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分析_风险资本论文

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分析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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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与科技创新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将成为全球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较量的核心内容之一。高校具有人才和技术密集优势,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全国的近2/3,“863计划”项目占全国的1/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的14%[1],取得了一大批科技成果。高校不仅应该充当科技成果转化的急先锋,更应该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源。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大量科研成果未在生产上发挥作用。以清华大学为例,国家实行专利法以来,授权的643项专利中得到不同程度应用的仅占30%,效益较为突出的只有15%[2]。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与国外高校相比存在劣势,而且与自身的地位、使命极不相称。

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单纯是一种科技行为和经济行为,它不但涉及到高校、企业,还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需要产、学、研三方及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统筹规划、联合运作。政府应减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政府又不能完全退出市场,政府应充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供给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一、政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供给者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在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安排十分重要,政府应该着眼于有关鼓励科技创新法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配套和完善,从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完善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法律制度

提供法律保障、优化法律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政府要为高校和企业提供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环境,主要是通过政策、法规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实现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公平竞争、风险投资、合作开发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等。为此,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政府在1996年还专门制定了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以法律手段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竞争机制

1985年中央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科技经费改革的三个方向,即合同制、基金制和招标制。在合同制方面,1987年国家已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在基金制方面,建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立法也正在进行;但在招标制方面,启动较慢。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政府要加强科研项目组织与管理创新,对具备条件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鼓励高校和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招投标竞争。

科研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不仅有利于提高科技投入使用效率,节省开支,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成果;而且有利于科技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政府应尽早制定《招标投标法》,以规范科研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行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利益。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客观原因,不是有些科研成果不能转化,而是有些科研人员不愿转化,原因在于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市场赢余分配不公,影响了科技人员的转化热情。因此,政府要致力于建立高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从制度上落实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明确成果转让中的权益分配,通过利益驱动机制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所使用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设立课题资助制度,课题资金集中、重点使用;采取科研评奖手段,强化课题过程管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4、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约束机制

建立并完善科研与转化项目合同制与项目责任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进行成果的管理和转化。同时,改革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科技成果的价值最终要看是否符合国家的需要,是否占领市场并获得良好效益。还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期评估考核和跟踪管理,形成择优滚动支持的机制;加强财务监管,实行重大项目管理专人专项负责制。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成果的商品属性得以确立,把科技成果搬上拍卖台,通过拍卖竞争提高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的自身价值,无疑是大力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一个有效途径。

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保障机制,如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保护民族高科技创新活动;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保障科研成果开发与转化的资金市场化供给;通过金融创新,完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机制等;加快培育各类技术市场,建立高校技术转化市场的网络枢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为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机制。

二、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纠纷的裁判者,政府通过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市场规则的完善,将各类可能产生的纠纷消除于萌芽之中,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例如,我国于1996年10月颁布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实现了两个保护:一是保护职务科技成果的性质不变,即科技成果完成者同本单位签订协议时不得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不能因为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身份而将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防止公有财产的流失或变相流失;二是保护科技成果完成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3]。政府两方面的保护,调动了单位和科研人员个人的两个积极性,避免了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再如,为有效保护高校知识产权,鼓励科研工作者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教育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于1999年发布实施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高校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高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另外,我国政府还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市场规则,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了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高校的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配套的公共服务。而网络通讯设施建设滞后,图书馆与信息服务质量差,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物业设施缺乏,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不健全等,已经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制约。因此,政府应设法提高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奠定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为了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急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快政府体制创新步伐,建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从效益的角度看,可以把科技成果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具有经济效益(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兼有),第二类只有社会效益。对于第一类科技资源,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进行配置。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资源的配置,目前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但不是用强制性的计划来进行干预,而是将其推向市场,政府用指导性计划及法律、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政策手段来加以诱导。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建立一种以市场调节为主、行政干预为辅的新机制的同时,必须不断完善技术市场。要做好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当好“经济警察”角色。尽快启动第二板市场,使技术股权或股票流通起来,通过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工业化、产业化和商品化。其次要培育技术经纪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高校和企业间架起一座桥梁。

2、政府应加快培育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必需的中介服务体系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在培育中介服务体系发育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强化资格认证,实行机构登记、严格审批和资质审查制度,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保证其能够独立、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服务活动;全面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素质,优化人才结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中介机构的持续发展;政府还要抓紧制定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法规和行为法规,将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和服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良好环境。

3、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高校共同承担投资的风险投资机制

资金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物质基础。多年来,我国企业自身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有限,而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又不畅通,造成企业即使有钱买成果,也无钱搞成果开发,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资金占其所需的资金不足30%,资金缺口巨大。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除了依靠银行信贷支持,还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金融工具——风险投资。

在笔者看来,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既要充分运用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风险投资市场化的发展,又要发挥投资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风险投资的回报体系。需要说明的是,在风险资本市场发育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在风险资本市场的起步阶段,政府风险资本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政府在风险资本市场上要起主导作用;当风险资本市场如期启动,风险资本市场顺利进入发展阶段后,政府风险资本要逐渐减少在风险资本市场上所占的比例,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形成政府风险资本与民间风险资本各占半壁江山的格局;在风险资本市场的成熟阶段,随着包括上市公司风险资本、法人风险资本、私人风险资本、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社会公众风险资本在内的大量境内风险资本和境外风险资本进入我国的风险资本市场,政府风险资本应及时“退居二线”,由风险资本市场的“主角”变成“配角”,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向机构投资者和民间资本的转换,从而最终建立面向全球资本市场的融资体系。[4]

4、政府放宽行政限制,变传统的管理行政为服务行政,打造服务型政府

我国的科技园区大都设有管委会,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科技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等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行政部门林立,相互推诿,官僚主义复活,权力性壁垒森严,权力寻租现象严重,进入程序复杂而繁琐,效率低下,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设置了重重障碍。

而中关村科技园区之所以成为全国发展最快的经济区域,成为全国的技术创新中心和技术转化中心,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5]

为了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政府必须转变过去的“全能”角色,转变过时的“全面干预、强化管理”的行政理念,政府要在转变自身角色、下放管理权力、精简职能机构、压缩管理层次、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简化高新技术项目上马的审批手续,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间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的活力,提升他们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总之,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的介入是有限度的,政府应当侧重于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和创业环境的营造而不是具体问题的操办;是提供政策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是细致的服务而不是武断的指手划脚;是制定科学透明的游戏规则而不是亲手去做游戏;是为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创造适应的温度而不是自己去孵化高新技术企业……[6]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尽管政府在财政支出、土地使用、税收、规划、人事等方面的政策发挥着重要影响,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各种独立运作的中介机构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既不是哪一级政府决策的产物,也不单纯是资金投入的结果。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仅在于强化服务、制度供给、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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