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研究_公共产品论文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研究_公共产品论文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意义

鉴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明显存在以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失衡状况,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即大农业)对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所以农村公共产品是农业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如农村水利建设,农村道路修建维护等。随着当前农业生产对科技含量和信息需求的日渐增强,原来属于城市“专利”的信息、网络等通讯设施在农村也有了广泛的需求。笔者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接近城市边缘的农村,农民能够根据来自于城市的需求信息安排自己的生产,例如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农闲时期的外出打工,都有一定的目的性。因此,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生产发展。

其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直接影响农村的消费需求。

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影响农民的消费能力。农村的大部分公共产品是农民生存的必需品。因此,一旦由政府或其它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日常需求,人们不得不自行提供,这就造成了这部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增加了农民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对当期消费的有效需求。例如类似于社会治安和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由个人单独供给的效率要比集体联合提供低得多,这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一定时期内消费需求的总规模是一定的,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会挤占原本可以投向私人产品领域的有效需求,从而对刺激消费、启动内需产生负面作用。另一方面,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间存在着高度的互补性。前者的有效供给是后者消费的前提条件,因而这一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会制约个人对某些私人产品的消费。例如,“道路”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拖拉机甚至自行车的消费;通讯网络的供给状况,影响着人们对现代化通讯工具的消费和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农村地区水、电等基础设施的落后使很多在城市中已经是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在农村地区却根本无用武之地。上述问题同样严重阻碍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再次,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农村公共产品一般都具有基础性,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如大江大河的治理、污染、治理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防护林建设,生态保护等等。笔者调查显示,一些地区农业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抗灾能力下降;农村交通闭塞;农村电网老旧,电价昂贵;农村校舍破旧;公共卫生和公共保障缺乏;公共服务几乎没有。这种情况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教育类公共产品的缺失和不足,直接造成农村科技人员的缺失和科技兴农的基础薄弱,同样影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原因分析

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对农村社会经济乃至一国经济水平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具体表现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如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各个层次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原因主要有:

第一,非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我国在1950年代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政府通过提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资本积累和城市经济建设。政府对城乡的投入存在着巨大差异,城市公共产品一直是国家负担,而农村公共产品的短缺却由农民自己解决。从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来看,虽然20世纪90年代后,支农支出的绝对值不断增加,但从相对量来看,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其结果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

第二,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提供公共产品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但实际中,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界定不清晰,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交由乡镇政府承担和负责。如基础教育、计划生育,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但这些事权目前主要由乡镇政府以及村负责。由于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财力有限,无法足额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必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

第三,体制改革的负面效应。市场经济体制在体现其优越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负面影响。这种体制改革的负面效应同样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得到了体现。目前大多数公共产品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正需求来供给,而是根据地方政府部门决策者“政绩”和“利益”的需要提供。主要表现为热衷于投资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但具战略性的公共产品等等。由此造成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不能反映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调,导致农村公共资源配置低效,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的可能性分析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必须由政府提供,弥补市场提供的无效率和资源浪费。由于公共性的程度不同,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也就不同。而且在西方经济学界,一直就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否一定有效率存在质疑,并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笔者结合中国农村现实,从理论与现实等方面分析农村公共产品通过市场化供给的可能性。

(一)理论探索为市场化供给奠定了基础

各国的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提供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为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奠定了理论基础。

1、科斯的“灯塔”理论:可实现私人供给。1974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经济学上的灯塔》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说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科斯的灯塔”表明,即便是纯粹的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更有效率的,从而在经济学界第一个反驳了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垄断的传统经济学观点,为人们建立起公共产品供给可以甚至应该引入市场机制的信念。

2、布坎南的俱乐部产品理论:可实现集团供给。俱乐部理论认为,出于相同个人偏好而参加到同一俱乐部的成员,对集团提供的俱乐部产品评价大致相同,在制度上就存在一种激励,这种激励能够消除各成员的“搭便车”动机,同时,在集团俱乐部产品不能满足成员的情况下,成员也会离开该集团,从而使集团蕴含特有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促使集团高效提供公共产品。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从产权角度解决了由政府提供此类公共产品时人们的“搭便车”行为,能够有效规避哈丁公共事物悲剧,使集团组织成为借助市场化手段供给准公共产品的理想模式。

3、其他的学者如Goldin、Brubaker、Schmidtz等等,分别从非排他性和免费搭车的角度入手,提出了“平等进入”、“选择性进入”以及确信契约和一致同意等原则,反对福利经济学家的观点,并为“灯塔理论”和“俱乐部理论”进行了实验研究,提出了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进行了可行性论证。[2]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提供了可能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本届政府对农民增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农村公共产品及其供给机制的外部环境,将发生很大变化。依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提供成为了可能。

1、农民收入的增加及其扩展效应。收入水平提高不仅可以改变公共产品的属性,而且使得某些公共产品在小范围内可以实现排他性消费,成为所谓的“俱乐部产品”,从而使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成为了可能。由于收入效应,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也为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性。目前我国大量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基础设施的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3]

2、市场经济体制下获利渠道的合法化,为市场供给提供了可能性。如原来归集体所有的森林、湖泊,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相应鼓励私人承包政策的出台,对森林、湖泊等公共产品的享用,可以从私人经营承包而获得。同时,由于对资本收入的认可,民间资本以其天生的逐利性而开始进入投资领域。

3、集体(公社)提供的彻底破产。我国解放后的30年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依靠一种以劳动力替代资本的方法,由政府动员并组织劳动力承担灌溉、防洪、水土改良等密集型投资项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民逐步获得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并建立了追求合理化利益的市场理念,在公共事业上投入劳动的机会成本增加,要求得到的补偿金也随之提高,从而增加了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原来由集体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公共产品的需求,为新的供给方式提供了可能。

(三)农村公共产品的属性以及农村的发展变化为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

1、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不同性质,可区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现实中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如农村的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农村职业教育、农村水利灌溉系统、农村医疗、农村道路建设等等。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2、地区经济实体的发展和非正式组织的出现,为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提供了可能。地区经济实体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自身发展而投资建设的一些基础设施或者推行的一些管理规范,客观上解决了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浙江温州、绍兴等地设立的镇、乡、村级农业发展基金等非正式组织,对支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都有很明确的规定,[4]在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3、农民知识水平的提高、市场意识的觉醒和观念的转变为农民自己通过市场解决公共产品提供了可能。资料显示,对于农村社区急需的,而政府又无力提供的农村电网改造、水利灌溉渠道等等,农民自己组织劳动力,自己出资修建,然后由出资出力者共同使用,形成了独特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四、农村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的具体思路和配套措施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的具体思路

首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私人提供。农村的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组织来供给。例如一个村民小组内的农田灌溉,河道整修等,由社区个人出资是完全可行的。一些不存在收费困难的公共产品,出现了由个人承担的现象。在农村,私人办学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在很多农村社区出现了私人办学,职业中学和封闭式高中吸引了大量的生源。乡镇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针对社会化服务不足的现象开拓了自己的经营范围,弥补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不足。

其次,通过非正式组织提供。通过农村社区的非正式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如现实中存在的多层次的农业发展基金和多渠道的农民合作基金会,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资金来源。20世纪80年代在温州设立农村发展基金,主要用来提供农村的公共产品。一些地区内还零星出现了农协会等民间合作性组织,初步形成“协会+农户”,“协会+实体+农户”的市场体系模式,将科研与技术推广服务联系在一起。事实上,通过市场化途径,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服务质量正在增强。

第三,政府、组织、个人联合提供。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由原来的国家为唯一供给者变为政府、组织、农民多方投资,本着“谁受益,谁出钱”的市场化原则,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采取自建公助、公办民建等多种方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专门负责公共项目建设的私人团体。近年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由当地民众自发组织的“公共工程理事会”,由农民选举代表当选理事,共同决定是否应该举办一项公共工程、费用的征集和支出,并具体组织实施公共工程。当地政府只起监督和协助的职能。

(二)实现农村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

为了能够真正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充分发挥个人、组织、政府多元参与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必须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首先,完善相关制度。市场经济有效作用的实现,以及这种体制下产品有效供给的实现,均受制于一个基本前提——产品产权必须明晰。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制度基础,除了产权制度基础之外,还需要有法律基础,以规避市场扩张风险,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

其次,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财政管理体制。只有切实贯彻中央政府关于深化农村费税改革,并通过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减少吃饭财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规范,才能真正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农民收入增加的效应,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面改观。

第三,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很容易造成需求与供给的不均衡。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和农民自主决策机制,准确及时地反馈农民的需求偏好,并保障农民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发言权。

第四,建立相关的教育体系,加强教育和引导。除了经济发展水平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还与当地农民的文化教育程度有关。舒尔茨认为,教育水平可以增加农民为市场生产的可能性,因为教育可以扩大农民的眼界。我们有理由相信: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对制度变迁的反应能力较强,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长远利益认识较为清楚,从而有自发组织公共产品生产的动力,有接受通过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

第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农村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的可持续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实质上是一种公共选择过程,尤其在市场化供给的过程中,需要有适合市场化存在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依靠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民主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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