别案例为典型,宣传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宣传农民离开土地就没法活,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为城市化制造思想障碍。二是不要夸大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困难程度。农民失地过程,确有由于政府部门压低补偿,个别农民生活困难的情况,但这不构成基本面,不属大多数。实际上,更多的失地农民不仅得到合理补偿,甚至利用用地单位建设过程和建成运作后带来的机会,获取更多的收入,一般情况下,他们的生活水平要比从事农业的人口好得多。三是不要夸大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土地是一种特殊性商品,带有公共资源性质。收益分配权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剥夺的。但这种权力不能绝对化,必须服从国家和政府调整的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因个别农民不同意就使土地合法出让受阻,使科学规划无法实施。否则,我们的农村结构调整,农村城市化、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就可能成为空话。

四是大农业领域(农林牧副渔等)的发展能力。包括新技术、高附加值品种的引进推广,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互惠互利的联合,产业链完整可靠的农业化经营,在农村形成具有优势的“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当前最需要的扶持,应是信息提供,新技术品种选择和市场进入能力。

当我们讲到能力扶持时,还必须把握三个特征:一是能力建设是永恒的、持续的、长期的、动态的。因此能力建设应是能力体系建设,最终形成充满活力的能力机制,包括能力积累机制、能力困难调节机制,能力政策支持机制和保护机制。政府的参与和组织,主要是能力建设的初级阶段,最终要使参与农村经济单位和个人成为主体。二是能力建设在突出重点、解决现实问题的前提下,应重视农村经济活动涉及各环节(信息收集、供应、生产、促销和市场、技术、管理、经营、权益保护、资金融通)的建设,而不是头痛医头的被动应付。三是能力建设的主体除农民外还必须包括通过经济联系,纳入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提供经济支持的各类经济科技组织和个人。

在为农民提供能力扶持上,要发挥好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服务过程的指导、监督,使他们的工作能力在发挥中得到提高。对公职人员中有能力、有信心、有热情从事农村经济服务活动的人员,可鼓励他们采取带薪留职,甚至政府补贴等方式,组成专门服务组织。对于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和人员,政府也要视其服务性质予以资助。以县为单位成立的协会性专业组织,一定要有参与的广泛性和结构合理性,凭借能力有效开展工作,防止流于形式。

为强化政府能力扶持工作。应自上而下下决心改变缺乏对农民能力扶持效果、不利于政府职能转换甚至劳民伤财的工作方式,建立对能力扶持有督促监督效果的指标考核体系,而且是实实在在有据可查的考核。例如:有些上级政府对基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任务并进行考核奖惩。实际上,这些指标都是以企业或农民为主体完成的,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如果下达给政府,基层政府只能是挖掘统计潜力或虚报浮夸,或者情急之中越位干预经济活动,效果是很不好的。

政府为农民提供能力扶持的另一个方面,是要从法律法规上尊重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权利,放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限制,使农民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现在起码要从三方面突破:一是尊重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既然土地集体所有是法律明确的,又有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农民就有权对土地进行处置。政府在农民出让土地过程,可以征取必需的税收,但不能剥夺农民依法处置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市场交易。国家军事、道路、教育占用农民土地,对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一样的,必须按市场价格给农民补偿。二是在恢复信用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过程,允许农民组建民间金融机构,为发展融通资金。农村的有实力企业或个人也可以参股、控股的方式,对信用社进行改造。个别经营较差的信用社,也可在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交给有实力农民组织经营。三是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培训、供应、销售的组织,都应创造条件让农民参与(如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种子公司、农民服务培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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