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试论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上银行论文,若干问题论文,业务发展论文,试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

网上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传统银行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模式,在为客户提供全新的“三A服务(Anytime,Anywhere,Anyhow)”的同时,有效地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网上银行业务有助于加强银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竞争力,有助于银行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网上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更为快捷、更为高效的服务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加大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的难度。这种新形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上即系统安全风险,系统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已成为网上银行首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网上银行风险防范和控制除了包括实体银行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外,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系统安全风险。由于网上银行业务借助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有别于传统银行租用电信线路组建专网的经营方式,因此系统安全风险控制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如何保证网上银行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二是如何保证网上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信息传输安全是银行和客户极为关注的焦点,客户对网上银行服务的安全性和私密性的担忧将直接影响业务的开展。就目前而言,网上银行在线交易采用的信息传输安全控制大都为国际上通行的SET规程、SSL协议、CA认证等,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前我国CA认证中心的建设,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已造成以地域或行业多头重复建设的局面,这不仅带来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认证机构运作效率的下降,也给今后网上银行业务联合互通带来了障碍。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考虑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控制机制的研究,有效防范和化解网上银行在线交易信息传输可能产生的风险。

由于网上银行必须依赖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计算机系统更加开放,因此系统本身的安全控制风险也不容忽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日趋普及,联网计算机系统的入侵和反入侵成为兵家必争之地。除了计算机硬件设备故障、通信线路阻塞等问题,网上银行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计算机犯罪。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有可能导致整个网上银行系统瘫痪,客户资料泄密,因此计算机系统安全是网上银行业务能否成功进行的一个关键因素,决不能掉以轻心。银行机构在建立系统之初就应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投入,严格筛选合格的系统集成商,配备高素质人员,实施技术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逐步健全和完善促进网上银行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

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项法案允许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定买卖合同以及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从而使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成为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美国政府2000年6月颁布《全球及全国商业电子签名法》,于同年10月生效的该法案为在线交易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虽然新《合同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却仍然没有解决网上银行需要解决的电子签名合法性问题,也未明确诸如由于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断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等问题。我国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法》对电子票据也未予以承认。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易改动性以及作为证据的局限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有关当事人维护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这不仅对解决银行和客户间的交易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金融监管、税务审计等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必要的。

现阶段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没有经验可循,就目前而言虽然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同时,制定了详尽的管理办法,但是银行客户间大多采用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许多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如银行和客户的权责如何界定?如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如何评价网上银行服务质量?出现交易纠纷后电子数据如何被司法部门所接受?对利用网上银行实施的金融犯罪如何量刑和判罚等。诚然,现阶段针对网上银行的发展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能尚有一定难度,然而如何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相对前瞻性和先进性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产品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指导

网上银行业务的出现,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网上银行货币流通形式将以电子货币为主,替代了传统的现金和支票等支付工具。电子货币不仅能减少银行资金的沉淀,加速银行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而且使商业银行节约了使用现金的成本。因此对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应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流向作为主要监管目标,保证金融秩序的健康和稳定运行。在资本管制的条件下,监管当局还面临着逃避管制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市场格局,因此金融监管当局还应关注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而产生的传统金融业务的衍生产品。传统的监管手段可能导致对网上银行业务无法实施高效、全面的监管,因此作为金融监管当局除了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的办法外,还应加快自身金融电子化建设步伐,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除了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以外,还应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测等手段。纵观世界各国,网上银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探索、认识阶段,因此在加强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批制度、规范市场运作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帮助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我国网上银行业务能够在一个比较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就目前而言,网上银行运作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三是配备强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第三种模式,尚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这使监管当局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结合得更为紧密。

四、银行经营理念的转变和客户群体及市场的培育

随着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我国银行业应该实现从传统的“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转变。在经营方式上,银行业应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起来。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把网上银行作为银行业和保险业、证券业合作的结合点,为推进商业银行向综合化、全能化经营方向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大新业务品种的宣传力度,努力树立品牌形象,不断创造品牌效应,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要从客户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做”的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断完善银行自身服务体系。银行必须将建立客户关系管理(CRM)放在重要位置,依托当今世界发达的网络通信,及时了解、分析、预测客户的需求,不断发掘优质客户群。另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企业上网数量正在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受到观念、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国家应尽快制定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加大我国企业上网步伐。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增长较快,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个人网民整体水平尚不够理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目前我国网民平均年龄25岁,平均年收入2176美元;而美国网民平均年龄为33岁,平均年收入为66900美元,由此可见我国网上消费群体市场成熟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待通过政策导向加以进一步完善,因此网上银行的消费群体尚需一定的时日加以挖掘和培育。商业银行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各种激励机制,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努力改变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传统交易行为和消费习惯,不断将银行的企业精神、企业文化融入“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经营理念中,努力构筑以人为本的新一代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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