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淳“更三品”说驳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1;F8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 (2007)03—0092—09
更赋是西汉赋役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汉书·食货志》对更赋的内涵、数额未作正面叙述,而注家的解释又多有不同,所以长期以来令人莫衷一是。① 随着居延汉简、居延新简、疏勒河流域汉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湘西里耶秦墓简牍、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的相继出土,汉代力役制度的概貌开始逐渐清晰,也为这一问题的求解提供了许多很有说服力的实证资料。笔者拟在此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对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新的论说。不当之处,还望学者们指正。
关于更赋,三国时曹魏人如淳的解释最有影响。《汉书》卷七《昭帝纪》载: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正月诏“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如淳注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曰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1]卷7,昭帝纪
此即如淳所谓的“更三品”说。按照如淳的说法,“更”既分为卒更、践更、过更三种类型,而“更赋”中既包括代一月之更的践更钱(“二千”),又包括代三日戍边之役的过更钱(“三百”)。我们认为,如淳的“更三品”之说不仅在类型区分和概念使用上都是错误的,而且其中所谓的“戍边三日”之役以及“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在当时实际上都并不存在,散如淳的“更三品”之说碍难成立。
一、如淳的“更三品”说在分类上和概念使用上都是错误的
秦汉的力役分为徭役与戍役两种。《汉书》卷24《食货志》记董仲舒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1]卷24, 食货志董仲舒所言“月为更卒”,属于徭役,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徭律》规定的“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2]76 正合,因为“过旬”而不及二旬,“赀一甲”,那么,“赀二甲”就是过二旬而不及三旬。《论衡·谢短》:“一岁使民居更一月,何据”之语,也可作佐证。
董仲舒所说的“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属于戍役,与《汉官仪》卷上所说的“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也相近。《汉书》卷49《晁错传》亦载西汉文帝时,晁错上守边备塞之策称:“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1]卷49,晁错传
《汉书》卷24《食货志》记董仲舒语、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与《汉官仪》等都显示:其时的徭役以月计,戍役则以岁计。
众所周知,汉代的徭役,即所谓的“月为更卒”,可以实际赴役,也可以纳钱代役。因为可以纳钱代役,所以就有“更赋”这一名称。如淳的“更三品”就是为注释“更赋”而作的。如淳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将卒更与践更、过更三者并列,实际上就是将属概念(卒更)与种概念(践更、过更)对等并列,这在句式上就相当于说“学生有三品:学生、男生、女生”,其逻辑上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如淳所说的“卒更”,指的就是更卒。民户对“月为更卒”之徭役的履行,只能有两种形式:一是亲自赴役,一是纳钱代役。所以从根本上讲,更卒只有二品:践更、过更。②
那么,亲自赴役与纳钱代役两种方式中,哪一种方式可以称为“践更”呢?《说文》:“践,履也,从足,戋声。”可见,只有亲自赴役才可以称为践更。实际上,秦汉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也是这样使用“践更”一词的。
如湘西里耶秦代简牍J1[16]5号正面①:“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 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3]
这条资料说的是为节约传送甲兵的成本,必须谨按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尽量利用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此“践更县者簿”无疑即指亲自在县服役者的名籍。决不是如淳所说的贫者欲得顾更钱,次直者出钱顾之者。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四月丙辰,黥城旦讲气(乞)鞫,曰:故乐人,不与士五毛谋盗牛,雍以讲为与毛谋,论黥讲为城旦。覆视其故狱:……讲曰: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不与毛盗牛。……今讲曰:践十一月更外乐,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不见毛。……●处曰:讲践更咸阳,毛独牵牛来,即复牵去。……”③[4]100—101 这是涉及盗牛的一件案件。讲受诬与谋盗牛,被判黥为城旦。讲请求复审,并以自己“践更咸阳”、“践十一月更外乐”为由,做了不在现场的无罪辩护,因根据确凿,最终赢得胜诉。
《史记》卷104《吴王濞列传》载:“(吴王刘濞)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余年,以故能使其众。”这里,司马迁批判了刘濞笼络人心的行为:卒践更,本系义务,不应有报酬,而刘濞却“辄与平贾”。
《汉书》卷92《游侠列传》载:“(郭)解出,人皆避,有一人独箕踞视之。解问其姓名,客欲杀之。解曰:‘居邑屋不见敬,是吾德不修也,彼何罪!’乃阴请尉史曰:‘是人吾所重,至践更时脱之。’每至直更,数过,吏弗求。怪之,问其故,解使脱之。箕踞者乃肉袒谢罪。少年闻之,愈益慕解之行。”这里讲的是某“箕踞者”“每至直更”,本应亲自服役,而郭解通过走后门,免其服役。
下面再举一条佐史的“践更”资料,也很能说明问题。《二年律令·史律》规定:“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5]82 佐史“践更”不同于卒践更,但其践更也是指亲自当值。
目前所见的“践更”实例,无一例外都是指亲自赴役者。由此足见,如淳所说的“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实大谬不然。如淳在以上一句话之后,隔了几行又说:“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实际上又认为“卒践更一月”是亲自赴役。可见如淳本人对“践更”的解释前后矛盾。
“践更”之义既明,“过更”的含义就很清楚了。它指的就是不亲自赴更卒之役,而以钱代更卒之役者。但如淳却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
我们知道,田租、口赋、更赋三项是两汉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同时也是民户的沉重负担。所以时人言民生疾苦者,即常以此为言。如《汉书》卷72《鲍宣传》记:鲍宣上书言民有七亡七死时就说“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谷永也曾谏成帝“且寝初陵之作,止诸缮治宫室,阙更减赋,尽休力役,存恤振捄困乏之人”[1]卷85,谷永传 灵帝光和三年(公元180年),巴郡板楯复叛,汉中上计程包上书曰言其原因,也谈到:“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棰楚,过于奴虏,亦有嫁妻卖子,或乃至自颈割。”[5]卷86,南蛮西南夷传 因为田租、口赋、更赋是民户的沉重负担,所以灾伤(包括兵灾)时常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蠲免其一两项或全部蠲免。如《后汉书》卷2《明帝纪》记:中元二年(公元56年)“秋九月,烧当羌寇陇西,败郡兵于允街。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调。又所发天水三千人,亦复是岁更赋。”《后汉书》卷4《孝和帝纪》记:永元六年(公元94年)“二月乙未,遣谒者分行禀贷三河、兖、冀、青州贫民。……三月庚寅,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后汉书》卷5《安帝纪》记: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京师及郡国四十一雨水雹。并、凉二州大饥,人相食”;永初四年正月辛卯,“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算、刍稿。禀上郡贫民,各有差”。《后汉书》卷6《顺帝纪》载:永建五年(公元130年)“夏四月,京师旱。辛巳,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京师及郡国十二蝗。”
上述诸例所复除的“更赋”(或径称“过更”⑤)自然都是指时人视为重负的“月为更卒”(亦即时人所习称的“更徭”⑥)的代役钱,而绝不可能是区区“三日戍”的代役钱。居延汉简中也有收取“更钱”或“逋更钱”的实例:
“入元年五月六月逋更钱千二百 五凤三口” 《居延新简》E.P.T56:98
“更钱五千具 从张田具”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5.36
从其数额看,也不像是区区三日戍的代役钱。这里我们不妨估算一下其时雇佣三日的代价。《居延新简》E.P.F22:36 号文书(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说:“市庸平价大男日二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市庸平价”可能不完全一样。时戍卒供食的标准通常是每日六升。上例所说“市庸平价大男日二斗”,一日庸相当于戍卒三天多的廪粮,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其时果有三日戍之役,按“市庸平价大男日二斗”计,那么其代役钱也就大约相当于6 斗粮而已(秦汉粮价,时有波动。在半两钱时期,通常情况下的粮价为石米30—50钱,若此,三日雇的代价也就是30钱上下),无论从哪种角度讲,这三日雇的代价与时人所说的“更赋至重”,都很难联系起来。可见,如淳把过更视为三日戍的代役钱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⑦
这里附带一提,如淳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也是错误的。秦汉有徭律,又有戍律。徭律适用于徭役,戍律适用于屯、戍。当时如有戍边三日之制,那么,它就只能适用于戍律,而与徭律了不相涉。如淳将徭律与戍律扯在一起,至少说也是概念不清。如淳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此说在传世文献与目前所见的出土文书中也无法得到证实。传世文献中屡见“更徭”一词,却从未见“更戍”一词。这一点也很能说明问题。
二、秦汉并不存在“戍边三日”之制
秦汉时期是否存在“戍边三日”之制,论者意见不一⑧。认为汉代存在“戍边三日”之制者,除本如淳“更三品”说外,并未举出任何佐证。
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显示,秦汉时期的屯戍之役有两种:一种是成年男子的服正常的戍役,即如董仲舒、晁错与《汉旧仪》所说,时间以岁计。因为屯岁的时间以岁计,所以当时因立功而除戍也是以岁计,如《二年律令·□市律》即规定:“诸(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诈)绐人,皆坐臧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之。有能捕若诇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4]45 另一种是罚戍,时间也是以岁计。《秦律杂抄》即规定:“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2]134
先期刊布的37件里耶秦代简牍[7]中有12件与罚戍有关,现录其中1件于下(其余各件的基本内容相近):“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已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6]1正“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洞庭殹(假)尉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6]1背
毋死等人不知什么时候罚戍到洞庭郡迁陵县。但其籍贯所在地阳陵从秦始皇卅三年(公元前214年)四月起就驰书洞庭郡追讨毋死等人未了的罚钱(“訾责”),一直讨到秦始皇卅五年四月还未了结。算起来毋死等人的罚戍至少已经两年。如淳在谈更三品时说:“《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显然也是不合历史事实。
汉代有关罚戍的规定更多,聊举数例于下。《二年律令·盗律》:“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渐弗得,戍边二岁。”[4]19《二年律令·具律》:“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其当(系)城旦舂,作官府偿(赏)日者,罚岁金八两;不盈岁者,罚金四两。□□□□两,购、没入、负偿,各以其直数负之。其受赇者,驾(加)其罪二等。所予臧(赃)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加)二等。其非故也,而失不审者,以其赎论之。爵(疑为“罚”之误)戍四岁及城旦舂六岁以上罪,罚金四两。”[4]22 《二年律令·捕律》:“盗贼曼,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4]28 《二年律令·杂律》:“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4]33 《二年律令·置吏律》:“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任免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4]36 《二年律令·户律》:“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4]53
因为戍役不算重役,所以罚戍与立功除戍皆以岁计,未见罚戍数月或数日者。居延汉简显示:居延县人在当地服戍役的甚多。如:“毋伤燧戍卒居延昌里公乘李乐年”(《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2.3),“戍卒张掖郡居延昌里大夫赵宣年卅”(《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7.2),“戍卒张掖郡居延昌里簪袅司马骏年廿二”(《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86.14),“戍卒居延昌里石恭”(《居延新简》E.P.T4:5),“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大夫殷则年五”(《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3.9),“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大夫淳于竟”(《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8.15),“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公士张褒年卅”(《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94.18),“鄣卒当遂里大夫向朝年廿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52.13), “戍卒张掖郡居延平明里上造高自当年廿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55.6),“甲渠三堠隧卒当遂里左丰父大男长年五十(后接家属廪食簿,略。《居延新简》E.P.T65:478),“戍卒张掖郡居延安国里公”(《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24.28》),“甲渠□□隧戍卒居延平明里”(《居延新简》E.P.T7:38),“吞北隧卒居延阳里士五苏政年廿八 □复为庸数逋亡离署不任候望”(《居延新简》E.P.T40:41), “戍卒张掖郡居延孤山里上造孙盛已年廿二”(《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8.32》),“却适隧卒居延孤山里公乘”(《居延新简》E.P.T65:346),“北部卒安乐里⑨ 董宪”(《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93.11》),“鉼庭隧卒鸣沙里大夫范弘年卅四(后略家属廪食簿,《居延新简》E.P.T65:145),“张掖居延甲渠戍卒居延宗里大夫王甲年若干。⑩ 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61.2》),“戍卒张掖郡居延广都里大夫虞世年卅四”(《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20.10》),“戍卒张掖郡居延”(《居延汉简释文合校78.3)等等,不胜枚举。
如果其时果有如淳所说的“戍边三日”之役,那么居延当地人多数自然宁愿在当地服“戍边三日”之役,而不愿交代役钱。但在居延汉简中,我们却看不到当地人服“戍边三日”之役的任何迹象。居延汉简、疏勒河流域汉简中给戍卒廪食的纪录很多(11),现举其较有代表性的部分汉简于下:
例1:凡吏卒十七人 凡用盐五斗九升 用粟五十六石六斗六升大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54.25
例2:第九鄣卒九人,用盐二斗七升 用粟卅石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86.9
例3:十一月以食卒六十三人,人卅日,积千八百九十人,人六升大
《居延新简》E.P.T17:8
例4:出谷百□□一石一斗 其廿五石七斗三升少粟
四石四斗六升大麦 二月以食戊卒八十□人,人廿九日,积二千六□廿□六升大~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甲附2
例5:其廿九石粟
出谷四百六十四石二百九十石糜
三月以食戊卒二百册人,人廿
百五石麦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甲附8
例6:入糜大石八石七斗为小石十四石五斗,二年八月辛亥朔辛亥,第二亭长舒受第六长延寿,以食吏卒五人,人六升,辛亥尽己卯,廿九日,积百册五人。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75.21
例7:始元三年六月甲子朔,以食戍田卒四人,尽癸巳,卅日,积百廿人, 人六升。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78.11
例8:出糜小石三石为大石一石八斗,以食卒三人,十二月辛卯尽庚子十日,积三十人,人六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75.2
例9:出糜六斗 三月丙戌以食□□孙偃丙戌尽乙末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88.33
例10:戍田卒七十人,用食百五十九石六斗九升少,为小石二百六十六石一斗五升 已廪步利官 □□ 小石□百六十□石□斗二升
《居延新简》E.P.T56:30
例11:出粟三十二石三斗□□,给食□□六人,六月乙酉尽九月,积二十一月六日,月二石
《居延新简》E.P.T2:6
例12: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 以食剧作田卒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03.24
以上12例中,前7例的廪食都是以月计,第8、9例以旬计,第10例测算起来为两个多月,第11例为3个多月,第12例为4个月。其中并未见以三、四天计者。
我们知道,汉代吏卒的食粮标准前后有一些变化,通常每月为小石三石三斗三升(折大石为二石),小月为小石三石二斗二升少,折算起来就是每人每天六升。如果是三日戍,加上初到与临走的两顿饭,也就是廪食大斗二斗上下(小斗三斗多)。而这样的廪食纪录,在居延汉简中亦绝未见。这说明居延人并未见在当地服三日之戍役者。
居延的戍卒有不少用于屯田,因而也留下许多屯田资料。其中常被学者征用的一枚简牍是下引屯田绩效简:“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二百□(廿)四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一亩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奇卅亩百廿四步。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7]87—88
由此简可以看出,该处屯田,平均每日用卒约121人,共作224日(因冬天无法耕作,“共作224日”实际上就是整年),可见时用于屯田的戊卒, 其时限也是以年计,其中也不可能包括戍边仅三日者。实际情况也只能如此,在众多的役期以岁计的戍、田卒中,插入一些服戍役三日者,除徒然带来许多烦扰外,恐怕于事无补。
现在再谈外郡的情形。如果真有“三日戍”的戍役,虽如如淳所说“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但如果一郡真有那么几个人(如十个八个人)愿意亲赴外郡服役(从制度上讲,这自然是允许的。因为,如果其时确有“三日戍”之戍役,那么,此戍役的法定形态,或者说本色,就是亲自赴戍),那么,按惯例,郡府就得把他们集中在一起,派员吏押送至戍所。(12) 果然如此,对政府财政来说,就不仅是于事无补,而且是严重得不偿失。
可见,如淳所说的“三日戍”既缺乏起码的合理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以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皆无“三日戍”(或三日“更钱”)的佐证(13),所以我们认为,如淳所说的“三日戍”制度根本不存在。
三、汉代不存在虽丞相子也要承担之役
秦汉赋役制度中,都有身份性蠲免一项。秦代的《复律》没有保存下,汉《二年律令·复律》也只保存1条。但从零星的文献记载中,我们得知, 其时具有身份性蠲免的至少有以下几种人。
三老。《汉书》卷1《高祖纪》:汉王二年(公元前205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1]卷1,高祖纪
学官弟子。《汉书》卷89《文翁传》记:文翁为蜀郡守,“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1]卷89,文翁传
宗室子。《后汉书》卷57《刘瑜传》载:“(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太尉杨秉举贤良方正,及到京师,上书陈事曰:‘臣瑜自念东国鄙陋,得以丰、沛枝胤,被蒙复除,不给卒伍。’”《甘肃甘谷汉简》也显示:桓帝永寿三年(公元157年)曾规定“宗室审诸侯五属内,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 流客虽五属内,不得行复除”。时成都宗室刘羽、刘震因被“责更算、道桥钱、役使,不得安土业”而向宗正提出申诉。[8]28—32
高爵。商鞅初创二十等爵时,第四等爵“不更”即可免役。汉高帝免役的门槛提高到第七等爵“七大夫”。《汉书》卷1《高帝纪》载:高帝五年(公元202年),罢兵赐复诏:“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1]卷1,高祖纪 汉武帝时免役的门槛又提高到第九等爵“五大夫”。《史记》卷30《平准书》即载汉武时,“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9]卷30,平准书
六百石吏家属。《汉书》卷2 《惠帝纪》载惠帝初即位诏:“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14)
关内侯家属。郑玄注《周礼·乡大夫》云:“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荆州高台秦汉墓》M18:35号文书印证郑众所言不虚。M18:35号简即称:“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15),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家优,不筭(算)不顾”。[10]222—229 表明不迟于汉文帝七年(公元前173年),关内侯家属就有免赋役特权。汉代列侯的待遇远优于关内侯。关内侯家属既有免赋役特权,列侯家属更不必说了。
《汉书》卷58《公孙弘传》载:元朔中,公孙弘代薛泽为丞相。“先是,汉常以列侯为丞相,唯弘无爵,上于是下诏曰:‘……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其后以为故事,至丞相封,自弘始也。”[1]卷58,公孙弘传 可见,汉元朔以前丞相例由列侯担任,元朔以后,丞相例封列侯。
汉代六百石以上吏的父、母、妻、子与同居都可以“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丞相秩万石,其子自然也可以“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退一步说,如果认为“军赋”与“戍边”性质上有相近之处,因而怀疑六百石以上吏的复除范围可能不包括戍边之役,那么,丞相子作为列侯之子,仍可以“不算不雇”。换言之,汉代根本就不存在虽丞相子也要承担之役。如淳说汉代“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显然不合汉代复除制度。看来如淳对汉代的力役制度、复除制度并不了解,勉强为之作注,就难免漏洞百出,几无可取之处。
收稿日期:2007—01—12
注释:
① 在“更赋”问题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如下: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认为过更、更赋是两种不同的税收, 过更是更卒的免役钱,更赋是正卒的免役钱;更赋的赋额应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价来缴纳的。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中华书局1962年版)、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崔曙庭《汉代更赋辨析》(《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二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等都认为:每年一月役,不欲行者,可出二千钱,雇人代役,谓之“践更”;每年屯戍三日之役,不行者,出钱三百,谓之“过更”。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则认为作为徭役替代税的“更赋”仅仅是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之役的替代税,数量为三百,“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是两千。黄今言《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秦汉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认为“更赋”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一个月劳役的代役钱,而更赋的赋额则是诸不行(戍边外徭)者出钱三百入官,谓之过更。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6期)也认为“更赋”当即“过更”(“出钱三百”以代每人每年三日戍边义务)。胡大贵《汉代更赋考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也认为更赋实为封建政府以“三日戍边”的名义征收的一项赋税。于琨奇《更三品新探》(《中国社会经济研究》1988年第2期)则认为所谓更三品, 乃是指居更、践更和过更,是指服每年一月徭役的三种不同情况,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其代价以秦半两钱计为三百,以汉五铢钱计为一千。臧知非《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 期)认为“更”又是劳役的计量单位,一月一更,一年要服十二次更役;以往把更赋或者理解为戍边三日的代役钱,或者理解为一月更役的代役钱,其钱数或谓三百、或谓两千,均去事实甚远。
② 臧知非《汉代更赋辨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也认为所谓“更三品”实为二品:卒更是指月为更卒之意, 不是服役方式;服役方式有二,自行服役曰践更,交钱代役曰过更。更赋是一月役的代役钱,其数量因时而异,在西汉为三百钱,东汉为两千钱。
③ 《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2期第20页。 J1[16]6号正面同此。J1[16]5、J1[16]6两件文书的背面皆为迁陵县丞对下属的批示,与记载文书的传递情况,从略。文中的“兵”指兵器等。
④ 简中的讲、毛、雍、处皆人名。
⑤ 比照上引各条有关蠲免赋役的诏令,我们不难看出,“更赋”与“过更钱”是一回事。我们无法想像,像东汉安帝永初三年、四年那样灾害深重的年份,会只蠲免逋租、刍稿、口算与“三日戍”的代价钱,独不蠲免逋欠的“月为更卒”的代役钱。
⑥ 如《史记》卷129《货殖列传》言:时“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而更徭租赋出其中”。《盐铁论·未通》记:“文学曰:……加之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盐铁论·水旱》记:“贤良曰……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 ”《汉书》卷89《文翁传》载:“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
⑦ 于琨奇的《更三品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也认为:“居更是指本人在本县服役,践更是指本人服行徭役且有离开本县服役之意,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
⑧ 在西汉适龄男子屯戍的年限问题上,学术界的分歧亦较大。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持每年“戍边三日”说: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持“屯戍一岁”说;于豪亮《西汉适龄男子戍边三日说质疑》(《考古》1982年第4 期)认为无论从居延汉简还是从戍边期限的历史考察都无法得出西汉时期每人戍边三日的结论,如淳等人的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罗镇岳《试析西汉男子“屯戍一岁”与“戍边三日”》(《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则认为戍边一岁是实,但非汉代通制,昭帝时再次废除,而实行戍边三日制度。黄今言《秦汉兵徭服役期限问题商兑》(《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认为如淳讲的“戍边三日”着重阐明的是更赋的性质及内容, 董仲舒“屯戍一岁”的“屯戍”说的是戍卫兵役,西汉适龄男子人人亲自“戍边三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封建政权征收更赋而已。臧知非《汉代更赋辨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亦认为汉代不存在役龄男子每年戍边三日的制度。孙言诚《秦汉的戍卒》(《文史哲》1988年第5期)认为无论是根据文献、简牍、还是揆诸情理,戍卒的服役期限都不会是三日,而应该是一年。
⑨ 据《额济纳汉简》(魏坚主编、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联合整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9ESI6SF2:3号文书:“安乐里郭遂成口……田一顷八十七亩……人粟小石廿六石直千五……”,可知居延当地有安乐里。
⑩ 此简为虚拟之简,或者说是样简。这说明当地人在当地当戍卒的情况很普遍。
(11)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悉数收录居延汉简中的各种簿籍,其中与戍卒廪食有关者,不下200例。
(12) 《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载:“陈胜者,阳城人也,字涉。吴广者,阳夏人也,……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吴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者。将尉醉,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阳城县属颍川郡,阳夏县属陈郡。颍川、陈郡属相邻的两郡,两郡戍卒900人同赴渔阳郡屯戍。从大泽乡起义时,陈胜、吴广“并杀两尉”看,时颍川郡与陈郡各遣一尉押送戍卒。
(13) 尹湾出土的西汉成帝元延(公元前12年至公元前9年)前后的《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名籍》显示,当年东海郡下辖长吏中有5人受东海郡郡府差遣送服兵役、徭役者至目的地。其中3人“送罚戍上谷”,1人“送徒民敦(?)煌(?)”,1人“送卫士”。“卫士”,属于正常的兵役。“徒民”,属于正常的徭役。其中亦并未见送“三日之戍”者。
(14) 《汉书》卷77《盖宽饶传》有一反例:“宽饶为人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家贫,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公廉如此。”司隶校尉,比二千石。品秩高于六百石。比二千石之子要“步行自戍北边”似乎表明六百石以上之子仍要服戍役。然据《汉书·盖宽饶传》的行文,我们以为,盖宽饶之子的“常步行自戍北边”,与盖宽饶“奉钱月数千,半以给吏民为耳目言事者”都是意在突出盖宽饶的“为人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公廉如此”的特例,是盖宽饶不同凡响之举。如果此说无大误,恰好可以表明,通常情况下,二千石之子是可以免役的。
(15) 发掘报告称:“七年”乃汉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4年),十月庚子为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