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新乡绅阶层的形成与影响_国民政府论文

民国新乡绅阶层的形成与影响_国民政府论文

试论民国时期新乡绅阶层的形成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绅论文,阶层论文,试论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3)04-0016-06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中,积极推行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从而导致了中国农村中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即新乡绅阶层。这一阶层主要分布于华北、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一带,他们诞生在20年代末,壮大于30年代,依附国民党政权,成为国民党政权在乡村的统治基础,是广大乡村地区的实际控制者,最终和国民党政权一起覆亡。

中国乡村社会中曾长期存在着一个数目庞大的乡绅阶层。尽管不同的学者在关于乡绅定义的理解上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认为,那些参与乡村事务、在乡村社会中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能够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的人均可称为乡绅。历史上,传统乡绅的主体是从国家那里获得功名的地方知识精英,他们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密切,进则效忠于国家,退则服务于乡里。到了晚清时期,乡绅阶层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以团练为权力基础的土豪劣绅势力。此后,直到北伐战争前,基本上是土豪劣绅与传统士绅控制着中国的广大乡村地区。

但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特别是各地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设立,中国乡村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权力阶层——新乡绅阶层。它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动因。

第一,国民党以“三民主义”为立国基础,积极推行地方自治的政治方针。

传统中国属于“强权力、弱能力”型的国家,名义上国家权力无处不至,而实际上权力只达于县,广大的乡村地区则为绅权与族权所把持。这样的权力结构虽然与当时中国落后的农业自然经济及组织能力相适应,但晚清时期中国的积贫积弱已经证明了它并不利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自1895年甲午战败后,即有许多有识之士倡导地方自治。孙中山更是把地方自治作为建设现代国家的基础,“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人民为基础,必当先行分县自治”[1](p.244)他设计的具体程序是,在国民党的指导下,公民先学会县级范围内的自治形式和实践,完成一县之自治,然后至于一省一国,“以立民国万年有道之基”[1](p.255)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宣布遵照孙中山亲手制订的《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之规定,在全国推行地方政治制度。1928年9月15日公布《县组织法》,规定中国乡村实行县、区、村里、闾邻四级自治制。后来又以乡镇代替村里,保甲代替闾邻。按照程序,地方自治第一阶段完成的标志是各县区级政权的设立。

在各地筹办地方自治的过程中,为了选拔和培养人才,特别是区一级自治人才,全国各省都设置了区长训练所、自治训练所,专门培养这方面的人员。尽管后来缓行自治,但这些人仍然掌握着乡村基层政权,为确保国民党政权对广大乡村地区统治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作为一个缺乏相应的社会经济和组织基础的现代国家政权,国民政府在控制乡村和抽取乡村资源时需要得到乡村精英阶层的配合与支持。

中国的现代国家政权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尚不具备西欧近代国家形成时的社会条件,主要表现为社会资源严重短缺和组织水平极其低下。而当时强敌环视所带来的外在压力与自身的现代化冲动,都促使着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进行扩张,尽可能地去提取乡村资源,进行现代国家建设。因此,在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为了确保中央政权对乡村资源最大限度的抽取,国民政府开始强化地方基层政权,“国家需要以更好一些的方式来控制地方社会,以便从那里获得更多的资源”[2](p.360)遂将以新乡绅为主体的区级组织由自治改为行政,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以完成上级交予的各项任务,其中“最繁重的工作,莫如派款”[3](p.72);同时,县政府的许多职能及权威均通过区公所得到发挥与体现。

在国民党政权的努力下,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日渐完善与严密,其组成人员——新乡绅阶层也成为国家与乡民之间的中介,配合与支持着政府对乡村资源的抽取。从其后的八年抗战来看,国家所动员的巨大物力与人力,“其情形已是洪荒以来所未有”[4](p.5)。即充分显示了国民政府对乡村资源的提取能力。这与新乡绅阶层所发挥的中介作用是分不开的。

第三,由于自近代以来就控制着中国大部分乡村的土豪劣绅成为了国民革命的对象,国民党必须扶植新的乡村精英阶层来满足国家政权的需要。

鉴于晚清以来,以团练为权力基础的土豪劣绅势力一直控制着广大乡村地区,他们是中国最落后的反动势力,所以国民党为了实现自己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主张,从大革命时期开始就采取反对豪绅的政策。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发表宣言,号召各地农民组织起来,“打倒土豪劣绅,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在乡村特权”[5](p.396)。国共合作破裂后,国民政府仍继续大革命时期的方针政策,反对豪绅。在国民党制定的各种有关地方自治的法规中,均明确宣布将土豪劣绅排除在外。但是国民党并不排斥绅士阶层,要打倒的只是土豪劣绅。所以国民政府在所有的法规中均规定,所指土豪劣绅系“经法庭判决属实者”;而对于那些不反对国民政府、且“在本县负有声望为民众所信任者”,国民党则竭力延揽,在政治上予以推重,将其纳入地方政权之中[6](p.992)。在一片“打倒土豪劣绅”的口号声中,这些传统绅士也难免受到冲击,他们或隐在乡间不问政事,或离开农村避入城市。而且就全国而言,由于国民革命的不彻底,土豪劣绅仍然在乡村中占据统治地位,代表着中国最黑暗保守的势力。

所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政权即根据“以党治国”方针,采取各种举措加强对乡村地区的控制,建立新的乡村基层政权。其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努力培养出一个受过新式教育、依附和服务于国民党政权、迥别于传统的新式乡村精英阶层,作为乡村社会中最主要的政治力量,取代土豪劣绅对乡村权力的控制,以确保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对于国民党政权的效忠以及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这个阶层往往兼具官绅商学多种身份,他们所具有的知识、声望、财产及政治身份,是其地位形成与稳固的基本前提。新乡绅掌握着国民党的基层政权,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更替较为频繁。但相对于传统上把持乡村的土豪劣绅,新乡绅们素质较高,普遍接受过新式教育,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在地方上具有相当的声望,所以他们即使不直接掌握权力,也能够继续活跃于地方的社团与民意机关中,担任诸如中、小学校长、参议员、商会会长等职,形成一种潜势力,左右地方政治,是地方权力的真正控制者。

在上述的历史背景之下,20世纪20、30年代的中国乡村中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精英阶层,它主要由国民党区乡级政权的行政人员构成,其特点是:掌控着农村区、乡级基层政权,基本上都接受过新式教育,在政治上认同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意识形态,效忠并服务于国民党政权。胡汉民曾经将之归纳为:一要反共,二要反土豪劣绅。[7](p.319)

新乡绅阶层的形成与国民政府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建立存在着紧密联系,正是在国民党培养训练各县区长人选的过程中,新乡绅阶层开始逐渐形成,故新乡绅的主体即为国民党政权的区级行政人员。

1928-1939年间,区政权尽管经历了从自治机构到行政机构的变化,但始终是县以下最重要的政权设置,“区位于县与村里之间,以为政令民情沟通传递之机关”[7](p.90)。区的行政机构为区公所,是当时全国各地农村中最主要的政治机构,县政的所有举措都必须通过区公所下达基层,地方上的各种事情也要经过区公所才能上报县政府。各省都将水利、卫生、教育、仓库、救济、工程、户口调查及乡村公所组织等事都划入区公所的工作范围。所以国民政府非常重视乡村基层政权人员的选用,尤其是区长人选。

根据《县组织法》的规定,区长应由民选产生,但在此之前,得由各省民政厅就经训练、考试合格人选中委任。区长必须具备如下的资格之一:接受过中等以上的新式教育;曾任行政职务或办理地方自治事务三年以上者;国民党忠实党员,具有政治学识或经验者。国民党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区级政权的有效控制。但当时,中国各地的乡村基层政权中能够具备上述条件者可谓是凤毛麟角。所以在1928年12月内政部召开全国第一期内政会议时,许多人都主张中央政府应尽快制定有关方案,对区长进行训练养成。福建省政府民政厅长陈乃元认为:“区长之得人与否,关系于地方自治行政前途甚钜,非品学与经验兼优,不足以胜其任”,主张对区长“应施行严格之考选,与精密之训练,始克有济”[7](p.80)。内政部民政司也有《区长之人选及训练办法》的提案。最后会议一致认为:“区长为县与村里之间,筹办自治、训练人民之中坚人物,其责任至为重大,自应依总理《建国大纲》所规定考试训练,以期胜任愉快”,决定在各省设立区长训练所,专门负责区长的训练培养[7](p.89)。

随后,国民政府内政部陆续公布了《区长训练所条例》、《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以及《自治训练所章程》等各项法规,要求各省民政厅必须按照规定对区长及区长以及下各级自治人员进行训练,以取代旧有人员,各省还须将学员名册报部备查。其中《区长训练所条例》规定,在实行区长民选以前,各省均需设立区长训练所,训练各县区人材。各省遂纷纷举办区长训练所、自治训练所,培养人才。江苏率先于1929年4月设所训练。第一期为三个月,训练及格人员凡682名于毕业后,分别发回原县各区公所充任实习区长,或助理员,满三个月后,由县长依考核结果,呈厅核委。后又举办第二期,训练及格150名,分别录用[6](p.747)。但由于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当时国民政府的政令尚不能真正地通行于全国,所以在区长培训过程中,各省情况亦是参差不齐。如陕西只办过一期区长训练班,毕业279人,远不敷使用。

到了30年代中期,新乡绅已在区级政权中占绝对优势,各地担任区长职务者,基本上都为曾受训练合格人员。据1936年出版的《内政年鉴》统计,各地所培养训练之区长数达12,116人[6](pp.747-752)。同时,考虑到还存在着大量的接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党务、退职的军官等毋庸培训的合格人选,其数量当远远超出培训之区长数目,不下数十万之多。总的说来,在华北、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等国民党统治的中心地区,基本上是新乡绅构成了区级基层政权的主体。下表为1933年河南省部分区长的出身情况调查,较能说明这一问题。

表1 河南省辉县等地87名区长出身表

出身 人数 百分比

区长训练所毕业 34

39.08

自治训练所毕业 19

21.84

农村组织训练所毕业 33.45

政训学院训练班毕业 33.45

专门学校毕业

89.19

大学毕业

11.15

中学毕业

55.75

其他

14

16.09

总计

87100

资料来源:《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四年一月初版,第75页。

那么这些经过精心选拔与系统培训的人员在担任区长后的表现如何呢?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曾于1933-1934年组织了一次农村调查,对浙江、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农村中的土地关系及政治方面进行考察,其中有关区级政治组织的报告就足说明这一问题。

江苏是全国地方自治较好的地区,区级政权建设基本完成,区级人员也大都属于新乡绅阶层,素质较高。“江苏乡村中主要的政治机构是在区公所,……而区公所底组织大致都已完备。以这次所调查到的169个区长底情形来看,尚称严格,以省立区长训练所毕业的居多,县政府出身者亦不在少数,间或亦有当地的绅士及大地方”。[8](p.61)当时江苏的启东县还出现了女区长,连调查者也惊奇:“闻女性执政,在此地还是破题儿第一回”[8](p.74)。

如表1所示,在河南调查的87个区长中,“曾受过政治训练的占60%以上,尤以区长训练所毕业的为最多。中等学校以上毕业的约占16%,其他高小毕业的、师范讲习科毕业的、前清的贡生,以及在军警界出身的也占16%左右”[3](p.75)。但表现却非常令人失望,“区长们凭藉他们底资格和地位,在乡村中往往形成一种特殊势力。他们包揽讼事,任意派款,甚至残杀善良,以造成个人的专横,扩大个人的权力”[3](p.76)。

安徽的情况与河南十分相似,区长人选大都经过区长训练所的培训。但在皖北,许多人掌握区政权后,“对于地方自治应办事务,毫无建树,反与军阀贪官勾结,以剥削农民。于是筹办地方自治之区公所,遂一变而为贪官土劣之大本营”。他们还以各种手段搜刮民财,任意苛索,终于引发了1932年皖北宿县、灵壁两县的农民大暴动。事后,前去调查的国民党中央特派员黄君禹认为,“区公所之滥行职权”就是此次农民暴动的原因之一[9](p.587)。

因为资料缺乏,调查团在陕西仅了解到渭南、绥德两县的部分区长出身情况,“明瞭他们出身的有十五个,这十五个人中有九个是商人出身,三个是前清秀才出身,一个中学毕业,一个上过私塾,一个连字都不识”。其中,中学毕业者年纪最轻,为二十八岁;年纪最大者已经七十岁,“还是民四年接任的,到现在差不多二十年了”[10](p.148)。较之国民政府对区长的要求,合格者一人,尚不及7%。故最后调查团给出的谨慎结论是:“一般说来,现在陕西乡村中握有政治权的,还是比较年老的乡村绅士们”[10](p.149)。陕西农民所负担的税捐,名目有三十几种之多,十分沉重。“有门牌捐,有路灯捐;但是不见门牌,不见路灯。榆林区从未见过汽车的影子,而有汽车捐”[10](p.156)。

从上述调查和资料中可以看出,许多所谓经过选拔培训的区长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且随着时间推移和地域分布的变化,新乡绅阶层日益呈现出武化与劣化的趋势,在武断乡曲、鱼肉百姓方面,有的还更胜于过去的土豪劣绅。同时他们之间派系斗争激烈,地方上一般都形成两派,长期争斗不休。是否损害自身利益是决定他们行为的唯一准则,所以当时国民政府推行的土地整理、田赋整顿和租佃改良等农村改良政策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往往传到省政府时打了一个折扣,传到县政府时再打一个折扣,落到区乡长的手里的时候,便已所剩无几……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政治组织充满着豪绅势力,很难希望它来忠实地执行反封建的改良政策”[11](pp.313-314)。就连蒋介石也认为:“区乡镇长之地位,率皆为土劣所把持,以之推行政令则不足,压迫民众则有余”[12](p.59)。所以国民党政权希望通过建立县以下基层政权,特别是区级政权的办法,来控制乡村、改造乡村的目的并没有实现。相反,因对内、对外战争的需要,国民政府仍不得不赖之以抽取乡村的人力、物力资源。这些新乡绅正是在国民党政府的支持下,给自己的种种不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

通过对民国时期新乡绅阶层产生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从民国时期开始,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大量增加的现代化的需求促使国家不断加强对乡村经济资源的提取,为了帮助这一目的的实现,国家权力开始努力将政权体系向县以下延伸,其顺序是由大至小,从简到繁。最初是区级行政单位的设置,其后则逐渐下延至乡、村,直至保甲体系的建立。区级政权的建立与健全,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过程中,国民党政府一方面将土豪劣绅等乡村旧势力拒斥在外,另方面则努力培养起一个对国民党政权更具向心力的新势力——新乡绅阶层。新乡绅阶层以其接受的新式教育为文化资源、拥有的财产为经济资源、声望与地位为社会资源、国民党党籍和行政职务为政治资源,认同和服务于国民党政权,在30年代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乡村中最主要的力量,全方位控制着广大乡村地区。南京国民政府则依靠他们来统治乡村和抽取资源。

本来,将国家权力竭力深入乡村和乡村基层行政化、官僚化,一直是南京国民政府在进行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时的社会整合方向。但由于当时中国基本上还是一个处于前工业时代的农业社会,且战乱频仍,国家缺乏足够的经济资源与财政能力来支撑这种发展,正如摩尔所言:“在前工业社会,建立大规模官僚机构的努力不久就会隐入困境,因为要想从居民中榨取足够资金来发薪饷几乎是办不到的”。[13](p.135)因此国家的权力只能继续通过地方中介——即乡绅阶层来实现,于是,经过遴选和培训的、具有国民党意识形态背景的新式乡绅就成为乡村与国家之间的“桥梁”。就此种意义而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始终未能建立起一套真正有效的乡村社会控制系统,乡村的实际主宰是新乡绅阶层。

新乡绅阶层之“新”在于他们接受过现代新式教育和具有“三民主义”意识形态。从学理角度来说,他们作为当时中国乡村中最有知识、见识和能力的一个阶层,理当自觉认同于国民党政权推进国家现代化的努力,把两者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虽也有一些新乡绅具有国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做好乡村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但大多数的新乡绅还是以一己私利为唯一行事准则,贪污腐败,无所不为。他们实际上已经堕落为新的保守阶层。而国民党政权既没有一整套有效的制约机制,同时为了换取他们的支持,也是放任多于约束。“国民党在树立了中央政府的威信之后,就试图将县衙这一级的地方行政集权于中央,并想在县以内建立起有效的区一级控制。但是,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再次确立平衡,此非国民党之能力所及,最后也只好与那些意在保持现状的农村精英沆瀣一气”。[14](p.654)西方学者称此为“盈利型经纪体制”[15](p.41),“事实上,一方面是半官僚化、雇员增生、财政需求增大;而另一方面,上层政权却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贪污中饱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的深入最终蜕化为将盈利型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15](p.226)。对于这一点,就连闻钧天这样认同于国民党政权的学人也不得不承认:“所谓地方事业,不操之于官,即操之于绅;等而又下之,又操之于棍痞。生杀欺夺,民之所能自存者几希,民之所能自主者几希,民之所能以自致其治者亦几希矣。”[16](p.365)

正因为新乡绅阶层构成了民国时期区级政权的主体,国民党赖之以连接中央政权与广大乡村,举凡国民党政权进行社会整合、推动乡村政治经济改良的各种措施,均受制于这一阶层,凡是有损于他们利益的改革之举均无法推行,再完善的政策设计也是无济于事。面对如此残酷的社会现实,当时从事乡村调查的学者们不禁慨叹道:“人民看不到立法之善、用意之深,而只知道这样那样层出不穷的需索”[17]。国民党农村政策的失败与这一阶层有极大关系。1949年,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最终覆亡,新乡绅阶层也被迅速打倒,彻底消灭。

收稿日期:2003-03-16

标签:;  ;  ;  ;  ;  ;  ;  

民国新乡绅阶层的形成与影响_国民政府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