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风中的邦联互助协会_互助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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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民事习惯中的合会与互助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论文,习惯论文,近代中国论文,互助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06)06-0019-06

近代中国民间集资会社组织名目繁多。其中一类组织多称为请会,或曰钱会、请钱会、摇会等,系一种邀集多人参加的有融资信贷意义的组织,此即学界严格意义上的“合会”。第二类组织,则纯属民间互助形式,虽亦常归于广义的“合会”范畴之内,但实际上与严格意义上的合会有所不同,可称为“互助会”,其中有的还带有慈善性质,如老人会、媳妇会等。上述这些组织,大多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且在中国近代社会中广泛存在。对这类组织进行考察分析,是近代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课题。本文拟对近代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民间各种合会组织的种类、运作方式及其社会功能作一初步考察,以从一个侧面展现当时的社会风貌。本文参考的资料,主要来自政法学社1924年出版印行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及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印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①。

这两种资料,出自清末和北洋时期一些法学工作者及各级法院或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或直接节录自当时法院判案的案例,时空定位,可靠性强,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一、民间融资储蓄性质的合会

中国近代社会中,民间流行的带有融资、储蓄意义的会社组织,分布极广,形式多样,有请钱会、摇会、拔会、画会、领会、七贤会等各种名目,亦有称“标会”、“积金会”、“基金会”者,学界统称之为“合会”。这类组织大体情况是,为筹集一笔资金,某人出面邀请乡亲、朋友多人出钱若干组成一个“会”。一般情况下,会的发起人即为会首(亦有称会东、会主者),余为会友(亦有称之为会脚、子会者)。在资金使用上,会首得首会,然后由会友按某种顺序依次使用。开会的时间长者一年,短者一月,一般以全体会员得一次会则该会即告终结。这类会的组织名称、运作方式依全国各地民事习惯不同,多所差异,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直隶保定一带的合会,名为“摇会”,规模较大。因该会在进行当中,凭骰子摇点,决定得会先后次序,故名摇会。该会由会首组织而成,拟定会签多寡为一道会。开会之前,会首邀约会友集会吃饭一次,会首承担费用。入会人数多在百名上下,不超过10年完会。请会之始,资金概归会首收用。遇每月摇会,由老会钱内除去茶水小会等费,下余若干仍退归次第得会者本人。据当时调查者云,此种摇会之习惯,虽带些赌博色彩,但似不能以赌博论之。因考察最终结局,请会、入会之人,两有利益而不会有什么大的损失[1] (P750-751)。

据当时奉天西安县首席承审员张颉时调查报告,该县一带的“请钱会”大致分为三种。一曰“拔会”,亦名“请钱会”,由会首组织而成。假如甲请100元之会,甲会首邀集乙丙等10人为会友。第一次各会友各出洋10元,共100元,交于该会首拔去。过10日或20日或若干日,再拔第二次之会,除会首已拔不计外,乙丙等10人各密写认利若干之纸条一纸,卷成小团置于碗内,然后当众同时将条揭开,以认利最多者得会。再过若干日拔第三次之会,除会首及乙已拔不计外,则丙丁等九人亦依第二次密写认利若干字条办法,第4次以下类此,至拔至第11次期满,即为会期终了。又会首所请会友人数,亦有请二十人、十五人、八人、七人不等者,其所请会金额数亦有多则200元、500元,少则20元、10元不等。总之次第拔会时,各会友出款若干之标准以会金总额平均分配之,第二次以下拔会时亦以密写认利若干之最多者为得会。这类拔会之会友,在奉天西安县以澡塘伙友及理发匠为多。

二曰“摇会”。其组织与拔会略同,但第二次以下用骰子摇点(概此即摇会名称之由来),得点最多者得会。用骰子6个、4个、3个不等。假如甲为会首,请乙丙等10人为会友,共11人,请100元之会,计行11次。或半年或四个月行一次。第一次各会友各出洋10元共100元,交甲收受。第二次甲出洋10元,乙丙等各出洋9元共100元。除会首甲不计外,如乙摇点最多,则该会即为乙得。第三次以下仿此[1] (P761-764)。

三曰七贤会。会首甲一人请会友乙丙等六人共七人组织而成。此种得会方法不拔不摇,预定某年某人得会,或一年行一次,或半年行一次,以行至七次为终期[1] (P764-765)。

上列请钱会三种,第一种由拔而得,第二种由摇而得,第三种由预定而得。一般而言,因其最终请会、入会之人两有利,毫无损失,且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经济流通。

与上述奉天西安县第一、二种相似者,在河南开封县则有所谓的“画会”与“摇会”。画会习惯系由紧急用钱之人出面作会首,邀集会友若干人,各出会资1000文,均归会首先用。嗣后每月一会,照前出之会资,惟会首多出钱600文,由画出钱数多者先得。如他人仅画100、200或250文,则由画300文者得会,每人会资即扣回300文,实出钱700文。得会后每月实填会钱1100文。以每人各得一次会之日为止。如人多为时太长,每逢三、六、九月亦可加画一次,若某会友不能如期交钱,则由会首负责。此法以需钱不急得会最迟者为最有利,颇有储蓄性质。

开封县“摇会”之法与画会略同。惟画会多画钱数者可以必得,摇会则凭骰数点多者先得,若会友不如期交钱亦由会首负责[1] (P776-777)。

山东省历城、城武、淄川、东阿、临邑、福山、蓬莱、宁阳、济宁等县民众,有组织“齐摇会”之习惯,惟名称不一,有谓拔会、请摇社、积金会、协济会、云游会等说法,究其内容如出一辙。民间因有急需者为会首,集邀会友10人,占定等次,筹足会首所需之数,先交会首应用,而等次既有差别,会友所纳会费亦因之不同。譬如会首需用100000文,其会友之占第一等者须纳会费14500文,第二等纳费13500文,以次递减至第十等则仅纳会费5500文,适符百千之数。迨二次集会时,即应归占第一等者得之,而其应纳之费,亦即由会首如数补足。以后每会均效此办理,直至第十等者得会后,会始结束,周期约5年之久。

此法在会首方面而言,骤得巨资,可解决急用。会友则可以以零聚整。山东寿张县另有“财产社”,办法是:社员集资,公推社首一人主持社务,或以社资储放生息,或则置地收租,均须取得社员之同意,至年终时分配收益,或俟特种目的达到后再分[1] (P787-790)。

山西黎城、昔阳两县民事习惯中有所谓“请会”,其中之一便是请钱会。例如,赵姓有紧迫需用而手中一空,邀请亲族友朋钱孙李等20家,言明请3000钱。请3000钱者,系请会之人预先拟定此数,名曰会首。会首择定日期,预备蔬酌,将20家请到,酒饭已毕,每家出钱3000文,20家共出钱60000文。此60000文钱会首初次全然净得。即行开拔,议定行会日期。通常每年行四会,定期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每月十五为会期。十五日以前,会首于全体各送会帖,届期同到会首处,下利开拔。下利者,谓三千钱之会,甲下利钱100文,乙下利钱500文,丙下利钱700文,各书姓名于红纸条上,入于竹筒或瓷罐内,不愿得会者不书纸条亦可。欲得会者则皆书下利钱若干,同众开拆纸条,何人下利钱较多,即何人得会,因此亦谓之拔会。周而复始,挨次皆然[1] (P850)。

陕西葭县有所谓摇会请会者,由会主先具酒食邀柬多人聚会,指定一人作保,假贷于众人。如10人入会,各纳制钱5000,共计50000,每千月利一分,现扣一期利钱,余交会主,至第一次续会时仍由会主具馔集会,还钱十分之一。以后递推至第十次亦如之。每逢续会,均以认利最多者为得会,谓之摇会。除得会之一人外,其余九人各依前例扣利纳本,十次皆然,惟最后以一人独揽底会,本利毫无损失[1] (P1223-1224)。

陕西省雒南县又有所谓“摇钱会”,每会一局或10人或8人均可。可先由会首备筵召集议定,每人各出钱若干,交给会首使用。嗣于三个月或五个月过会一次,由会内出买头钱拈阄摇会,名曰买会。得会后应由会首暨其他会员各照议定钱数措给得会人。如此按期过会,必在会各员均得过会而后已[1] (P1231-1232)。

据调查,江苏省各县普遍有所谓“十贤会”,又名“至公会”。江苏各县民间,每以一人(或一家)亏累债务或其他原因,纠合亲友多人集聚金钱,此种组合谓之曰“会”。其性质与单纯之借贷不同,其利益分配亦异。“十贤会”云者,即由会主央集会友10人,每人每年各出一定之金额付与应得会赀之人,以其除会主外尚有会友10人,故名十贤会。且利益分配甚为平均,与一般之摇会可以射幸者不同,故又名“至公会”。例如第一年由会友10人共出钱200000文付与会主,次年会主仍将所得之款按年吐还,以会友10人得尽为止,会友亦年出资,以各会友得尽为止,以阄定次序之先后定出资之多寡。出资多者得会之期早,出资少者得会之期迟。惟每届得会之人,当年不出资,由会主以应吐出之钱偿补其数。如中途有少数人不能继续出资者,即谓之散会。会主对于已出资之会友,负逐年偿还会款义务,俗名“打桩”。其他已收会款之人,对于出资之人,亦同负有偿还之义务[1] (P860-861)。

安徽省民间流行的积金会有秋浦县的“领会”及天长县的“七贤会”。秋浦县居民,如有急需,多以“领会”为筹款之方法。例如甲欲约会,乃备席邀乙丙丁戊己庚六人上会,名曰“七子议会”。如每人付会洋10元,共计60元,交甲收领,每年按二分息付出。另办会酒一席,在息内扣一成为席资。开会之先,须由会主具柬邀上会诸人到会,届时各会友仍均带会洋,用骰摇之,点多者得会。已得者于次会亦照二分息付出,六年会满为止[1] (P946)。

天长县财用欠缺之家,往往向其亲友邀请“七贤会”,以资应用。例如甲为会首,邀请乙丙丁戊己庚辛七人为会友,议定每会100元,先由乙出洋21元为第一会,丙出洋18元5角为第二会,丁出洋16元为第三会,戊出洋14元为第四会,己出洋12元为第五会,庚出洋10元为第六会,辛出洋8元5角为第七会,共成100元,给会首甲收用。甲出立会书七份,载明某人应得第几会,交乙丙丁戊己庚辛执存。以后以一年为一会,或以半年为一会,七次会期始行终了。第一会乙净得洋100元,甲即照乙所出洋21元之数贴出,丙丁戊己庚辛仍照前数出洋。第二会丙净得洋100元,甲即照丙所出洋18元5角之数贴出。乙以后每会仍出洋21元,丁戊己庚辛仍照前数出洋。以下照此类推。如请10元或50元或200元为一会,皆视会金之多寡定出洋之增减。此七年中往往因会首或会友经济情形之变动致会不能终了,与会首兴讼者恒多[1] (P952)。

江西赣县有所谓的“银钱会”。赣县民间因需款而又无力筹措者,每向亲友邀集一“银钱会”,以应急需。运作程序大同小异,如七人会,除邀集者当然为首会外,而二三四五六七会有先用骰子摇出点数计其大小以定先后者,即某甲为二会,某乙为三会,其次序于集会之初摇定之,故应发还之会款,虽各会友多寡不一,亦系先时议定。有集会之初并不摇定次序,而于每次会期以骰子摇出之点数计其大小,而以点数大者取得会款者。每一会期则摇一次,故取得会款之次序无定,而应发还之会款亦无定(如先得者发还之款应加多,后得者反是)。有二会末会先摇定,并由一人任之,而三四五六会则由每次会期摇出点数之大小而定者。其应发还之会款,则二会与末会有定,而三四五六会则以取得之先后而分别多寡。唯在首会,无论该会为全部摇定或部分摇定,其应发还之会款虽每期有多少,而其数则有一定[1] (P988-989)。

福建厦门,民间常有人企图营业而又无资本,爰集亲朋戚友创立一会,以其会金充当资本者,俗呼之为“义会”。其创会人名曰会首,余均为会脚。会脚至多不得过三十名,各出同数会金若干交与会首收受。每月投标举会一次,以标贴利息最多者为中彩。其中彩者即将各会脚所出会金收去,嗣后每遇举会,只将前收额定会金按期交与会东,不能再行标贴利息以期得彩(俗呼此已得彩之会曰死会)。未中彩者届期仍集会所重新投标(俗呼未得彩之会曰活会)。其与他处各会相异之点即在于此[1] (P1095)。

湖北省汉阳、五峰、竹溪、兴山、麻城、郧县等六县,也有邀集钱会之习惯。该地区凡贫人需钱使用,或欲营某种事业,邀集钱会以代借贷,惟会名、人数、用出钱之计算方法等,则各地不尽相同。五峰县邀会习惯,由起会人邀集相契十人设席起会,名曰“缩截半钱会”。其法由所邀十人共同出资凑给起会人使用,而起会人则各给会单一纸,分交所邀之十人收执。例如起会钱百串,头会人应出钱14串500文,二会人至末会人挨次递减一串,合共凑成一百串文,交与起会人收用。至第二年,复邀集原人到场,又由起会人与二会至末会人共同凑钱一百串,改归头会人收用。至第三年仍依样由起会人头会人及三会至末会人凑钱百串,改归二会人收用。从第四年起,则由起会人及头二会人共还三会至末会人钱各五十串。限定10月一轮或一年一轮,挨次还清。

湖北郧县邀会习惯有邀八人凑钱80串者,名八仙会。其计算方法,得头会者出钱17串,得次会者则较头会者减2串,次会以下到得末会者,均各挨次递减2串,八人合共凑足80串归会主(即起会人)。使用满一年后,对期开会,其得头会者所原出之钱17串即归会主还纳,以下会主分年还纳。次会至末会人所各出之钱均仿此。亦有邀集六人凑钱60串者,连会主共七人,名曰“七星会”。头会出钱17串,次会出钱15串,三会出钱13串,四会出钱7串,五会出钱6串,六会出钱3串,均名“会底钱”。其摆会填会之法,亦与前同。又有邀十数人或二十、三十人不等,每会友出钱10串者,即为以10串钱开拔。其法每会友各下拔头钱条,以条内拔头多者为得会。凡以10串钱开拔之会,若得会之人出拔头钱一串,则各会友只填9串,各会友为短分会友,其得会之人为长分会友,长分会友须按年二分申息。例如10串钱开拔之会,长分会友每会应填钱12串,填至会终则得会早者对于得会晚者每会均已认有息钱。通盘计算,前后各会友所得利息均属相等。

竹溪县邀会习惯由会母(即起会人)邀集会友十人,每人各出会金钱10串,交与会母。该会母每年开会二次,每次各退还会金钱10串,其跟垫法则,由各会友于起会时共同约议,有50串之跟垫,或百串之跟垫不等。如系百串之跟垫,则会母开会时每会友各跟垫9串,连同会母退还钱10串共100串,作每月二分息计算,得会者得钱认息。例如六月开头会,十二月开二会,其得头会者,即将百串之六个月息缴出十人公分。如头会每人跟垫9串,则二会每人只跟垫7串800文,以后各次开会均属照此类推。

兴山县邀会习惯人数以十人或十二人为度,各人出资入会名曰摇会,会分轻重半年一交,已得会者为重包,未得会者为轻包。其会钱息金有依三分计算,亦有依二分计算者。

麻城县邀会习惯有“召公会”、“缩资会”两种。召公会系各人平担应付之利,缩资会则先有申缩后仍平担应付之利。汉阳县亦有邀会之习惯,但人数及会金计算方法均系临时议定,无定规[1] (P1106-1108)。

湖南省澧县、临沣、桃源、石门、慈利、大庸、湘乡等7县有金钱结会之习惯,称“富人会”。山东新泰有所谓“积粮社”。乡民集合若干户立一会社,合资买地若干,共同耕种。历年所得粮食,全数积存生息,随时添置地亩,至丰足后按份均分,各自管理。据云,此种习惯较合伙经营商业尤为有益,并只有增加土地,断无亏赔之虞。有人以此兴家致富[2] (P237)。

上述各种会社,虽然名目不一,运行办法也不尽相同,但该种会社有融资信贷储蓄性质,应该视为一类,亦即学界比较严格意义上的合会。

二、互帮互助性质的互助会社

近代中国社会中,除上述带有储蓄、信贷性质的合会外,还大量存在着纯属互相帮助性质的积金会社。

这一类型的会社,最多者是为了老人死后丧葬而设,名目有长寿会、老人会等。

山东省历城、临淄、东阿、荷泽、福山、济阳、曹县、惠民、昌邑、邹平、嘉祥、无棣、高苑、邱县、淄川、观城、德平、蒲台、蓬莱等县,普遍设有“长寿会”组织。该会之设,是专门为了预筹丧葬费用。集会之始,公立条规,推选会员一人为会首主持会务。遇有会员中老亲丧葬时,即由会首通知各会员按照原议各纳会费以资应用,概不取息值。直到各会员之老亲一律死亡,会始解散。唯各处会的名称不一,有的县称为白礼社,有的县称为孝帽社,也有的县称为老亡社、孝子社、老人会、助葬会等。邱县称老人会,组织方法也与它处不同,系以所集会资,购造丧杠一具,以备会员中丧殡之用,仍复各自纳费,以资挹助。山东福山、临沂还有所谓的储金会,专门救助贫民无力葬亲者。与长寿会有别者是,此会会款系由绅士按年或按季寄付所筹集。山东德平等县,有所谓“板社”。凡入社者,月纳社资若干,存储社中,长年生息,即以其所积利息购置棺木,以备社员中家属死亡时取用。其中途退社者,除将所纳社资扣还棺价外,有余给还,不足者追征之。这类组织非临时集会,存在时间一般比较长久[1] (P786-789)。

山西省孟县有所谓的“老人会”。该会系贫民为预谋办理丧葬事宜而组织。会员中遇有老亲死亡,其他会员均应按照原议规条出资助理丧事,概不取息,直至各会员之老亲一律死亡,始得解散。该会也明显属于乡民之间互相帮助的性质。山西省稷山县也有与孟县类似的老人会。盖丧祭之事,为子孙者处顺境则办理尚易,处逆境则办理实难。故贫民设立老人会以资互助。其法每会每人助大洋若干元,各会多寡不等。无论何家老人辞世,择定出殡日期,主持会务者即出帖邀请会友,而入会者决不敢逾期而至,也不得计较事主饭菜之优劣。使用会银者,必须寻觅保人,并立字据,质产业于会中,年人只准使用会银一次。俟会中人均使用毕,即将各家字据焚毁。因为人之死生无定,故该会年数亦无定[1] (P808-820)。

安徽省贵池县亦有老人会之组织。贵池县贫民居多,凡有尊亲垂老,恒虞后日殓费无资,乃预邀有高尊亲之家约共十数人,凑钱集会,名曰老人会,书立约据,各执一纸。倘有一家老人病故,讣音一至,均各依议给会洋赙助。在赙助者钱少易于为力,在丧者得此醵款俾次殡殓,实为地方良善习惯[1] (P953)。

陕西省雒南、华阴等县有所谓的“孝衣会”。凡贫民家有父母,无力预备后事者,邀集家境相似之户组成孝衣会,议定每股各纳会金若干,储蓄生息。遇有会员之父或母故时,即照会规赙送钱文以助丧葬。陕西省朝邑县这类积金会称“孝义会”,会员十数人或数十人,共同投资储蓄,非因丧葬,投资人概不得支用。例如一人出钱10000文,以二十人为会员,共积钱200000文,公举会员一人经理,设法生息。每逢会员遭有亲丧大故,即由会中酌送钱若干备用[1] (P1200-1201)。陕西省有所谓“赙老会”,由无力葬亲之家约定10人为会员。如遇会员之父或母死亡时,其他九人各出银5元以为丧葬之助。嗣后如再有会员丁难时,前次得银之家及其余八人亦各出银5元,10次始能完成一会[1] (P1229)。

天津县有所谓的“荣寿社”,亦属这类组织。该县民间小户,每有因父母年老预立一社,以便父母亡故时互相扶助,名为荣寿社。其法公举一社首,管理社事,约定社友各认出总额若干元,按年陆续缴出,由社收存,五年或十年缴齐。社友无论何时父母亡故,即通知社首,由社首按照认出总额若干元给付[1] (P1292)。

北京则有所谓“带子会”。入会者率系城市中从事工业、手工业的平民,或自顾衰老,或家有老亲,月纳微资,猝有死亡,报之于会,收殓事毕备。至鼓乐、棚杠以用庖茶、奔走,皆由会员完成。办事时因参与的会员每人系一白色的带子,故曰带子会[3] (P41)。

另一类互助性质的积金会则旨在预筹子女婚嫁费用。山东省各地的“红礼社”即这类组织。唯有的地方将红礼社、白礼社合而为一,名曰“红白会”[1] (P787)。

山西孟县关于婚事者曰媳妇会,其宗旨在预谋幼子之娶媳,办法与老人会相同[1] (P808)。山西黎城县有“请喜会”,请会时钱若干,行会时钱仍若干,具体数目由会员议定。何人子弟先定亲完婚,何人先使用会钱,唯须备酒食宴请全体会员[1] (P850)。

红白事会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宗旨的积金会社。

山东荷泽、曹县有“油蜡年货会”。此会以每月初一、十五或初五、二十为会期,所集会款储放子金,至年终时即以其款购香烛麦肉之类,平均分配,或又谓之灶爷会。其目的在于使贫民度岁有资[1] (P791)。

山东平原县有所谓房社。修葺房宅以防塌压,乃民间之一种必要费用,亦属于特别之大宗费用,家贫者为筹集巨资,每陷于困难之境。房社之设,集合十家八家结一小社,每遇社友应修房屋,合力出资,轮流帮工,各以修葺一次为限。山东省德平县有所谓“坐山会”,乡民集合三四十人,每月出资一次,储放生息,以三年为期,期满共计所得本息若干,以作酬香及公益之用。山东掖县有“香纸会”,莱芜县有当年会。这些会的宗旨专为民间过年香烛赛神之用,会期长短不一。山东霑化县有“泰山香会”。此会每月集资一次,各约三二百文,储放息金,三年为期,期满后即以此款为会友赴山酬还香愿之用[1] (P790-800)。

陕西省华阴县有所谓“画会”,也属这类性质的积金会,以应付祀神所需费用。例如,乡民同祀一神,于祀神之日先由一人备筵邀请32人商定,每人出钱5元,共储生息作为祀神及筵宴费用,至下次祀神之期,仍由原人备筵邀请在会之人各以纸条书本届之会,以数目最少者为得会。凡业经得会者,每次须出钱5元;其未经得会者,则照得会人条内所书数目出资,以4个月为一会期,历32次始尽。最后得会之人每人给银5元,不须再画,盖即含有先扣利息之意。惟利之多寡无定。若有人需用银钱特急,当第二次会期以书银3元得会,除本身外该得银92元。至会期终了,计历八年,共需银155元之多[1] (P1230)。

山西闻喜县有所谓帮会。民间因有急需,筵请交好多人,各按资力帮助,名曰帮会。受帮助之人,谓之会首。既帮之后,有无须偿还者,有分年偿还无须利息者[1] (P810-811)。

山东武城、高苑等县习有“义坡会”。每届秋禾将熟时期,各村按地集资雇人昼夜看守,以防偷盗,直至秋禾收获,会始解散。此项习惯颇近于守望相助之义[1] (P796)。一些地区的“青苗会”、“看青会”、“油茶山场茶会”等组织,与此类似。

江西省宁都县风俗,大抵聚族而居,各族之中多有所谓的“众会”。其成立时,先由族人倡首捐集款项,订立簿籍,登载用途及其管理方法,以便世守。此种财团法人之作用,大约以办理公益及慈善事业为指归,如修族谱、供祭祀、修道路或建醮禳灾等类,皆为众会应办之事。其管理人则由族众公推,生息方法为外贷款、贷谷数种。秋冬收息,以作正用[2] (P8)。

三、民间会社运作习惯及其评价

近代中国民间各类会社,为了正常运作,一般都订有会规。由于会的性质不同,会的规模有大有小,各地文化风情有别,有的会规仅为简单口头约定,有的会规则要复杂完备得多。从会社组织形态来说,有极简单者,亦有相当复杂者,因而运作起来就显现出较大的差异。现择其比较典型比较正规者作一介绍,以了解这些民间会社的运作程序。

湖南省澧县、临沣、桃源、石门、慈利、大庸、湘乡等七县有金钱结会之习惯,俗称“富人会”。其作法有二。其一,甲因特别事故金融竭蹶,则邀集与甲声气融洽之八人为会首,再由该八人各邀四人,共足40股之数,每股平均各出股金10串或20串,成为400串或800串之“富人会”。是甲为头会,必备酒席邀允会首八人及四十股友,并散给会书(会规)。各会股始以股金付与头会,俾享优先权利。每越十个月亦各缴集股金,其收用次序以抽签法定之。其二,甲因事故邀集素有感情之数人共足10股,分别等第各出钱物若干,成为一百串或数百串之“苏接半会”,是甲为头会,得10股许可先酒席散给会书(会规)。各会友始按等第以会金付与头会,俾享优先权利。每越周年,亦各按等缴集会金,其收用次序,先由首会及各会友认定,不得变更,但可许其让与第三者。又查此会每有解除者,解除后由头会按认定次序及所得会金之等第,以百分之十五年息合本偿清,取还会书。否则可据会书向头会追索[1] (P1173-1174)。

湖南这类典型合会之会规如下:

1.以八人为首,除自占外,各领4人各按分出钱25串文共计1000串文,会期十个月一轮。开会之期前半月由首会具帖与八会首分送三十二会友带钱赴席,凭摇接会,毋得争论。

2.有中途退会者,由首会另邀顶补之人,其本利概归顶补之人领受。

3.接会人必书立田地屋产抵据,经会首共同踏看实在,方可领钱。否则书立确实红票,但须会友全体认可,否则依第4条办理。

4.接会人若无抵据,只能领钱250串文,内仍除酒席钱30串文,其余250串文行息归八会首分掌,或归会内富足者独掌将息,填充元会之日,仍归该会友领回。

5.会首踏看抵产倘有徇私不实等情,应唯踏看人是问。

6.会首经理余款,一分行息,至整会之日,必将所存本息交出经众验实后仍照例分存。

7.会首经理款项事务烦剧,会友公议酌酬辛劳。其款即在十五会以后赢余项下提出,俟元会摊分。

8.会首或有年老及他事故不能经理会务者,或命子侄兄弟或推于会友代理均可。

9.未接会者每会明钱25串文,至15会截止。

10.已接会者每会出钱100串文,至末会止。

11.每会接钱1000串文,除内补首会酒席钱30串文,实接钱970串文。

12.接会人应补首会酒席钱30串文,无论同日轮接几人,亦须照人各补如数不得减少。

13.请会首清算赈目,均在首会家中,即以接会次日为期,公议另补首会酒席纸笔钱十串文。

14.接会之日,凡会友出钱者归入会首共同经理,无论亲疏,总以不欠现交为是,否则将抵业交易,但亦不得故溢其数。

15.接会之法,宜先编会友号次,俾各认定后用骰子六粒,瓷盘杯各一,将骰入盘中,杯俯盘内执摇,以点多者接会,若点同数,则以先摇者接,毋得争议。

16.本会有始有终,不得以强凌弱,过饮发狂。倘有不守会规者,罚钱40串文席请会友不贷。

17.会友无故乱规,即将会钱罚作余数另邀顶补之人。有恃强反抗者,大众防御,不得彼此推诿。

18.会友有未接会而死亡者,准其有相续资格之人入顶。倘无其人,由外人顶补者,会首代荐其人,该会友仅能收本,其利息概归顶补之人接受,并责该戚族书立超荐字据,否则由八会首共同超荐,勉尽团体之义务。

19.末会存钱1292串,以400串酬八会首辛劳,以824串归会友按会平分,下余钱70串补作首会十余年纸墨之费。此系编成公约,全体毋得异议[1] (P1174-1178)。

在湖南一些县的“富人会”会规中,还编制好具体运作表格,七贤会也有类似的表格,非常直观,便于操作。从两个表格中,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类型的会社,运作方面亦多所差异。

近代中国社会中的类基金会社组织,在金融信贷不发达的情况下,起到了某种调剂作用,也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互帮互助的民事习惯。

应该指出,大量类基金会社组织的存在,在中国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文化渊源的。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种乡土社会,人们集中居住,各个家庭结成了左邻右舍的邻里关系,并产生了浓厚的邻里情感。一般情况下,人们和睦相处,礼尚往来;遇到天灾人祸,便会互相帮助,救穷济急。这种社会结构的特点,为惜老怜贫、友爱互助风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处理群己关系方面又一美德。人生在世,不可能一帆风顺,难免遇到天灾人祸等意外危难。人们遇到危难穷厄,常常陷于困境,有时个人和一家一户难以抗拒,需要群体的力量、社会的力量的帮助才能渡过难关。人们的互助团结,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可以说,这种会社组织的广泛存在,不是偶然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自身需求所决定的,是在社会保障、金融信贷不发达的情况下的一种必然。就实际情况而言,这些会社组织在社会整合和社会发展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安徽潜山乡间为解决农事资金不足问题,流行“六人会”、“九人会”。发起者邀集亲戚朋友六人或九人凑成一会,聚钱若干。发起者为首会,他者依次得之,6年或9年终会。得在前者利息重,在后者利息轻,以期负担平均,利益均沾。据当时调查者云,“因是无钱租佃或无牛力与种子者,得是补助,亦可进行无碍矣”[4]。当地除六人会、九人会这类年会外,还有月会、季会,其原则与年会同。

当然,这类合会组织也存在不少问题。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即有研究者指出了合会的两个流弊。一是浪费问题。一些会在组织之前和成立后运行中,逢会必安排酒席吃喝,造成浪费。二是公平问题。当时流行的会社,每个人逐期应纳会金并非由精密数理计算得来,使得得会会次不同的人,有的占便宜,有的吃亏[5] (P3-4)。

由于这些会社均为民间自发组织,操作又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之有的会期拖得时间较长,与会者的经济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往往会引起争纷乃至诉讼。如安徽天长县的七贤会,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往往因会首或会友经济情形之变动,导致会不能终了,与会成员与会首兴讼者恒多。在安徽潜山县,越贫穷者邀会越难,有的急着用钱,又借挪不易,只好重息入会。届时无力偿还,只好变卖田产,从而更加剧了贫穷。

即便是互帮互助性的组织,也因未纳入法制轨道,人治色彩很浓,不免生出许多弊端。如江西宁都的“众会”,该会立意本来很好,取互相帮助之善意,但由于规章制度不严密,经理人选不当,以致账目不清,时滋讼累[2] (P8)。

新中国建立后,互帮互助性质的会社组织在长时间内仍广泛存在。就笔者接触到的情况而言,上个世纪50-60年代北京等地区的一些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其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都曾有互相帮助性质的“互助会”。这种会在工厂中多以车间为单位,由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等负责组织运转。这种互助会在解决职工一些临时性的困难或需求(如职工本人或家属生病,急需钱治疗;职工自己想买自行车等物件,但钱一时不足,等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而入会职工每月交的会钱,多在春节前将一部分或大部分退还本人,对于工资不高的职工而言,这又是一笔小小的储蓄。而在农村,不少地方红白喜事方面的互助会,也存在了一段时间。而带有信贷性质的“合会”,1949年后则逐渐减少,乃至销声匿迹。但改革开放后,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南方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方,这类组织又出现了。据报载,近年来不少地方民间集资组织又有所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如有的有非法集资之嫌;有的集资款用来从事非法的营业或活动(如偷渡、走私等);有的集资款管理不当,被不法之徒贪污挪用,甚至席卷而去,群众蒙受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这都说明,民间这类集资会社组织亟待规范化,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范畴之中。有关部门应通过积极引导和加强管理,使这类民间基金会社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健康运行,发挥其正面的社会作用。总之,对于中国近代社会中这种集资会社组织进一步分析研究,不仅有历史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注释:

①在清末新政的法制改革中,为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使民事立法体现中国国情民俗之特点,当局曾自上而下地在全国组织开展民事与商事习惯的调查工作。入民国后,这项工作仍断断续续进行。1923年,这些民事与商事调查资料经过整理后编纂成《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于次年出版发行。1926年,北洋政府司法部民事司将调查资料整理编成《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拟进一步编成《民商事习惯调查录》。1930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印行了《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书。该书凡例三条,云:“一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二本书凡四编,第一编民律总则习惯,第二编物权习惯,第三编债权习惯,第四编亲属继承习惯。三本书中所用地名机关名称及法律名词,现经更易者仍用原名,以存当时真相。”比较《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与《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两书,编辑方式不同,分类各异,材料亦有所不同,但后者内容对前书多所涵盖,本文使用的资料取自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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