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1_劳动生产率论文

论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1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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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国民差异及其原因的学说,是马克思工资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章,马克思以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即国际价值为工具,考察了国与国之间工资水平存在差异的原因。

不同国家工资水平之间的差异及其比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马克思试图用他的“国际价值”学说,揭示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国别价值以及国际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解释工资水平的国民差异及其存在的原因,批判凯里的关于不同的国民工资同各国的工作日的生产率水平成正比,工资总是随着劳动生产率而升降的推论。②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关于工资水平的国民差异,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比较:一是名义工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国家的名义工资,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国家的名义工资要高;二是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的多寡,并不与名义工资的升降完全相符;三是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不发达国家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高。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率与国际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③ 即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进而与名义工资成正比。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马克思关于“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要小”的判断。我们用《资本论》解读材料中常见的例子予以说明④。给出基本的假设条件:1.生产同一种、无差别化商品;2.暂不考虑商品的供求关系;3.通行着同一种货币,不存在汇率问题,也不存在货币政策对货币的相对价值的影响;4.工人的名义工资是2小时劳动产品的价值。例A如下:甲国在10小时内可生产某种商品10件,按国际价值表现为10元货币额;乙国资本主义生产较发达,10小时内可生产这种商品20件,按照国际价值表现为20元货币额。这样,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甲国工人的名义工资为2元,而乙国工人的名义工资则为4元。乙国工人的名义工资高于甲国工人的名义工资。

在国际价值的层面上,同一货币额相对表现的劳动产品或劳动时间应是等量的。如果不是等量时间的劳动产品,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10元货币的价值在甲国相对地表现为10小时的劳动产品,而在乙国却只相对地表现为5小时的同种劳动产品。那么,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其一,用同一种货币分别与同一商品的国别价值和国际价值相比较,在逻辑上存在着矛盾;其二,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成正比”的基本假定相违背;其三,如果乙国的名义工资仍然是2元,即“这种劳动没有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却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出售。”⑤ 那么,工资的国民差异就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自然也就无法得出发达国家的名义工资比较不发达国家的名义工资高的结论。笔者以为,马克思关于“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要小”的判断,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

一方面,马克思以“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成正比”的基本假定,推论出工资水平的国民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则从货币的相对价值论述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背离。众所周知,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中,以贵金属为载体、作为特殊商品的货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货币的相对价值依生产货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撇开这一因素,在货币本身价值不变的假定条件下,某种商品的国别价值的变化,确实是影响一国货币相对价值变化的基本因素。但是,在国际价值层面上,不同国家的货币以及商品的国别价值之间的差别已经消失。作为货币符号的纸币,其相对价值与劳动生产率之间并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背离的程度,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高低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货币(纸币)的相对价值取决于一国的货币政策,或一国某个时期通货膨胀率的高低。

马克思在揭示隐含在工资的国民差异背后的实质时,讨论了不同国家之间“相对的劳动价格”问题。马克思本意上强调的是,虽然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引起名义工资的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被剥削的程度得到了改善,即乙国的相对的劳动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不过,在上述的例子中,仍然无法推论出马克思所说的“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不发达国家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高”的结论。甲国的相对的劳动价格没有比乙国高,而是两者等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或偶然性的巧合。理由是,在国别价值层面上,只要甲、乙两国的名义工资或相对的劳动价格(在一个工作日内,名义工资与新创造的价值总量之比)是等同的,那么,在“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国际价值量成正比”的基本假定下,或者说在国际价值层面上,其相对的劳动价格不变,也就不会出现相对劳动价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不发达国家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国家高的现象。

随着生产率水平的变化,无论是名义工资还是实际工资,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并且呈现为一个不断增大的基本趋势。相关资料(见下表)显示,在1960—1970期间,日本制造业名义工资的增长,略快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说明,至少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工资总是随着劳动生产率而升降的推论是成立的。

1955—1970日本制造业工资与生产率的变动情况(单位:倍)

时期 劳动生产率 名义工资

工资成本的变化 实际工资

的变化(A)

的变化(B) (A)/(B)

的变化

1960/19551.478 1.354 0.9161.242

1965/19601.489 1.595 1.0711.195

1970/19651.971 1.979 1.0041.524

注:1.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各以1955、1960、1965年的指数为基准计算;2.名义工资的变化是劳动者关于现金月薪额的统计(30人以上企业)。

资料来源:饭田经夫等著:《现代日本经济史——战后三十年的历程》,第419页,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8月版。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第一,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价值也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维持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会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第二,劳动力的价值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需求”;⑥ 随着生产率水平的提高,用于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降低,劳动力的价值趋于不断降低。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是与其他商品一样,它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⑦ 至此,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定,解释了劳动力价值或工资变化的基本趋势问题。

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框架内,工资总是随生产率的升降而升降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在决定劳动力价值量变化的一切因素中⑧,至少在一个时期内,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价值或工资之间是一种反比关系。也就是说,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不能为工资随劳动生产率的升降而升降的现象提供现成的解释。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在理论思维的进程中,劳动力价值或工资的变化,必须遵循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定。两者逻辑上的高度一致性,排除了解释现实中工资变化的基本趋势的可能性。

劳动力价值或工资变化与劳动价值论一般规定之间的一致性,以一个重要的理论假定为前提:在一定社会的一定时代,用于维持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量是一个不变量,变化的是这些生活资料的形式和这个量的价值⑨。在这里,“二重性”原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精妙之处再一次体现出来:即使将影响劳动力价值的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甚至是随生产方式变化而变化的劳动力的发展费用等因素考虑在内,从而生活资料的量是一个不断增大的量,也不能就此断言劳动力的价值量也是一个不断增大的量。

笔者以为,马克思以国际价值学说为工具,在解释工资的国民差异的真实原因时,留下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他对凯里理论命题的批判也没有达到预期的力度。如上所述,劳动生产率与名义工资之间成正比的关系,已经是经济发展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劳动力价值的诸多构成中,几乎所有的部分都是一个不断增大的量。因而,如何在既定的理论架构下,讨论和解释劳动生产率与名义工资之间的这种正比关系,这种正比关系会对社会现实的经济关系产生何种作用和影响,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在经济理论的坚持、发展和创新中,增强对现实问题尤其是新出现的经济问题的解释力,是不可回避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本文的第四部分将以工资的国民差异或劳动生产率与名义工资之间的正比关系为既定条件,在国际价值层面上,讨论两国即一个发达国家与一个欠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及其摩擦的真实内涵。

马克思认为,当价值规律在国际上发生作用时,会有两种不同的情形:其一,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其二,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⑩

其实,在商品的国别价值量的决定上,关于国际价值量决定的两个原则仍然起着基本的作用。我们用一个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例子说明问题。给出基本的假设条件:1.生产同一种、无差别化的制造业产品;2.因劳动强度或生产率差别,在同一种产品的生产中存在高端、中端和低端三种个别劳动时间。中端条件为现有的社会正常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3.暂不考虑供求或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关系。例B如下:高端甲在10个小时生产某种商品30件;中端乙在10个小时生产同种商品20件;低端丙在10个小时生产同种商品10件。按照劳动价值论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定,可以认定,高端甲每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1/3小时,中端乙每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1/2小时,低端丙每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1小时。按照以上的假定,中端乙的个别劳动时间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现在,如果每件商品按1元出售,甲获得收入30元,乙为20元,丙为10元。

那么,高端甲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了30件商品?其一,纯粹是因为劳动强度加大,即甲以超过乙、丙成倍甚至是多倍的劳动强度生产了30件商品,甲每件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与乙每件商品的量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甲在1/3小时内耗费的劳动量与乙在1/2小时、丙在1小时内耗费的劳动量是相同的。其二,纯粹是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并且没有增加丝毫的劳动强度,像马克思说的那样,生产效率较高的劳动只是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其三,两者兼而有之,或者是因为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引致劳动强度加大,或者是因为劳动强度加大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高端甲纯粹是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并且没有增加丝毫的劳动强度,甲以高于他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并获得一个超额的部分。不言而喻,他所获得的这个超额部分是价值。现在的问题是,这部分价值从何而来?马克思没有细究这个问题,认为“生产效率较高的劳动只是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到过两类劳动的换算:一是生产率较高的劳动的换算;一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换算。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即复杂劳动的“稀释”,它们之间的换算不会引致歧义。但是,在劳动强度丝毫没有增加的假定下,“生产率较高的劳动只是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的命题则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一方面,甲确实没有增加劳动强度,没有耗费更多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甲获得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超额部分。排除供求关系的作用,依据价值和价格的内涵及其具有的基本规定性——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是无差别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超额部分是劳动。

笔者以为,在一个假定的封闭型社会里,高端甲以高于他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而获得的那个超额的价值部分,是由外部转移过来。也就是说,他之所得,必是另外之人之所失。在例B中,甲之所得,则是丙之所失。反之亦然。

在商品生产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社会的单个劳动力获得“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的过程。因此,商品价值的决定自然也是一个社会的平均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处于低端的、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劳动的部分,无法实现其价值,而处于高端的、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劳动,却获得一个超额的部分。对于单个劳动力比如丙本人而言,他的一部分劳动只是单纯的、毫无意义的耗费。对于甲,他的劳动则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然而,在社会层面上,这是一个价值转移的过程。丙的那部分所谓毫无意义的耗费,正是甲的那个超额部分的源泉。所谓“算作”,实际上是商品的个别价值的社会平均化的过程。

在人类的抽象思维中,商品价值的决定和实现,往往被当作前后连接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作这样的理论抽象,有助于分析和认识有关商品价值决定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定性。其实,商品价值的决定和实现,本身就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是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关系。在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商品价值决定与第一、二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曾经是一个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并形成了所谓“决定论”和“实现论”两个不同的学派。两者之间的激烈争论本身就表明,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第二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或作用于第一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者的长短或水平高低,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以及由此而引致的价值量的转移。

商品价值的决定,从劳动力的角度看,是社会的单个劳动力获得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性质的过程;从劳动时间的角度看,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过程,也就是商品的个别价值的社会平均化过程。所谓社会平均化,简言之,就是商品价值的决定或分配的过程。撇开“社会平均化”这一因素,对于单个劳动力,个别劳动时间除了只是一个时间概念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意义。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当价值被看作商品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时,它的内涵可以具体化为两个基本方面,即不同类别的劳动力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和同一类别不同劳动力之间的竞争关系,亦即是分配关系;其二,商品的价值决定以及由此规定的价值内涵,体现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性质和结果。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实现其价值。但是,它的结果则是不平等的:一部分人破产,沦为雇佣工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另一部分人发财,成为资本家。平等的规则产生了不平等的结果。商品经济运行中过程与结果相悖的矛盾,就已经蕴含在商品价值的决定中。商品经济的全部秘密就隐含在价值决定的基本规定性中。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例B中甲生产的两种具体方式——即或者纯粹是因为劳动强度加大,或者纯粹是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并且没有增加丝毫的劳动强度——都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更趋于现实的应该是第三种假设,即上述两种情况兼而有之,或者是因为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引致劳动强度加大,或者是因为劳动强度加大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但是,假设条件的变化,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或影响以上的关于商品价值决定及其价值内含的相关分析和结论,即商品价值的决定,本身就包含了价值的创造和分配关系。商品价值体现了不同种类劳动力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和同一种类劳动力之间的分配关系。第二,关于商品的国别价值决定的相关分析,也同样适用于商品的国际价值的决定。在分析商品的国别价值决定时,马克思把市场竞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作为分析的基本假设条件。在国际价值层面上,这一假设条件虽不能完全成立,但不影响商品的国别价值决定的基本规定在国际价值层面上的适应性。换言之,在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决定的关系上,比较而言,国际价值决定以及由此规定的平均化过程,表现的更为充分和相对稳定。因此,国际价值的决定,是商品的国别价值在国家之间的平均化过程,其中包含了价值量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转移。国际价值体现的是,不同国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力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和同一种类不同劳动力之间的竞争或分配关系。

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从另一个角度对国际价值作了内容大致相同的论述。“投在对外贸易上的资本能提供较高的利润率,首先因为这里是和生产条件较为不利的其他国家所生产的商品进行竞争,所以,比较发达的国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虽然比它的竞争国卖的便宜。只要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劳动在这里作为比重较高的劳动来实现,利润率就会提高,因为这种劳动没有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却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出售。……这好比一个工厂主采用了一种尚未普遍采用的新发明,他卖得比他的竞争者便宜,但仍然高于他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就是说,他把他所使用的劳动的特别高的生产力作为剩余价值来实现。因此,他实现了一个超额利润。”(11)

马克思的这段话,反映了他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基本看法。在马克思的时代,处于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凭借其领先优势,利用经济的或超经济的手段,在世界各地“攻城略地”,抢占市场。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应付或无力招架的困境。在国际贸易关系方面,虽然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马克思接受了斯密的“绝对优势”学说,但至少可以看出时代因素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影响。

那么,如何以劳动价值论为工具,讨论和解释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实质呢?

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正如可以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品价值构成分解为C+V+M三个部分那样,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价值也可以分解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构成部分,用公式表示:W=C+H;C代表物化劳动;H代表活劳动。

我们首先讨论劳动生产率对商品价值内部构成的不同部分的作用或影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对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作了简单的解释:“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12) 为便于分析起见,依据商品价值内部两个不同构成部分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将众多的、直接或间接决定和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划分为两类:一类直接作用和影响商品价值构成中的C;另一类作用和影响H。粗略地看,生产资料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劳动生产率水平,比如生产装备的改进、由自然条件决定的高品位的矿石等等,都会有效地提升劳动生产率水平。然而,与此相随的是,生产的物质条件的改善,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大商品价值构成中的C,也就是说,由物质条件变化引致的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与商品价值构成中的C成正相关关系。

如果把上述的诸多相关因素称之为“硬条件”,那么,影响劳动生产率进而商品价值H部分量的变化的因素,可以被相应地称之为“软条件”。由于H部分的变化与劳动的方式、环节甚至劳动力的即时状态直接相关,所以,软条件包括的因素更为复杂:社会制度、工资水平、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甚至劳动现场的环境以及劳动力精神的愉悦程度,等等。其中,工资水平、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是决定和作用H的量的变化的最为直接的因素。因此,劳动生产率与H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不规则的。随着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升,与以往相比,H部分可能增大,也可能变小,甚至不变。值得注意的是,H部分变化的每一种状态,都可能是软条件中或单个因素或众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作用的方式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组合,其效应或相互一致或相互抵消。比如,工资水平上升,而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变;或者劳动熟练程度提高引致劳动强度加大,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的硬条件中的一些因素,对于商品价值中H部分变动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其中,机器对活劳动的替代作用尤其突出、重要。“机器的生产率是由它代替人类劳动力的程度来衡量的。”(13) 在一般意义上,机器对活劳动的替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的数量;二是劳动强度。由科学技术规律决定,或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由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所规定,机器对活劳动的替代尤其是降低劳动强度,是一个不可逆的进程。就此而言,商品价值中C与H两个部分的变动,是一个C相对增大、H相对减少的逆向变化的趋势。

不过,如果考虑劳动生产率与名义工资呈正比关系这一因素,商品价值中H部分的变动,就不是一个不可逆的、无限趋小的过程。如上所述,被称之为软条件的一些因素对H量的变动,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在一些能够直接引致H部分增大的因素中,工资的影响作用最为重要。假定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工作日和劳动强度不变,工资水平与商品价值中H的量成正比关系。

笔者以为,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运行中通行的一般规则,即“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可以进一步具体地表述为:在劳动强度不变的条件下,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中物化劳动的量成正比,与活劳动的量成反比;而工资水平与商品价值中的活劳动的量成正比,与物化劳动的量无关。因此,商品价值量的变动与否,均为其内部构成C与H单独或共同变化以及两个部分或同向或逆向变化的结果。劳动生产率与名义工资之间的正比关系,对商品价值及其内部不同构成部分的作用是有所区别的。

再回到国际价值层面上。为便于分析,我们将竞争优势的强弱、生产率水平的高低,简单地归结为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不考虑产品差别化问题。假定发达国家甲与发展中国家乙均生产同一种制造业产品。依据以上的讨论,在劳动生产率与名义工资呈正比关系的条件下,甲国该产品的价值量未必就一定小于乙国产品的价值量,从而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如果乙国的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国际价值层面上,甲、乙两国之间该产品的贸易,就是一个价值由甲国向乙国的转移过程。当然,在另一种产品的贸易上,可能发生相反的情况。此时,则是一个价值由乙国向甲国的转移过程。由此看来,马克思关于“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的判断的适应性,会因不同种类的产品而有所不同。

依据本文以上的讨论,笔者提出以下几个结论性的判断:1.劳动价值论的普适性,以具体的前提条件而变化。具体说来,对于制造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劳动价值论仍然具有相对充分的解释力。但对于一些新兴行业或者新的生产体系,劳动价值论的适应性确实具有某种程度的局限性。比如软件业,其物化劳动的量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软件一旦开发出来,其复制件的边际成本实际上只是一张光盘的价格;如果在电子销售情况下可以不花费任何费用(14))。再比如,在生产自动化体系中,劳动力或者活劳动的量大幅度地减少,以至于偌大的一个工厂只有少数职工通过电脑控制整个生产过程。对于这些,如果只是简单地运用既定的商品价值决定的一般原理予以解释,其解释力是明显不够的;

2.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中,就制造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而言,一国的相对优势,可以具体地归结为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工资水平的高低。在生产技术水平既定的前提下,一国某个产业或某类产品的相对优势,直接取决于该产业或生产该类产品的劳动的工资水平。因此,第一,在一个开放的体系内,所谓某类产品生产或产业的发展,并不单纯地取决于该类产品的收入弹性系数,而是取决于产品成本的高低。由产品成本决定的比较利益,是一国产业取舍的主要依据。第二,在产品的竞争优势方面,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将商品价值量的反向变化看作劳动生产率水平高低的标志,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工资水平是影响产品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因而不排除发展中国家某类产品的生产率水平比发达国家更高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3.沿着上述判断的思想路线,不难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国际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问题上采用“双重行为”和“双重标准”实质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奉行贸易保护主义,挥舞“反倾销”大棒,以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制造业或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或为此设置包括经济、技术甚至政治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障碍。另一方面,则高举贸易自由主义的大旗,竭力推行和贯彻贸易自由化原则,甚至不惜动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为本国产品尤其是那些在市场上占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入他国开疆辟土。在国际价值层面上看,发达国家政府的双重行为和双重标准的实质,无非是尽可能少地阻止其国别价值向他国的转移,尽可能多地获得他国的国别价值向本国的转移;

4.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在工业化发展的现阶段,需要认真检讨以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策略的实际绩效及其具有的局限性。基于以上分析,我国传统制造业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相对优势,主要是以劳动力的相对较低的工资水平为条件的。一方面,劳动力低成本,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的一个优势条件,进而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规模迅速扩张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过,在社会生产能力迅速增长的同时,由劳动力低成本所引致的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宏观经济运行带有越来越明显的需求约束特征。

另一方面,虽然利用扩大产品出口贸易规模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不平衡状况,但是,在发达国家的政府普遍采用“双重行为”和“双重标准”的情况下,我国产品的国别价值向国际价值的转移,会不可避免地遭遇包括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各种因素的阻碍和干扰。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我国的出口替代进程相对加快,但总体上仍处在由出口加工型向出口制造型的转变之中。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必然引致贸易摩擦以及贸易条件一定程度的恶化。由于商品价值中的活劳动是一个可变的量,因而上述的结果会直接决定和影响出口企业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从而难以有效地改善宏观经济运行的需求约束型特征。

还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我国产品的国别价值能够顺利地转换为国际价值,也会因加工贸易型特征而处于生产的低端,在产品价值链中处于获利较少的环节。长此以往,需求约束型特征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会越来越大。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以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策略是具有时效性的。

改变目前经济发展中对外贸易依存度过度的局面,让内需充分发挥其拉动经济的巨大效应,是宏观经济调控中缓解和抑制需求约束问题的必要环节。不过,需要重视的问题是,收入水平的上升,必然引致劳动力成本的上扬。在现阶段就业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过早地丧失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同样会制约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两难问题,需要专文讨论。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基石,受其高度的理论抽象特征决定,该理论与现实经济问题之间存在着一个跨度较大的理论中介环节,即由最一般的抽象向具体上升过程中所必需的逻辑上的不同层次。本文舍弃了不少的理论中介环节,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错误难免,就教于理论界的各位同仁,作引玉之砖。

注释:

①本文为2005年11月厦门大学举办的《〈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入选论文的修改稿。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7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4页。

④例A出处见厦门大学经济系《〈资本论〉讲解》编写组:《〈资本论〉讲解(Ⅱ)》第123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版。其中的基本假定条件由笔者添加。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64—265页。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4页。

⑦同上书,第53—54页。

⑧马克思写道:“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含量。”《资本论》第1卷,第613页。

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67页。

⑩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4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64—265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3页。

(13)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把使用机器的界限确定为:“生产机器所费劳动要少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可是对资本说来,这个界限表现的更为狭窄。……只有在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之间存在差额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机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28、430—431页。

(14)参见戴维·莫谢拉著:《权力的浪潮——全球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前景(1964—2010)》第44、13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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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1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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