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中国与东盟的会计协调_会计论文

重视中国与东盟的会计协调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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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中国——东盟会计协调的必要性

2001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第五次会议正式提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并进一步计划在10年内即2010年之前建成。这一目标实际显示着将给中国与东盟的会计协调提出实质性的要求。自由贸易区,意味着零关税、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意味着一体化经济。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不能够很快地实现零关税、资本和服务自由流动,但所做的与正在做的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且东盟作为中国的近邻,长期与中国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近年来双边贸易、相互投资又增长迅速。1995年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截止2001年底,东盟国家对华投资项目共17972项,合同外资金额535亿美元,占中国吸收外资总额的7.2%。截止2000年底,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项目共692项,项目总投资8.93亿美元,其中,2000年中国企业对东盟的实际投入投资额就达1.22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了60%,增长迅速。东盟国家一直是中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地区之一,也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地区之一。会计作为一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当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投资、资本流动不断增加时,双方都需要会计这一通用的商业语言来评价资产实力、财务风险和资信状况,会计信息自然而然成为各市场主体达成市场交易的重要媒介。企业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报表来评价客户的资产实力、财务风险和资信状况;企业到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母公司需要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和掌握子公司的状况以便加强管理;企业到国外公开发行股票、债券,需要向投资者或者债权人提供财务报告,等等。可以说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市场交易质量的高低,影响着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实现财务信息的自由流动,是建立共同市场无法逾越的一个步骤。因此,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际,关注中国与东盟的会计协调是极其必要的。

二、中国——东盟会计协调的基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虽然已在进程之中,但中国与东盟的会计协调尚未提上日程,中国与东盟之间也还没有成立相关的会计协调机构。然而对已成立多年的东盟来说,尤其是东盟最早的5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在经过产业、贸易、投资、金融等多项合作后,早就深刻认识到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会计协调的重要性。所以这5个国家在1977年3月成立了东南亚会计师联合会(ASEAN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简称AFA)。之后,文莱、越南、缅甸相继加入AFA。至今为止,AFA拥有8个成员国。东盟成员国中未加入AFA的还有老挝与柬埔寨。AFA一开始就致力于建立适用于东盟各国会计协调的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1978年发布的AAS no.I是AFA发布的惟一东盟会计准则),并为成员国提供会计、审计服务。但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IASB在国际会计协调中作用日益增强,AFA改为鼓励其成员国在制定本国会计准则时,尽量地采用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IFAC(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布的会计准则与会计惯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国的会计协调。可以说,东盟具有多年国际会计协调的经验。

综观东盟内部的会计协调过程,并比较中国的会计改革发展,可以发现两者进行会计协调具有一定的基础,那就是中国与东盟各国都意识到了会计与市场开放的密切联系,都在制定本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充分注意了如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特点。中国从1993年起就开始致力于将中国企业会计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转换,1993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完成了初步转换,并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好地协调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至2001年,中国合并13个行业会计制度,制定和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发布多个具体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概念与操作上部分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东盟AFA的5个创始国也有了自身较为完整的会计体系,并相当程度地采用了IASB的会计准则协调成果。如印度尼西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吸引国外资本的流入重新对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而且所修订的35个会计准则几乎全部采用了IASB发布的IAS(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成果。之后所制定的会计准则,也大多以IAS作为依据。此外,中国与AFA5个创始国都同为IASB和IFAC的成员国,都密切地关注和参与了国际会计协调的发展。

三、中国与东盟会计协调所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国与东盟具有一定的会计协调基础,但中国与东盟进行会计协调仍需要面对和解决许多问题,以下是主要的三点:

(一)不同历史背景及其他因素影响下会计制度的差异

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总是与特定环境下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素养、历史沿袭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会计发展受各国不同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所影响,所形成的会计体系有较大的差异。这是在进行会计比较与会计协调时所不可忽略的。如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法律上属成文法系国家,因此会计上强调政府的管制,会计准则以法规的形式颁布,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而AFA的5个创始国由于其长期的殖民地背景,深受英美会计体系的影响。其中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受美国会计模式所影响,三者中又以菲律宾受影响的程度最深;马来西亚、新加坡受英国会计模式的影响。英国与美国在法律上均属判例法系国家,其会计规范以行业自律而著称。但由于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英国与美国的会计规范又存有差异。对于外部信息需求者,英国较为注重债权人的利益,而美国则更注重股东的利益。由此,两种会计模式下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侧重点不同,使会计具体操作也产生了差异。除了受前殖民国家的影响外,东盟各国独立以后所形成的政治体制又深刻地影响着经济体制的发展,当中自然包括了会计制度。如印度尼西亚,虽然名义上由|A|作为该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但是其财政部却掌握着会计法的制定权力,并以此来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样的,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虽然也有会计行业自律机构,但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体系的建立,其行业自律的自由没有英美那么高。这意味着如果进行会计协调的话,不仅要考虑公认会计机构的影响,也要更加考虑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此外,越南、老挝、柬埔寨曾为法国的保护国,缅甸、文莱曾为英国殖民地,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上都不同程度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越南解放后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其会计制度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一样受前苏联会计核算模式的深刻影响。

(二)中国与东盟各国会计发展水平的差距

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会计发展的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会计水平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东盟共有10个成员国。在10个成员国中,有较完整的会计体系的国家有5个,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另外5个国家,越南、文莱其会计水平则较差。如越南,整个会计体系是不够完整的,会计与审计的水平相当低;文莱,虽然有公认的会计机构,但是还没有建立起当地的会计准则。而缅甸、老挝、柬埔寨三国则很难在公开的渠道中找到足够可以用以研究其会计水平的数据与信息。中国的会计制度虽然相对是完整的,但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两种会计规范的并存证明了现阶段仍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过渡阶段。

无论是从经济水平还是从会计水平来看,中国与东盟的会计协调都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会计协调。这与欧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会计协调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在各国会计水平差异如此大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协调,应该继续采用东盟原有的会计协调模式,成立联合的会计协调机构,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协调还是另觅蹊径,是仍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也由此可见,中国与东盟会计协调首先要达到的目的,是使经济往来的双方可以相互了解用财务数字所表达的经济意义。而更进一步的会计协调,是跨国公司各部能够采用基本相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以避免不同会计准则所带来的财务数字的差异,以及因此可能产生的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误导,减少投资或交易成本,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三)贸易自由化与非自由化、互补经济与竞争经济下产生的会计国家化与会计国际化的矛盾

会计的国家化不仅在于体现一个国家的社会属性,要求在会计准则或制度上体现本国的特色,更重要的是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而会计国际化则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时尽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会计国家化本身与会计协调所追求的会计国际化目标在客观上是存在矛盾的,尤其是当各国的经济利益存在矛盾时。尽管中国与东盟各国达成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但是,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有些国家之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差距达约10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30倍。这种差距使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开放的速度将会十分缓慢。此外,中国在引进外资和出口业方面,与东盟各国之间一直存在着较为激烈的竞争。即便是东盟内部,各国经济结构类似,经济竞争性也大于互补性。但是,中国与东盟之间在部分工业、服务业上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而且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增长也给东盟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同时,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东盟经济严重受挫,加上东盟的经济存在结构性不足(以电子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和依赖美国、日本、而美国、日本经济连续下滑,使东盟的出口市场不断萎缩,更使东盟各国意识到与中国相合作的重要性。东盟各国在对待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方面,其态度常在竞争与互补、自由化与非自由化的矛盾下徘徊。这种矛盾无疑会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起着推动或阻碍的作用,同样地,对会计协调的进程也起着推动或阻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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