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整体发展分析_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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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荒”、“农民收入低下”和“劳动力不完全转移”已成为当前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研究的热点,究其症结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①未能统筹发展。滞后的土地流转约束了农地规模化经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释放,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阻成为人口城市化发展的“瓶颈”,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一致进行成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

对于中国农地规模经营问题学术界大多认为应该适度规模经营,梅建明(2002)认为,中国的农地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其目标应该是适度经营;孙自铎(2001)认为,中国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路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和增加农民收入;许庆等(2011)实证分析得出,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方文(2011)通过理论模型分析得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效率提高,但存在土地流转供给不足的困境;齐城(2008)利用河南省信阳市调查数据估算了农地适度经营规模,并推算出农村劳动力转移比率,但缺乏从宏观数据方面定量分析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缺少对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潜在发展空间的测度。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可行性是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统筹发展的前提,但现实中二者发展并不一致,促使二者一致进行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国内将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如梅建明、陈秀华(2002)认为,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受阻成为土地制度创新的障碍,主张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释放非农劳动力;张良悦、刘东(2008)认为,土地流转制度束缚了劳动力转移;张务伟等(2009)认为,劳动力转移程度与土地流转存在较为明显的正相关;游和远、吴次方(2010)认为,现阶段土地流转不直接导致劳动力转移;林善浪等(2010)认为,劳动力转移的行为(距离、时间)对土地流转有显著影响;李明艳(2012)认为,劳动力非农转移能够促进土地流转,但不是充分条件;孙玉娜等(2012)认为,劳动力流动没有促进土地流转;江淑斌、苏群(2012)认为,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因非农就业动力差异而不同,二者相互作用的关系并不确定。然而,现有研究中缺乏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不一致及统筹发展的研究。因此,本文试图估算中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程度,测度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潜在的发展空间;验证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具有不一致性;分析二者各自影响因素与其共同影响因素;寻求促使二者统筹发展的对策。

一、研究思路及理论基础

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程度将成为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一致进行的客观条件,现有的土地经营规模是否已达到适度规模水平,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是否存在一致发展的空间,这些问题的考证成为研究二者统筹发展的前提。所以本文首先基于单位劳动力农业收入最大化原则估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下的土地面积,并以此为基础测度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潜在的发展空间。然后根据劳动力转移及土地流转影响因素分析二者不一致的原因,寻求二者统筹发展的策略。

(一)农地适度规模、土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

(二)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影响因素

农村劳动力是否转移长期居住城市不仅取决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和就业概率,而且还取决于城乡的预期生活成本差距,即取决于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效用差异。假定劳动力具有完全理性,那么劳动力选择生活在某一区域的效用取决于其在该地的预期收入y、预期生活成本c和其他决定因素δ。

通过以上分析并结合现实可知,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不一致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农业劳动效率、非农就业收入、城乡制度因素、地租和城市生活成本。随着机械化程度提高和生物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的农业劳动效率将释放现有家庭土地经营模式下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即单位土地所需要的劳动力将减少,必然导致劳动力闲暇机会成本提高和自营土地机会成本降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但阻碍土地流转。非农就业预期收入水平提高,增加劳动力转移城市相对效用,增加自营土地机会成本,劳动力倾向于转移和土地流转;反之不利于对二者一致性选择。

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分割会增加农村劳动力生活成本,降低劳动力转移的城市“拉力”和农村“推力”。虽然制度约束对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影响不大,但却制约其市民化。农村劳动力不能成为真正的市民,凸显了土地预期收入的保障性,土地预期收入会被其无限放大,无疑会阻碍土地流转。

在不丧失承包权的前提下,农业土地地租提高会增加自营土地机会成本,增加土地流转的可能。在单位土地产出不变的前提下(许庆等,2011),降低土地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才能提高地租,这需要土地集中经营条件下规模报酬递增才能达到。现行的家庭单独经营模式无法获得规模经济,也就限制了地租提高,约束了土地流转。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直接提高了劳动力转移成本,降低了劳动力生活城市的效用,不利于劳动力转移。由于中小城镇具有相对较低的生活成本,通过产业转移满足就业岗位需求,逐步完善城市设施增加劳动力城市拉力,可以促进劳动力转移中小城镇,同时也可以满足土地流转所需要的就业收入稳定。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模型设定

农地适度规模下劳均土地面积估算相关数据来源于2002~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中用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代替农业劳动力数量,产出为粮食产量,资本投入选择家庭生产性费用现金支出,土地数量为粮食种植面积,然后再分别算出劳均数值。由于所选择省份②均为产粮大省,粮食生产占第一产业绝大部分比重,所以数据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1986~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汇编》和1987~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基于此的计算结果。由于缺乏土地流转相关省际截面数据,只能用全国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由于不同年份数据观测样本有所差别,本文所选变量以比例数据为主,主要变量依据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来选取,具体变量如表1所示。

其中,土地流转比重指转包土地面积与总耕地面积之比,用于衡量土地流转数量变化趋势;劳动力转移比重用于衡量劳动力转移数量变化趋势;外出务工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用于衡量劳动力城市就业收入水平及稳定性;土地转包亩均收入用于衡量土地流转租金;单位土地所需劳动力用于衡量农业劳动效率;制度变迁指数是衡量劳动力流动自由度、社会保障覆盖率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开放性,由城市化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非国有部门就业率进行主成分分析综合形成的指数;城乡收入差距为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纯收入之比;直接转移成本为城市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生活消费支出之比。二者影响因素的实证基本模型为:labor=

(二)实证分析过程

首先选取2001~2011年全国13个省份的劳均粮食产量、劳均家庭农业生产性现金支出和劳均土地面积的面板数据估计α和β值,再根据式(1)利用2011年相关数据估算各省的适度规模经营下单位劳动所需最大土地面积。利用Eviews6.0对数据进行处理,通过F检验选择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回归,回归结果为:

依据回归结果α和β分别取0.28和0.87;2011年土地租金(地租)取全国平均水平500元,粮食补贴取全国平均水平100元,资本价格取年利率6%。利用式(1)进行估算适度规模下单位劳动力所需土地面积,然后用其除以总粮食种植面积得所需劳动力,再算出各省潜在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劳均资本投入各省份的劳均土地面积均未达到适度规模,其中内蒙古、安徽和黑龙江不到适度规模土地面积的1/2;江西、河南不到适度规模土地面积的1/3;河北、吉林、湖南、四川、湖北和江苏不到适度规模土地面积的1/4;辽宁、山东不到适度规模土地面积的1/6。各省存在不同程度农村劳动力潜在转移数量,其中河南、山东、四川、湖南、河北和安徽潜在转移数量较大,各省数据中包含目前已经转移就业但仍兼务农的劳动力,这也说明农村依然存在富余劳动力,同时也存在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不一致的现象。鉴于此,各省份远没有达到基于单位劳动力利润最大化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也就是说,目前土地流转比例较低,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得不到释放,这将成为农业现代化、农民收入提高和人口城市化的障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估算证实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和劳动力持续转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促使二者统筹发展具有客观条件。

根据1986~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分析发现劳动力转移比重和土地流转比重差距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见图1),由于分析对象均有农村土地,这就揭示了整体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行为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说明虽然二者存在统筹发展的客观前提,但农村劳动力缺乏选择行为一致性的动力。所以分析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不一致的影响因素,并促使二者一致进行成为了研究的关键。表1显示,各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可以分别对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与其各自影响因素进行协整检验。

分别利用OLS法估计,并对两方程回归残差进行ADF检验平稳性,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且方程拟合度较好,观测其残差图显示不存在异方差。再对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显示两个模型的解释变量均为其被解释变量的格兰杰原因,也即是可以利用这两个方程回归结果对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总体行为变动进行解释。

图1 劳动力转移比重与土地流转比重

(三)结果分析

1.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模式是二者不一致的主要影响因素。单位土地所需劳动力数量每降低0.01人/亩,劳动力转移比重增加1.06%,土地流转比重减少0.43%。这说明农业劳动效率越高土地流转比重越低,劳动力转移比重越高。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土地经营模式依然是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主,家庭分散经营土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一直在93%以上(见图2)。随着农业技术和机械水平提高,单位土地所需劳动力数量减少促使家庭自营土地投入较少劳动力仍然能获得同等收入,剩余劳动力可以转移城市就业,结果就是劳动力转移但土地不流转。在两个模型中,单位土地所需劳动力数量在所有解释变量中系数均较大,说明农业土地经营模式是导致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不一致的主要影响因素。

图2 家庭分散经营土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

注:根据1986~2010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计算得出。

2.非农收入比重增加有利于促使二者一致进行。外出就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每增加1%,劳动力转移比重和土地流转比重分别增加0.74%和0.24%,说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就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高,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的概率越大。由于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工资率和就业稳定性决定了其总体就业收入水平的高低,所以通过提高其工资率和就业稳定性可以促使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一致进行。

3.提高地租和摒弃城乡二元制度有助于提高土地流转主动性。每亩土地地租增加100元,土地流转比重将增加2%;制度指数提高0.1,土地流转比重将增加1.6%。这说明提高地租可以加快土地流转,劳动力流动自由度越高、社保覆盖率越高和劳动力市场开放性越好对土地流转加速有促进作用。2010年中国的土地数量流转比重仅为15.5%(见图1),这也说明地租较低和制度约束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制度的约束主要是目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分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它导致了农户的土地保障心理,制约了土地流转的主动性。

4.城乡收入差距和城市生活成本分别对劳动力转移构成拉力和推力。城乡收入比值每增加1,劳动力转移增加6.06%;城乡生活支出成本比值每增加1,劳动力转移减少4.78%。这说明城乡收入差距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拉力,城市生活成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排斥力。目前很多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是由于城乡收入差距较大,为了获得更高的就业收入,但并未真正承担城市生活成本,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市民。因此,稳定劳动力就业和降低城市生活成本可以促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真正“市民化”。

5.城乡二元制度对劳动力转移没有影响,但约束了劳动力真正市民化。变量“制度指数”没有进入劳动力转移模型。这说明目前的劳动力转移受制度约束不显著,严格来说应该是大部分转移城市就业的劳动力并没有考虑这些制度约束。现实中城市户籍、城市社保和正规劳动力市场制度并不对大部分转移劳动力有吸引力,他们仅仅是为了获得城市就业收入,就业渠道大多通过个人关系而不是正规劳动力市场。这恰恰验证了目前的制度虽然没有约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但约束了其真正市民化。

三、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中国农地经营规模远没有达到适度规模,土地流转和劳动力转移存在潜在发展空间;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存在不一致且动力不足;家庭承包土地单独经营模式是导致二者不一致的关键因素;提高家庭非农收入比重有利于二者统筹发展;提高地租和摒弃城乡二元制度能提高土地流转主动性;城乡收入差距和城乡生活成本差异分别对劳动力转移造成“拉力”和“推力”;城乡二元制度不约束劳动力转移就业,但制约其真正市民化。为了促使中国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发展一致,必须对劳动力选择行为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群体特征实施针对性策略,促使其选择行为向二者统筹发展方向转化。因此,我们建议:(1)政府应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2)完善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加大对产业向中小城镇转移的扶持力度;(3)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与就业岗位需求关联数据库,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具有实用性和持续性的培训;(4)逐步摒弃城乡二元制度,促使劳动力转移就业后真正成为市民。

注释:

①本文中“土地流转”指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

②所选择省份为:辽宁、河北、山东、吉林、内蒙古、江西、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江苏、安徽和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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