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的会馆制度_宋代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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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厢坊制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厢坊制论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厢”的设立

坊市制度是一种在空间和时间上对城市生活加以限制的封闭型管理体制。在这一制度下,民居的“坊里”和店肆集中的“市”四周都筑有围墙,所有门户都设官把守,早晚定时启闭,夜间不准出入,且民居、店肆只许设在坊市围墙以内,不许当街开门。坊市制度的优长在于使城区整齐划一、井然有序,且极大地方便了城市管理,但这一制度毕竟是城市自身还不够发达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及城市自身的发展,其过细、过死的僵硬规定,必然会成为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中国城市由封闭式坊市制向开放式街市制的巨大转折完成于宋代。由此,城市中新的行市与街市取代了旧有的封闭式的“市”,居民区与商业区交叉存在,并逐渐连成一片,大街小巷的交通网也逐渐形成,居民众多的小巷不再相互隔离而直通大街,从而使大街小巷的畅通结构取代了旧有的封闭式坊里结构。发生于宋代的这一转变显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同时也为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如何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维持好城市治安。对此,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其中厢坊制的实行即为最重要的举措。

从秦汉至隋唐,城市治安多由县尉主管〔1 〕。五代时军人当政,改设镇将主管,史载:“兵主于镇将,而财赋田甲主于参军。……县官虽掌民事,束手委听而已。”〔2〕北宋初, 采取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每县复置尉一员”〔3〕, 所属有弓手几十人,以治烟火盗贼公事,维持城市治安。另外各州县还设有属于军事系统的巡检,掌管士兵训练、巡逻及追捕盗贼等事。这一承袭于隋唐的管理体制在坊市制崩溃的新形势下,很快就呈现出多种弊端。其一,城市历来是人口聚居之地,宋代城市人口更多,在坊市制度下,城市治安虽总于县尉,但却要借助于坊吏和市政官员来维持。坊市制崩溃后,坊吏失其职,诸多事务皆达于州县,官员胥吏不堪其负。如北宋东京在行政系统上设开封、祥符二县,所辖范围包括京城及附郭乃至近郊,人口多达百余万,其公事浩繁足可想见,所谓“京师斗讼尤繁”〔4〕,“文移簿籍, 十倍于初”〔5〕, 开封府及所属两赤县实难应付。重新调整城市管理体系,以弥补坊吏失职后所留空间势在必行。其二,城市地域扩大是调整城市管理体系的另一原因。宋代城市经济繁荣,居民增多,一些大城市近郊多有卫星市镇,其外在景观已与市内极为相似,而经济功能则日益成为城市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北宋东京号称“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 6〕;南宋临安“府城之外,南北相距三十里,人烟繁盛,各比一邑”〔7〕。如何加强对城外居民的管理,显然是城市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问题。

早在宋初至道元年,太宗即命参知政事张洎改撰京城内外坊名八十多个,同时“禁镇将、厢校妄理词诉”〔8〕, 傅宗文先生认为此时极可能按新颁坊名首次建立厢坊制度〔9〕, 但观之厢校不得妄理词诉,大约厢官还只具巡察之责而未获得行政上的独立性。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将汴京城外居民区划为八厢,并置厢吏管辖。史载:“上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10〕明道年间,鉴于京师居民增多,民事纠纷日繁,开封府职责过重,御史张奎曾奏请“置内外左右厢受事判官”〔11〕,以分厢处理职权范围内事务,盖因此类民事烦琐丛脞,“士人多耻为之”,旋即罢废。至英宗治平年间,由于汴京人口愈益臃肿,“文移簿籍,十倍于初”,开封府及两赤县实难应付,遂续置受事判官于诸厢,“领使院事,民间谓之南司”〔12〕。至此,厢官终于得以接管诸厢公事,从而获得行政上的独立权。

厢的办事衙门,称厢公事所。其官吏设置,各府县所设厢难得其详,现将北宋东京各厢情形列表如下〔13〕:

部位

厢名 坊数 户数

里城东南部 左军第一厢20 8950

里城东北部 左军第二厢16 15900

里城西南部 右军第一厢 8 7000

里城西北部 右军第二厢 2

700

外城东南部 城南左军厢 7 8200

外城东部城东左军厢 9 26800

外城东北部 城北左军厢 9 4000

外城西南部 城南右军厢13 9800

外城西部城西右军厢26 8500

外城西北部 城北右军厢11 7900

部位

官员设置

厢典书手都所由所由街子 行官

里城东南部

1

1115 2

4

里城东北部

1

11 5 4 14

里城西南部

1

11 3 2

6

里城西北部

1

11 3 1

2

外城东南部

1

11 2 2

9

外城东部 1

11 1 4

4

外城东北部

1

11 3 3

7

外城西南部

1

11 3 6

8

外城西部 1

11 5 6 11

外城西北部

1

11 2 2

6

从上表可见,厢官的设置大致以所辖坊数和户数的多寡而定。

宋代一些较繁华的城市,中都是设厢的,如淮南东路楚州即设西北两厢〔14〕,温州城外有“四厢八界”〔15〕。靖康以后,各城市中厢的设置更为普遍。《宝庆四明志》载宁波罗城有四厢:东南厢、东北厢、西北厢、西南厢,厢下有坊。《宝庆续会稽志》载绍兴分为五厢。《严州图经》载严州有右厢、左厢,厢下设坊。《至顺镇江志》载镇江府,“宋分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旧志弗载,其详不可得闻”〔16〕。这一切,大致反映出宋代城市中厢坊制的普遍推行。

二 厢官的职责

关于厢官的职责,一些论者多以治烟火盗贼公事一言以蔽之。在宋代,“烟火盗贼公事”是泛称,其所含之义几乎把城市管理尽括其中,这与事实显然不符。见于史载的有关厢官职责,颇为零乱,现略引数条,以便分析:

城内分南北左右厢,各置厢官,以听民之讼诉。〔17〕

府城之外,……置城南、北、左、右厢,差亲民资序京朝官主管本厢公事,杖六十以下罪听决,奉圣旨:依。〔18〕

(厢官)其职至微,所统者军巡火下地分,以警其夜分不测耳。〔19〕

诸厢小使臣,虽带督察盗贼,其实分管估计家业,取问病人口词,并检验救火等杂务,不类捕盗之官,理殊未尽。〔20〕

仔细分析上引诸条之义,可概知厢官的职责:其一,估计居民物力多寡,以划分坊廓户等。宋代城镇坊廓户皆由诸县三年一造版籍,推排物力,升降等第,送州府覆校,即缝保存,以便作为赋役、科配之依据。所谓“估计家业”,当指此而言。其二,负责处理民事纠纷,但仅限于一般性讼诉,即“杖六十以下罪听决”。其三,设法方便病人医治。这在人口密集的都市中是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北宋政府十分重视医学事业和医疗设施的兴建,并创设了出售成药的官营惠民局,分布城内。这一方便居民的创举,很受欢迎,时人谓之“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21〕。其四,防止火灾,救火抢险。由于街市的兴起,街巷建筑非常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延烧,因而“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负责防火防灾成为厢官的重要职责。其五,督察盗贼,维持治安,但这不是厢官的基本职责,只是督察不测而已。

正因为厢官“不类捕盗之官”,宋政府因而又有厢巡检的设置,以专其捕盗之责,并补厢官之不足。厢巡检属禁军系统,任其事者,皆为殿前司及侍卫马军司、步军司所派出。大致上旧城都巡检由马军司兼任,新城都巡检由步军司兼任。厢巡检专司各厢治安,纠察各类不法之事。史载临安尚在草创都城之时,便有官员请求“略仿京城(开封)内外徼巡之法……每厢置巡检一人,……量地步远近,置铺若干,每一铺差禁军长行六名,夜击鼓以应更漏,使声相闻,仍略备防火器物。每两铺差节级一名,每十名差军员一名,皆总之于巡检。遇有收领公事,解送临安府,……本地分有盗贼,则巡检以下皆坐罪”〔22〕。这里所说的“铺”,乃指“军巡铺屋”,类于秦汉时代城市中的“亭”及唐代城市坊角设的武侯铺,其责任不仅在于防火,更主要的是巡警、收领公事及防捕盗贼。

厢坊制的出现,是宋政府在坊市制崩溃的形势下对城市管理制度的重要变革。这一制度始于东京,而后全国各大中城市多都设厢,直属州府,地位相当于县,而其长官,则品秩或高于县令,或品秩平行。由此,城市与乡村分治,县官的职权受到很大削弱,其权力所及大致为乡村或城市远郊地带,设厢的城市繁华地带则划归厢官管理。应该说,厢坊制适应了坊市制崩溃下的城市管理要求,并比坊市制更有利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城市管理的角度看,厢坊制的实施也使宋代城市超越了城垣的限制,而使之在空间的外延上拥有了发展的主动权。宋代开始实行的厢坊制,对后世的城市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

〔1〕古代各级城市皆以县为基本单位,都城所在称赤县, 路府州治称首县,其治安多设县尉主管。

〔2〕《嘉泰吴兴志》卷10,《管镇》。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八月戊申。

〔5〕刘攽:《彭城集》卷32, 《开封府南司判官名记》。

〔6〕吕祖谦:《宋文鉴》卷二,杨侃《皇畿赋》。

〔7〕周淙:《乾道临安志》卷二,《城南北两厢》。

〔8〕《宋会要·兵》三之二。

〔9〕参见傅宗文:《宋代的草市镇及扩城建郊》, 载《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4期。

〔10〕《宋会要·兵》三之一。

〔11〕《宋会要·兵》三之五。

〔12〕刘攽:《彭城集》卷32。

〔13〕《宋会要·兵》三之三,三之四。另表中所注各厢部位系参考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

〔14〕《宋会要·兵》三之十二。

〔15〕刘宰:《漫塘集》卷十,《回严州陈寺丞畏》。

〔16〕《至顺镇江志》卷二,坊巷。

〔17〕《宋史》卷166,职官志。

〔18〕周淙:《乾道临安志》卷二,《城南北两厢》。

〔19〕吴自牧:《梦梁录》。

〔20〕毕仲游:《西台集》卷一,《乞置京城厢巡检劄子》。

〔21〕蔡绦:《铁围山丛谈》卷六。

〔22〕《宋会要·兵》三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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