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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中的冲突与冲突解决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冲突与冲突解决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均势这样一些基本概念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不同的时代赋予这种概念不同的内涵。冷战中的冲突绝大多数都带有美苏争霸的色彩,而冷战之前的冲突则主要是围绕着国家之间对领土、人口及矿产资源等的争夺而展开的。冷战的结束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它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从冲突解决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冲突主体趋于多元化,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当事方,部落团体、恐怖组织、宗教派别都成为冲突的当事方,直接的表现就是冷战后国内冲突的数量远远超过国家间冲突;另一方面,与以往主要依靠国家间直接谈判或另一国家充当调停方的做法不同的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众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全面参与到冲突解决的进程中来。当然,既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教训。重要的是,既不要因为短期内的成功就完全指望国际社会的干预,也不要由于一时的失败就彻底丧失信心而回到单边主义的老路上去。
冲突不仅在国际关系领域,而且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统筹学等领域,都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传统的观点对冲突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将其视为合理的、释放矛盾的社会功能的体现,是社会交往的一种基本形式,更看重冲突的建设性目的,认为冲突具有整合群体内部力量,增强内部凝聚力,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伯顿那里,冲突就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冲突是人类关系中一个实质性的创造性因素。它是改变的手段,是获得社会财富、安全、正义以及个人发展机会的方式。……大量冲突的存在只是社会期望得以实现的保证”。(注:John W.Burton(1972),World Socie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37-138.)(2)将其视为非理性的、破坏性的、社会调整矛盾机能失调的体现。桑德尔就强调了冲突带来的消极作用,冲突作为“一个动态的现象,……,一个明显的冲突过程,是由开始、升级、受控制的维持、缓和、终止、解决这几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这种明显的冲突过程是“一种情势,其中至少有两个行为体或他们的代理人,努力寻求相互不相容的目标,而且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另一方实现目标的能力来实现的”。(注:Dennis J.D.Sandole(1986),"Traditional approaches to conflict management:Short-term gains vs.long-term costs,"Current Research on Peace and Violence,9,pp.119-124.)
在国际关系领域,很多学者都是从强调冲突的对立性特征来描述冲突的:“冲突可以定义为一种竞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方都意识到未来地位的潜在矛盾,都希望占据与其他集团的愿望互不相容的位置”。(注:肯尼思·玻尔玎:《冲突与防御:理论通论》,哈伯兄弟公司,纽约,1962年,第5页。转引自星野昭吉(编著):《变动中的世界政治—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沉思录》,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51页。)显然,这种对冲突的界定,更注重冲突的消极因素。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冲突是指一种矛盾或对立状态的形势。本文所指的冲突特指由于谋求不同价值或利益的国家或集团之间产生的斗争。因此,它既包含国内冲突,也包含国家间的冲突。既包含抽象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冲突,也包含具体的如领土纠纷这样的利益冲突。
这里所讨论的冲突解决,是防止为了解决不协调、争论、不同的利益和地位而采取暴力手段。因为仅仅是差别并不意味着冲突,文化和种族差异本身就是社会多元化的基础,冲突引发暴力往往是这种差异被政治化或某些特定目的所利用。科尔曼认为,冲突解决是要形成新的政治和社会安排措施,从而使各当事方获得满足他们对于身份和安全的最基本需求的力量,为建立一个与各方福利与发展相一致的稳定而合作的关系打下基础。(注:Herbert C.Kelman,Foreword,in Dennis J.D.Sandole & Hugo Van der Merwe(ed.),Conflict Resolution Theory and Practice:Integration and Application,ManchesterUniversity Press 1993.)伯顿特别注意区分冲突调解与冲突解决的差别,前者只是制止冲突升级,结束暴力的敌对行为,而后者的过程“是分析性的和解决问题的,它是基于一个理论框架或是对冲突解释的途径。因此,它的主要推动力不仅是根除冲突根源的预防,而且还要促成创造合作关系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解决是根本不同于任何调解过程的实践,它关心的是预测和基于一种政治哲学的政策制定,这种政治哲学声称,对具有普遍性人类需求的满足必须是可生存社会的最终目标”。(注:John W.Burton,"Conflict Resolution as a Political Philosophy",in Dennis J.D.Sandole & Hugo Van der Merwe(ed.),Conflict Resolution Theory and Practice:Integration and Applicat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3 p.60.)
这些学者对冲突解决的理解实际上是建立在他们对冲突根源的不同理解的基础上的。在倾向于现实主义的那些学者看来,冲突的根源在于不可改变的人性以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因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对冲突解决的理解就更偏重于描述性,冲突解决的目标也就是有限的。而倾向于自由主义的学者们则相信经贸交流、制度和策略的作用,对彻底消除冲突的根源信心十足。冲突解决当然与冲突根源的问题密不可分,但是究竟什么是冲突的根源?是人性、国内政治制度还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抑或是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文化差异?其实,每一个具体冲突的根源都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内也是不同的。如果说两次世界大战可以用传统的现实主义来解释的话,那么冷战后此起彼伏的国内冲突更主要的是由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和文化差异决定的。因此,很难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确切手段来解决冲突,必须结合具体冲突的环境来进行。
相对于传统冲突解决主要注重国家间的互动与博弈,现在更加注重通过建立在传统的国家体系基础上的国际机制的力量(如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来解决冲突。从理论上来说,当前的冲突解决理论综合了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内容,它承认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这一基本情势,国际法承认国家通过自助维护自身利益行为的合法性,但同时国际法限制了国家采取自动行为的选择范围,即只有行使自卫权时的自助才是合法的,而且是否属于自卫还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涉及国内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有关国际干预与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其次,在实施国际干预时,要坚持相关的原则与规则程序,即要通过一定的国际机制来发挥作用。当然,在目前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主要行为体的情况下,干预者在行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从国家利益来考虑处理问题,指望依靠纯粹的意识形态或宗教因素去解决冲突是天真的想法。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发挥作用仍旧要在至少不触及其重要支持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冷战后联合国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实例,如干预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海湾战争中,之所以国际社会能迅速地采取一致行动,首要的一点是五个常任理事国能相互达成谅解,而这在冷战时期是不可想象的。解决国内冲突的成功先例,自当以对柬埔寨问题的解决为典范,而从联合国对索马里内战的干预则可以总结出失败的教训。
冲突与冲突解决的一般理论
不管是国内的社会冲突还是国家间的政治冲突,分析主要可以从冲突的内部(结构及过程)和外部(影响和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冲突的结构指的是在个人间或团体中差别的根源;利益、信念和理解,每一个根源都是研究的重点,旨在考察冲突规模对于争端各方试图解决其差别的影响。利益的冲突是在自我与他人之间优先目标上的矛盾,而且经常在有形的资源的竞争上表现明显。极端的例子就是一方所得直接构成另一方的损失,即常说的零和关系。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处于两种极端例子之间的,即既有竞争也有合作。(注:在分析利益冲突时,德拉克曼(Daniel Druckman)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启发性的问题:冲突的程度需要做出多大的改变,才能改变观念和行为?是否存在某种门槛效应(threshold)需要在某种情势中有某种很小的变化从而使观念和行为产生相应变化?同样对于在其他领域存在共同利益是否可能会有抵消的效果?或者说共同的利益是否有利于在其他一些事务上冲突的解决。需要多少共同的利益才能抵消在其他事务上冲突的紧张效果?Daniel Druckman,"An Analytical Research Agenda for Conflic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in Dennis J.D.Sandole & Hugo Von der Merwe(ed.),Conflict Resolution theory and Practice:Integration and Applicat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3,p.26.)
关于结构中的后两者则涉及到冲突的主观心理以及客观进程。冲突的主观心理是指冲突各当事方对理想社会及实现途径、对现实社会及利益地位所持有的不同的价值观及评价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是目标的冲突,二是手段的冲突。目标既有现实客观的,如对领土资源的争夺;也有抽象主观的,如对人类理想社会的不同信仰这种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手段的冲突是指在目标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各方对什么是最有效率的实现方式发生争议。实际上,对于完成一个共同目标的最佳手段的分歧是关于理解或者说是认识力的冲突。与利益冲突不同的是,当事方对于目标或渴望达到同样的结果是一致的,双方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如何使双方都能“得到更多”,而不是谁应“得到更多”。(注:ibid.p.27.)
冲突的客观进程是指存在上述冲突目标的各当事方之间以及他们与冲突当事方之外的互动过程。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考察冲突进程,可以从冲突的内外两方面进行,即冲突当事方之间的冲突行为和他们与第三方干预之间的相互作用。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说,冲突结构的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这种统一性是与冲突本身的动态特征紧密相连的,即冲突的客观进程随着各方的相互作用在发展变化,从而导致各方的主观心理也发生变化,反过来又推动冲突各方的相互作用,如此循环。
关于冲突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涉及两个宽泛的方面:外部因素(结构与事件)对内部过程的影响方式和第三方的干预,即广泛的体系影响以及由第三方在冲突中实施的更直接的干预。体系影响是围绕着谈判的国内、地区和国际的政治情势。而干预也被视为冲突环境的一部分,在将争端者行为置于注意力的中心时,调解者在此框架中作为一个“外部”因素来影响解决冲突的努力。
冲突解决的理论框架是建立在冲突结构的基础上的。由于冷战及以前的冲突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国家行为体之间,冲突解决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自发性的单一冲突解决,也就是说,当事方在冲突的主观心理方面,更多的是目标冲突,而很少涉及手段的冲突;在冲突的客观进程方面,更多的是冲突各当事方之间直接作用的冲突行为,而没有作为与当事方无关的第三方实施的干预。(注:这些冲突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自然是暴力行动,其次,还包括强迫、经济制裁、许诺为对方提供好处或威胁造成损失以求改变对方目标、影响对方行为方式的努力,也包括改变对方看法和价值观的行为。如游行、示威、舆论宣传等等。胡平:《国际冲突分析与危机管理研究》,军事谊文出版社1993年,第45-47页。)冲突当事方进行冲突解决的动机往往是冲突陷入僵局后的无奈选择。就具体的目标冲突来说,既存在大量现实客观的领土争夺、贸易纠纷,也有抽象主观的宗教信仰争端。当然,实际上很多时候冲突的目标是纠缠在一起,很难明确区分的。
以三十年战争为例,表面上是起因于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宗教矛盾,但宗教问题总是与政治以及经济原因紧密相连的。比如在德意志境内,帝国皇帝与新教诸侯的对立实质上是一场国家实行什么体制的纷争。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方面:关于宗教关系的定位、对领土的分割以及对德意志国家体制的约定。和约作为冲突解决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内容恰好体现了这场冲突的目标差异,即既有实在的领土资源争夺,也有信仰和价值观的矛盾。从冲突的客观进程来看,各方之所以进行谈判,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持续20多年的战争使得交战各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损失惨重,从和约的开始谈判到最终的签订,一直是交战双方的代表进行的直接会谈,并未有第三者介入。
回顾冷战的历史可以让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这种自发性的单一冲突解决。众所周知,冷战是二战结束以后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体系与以苏东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体系之间的冲突。这场长期冲突的主观心理方面,同样焦点在于目标的冲突,尤其是主观抽象的目标冲突,只不过从宗教信仰的对立走向了未来社会制度信仰的对立;而在冲突的客观进程方面,在涉及超级大国之间直接对抗的情况下,仍然主要是相互之间直接作用的冲突行为,而且虽然在这一时期,联合国已经存在,但在涉及美苏之间直接对立的情势中,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最多也就限于一个论坛的功能,而这与当初建立联合国时期待它能发挥的作用相去甚远。这是由联合国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也自然反映时代的国际关系现状,当冷战中敌对双方的领袖同时又是这个组织中最有力量的成员时,这个组织当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作为联合国冲突解决的主要机制,集体安全要求参加国有共同的信念以反击侵略者。参与这种机制的行为体在面临对集体挑战的行为时能协调一致,“集体安全是有案可稽的克服执法系统的完全分散化缺陷所作的意义最深远的尝试。传统的国际法让受损害的国家去执行,而集体安全则设想国际法准则由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来执行,不论他们在某一特定场合是否受到损害”。(注:[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第375页。)作为一种理想,集体安全无疑是完美的,但正如摩根索在同一本书中指出的,“要使集体安全作为防止战争的机制发挥作用,必须实现三项假设:(1)集体体系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能集合占据压倒优势的力量来反对任何潜在的侵略者或侵略者联盟,以使它永远不敢向集体体系所捍卫的秩序提出挑战;(2)至少其联合的实力符合第(1)条要求的那些国家对于它们所要捍卫的安全必须有共同的安全观念;(3)那些国家必须将它们冲突的政治利益从属于所有成员国家集体防务所界定的共同利益。”(注:[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第533页。)从联合国成立时的背景可以看出,联合国是在同盟国反对法西斯的基础上建立的,而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失去了法西斯这个共同的敌人。而当联合国内部分化为针锋相对的两派时,集体安全机制就失去了成功运作的基础,这样,战后国际社会用以解决冲突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就陷入僵局。
冷战后相关理论的发展
相对于冷战以及前的自发性单一冲突解决,冷战后的冲突解决是一种自为性多元化冲突解决。即:冲突的主观心理不止限于目标的冲突,更多的会是手段的冲突,而且在冲突的客观进程方面,各冲突方也不再是面对面的在冲突面临僵局时才直接交涉,更多的是在冲突来临之前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而且这种措施也往往由与冲突各当事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得到国际社会认可或授权的、由不同的行为体组成的第三方来承担。
这种冲突当事方以外的行为体,为了预防冲突、防止冲突升级或是解决冲突而通过政治、经济或是军事手段而介入到冲突中的行为,是冷战后冲突解决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冷战后国际干预的全球模式有两个特点:一是多边性,另一个是干预国与目标国之间并不一定存在象以前那样重要的地缘战略或经济意义上的关系。(注:Martha Finnemore,"Military Intervention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 Joseph Lepgold & Thomas Weiss(ed.),Collective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Changing World Politics,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1998,p.181.)当然,国际干预本身的概念具有多重性,之所以这么说,“部分原因在于这个词具有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特征。它不仅描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也作出了价值判断。所以有关干预的讨论经常涉及道德问题。不得干预主权国家内部事务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规范,之所以这个规范是强有力的就是因为它影响到秩序和正义两方面。”(注:Joseph 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Addison Wesley Longman 2000,p.148.)国际关系研究中对国际干预这个概念的使用,则更加强调其军事含义,即相对于一国内部的外部力量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目的在于在目标国重新分配政治权力。
勒普戈尔德和韦斯将这种冲突解决的发展区别为分散化冲突管理和集体性冲突管理(两种形式的区别见下表)。
分散化冲突管理集体性冲突管理
国家的行为
不受一般性规范约束 基于一般性规范与他国
协调
决定的标准 单独自主的:特定国家的思考是最优选择 对于组织或系统最好的
是最优选择
行动的目标 遵循狭隘的自我利益
遵循广泛的、基于组织
的自我利益
武装力量
独立:不需与他国分享资源、指挥等
集体性武装力量的一部
分:共同享有资源和
指挥等
采取行动是在危及个别国家的利益时 自身或他国的和平与稳
定受到威胁时
他们在分析两种形式差别的同时也指出,要克服众所周知的集体行动中的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并非无法可循。“国家基于自我认定的安全利益行事而不是基于抽象的理想,这并不妨碍国家参与到集体性的冲突管理中来,这并不要求理想主义。集体性冲突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对国家利益的界定,国家利益的范围及构成。……如果国家相信侵略、内战或是权力机构的崩溃能影响其他国家,他们就可能集体地采取行动,即使他们在那种情势下没有直接的利益,这种宽泛的利益概念推动了集体性冲突管理的建立”。这实际上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要使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加入这个体系不太现实,因此,“一个切实可行的集体冲突管理体系获得成功必须在三个方面满足关键国家的核心利益。首先,政治领导人必须相信他们可以通过多边的形式保护其利益;第二,它必须满足最可能为此系统作出贡献的国家的内部国家利益;第三,该系统必须足以与社会规范及普遍公众明显的意志相一致,这样领导人才能有充分的信心获得必要的大众支持”。与原始的集体安全体系不同的是,它的作用超过了它授权采取特定的多边行动的意义。国家采取单方面行动仍然是自由的,只不过集体冲突管理体系的潜在价值表明国家在决定单干前会优先考虑共同的行动。
不管是目标还是手段,都涉及到冲突的根源问题。也就是说,冲突当事方之所以对目标或者是手段存在矛盾从而导致冲突,到底是什么原因?从历史和现实上的经验都不能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只能大致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的方面包括国际体系的结构(如霸权或均势体系),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性质(主权观念及强权政治的至上性),不同宗教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等。而微观的方面包括不同国际关系行为体自身的认识,特定环境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等等。从这个角度而言,不难理解,在现阶段,试图从宏观方面解决冲突相对于从微观方面努力难度更大。我们从现阶段绝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对冲突解决提出的方案可以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即他们只是从微观的、纯技术的角度出发,如近年来崛起的建构主义强调主观建构对国家行为改变的影响,以及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针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建议都是集中在完善程序、加强监督、保证后勤及指挥畅通这些具体措施方面,而不会涉及宏观方面的根源。
对冷战后关于涉及冲突解决的学术文献我们可作一简单的分析。按照韦斯的观点,大致可分为这么几个层次:战略性的、操作性的和策略性的。所谓战略性层次的文献,是描绘和试图解释这些行动在国家内、国家间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内产生的根源,涉及的是决定行动是否由安理会授权、谁参与、谁不参与以及为什么这样的结构和决策文化问题。很显然,政策制订决定了谁参与?参与什么?什么时候?在哪儿参与以及为什么参与这些问题,但很多论者却用诸如“政治意愿”或“国家利益”这样的词回避了这个分析的最高层次,这种模糊的说法意味着阐明“政治意愿”和“国家利益”就是理解这些行动的最关键一步,当然,在用以行动的部队派出后,才是由操作性层面的机制所涉及。相对而言,操作性层面的问题更具体更简单一些,强调的是机制因素,行动以及从战略层次上接受广泛政策授权的行为体间的相互作用,那些讨论维和部队的指挥控制、决策过程、部署和训练、物资供应以及如何与非国家行为体合作这些问题都是属于这个层次。属于分析策略性层次的文献最少,这主要是由关于某种战略层次政策影响以及操作层次的某一特定行动的效果的实际数据和叙述组成的。这些数据都是原始的、未经过政治过滤也未经过学者的润色。但正如韦斯所指出的,现在这一层次的资料如何被吸收和反应到操作性层次还不确定。比如在卢旺达大屠杀发生前,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和UNAMIR(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的指挥官分别向联合国发回了报告,但对紧张程度的描绘却完全不同,这些策略性的信息到底哪一种对联合国作出决策最重要目前仍不清晰。
虽然“9·11”事件直接针对的对象是美国,但这一事件表明:冲突的发展不但超越了传统的国家间冲突的界限延伸到国内,而且冲突的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即冲突当事方属于不同范畴——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非对称性冲突。非对称性冲突最初是指冲突当事方具有的能力完全不对等的情况,如美国与越南之间的冲突。此处则不仅包含能力上的不对等,而且在行为体性质上也有质的变化。最典型的实例莫过于美国与塔利班及基地组织之间的冲突。此外,如国家与跨国犯罪集团(贩毒组织等)、跨国的环境保护组织之间的冲突都属于这一个范畴。
这种冲突赋予冲突解决理论更为丰富的内涵。首先,由于非国家行为体具有鲜明的跨国性特征,冲突发生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其次,冲突的过程更加长期化、复杂化。虽然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行动已经结束,但拉登生死不明,恐怖组织是否还会对美国发动袭击,如果是的话,是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采取什么形式,谁也不知道。因此,从冲突预防的角度来说,自然就不可能象传统的冲突预防那样,在可能爆发冲突的区域部署一些武装力量,防止冲突升级或是爆发;第三,从冲突过程的互动来说,由于冲突当事方无论从性质还是从能力都完全不同,冲突的行为形式并非局限于传统冲突中的暴力对抗,而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最后,冲突的目标并不限于有形的物质利益(拉登本人就是亿万富豪),因此,从冲突发生的根源来说,很难将其归于传统的如前文所说的那些方面,它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根源,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注:[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
所以就这些冲突的解决而言,依靠传统的冲突解决手段显然难以实现目标,因为,面临实际的利益冲突时,双方通过交易往往还可以实现和解,而在涉及基本价值观、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时,冲突往往陷入僵局得不到解决。这些非对称性冲突不是依靠某个单独的国家——哪怕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用简单的方式能解决的,它涉及到国际制度的建设、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这样一些需要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全局性事务,它需要的是国际社会的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