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市场形势和我国国际航运行业管理设想(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航运论文,行业管理论文,形势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航运管理手段和方式,目前还不能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变化,国际航运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与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
1.市场发展较快,航运立法滞后
航运市场处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航运市场快速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各项吸引外资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1992年以后,我国各个领域向国际市场全方位扩大开放,国际航运业窗口也相应打开。一方面,一些县级小港,甚至有些地方仅有一座码头也要求对外轮开放。另一方面,迫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的需要,逐步将一些尚未完善管理方式、建立有序市场机制、形成一定法律框架的国内企业对外商开放。
1992年,国家开始批准外商在我国设立航运办事处和外商独资船公司,允许外商开设挂靠我国港口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至1995年,外轮在我国国际集装箱承运份额超过了国轮,占52.5%,外国船队承运集装箱货物的份额还在逐年上升。我国国际航运企业由于技术水平、管理手段和竞争观念方面的问题,在争揽我国外贸货源的竞争中,市场份额不断减少。
尽管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国外贸航运市场,但是如果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而超前将我国外贸航运市场对外开放,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航运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并将给蓬勃发展的我国航运业带来预想不到的后果。近几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努力通过加强水运行业管理来调整市场结构,可是由于我国立法程序复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初步建立和培育阶段,发展思路还不十分清晰,使得行业管理的立法工作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并直接影响市场秩序的有力维护和对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不能较快地形成公平竞争、运行有序的国际航运市场经营环境。
航运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大都出台于1993年以前,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航运业的运作特点和规律,不适应国际航运市场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对国际航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进度慢,不能及时通过法律予以规范,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三是现有法规层次过低,除了《海商法》外,大部分是部颁行政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对国际航运市场的管理和调节力度不够。
2.市场竞争加快,航运企业经营困难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八五”期间平均年增长率达12%,是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国内经济高速增长带动了运输需求的增加,1990年货运量达97亿吨,1995年增至123.5亿吨,其中国际航运量1990年为8亿吨,1997年达12.79亿吨;货运周转量1990年为2.6万亿吨公里,1997年增至4.57万亿吨公里,其中国际航运周转量1990年为1.16万亿吨公里,1997年增至1.96万亿吨公里。
1992年,我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航运业开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陆续出台的开放航运市场政策和措施鼓励下,社会各方面办国际航运的积极性高涨。在国民经济调整增长的带动下,水上运力和航运企业数量急剧增加。1997年底与1993年相比,经营国际航运的企业增加52%。1997年,全国民用船舶保有量比1991年增加了31%。
我国航运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快速接轨,使得近几年国际上运力高速增长的作用力更多地转移到我国。主要表现在大量外国船舶直接挂靠我国港口,开辟国际班轮航线,增大了我国外贸航运市场运力与运量不平衡的差额,运力大于运量的压力,由间接逐步变为直接对我国国际航运企业造成影响。
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是相对稳定的。我国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运力大量增加,其基本货源主要来源于国内市场上的外贸运输物资。因此,在我国这一世界国际航运市场的子市场中,运力与运量的基本关系出现倾斜。此外,由于外国大船公司开辟挂靠我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航线的数量和船舶运力大量增加,加上市场竞争和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船舶营运效率的提高,加剧了运输供给与运输需求的极度不平衡,运力增长超过了航运市场实际需求,导致船舶利用率下降,运价下跌,使老旧船舶比例大、技术不够先进、管理水平不太高的航运企业经营上越来越困难,航运企业亏损严重。
3.航运企业规模小,船舶出租市场混乱
至1997年底,我国有国际航运企业310家,跻身于世界航运大国之列,连续3届当选为A类理事国。但是,其中除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中外运集团以及部分省(市)直属或管理的企业外,大多数航运企业规模偏小,其中单船公司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一些船公司甚至单船公司将船舶出租,成为无船经营公司。航运是一个风险较大的产业,企业规模偏小,在市场竞争中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能节约管理成本、享受规模经济的利益。此外,单船公司比例过大,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加剧市场的无序竞争。
船舶租赁是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船舶租赁市场的稳定和规范运作,是国际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补充。如对船舶租赁市场完全撒手,将使一些非法国际航运经营人有机可乘。他们不遵守国家行业管理规定,不了解国际航运惯例和政策,经营行为不规范,非法竞争。近几年发生的非法走私各种违禁物资、偷渡人员事件,大部分是由于租船者素质低下、根本不懂国际航运法律法规所致。租船市场的混乱和多次出现的非法行为,对我国航运市场、政治、外交、贸易、海关等方面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也给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4.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船员素质较低
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逐步建立,以及国际航运企业管理人员市场经济观念的逐步增强,使得不少企业只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忽略了企业内部的现代化管理。其主要表现在:
(1)法律法规观念淡薄,无视行业管理。无证、无照、无批文的三无船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2)船员管理混乱。有些国际航运公司没有自己的专业船员,临时租用其他公司的退休船员或是临时休假的船员。个别外聘船员与公司只考虑经济关系,责任心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参与走私,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
(3)出租船舶违法现象严重。不少租用船舶的企业不重视对船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内部管理混乱,承租船舶违法违纪现象严重。
5.外贸货物运输代理体制不顺,市场管理混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是国际航运市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与国际航运市场行业管理分离。这种由不同部门管理同一市场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对于国际航运市场行业管理方法的不协调、不同步,与国际航运管理政策衔接、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力度、开放的步代和程度产生差异。
近几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发展过多,1200多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企业、300家国际航运企业和近200家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以及一些外国航运公司中国分公司一起开展业务。一份货源,4、5个代理,必然造成二代、三代的转手代理。甚至还有一些非法货物运输代理从合法货物运输代理手中购买发票,多头转手,赚取差价,扰乱市场,坑害了本来经营就比较困难的进出口加工企业、对外贸易企业以及国际航运企业,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6.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具有指导外国船公司或船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章和政策的义务。所以,对于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职工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我国对于国际船舶代理市场采取从政策上适度放开的做法,通过几年来在船舶代理市场上引入适度竞争的实践,使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在市场中也出现了超范围经营、不执行国家规定费收等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这些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影响着航运市场的正常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减弱了船舶代理企业对外轮的指导作用,将国际船舶代理业演化成纯经济行为和一般企业行为,掩盖了国际船舶代理业的基本性质,也偏离了我国开放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的初衷。
对于船舶理货业务的认识,目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从它具有公正性的一面考虑,国家至今没有将船舶理货市场全面放开。到目前为止,除在深圳对船舶理货市场进行放开试点外,在全国各开放港口开展的理货业务仍然是独家经营。
四、发展国际航运市场的基本思路
1.建立统一的航运市场管理体制,加强国际航运法规建设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航运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首要的是建立良好的机制,减少内耗,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简政放权,使企业能对市场信息及时作出反应;避免政出多门,提高企业执行政策的敏感性和自觉性。为此,建议建立统一管理的航运市场体制,将有关职能交由尽可能少的的部门管理;理顺左右关系和上下关系,减少国家政策制订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的环节,消除不同部门发布的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性。
航运立法工作是建立健全航运市场良性运转机制的基础。企业既要依法处理横向经济关系和民事纠纷,还要依法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在不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对企业之间的横向民事经济关系的调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整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以及各自应遵守的程序和规范等纵向行政法律法规需要尽快出台。为此要加快行业管理立法,规范政府对于航运市场的管理职能、管理程序,制定国际航运市场的行为规范,明确国际航运市场监督、检查、处罚的具体项目和尺度。并制定相应的国际航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船舶理货、国家港口开放、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管理等配套法规,形成完整的国际航运法律体系。
2.鼓励国际航运企业走规模化经营道路,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在与世界贸易组织的28个国家的谈判中,已有10多个国家分别与我国签定了同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备忘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期并不遥远。因此,航运企业既要认识到国际航运市场形势的严峻程度,更要意识到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应抓紧目前的有利时机和有限的时间,尽快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的业务素质,增强自身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对于从事国际航运的船公司、尤其是单船公司,鼓励企业之间进行联合、改组、兼并,扩大规模,鼓励企业走集团化、专业化发展道路,逐步改变我国航运企业小、散、弱、差的局面,努力改善我国船舶在国际上的形象,以建立一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与我国在国际航运界地位相称的强大的航运船队,把我国由海运大国发展成为海运强国。
3.制定扶持国际航运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国际航运业具有高风险性,在国际民事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尽管在世界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和双边、多边的海运会谈中,各国都在积极倡导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取消国与国之间的歧视性措施等。然而,不少国家至今还保留了造船补贴、货载份额保留、减免税赋等扶持本国国际航运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使我国国际海运企业在激烈复杂的国际航运市场中保持一定的竞争实力和后劲,我们应该借鉴外国合理的保护方式,从现在大量船舶外移、出租、舱位互用、航线联盟以及国外仍有货载份额保留、造船补贴等现象中,研究新的支持我国海运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使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4.建立精干的航运管理队伍
航运业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航运行业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改善与航运发达国家的外交关系、保证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为做好我国航运行业管理工作,必须提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既要懂得我国国际航运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也要了解国际航运管理惯例和规则,充分认识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形势,了解我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掌握监督管理航运市场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可通过组织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召开专题研讨会、对于阶段性工作部署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促进国际航运行业管理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5.加强对航运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除应根据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特点,研究改进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把好国际航运市场入口之外,应加强对本地区的国际航运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的有限时间,引导骨干企业优化结构、扩大规模,加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国际航运的行业管理,要逐步以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对企业进入市场后的市场行为、价格行为、竞争方式、守法情况进行规范、监督检查,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要对航运市场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国际航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好外贸航运市场的治理整顿,对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资格审验,掌握国际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营规模等。二是要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和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加强管理,总结几年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适度放开的变化情况,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结合年检,提出加强国际船代行业管理的基本政策;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简化手续,减少程序,精简报送材料。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航运市场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大趋势来看,对于船舶理货行业管理体制要进行改革,适度放开,促进其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要认真总结深圳国际船舶理货企业改革试点的经验,研究国际船舶理货行业适度放开的基本思路和方式方法。三是要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加强管理,进一步简化手续,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将主要精力转向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方面。
6.加强对租船市场的规范管理
加强航运市场行业管理,最基本的是要管理好航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具备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企业,不应该允许其从事国际航运业务。为此,要对航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岗和高级船员上船的资格认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加强航运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船舶租赁市场工作不可忽视。要制定租船管理法律法规,对船舶出租和承租条件要作出严格规定,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义务和资格要有明确规定,以使国际航运管理法规覆盖整个国际航运市场,包括船舶租赁、无船承运、融资经营、船舶管理、船舶供应等。
7.加强航运信息指导工作
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客观、准确的市场情况、企业情况、船舶情况是正确制定我国国际航运发展方针政策的基础。航运企业全面了解国内外航运市场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是企业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的首要条件。为此,结合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组织建立国际海运信息网的要求,我国要建立有权威的航运市场信息网或咨询机构,及时向我国国际航运和主管部门提供国内外航运市场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