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回应型法治秩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法治论文,秩序论文,当代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07)04-0019-07
中国的现代化是追赶式、渐进式的,它是一场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从社会角度来衡量,这场深刻的变革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是从传统的社会结构转型至现代社会结构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现代化法治秩序确立的过程。在社会结构转型期,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原有的社会结构逐渐瓦解,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正向着现代社会的以中间阶层为主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转化,而与这种橄榄型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法治秩序应是一种回应型的法治秩序。
一、传统中国金字塔式社会结构与压制型法
1.古代中国国家起源与家国一体
古代中国的国家起源、社会组织、经济模式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①,由于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社会面临的压力,国家权力极度膨胀,依靠国家与家族(氏族)互相融合的体制实现自上而下的统治。
古代中国的国家形式起源于酋邦,“它所产生的国家在最初的发展上,比较倾向于形成专制型的政治运行机制”[1],形成最初的王权。在向国家的演进过程中,根植于农村公社土地公有的经济形式,“王权的形成及其与土地公有制的结合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国王成为民族共同体全部土地的当然代表者和象征所有者”。[2] 在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家族制(即父亲氏族社会)由于自然状态的原因和高密度人口的压力而停止向前演进[3] 51-56,产生了古代中国社会进化的停滞,“这种停滞导致的结果是群体再也创造不出超越父权家族制以外的文化。”由此,中国古代文明便是建立在这种父权家族制的基础上,“家长制并非没有法律、秩序,但家长制的法律、秩序是建立在强权和奴役的基础之上,它的功能是保证家长及其既得利益集团确定的等级制稳定不变。”[3] 65
中国古代国家脱胎于以血缘为纽带和基础的氏族组织,虽然以地域为界限划分居民的原则逐渐取代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则,但是,以血缘为本的家族统治却逐渐作为一个制度而固定下来,家族是氏族的延续,氏族的权力机构演变为国家的权力机构,氏族内部的等级差别演化为家族的等级差别,并进一步上升至国家的政治等级秩序,家国实为同构体。在家国合一的宗法制社会中,个人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存在,而是分属于各个家族,家族本位主义吞噬了个人,因此,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家”,“人的‘个性’完全消弭在整体之中,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4] 而宗法一体化的国家则利用宗法家族为中间层次,有效地对个人控制、管理。
2.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以高度集中的政治构架为依托,建立起以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而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构是一种一元二层的结构,一元是指经济成份基本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一切重要的资源得到一元化国家的全面控制,国家运用行政手段按指令性计划配置。而二层结构是指高层结构的全能国家及其各级政府,以及作为政府基层代理和功能延伸的全功能单位(在农村为人民公社)。国家通过行政集权建立这种单位制度,控制生产资源和人事的流动。如此,由于国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单位之间不平等的行政等级关系,以及在单位制度中人力资源的单向流动性,导致了资源配置的僵化与人事变动的单向性。[5] 61-65
单位社会一旦形成,自然产生了体制内的社会分层和社会身份。由于单位占据了主要的社会资源,社会身份事实上是由单位成员在单位中所处的序列和在整个单位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决定的。因此,单位身份在很大程度上还可以代表社会身份[5] 64,这种由单位身份所形成的永久的、固定的身份,决定了个体处在垂直行政权力控制之下的毫无隐藏的地位,个体直接归属于集体,个人主义完全被集体主义所侵吞,完全消灭了私人空间。② 国家权力前所未有的扩张,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一体贯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间隙,运行过程全靠权力推动,社会通过单位系统力量而整合为一体,任何社会化的力量都无从生长。
因此,中国的政治经济格局呈现出一元化二维复合结构的控制模式,一方面,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合而为一的国家权力扩张型、主导型的一元化国家控制了社会的全部的政治经济资源,个人对于单位组织与农村生产组织全面依附;另一方面,单位内部的上层结构与下层结构间的垂直的行政管理形成了下层结构对上层结构的行政性服从,行政等级制贯通其中。城市与农村由于国家权力的力量而二元化,二者实行不同的分配体制而出现了事实上的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一元的社会控制统合二元复合结构,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带来的制度的刚性直接导致了个人身份的固定性,个人身份完全是由国家权力规定、控制的,是一种制度化的身份。因此,“最终决定个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是社会成员的能力和实际贡献,而是社会成员的因其居住地或职业而获得的身份,社会成员一旦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获得一份相应的资源”。[6] 社会成员被简单的分为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社会资源在同类的社会身份间均等分配,而在不同身份之间,它的分配是不平等的。
3.金字塔式社会结构与压制型法
以家族为社会基本构成部分的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中间层次而形成了金字塔型的结构形态。个人被压迫到最底层,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结构完全同国家的政治强制力结合在一起,个人被隐藏在家族之下。个人家族化使个人主义得不到张扬,更不用说组织利益集团参与政治、法律活动了。这种社会中的法是一种压制型法③,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统治者手中,并不存在与最高权力并行或独立的权威,也不存在能够对其进行对抗的权威。金字塔式的权力分配把人们牢牢地固定在各自的等级秩序中,恪守着各自的法律——道德义务。
改革前是以单位为中介,单位与家族对人身的控制目的是一致的。同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家族相比,单位的“功能就相当于世俗意义上的扩大了的家庭或氏族,因为在中国的社会里,氏族的湮灭是与单位的建立同时进行的。”[7] 177氏族——宗族的功能被单位以不同的形式继承延续下来,并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而统合在一起,“像氏族一样,也可以认为‘单位’拥有父辈(控制权)和母辈(后勤服务)的双重功能”。[7] 177单位制度从其功能上说,实则为宗族功能之异化,二者都具有等级结构,确定社会地位依据的是身份。因此,此时的社会在根本上还是“身份社会”。在这种结构中,任何力量都被纳入到国家权力控制的模式中,“整个社会政治权力结构变成了国家、单位和民众三层结构。”[8] 51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强大控制力而呈原子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独立的中介环节完全消失”,虽然有单位组织作中介,但单位的国家权力分配的地位决定了国家的主导地位,个人只是处于依赖的地位。[8] 51社会自我组织力量软弱,社会内部的沟通网络陷于瘫痪状态,政治权力统治一切领域,成为典型的“单极权力格局”。④ 社会结构仍旧是传统的金字塔式。如此,这种法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同出一辙,是中国传统法律观的延续,只是在内容与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从维护礼法秩序转变为维护政治秩序,这与中国国家权力统治一切,政治逻辑领导一切是相适应的。法以实现抽象的公共利益为唯一宗旨,以贯彻权力主体的单方意志为基本目标,以强制性剥夺了相对方的主体性,抛弃了复合的目标与多元利益,权力处于绝对的单向支配地位。由于社会中主体意志被意识形态化,国家权力垄断一切,因此,法律工具主义盛行,法也是一种压制型法。法律使权力具有权威的色彩,而法律对权力的约束与限制则处于软弱无力的地位。法律制度以政治为目标,法的政治化的直接后果便是没有法律。
二、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法治秩序诉求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被逐渐打破,通过国家权力固化的人的社会身份也发生了改变。社会的流动性得到加强,原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及分配方式也日趋多元化。各地区之间、各人之间的经济分化导致了经济差异,而这种经济不平等或经济差异则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基础。同时,这种经济地位的差异也与社会地位的差异趋于一致,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政治资源的分配趋于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人的主体性之间的差异,知识量、智力程度的不同,以及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也促进了阶层分化重组。
1.传统阶层的分化重组与社会结构转型
中国的渐进式的改革产生的社会分化是从原有体制中处于较低地位的阶层开始并逐步渗透到较高的阶层的。大批的农业生产力被吸引进工厂,传统的农民阶层逐渐萎缩,随着日后农业的日趋工业化,农业中对劳动力的需求进一步降低。同生产力、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产业的劳动力逐渐增加,经济的增长推动了金融、保险、科技文化教育等服务业在内的第三产业的扩大。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非生产性部门的成员已经超过了第一、第二产业。另外,与经济发展、生产力进步相适应,城市化成为必然趋势。城市化是人类经济活动不断集中,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发展的产物,更是现代化的集中表现。“城市化从一般意义上说,是指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革命,乡村分散的人口、劳动力以及非农业经济活动不断地进行地域空间上的聚集而逐渐地转化为城市的经济、社会要素”[9],城市化意味着生产在地域上的集中,农业人口脱离农村土地而走入城市,城乡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由分离、剥夺转为互助、互利。现代化的一个结果是农业人口的减少。中国的农民阶层正在不断分化,正在向其他阶层分化流动,农民阶层的规模正在逐渐缩小。工人阶层内部发生了分化,现代意义上的技术型工人正在逐渐增多,并在逐渐实现向上层流动。第三产业逐渐壮大,以商业为中心的城市的兴起以及新兴行业的出现,都在使第三产业日益扩大并规范化,其层次也逐渐提高。现代社会产业结构、生产关系的调整“给予人员各种作用的分配,财富及权力的报酬分配都面临着由属性主义转向业绩主义”,由传统的“身份取向社会”向现代的“普遍的成就取向”社会的转变。⑤
传统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⑥ 另外,我国的中间阶层也在形成之中,以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商业服务人员等新兴中间阶层构成了社会结构中的稳定的中间力量,并且有不断壮大的趋势。⑦ 社会结构将逐渐出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⑧,并且经历由不稳定到稳定的过程。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正在由传统的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现代社会结构转变。
2.当代中国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结构与法治诉求
中国社会结构日趋多元化,推动了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社会结构性基础的形成。“乡土社会”正在逐渐缩小,虽然在现阶段还会长期存在,但发展的趋势是农民阶层成员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少。这一分化瓦解了中国传统社会非民主、非法治的社会根基。另外,资源占有形式的多元化促进了阶层分化,阶层的分化使各阶层之间的界限日益明显,阶层和社会成员个体的独立意识开始强化,阶层间的流动性的增大,各阶层内部的认同意识逐步增强,潜在的利益要求不断明朗化,虽然产生了不断利益群体间的冲突趋势,但更重要的,是促进人们更加注重对权利的要求与自主表达意见和利益的要求,促进社会成员更多地选择法律而不是身份来保护自身利益。个人从家族与单位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人。在阶层利益多元化的基础上产生出多元化的政治利益主体,使社会各阶层在政治契约的基础上结成新的阶层关系,由政治权力居于主导地位的“单极权力格局”正在瓦解,多元社会权力正在逐步壮大。
政府的权力逐渐下移,社会权力的日益多元化,使中国社会结构与权力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间阶层是作为独立的民间力量兴起的标志,在中国有不断壮大的趋势,而且在中间阶层内部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中间阶层的壮大势必在社会内部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形成多元权力格局。随着中间阶层在社会结构中所占的位置越加突出与庞大,必然要求法治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现代政治的权力制衡,不仅仅是政府权力的分权与相互制衡,更主要的还要有一个多元社会权利存在的制约作用,“如果没有社会制约和平衡,仅仅依靠在政府内部对官员的制约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制衡能否有效地防止专制和腐败是很值得怀疑的”[10],“无论是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还是防止少数人的暴政,多元政治理论主张,政治学家应注重的关键因素是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是宪法上的分权制衡,尽管后者也是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先决条件”。[11]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排除了专制的权力,是多元权力相互平衡的契约。中国现代化的社会结构要适应现代法治的生存,而现代法治也会对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
3.从压制型法向回应型法转变
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多元权力格局的出现,使这种压制型法必然要顺应社会结构的转型而改变。而适应现代社会结构的法治秩序应是一种回应型法治秩序。这种回应型法以尊重社会的主体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以非强制性为主要手段,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社会多元权力的合作为基本目标。回应型法顾及了复合的多元利益与目标,肯定多元利益的正当性,并肯定多元利益主体的冲突和相互抗衡的价值,充分意识到社会冲突的正统性,抛开意识形态的绝对性而主张对多元利益主体主张的包容性。“多样性只有在一个人们分享重视个人价值的框架中才有吸引力”。[12] 现代社会的现代性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的自治性,除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外,还需要在社会内部存在多元化的竞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活力与发展,“一幅时常发生意外,但却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13],才是人类的理想状态。这种回应型法治秩序是与以中间阶层为主的、充分自治的与现代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法治秩序。
三、建构回应型法治秩序
首先,在社会结构层面,认同与培育中间阶层,打造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结构。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较早地提到了中间阶层的问题。他从比较分析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着手,认为,古希腊民主的发达与中间阶层的崛起有很大的关系。[14] 在现代,亚氏的思想也得到发扬与拥护,“一种新的、更保守的中间阶层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淡化了中间阶层知识分子的革命热情。……第一批中间阶层集团是最激进的。在这以后的中间阶层集团可能具有较多的科学化、技术化和商业化倾向,因而较为保守”。[15] 251商业化、官僚化的中间阶层的逐渐壮大,中间阶层的保守倾向也越来越明显,而其保守性就转化为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稳定力量。“中间阶层与稳定的关系,颇似富裕与稳定的关系一样,一支庞大的中间阶层犹如普遍富裕一样,是政治上的一支节制力量。”[15] 251“中流(中间阶层——著者)意识的广泛化才能成为政治安全辩护词。”⑨
中间阶层占据社会主体,是现代社会走向稳定的重要结构性因素。中间阶层是介于社会高层与底层之间的缓冲层,当中间阶层成为社会主体时,中间阶层往往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有较强的认同感,对于高层与低层的紧张对立起着重要的缓冲作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稳定发展的状态,也可以说进入了良性循环,因此,形成广大的中间阶层是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中间阶层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既得利益集团,而且他们视野较为开阔,理解宽容准则的必要性,不倾向于极端的学说,相反,中间阶层代表温和的、保守的、主流的意识形态。而中间阶层规模过小,意味着社会资源分配较为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国家缺乏抵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结构型条件。[16] 因此,要在认同中间阶层的基础上,培育和壮大中间阶层。而培育和壮大中间阶层则要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的互动,打破传统的以农业为本、农业人口占多数的社会结构而代之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不以身份作为衡量社会主体的标志。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和开放的社会流动结构,实现社会成员从较低阶层向较高阶层的流动。只有当社会中大多数成员都进入中间阶层时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发展。
其次,在社会资源占有层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与多元化占有。在古代中国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国家权力几乎垄断了一切领域,社会成员对资源的占有与分配由国家权力来决定。因此,在古代中国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以及改革前以单位为中介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社会成员因社会资源占有与分配的差别而产生等级性差异。同时,国家对社会资源的独占还导致了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相对匮乏。在这种资源占有模式下,个体只能以家族和单位这种集体性的组织为依托从而获得社会资源,维持生存。但是,市场经济代表了理性的合作与对目的的合理性追求,反对以血缘为纽带的束缚以及国家权力对资源的独占性,市场经济其本身就蕴涵了法治、平等、自由、诚信的本质特征。在市场共同体平等的关系中,不承认以权威为基础的强制力量。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这种非人格化的特征必然要求打破血缘纽带与权威束缚,以市场为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手段,摆脱家长式干预,以法律解决市场主体的纷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仅培育了平等的市场主体、平等的契约关系,并且使主体产生了极大的独立性、自主性。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重新确立了产权关系和对社会资源及个人财产的分配与占有原则。实现社会资源由一元化占有到多元化占有的转变,并逐渐实现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触角遍及社会各个角落,逐步瓦解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中非市场化的经济基础。此外,市场权力主导地位的确立必然使国家权力逐渐退出社会、经济领域,市场原则、契约原则在社会中的确立,以及传统家族及单位制度的打破,使平等、独立、自由的社会主体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从身份转向法律,用法律来规制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再次,在国家与社会多元化权力之间以及社会权利之间建立通畅的、理性的沟通与回应渠道。多元化社会权力的存在不是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在社会内部产生不稳定的因素,而是要把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纳入到良性的、法治的轨道中,不只是具有负面的抗衡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正面的参与能力,使社会对利益的表达和国家对社会利益的认可共存与理性的、通畅的渠道之内。这是回应型法治秩序的根本。国家“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纠正的机会”。[17] 85在回应型法治秩序的社会中,协商、讨论、妥协等非强制性手段成为主要的合作方式,“秩序是通过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而赢得的”。[17] 105在回应型法治秩序的权力配置以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意志不再具有绝对的正统性,社会多元利益集团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同等尊重。回应型法治决不是国家立法治理社会而是社会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与国家通过法律治理社会的统一。在国家权力内部划分彼此的界限并各自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权力。司法权从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的束缚中分离出来,不再根据国家强制意志来推行、解释法律,而是肩负着平衡国家权力之间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重任。法律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能够对偏离法律的行为或与法律对抗的行为产生抑制作用。法律不再以推行国家主体的单方意志为绝对的目的,而是以回应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需要为基本目标。法律的目的由法律规则的单一性被取而代之为目的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并不意味着无秩序、完全抛弃法律规则,而是指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以及社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的抗衡并运用理性的、通畅的沟通渠道整合多方的意见而使法律在法律目的的前提下包含了法律的民主化与社会化,通过协商而使目的更具有普遍性与包含性,回应型法“是以结果为指向的,……它关心的是立法性事实而非裁判性事实,是可选择的实际模式和系统效果,而非特殊效果。”[17] 93国家通过广泛的授权,扩大社会参与,“法律参与的扩大不只是增进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它还有助于提高法律机构的能力”。[17] 110法律机构以目的为指向,在尊重社会的基础上作出符合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而现代社会的这种参与的扩大与提高,更易“获得一种不受官僚政治权威束缚的更有目的的组织。”[17] 111这种摆脱了国家权力束缚的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以中间阶层为主的社会结构中,更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自治,进而推动权利本位社会的形成与壮大。
最后,在法律文化方面,建设公民文化,弘扬权利意识和公民主体意识。公民文化是与伦理取向的家族文化相对立的文化形态,它是与现代社会以公民为主体的参与机制相适应的文化形态。公民文化要求打破血缘组织而代之以业缘组织为基础,以个体权利的实现为目标,通过理性的、积极的参政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实现个人价值与追求。社会参与不只是“属于”(仅仅被卷入其事),更不是非自愿的“被迫属于”[18],而是主体的能动性与责任感呼唤主体的社会参与。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型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广泛运用法的间接作用可以推进社会变迁,当然这离不开不断变化和精心设计的法律策略的运用。特定政府的政治准则和政策无疑会影响法律策略的选择,但看来不影响承认现代法律是政策的有力工具以及法律被普遍用以控制或影响社会变迁的这种新的观念。”[19] 现代社会结构确立的过程也是现代法治秩序确立的过程,而现代法治对社会结构的转型与现代社会结构的确立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要把握住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特点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二者相得益彰,必能促进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顺利进行与现代法治秩序的确立。
注释:
①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古代中国的起源如酋邦说,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治水社会”说,〔美〕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M].徐式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村社—国家说,刘学灵.东方社会政治形态史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88.这些学说的不同在于从不同角度论述东方国家的起源,但是其共同的特征在于都肯定了在古代中国起源之初专制与集权的趋势的存在,以及对日后发展过程中权力的集中的影响。
②在经济上表现为政企不分,在个人生活上表现为个人的婚丧嫁娶等活动均要在单位的扶控之下,连生老病死也有单位来组织。
③压制型法是与经济相对不发达、社会分工比较少的社会相联系的,其特征是通过刑罚施加痛苦于个人或剥夺个人的自由、生命、荣誉。刑法是典型的压制型法,但压制型法不限于刑法。这种法律不允许社会整体的和谐遭受破坏。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33-7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49-351.
④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1.在这种单极权力格局中,在国家权力内部,党的权力居于主导地位,而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力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政治控制的功能很强,而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官僚系统实施政策的执行能力是有限的,决策权也是有限的。另参见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2-53.
⑤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9,103;〔日〕今田高俊.社会阶层与政治[M].赵华敏,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11.在许多学者那里这种转变也被认为是从“身份社会”向“能力社会”转变。
⑥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23.对社会阶层的划分标准不一,可参见段若鹏.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阶层结构变动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朱光磊.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李强.关于中产阶级的理论与现状[J].社会,2005(1).
⑦“中间阶层”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体构成。在西方封建社会早期,中间阶层的主体是非贵族的自由民;中期则是手工业行会师傅和自耕农;而在晚期,市民等级构成主体。在当代,中间阶层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所谓的老社会中间层,主要包括中小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富裕的自耕农;另一部分是新社会中间层,主要包括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行政与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商业服务人员等。他们在收入上处于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水平,在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上也处于中等或中等以上水平。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使用了“社会阶层”的概念。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应“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对“中等收入者”大多数学者把它归入“中间阶层”或“中等收入阶层”,笔者亦持同样观点。
⑧西方社会中间阶层的出现与形成,详见段若鹏.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阶层结构变动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7-216.
⑨〔日〕今田高俊.社会阶层与政治[M].赵华敏,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113.该书作者强调中流意识的广泛化,导致了日本社会“90%进入中流”、“一亿皆中流”观念的产生。该书作者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批评,认为日本社会“中流意识的广泛化正是阶层非构造化、中流阶层正在丧失实体本身对社会意识的反映,也是阶级分裂本身消亡的反映”。“它是一种以中流的大众化使中流阶层分崩离析的现象”,并指出,“中流幻想是六十年代后半期至七十年代地位政治时代的政治安全辩护词。它是作为高速增长带来的生活水平上升及反映阶层非构造化的游戏出现的。因此,当高速增长的效果衰落时,其历史使命也就宣告结束了”。但是却不否认中间阶层对政治稳定的作用。详见该书第103-104页。在东亚国家社会转型过程中,中产阶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可参见何平力.现实与神话:东亚中产阶级与政治转型[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杨鲁慧.中产阶级的崛起与东亚政治转型[J].当代亚太,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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