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性#183;合理性#183;真理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哲学是一门反思性学科。哲学认识论是一门对认识进行反思的学科。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如何反思”、“反思会引出何种结论”却是远没有得到澄清的问题。如果说在上一世纪人们尚可以这种状况自慰:“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依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①,那么,在当代,随着脑科学、神经生理学、心理学、控制论、信息论等科学发展而兴起的对认识的实证研究——认知科学,已最后把旧的思辨哲学的唯一领地让渡给了实证科学,那种企图以思辨的哲学认识论取代认知科学(或科学认识论)的做法就再也行不通了。如此,自然而然就会引出下述问题:在认识已可以实证研究的时代,哲学认识论还是可能的吗?如是,又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本文力图通过对“反思”、“合理性”、“真理性”概念的辨析和阐释,回答上述问题。
一、反思:主体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
“反思”一词黑格尔用得最多。据贺麟先生的研究,黑格尔主要有6种用法:(1)反思或后思,有时也有“回忆”或道德上的“反省”之意;(2)反映;(3)返回;(4)反射;(5)假象;(6)映现或表现②。贺麟先生对黑格尔哲学“反思”概念的把握是相当准确的。黑格尔认为:“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③,亦即对事物的反思,其目的在于“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在黑格尔看来,正是这种对事物的反思,才是哲学有别于具体认识活动的特有的认识方式。它是一种内在于具体认识又超越于具体认识的精神活动:“精神,作为感觉和直观,以感性事物为对象;作为想象,以形象为对象;作为意志,以目的为对象。但就精神相反于或仅是相异于它的这些特定存在形式和它的各个对象而言,复要求它自己的最高的内在性——思维——的满足。而以思维为它的对象。这样,精神在最深的意义下,便可说是回到它的自己本身了”。思维必面通过中介对自身进行反思,因而具有间接性,需要“返回”。作为一种“反映”、“反射”,它只能通过具体认识活动的中介,在并非直接是自己但又证明了自己的他物中认识自身。由于反思是对现象中永久性东西的认识,是对杂多中统一性的寻求,所以,反思能认识的是生灭无常个体中类的存在。在方法上要求对感觉、直观、表象中的内容以反思为中介加以形态的改变,使对象的真实本性呈现于意识面前,这样产生的结果就是思维的产物——概念。这种反思的活动必然是我的活动,“如是则事实的真实本性也同样是我的精神的产物”④。但是,黑格尔又进一步指出,这种我的自由的活动并不是一种私有的特殊状态或行动,或没有客观制约性的主观任意活动。由于思维是“摆脱了一切特殊性、任何特质、情况等等抽象的自我意识,并且只是让普遍的东西在活动,在这种活动里,思维只是和一切个体相同一”⑤,所以,思想只是客观的思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对“反思的判断”的论述。他指出这种判断与简单地描述“事物是什么”的质的判断很不相同。它揭示了对象与人的价值关系。他说,反思的判断就是“主词通过谓词而表明其自身与别一事物相联系”⑥。例如:“这一植物是可疗疾的”、“这工具是有用的”、“这种刑罚有恐吓人的作用”等等就是这样一些判断。
其实,黑格尔运用“反思”一词来标明哲学思维方式的独特性质,自有其深意:论证绝对观念自身运演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在他看来,反思是绝对观念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方式。这当然是神秘的、不正确的。然而,他关于反思的说明中也包含着一些合理因素:他规定哲学是一种反思的思想体系,而不是直接面对对象并加以描述的对象性知识;他认为反思作为本质映现,是一个通过中介(或现象、差异)返回自身的过程,是主体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途径;反思必须揭示对象的价值意义,而不仅仅描述对象质的规定。正是这些合理因素的存在,人们才继续使用“反思”这一术语标明这一学科的存在,以及标明这一学科的特殊性。或者,哲学正是借助于反思,才能找到自己的恰当位置,并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那么,现代哲学的反思是指什么呢?我认为,在直接意义上,反思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对象性思维方式是相对而言的。所谓“对象性思维方式”,是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须以客体自身的特性、结构及规律为阈限。所谓“反思性思维方式”,则并不以对对象本来面目的观念把握为唯一目标或最高目标,而是要联系反思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和实践进一步评估对象的价值意义,从而引出“人们应如何”的规范探讨。“反思性思维方式”有以下特点:(1)间接性。它是后思或反思,对“思”的“思”。先有对对象的“思”,在此基础上并以此为中介才有“反思”。(2)反复性。它是通过“思”的“思”而达到的对对象的反复思考,即“跟在事实后面的反复思考。(3)反省性。反思不仅仅只揭示对象的自在规定,更要阐明对象的价值意义。(4)为我性。反思在黑格尔那里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认识或自我实现方式。我们当然不承认有什么绝对观念、上帝之类的东西,但认识总是有主体的认识。认识或“思”的主体是人。因此,可以认为反思是反思主体——人的一种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的方式。他把握对象是为了确证自身、实现自身、并由此发展自身。
如果上述分析可以成立,那么,所谓认识论是对认识的反思就不难说清楚了:对认识的反思决不仅仅意味着描述认识实际是什么,即说明认识实际如何运行、达到何种结果,更要通过揭示这一认识及结果的价值意义,进一步提出“认识应如何”的规范要求,以制导或调整认识,使其向着有利于促进主体及其所属的人类和实践的方向生成、发展。
以此反观现有认识论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其中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它在混淆两种不同思维类型的“认识”的基础上,简单地把哲学意义上的反思性认识归结为科学意义上的对象性认识,从而以科学认识模式为标准,建构起对认识进行认识的哲学认识论。它注意了“描述”认识是什么,忽视了“反思”认识应如何,从而从整体上失去了哲学所应有的“反思性”,即批判性和创造性。在我们看来,走出困境的唯一途径,就是从哲学所固有的“反思”方法着手,通过对“反思”概念的历史传统及现代意义的阐释,寻求重建哲学认识论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哲学认识论不是在对象性思维方式的层次上,而是只有在反思性思维方式的层次上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哲学认识论对认识的认识,决不仅仅只是简单地再现、反映现实中所发生的具体认识过程,而是要联系认识所从出的人及其实践进一步阐明认识的理性根据和认识合理发展的机制、过程。换言之,认识论作为一门反思学科,不仅要指出“认识实际是什么”,更要联系人及其实践揭示“认识应是什么”、“认识应该如何发展”。后一方面才是哲学认识论所应关注的重点。唯其如此,哲学认识论才是可能的,才能真正与认识科学(或科学认识论)区别开来。从研究“是什么”转向研究“应如何”,这是深化认识论的一个重要思路。
二、合理性:现代认识论研究的主旋律
认识论对认识的反思是揭示“认识应如何”。“认识应如何”的问题既包括了对认识的描述,又包含了对认识的评价与规范。其中,前者从属于后者,旨在突现认识的目的性特征和为人性宗旨。哲学认识论的这种研究性质决定了它的具体研究向度或研究重心:在认识活动与结果的统一中着重关注认识的合理运行。其具体思路是:惟有合理化的认识运动,才会导致具有合理性的认识结果,从而才会合理地指导实践活动,并以合理性的实践结果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认识的合理性”是哲学认识论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合理性这个概念,主要是针对从人的目的出发对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理性评价、约束和规范而言。笔者曾提出合理性有三种基本类型,事实上人们亦大多在这三种意义上使用“合理性”:一是工具——目的合理性。它是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一个行为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它对达到行为者的目的的有效性是人们理性上可接受的。由于工具——目的的合理性对目的本身合理与否不进行反思,因而易导致张扬工具手段而遮敝目的本身意义的工具主义。二是价值合理性。它注重对目的本身合理与否进行反思,即在人的价值、利益、手段及边际条件等方面考察目的合理与否。三是基于人及其实践的规范合理性。它强调从人的生存发展及人性的无限丰富和自由解放出发,对包括人的认识和实践在内的所有行为在目的与手段、活动与结果、长远与近期、理论与实际辩证统一的关系中进行理性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合理性类型。因为它不但在实践基础上使工具的意义和目的的意义均得以凸现出来,而且在现实活动中实现了二者的内在统一。尤为重要的,在人及其实践的基础上讨论行为的合理性,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但要认识世界而且要改造世界以服务于人类的内在本性和根本宗旨。按照这一思路,研究认识的合理性,就是把认识看作人类生存发展活动中与实践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内源机制、内控机制,从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和人性的全面丰富和自由解放这个最高目的来审视“认识应是什么”,规范“认识应如何运行”。
认识合理性的提出,实源于认识论研究对象的性质及与此相关的研究方式的特征。我们知道,哲学认识论是对认识的认识或反思。这里关涉着三个层次:事实对象、具体认识、反思性认识。就第一个层次的事实对象而言,它之所以成为人们认识的客体,就在于它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有着或大或小的价值关系,它已成为或将要成为人们欲以改造并服务于人类的对象。因此,作为纳入认识关系中的事实对象,既有其实在性的方面,又有其价值性的方面。对象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第二层次的具体认识既要以认知方式把握其实在性,又要以评价方式把握其价值性。诚然,在社会化分工日益发达的时代,认知与评价可能会由不同的个体或群体来担负,但与人类实践紧密相联系的人类认识却不可在认知与评价之间偏废一端,因为它们对于人的实践和实践中的人均不可或缺,它们在全部人类活动中密切相关、功能互补、共同构成人类具体认识活动的内在组成部分。具体认识包含着认知与评价两个方面,由此亦决定了作为反思性认识的哲学认识论必然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对“认识是什么”的描述,一是对“认识应如何”的规范。但是,必须指出,由于哲学反思的独特性,对具体认识的描述在根本上从属于对认识的规范。即通过对何种认识是合理的、认识应如何运行才能达到合理性、如何提高认识合理性的程度的评价与反省来规范具体的认识活动,并通过规范认识进而规范实践,切入人类现实的生活世界。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认识合理性必须在与实践的合理性互为规定的构架中阐释,其具体意蕴通过人的生存发展及人性的丰富和自由程度予以澄明。一般而言,认识的合理性是认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所谓认识的合规律性,是认识与实践及其对象符合、一致的性质,它是认识合理性的前提;所谓认识的合目的性是认识与人及其实践的现实需要相符合的性质,它是认识合理性的核心。目的总是人的目的,是人对自己现实需要的观念反映。而人的目的又各有差异。人的目的不同或相反,认识的合理性就会出现歧异甚至背反的情形。立足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些合理性歧异或背反的现象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和消解。具体地说,就是在认识与实践、个人与社会、近期目的与长远目的辩证统一中实现多样化的合理性的统一。
问题在于:主张从合理性观点反思认识,是否会导致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认识的合理性是针对“认识应如何”的规范要求。这种规范建立在人及其实践的基础上,有其具体对象和内容,并且要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体现出相对性的历史性。但无论如何,规范本身出于人的理性要求并在人的理性指导下进行,因此,对认识的合理性规范又在具体条件和实践发展中呈现出绝对性和连续性,使人们能够捕捉到认识的合理性及其进化。所以,从合理性的观点去反思认识,恰恰是在相对与绝对、间断与连续的辩证统一中阐释认识的理性根据,不会导致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
引入合理性观点反思认识,突现认识的目的性特征和价值指向,会不会导致否认认识客观性的唯心主义?我们认为,这种担心同样是不必要的。我们首先要区别两个不同层次的认识客观性:具体认识客观性和反思认识的客观性。具体认识的是对对象本来面目的刻画、描述,因而其客观性容易理解:它是指这种认识中所包含的关于对象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固有规定性,意在揭示知识的内在本性,因而它是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反思性认识则不同。它是从人及其合理实现的根本需要出发、考察评价认识同人及其实践的价值关系,并据此提出“认识应如何”的规范要求。因此,反思性认识的客观性并不在于反思对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在性质,而是植根于全部人类生存、发展活动中那种不以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这是一种内蕴了自为性、价值指向性的社会客观性。其客观性的意义在于,它要求任何认识者必须从整体上服务于人类生存发展之最高目的。我们认为,对反思性认识客观性的这种理解,才是哲学认识论得以可能的条件,而且由此我们才能捕捉到哲学认识论在全部人类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和意义。因此,引入合理性观点反思认识,不但不会导致否认客观性的唯心主义,而恰恰坚持发展了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从“主体方面”理解认识对象的马克思主义。
三、真理性:认识合理性的前提
如果说深化认识论研究必须实现从“认识是什么”到“认识应如何”的主题变换,那么,这种变换不但影响着研究认识的方法、过程、向度和速度,而且更直接地影响这种研究的结果。
如上所述,对认识进行反思的目的是为了从整体上合理地规范认识行为,使人的认识活动产生导向合理实践(即促进人的生存发展和人性丰富)的具有合理性的认识结果。问题是,这个具有合理性的认识结果是否等于真理?如果二者不等同,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当前深化认识论研究必须解决的问题。
真理,我们知道,是对象及其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是人们思想认识中的客观内容。它属于认识合理性中合规律性的方面。难以设想,人的认识不合理规律、不能成为真理,亦能从总体上促进合理的实践,即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与人性的自由解放。从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实践及其对象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它们从根本上决定了实践活动的性质、方向和发展道路。掌握这些规律,并依循规律办事,人的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相反,如果不遵循实践及其对象的规律,甚至违背规律,人的活动就会失败并遭到惩罚。而人的实践活动要合于客观规律,首先需要解决指导人的实践活动的认识是否合于客观规律的问题。所以,从理论上探寻规范认识,即由合理的认识导入合理的实践,不但不能否认认识真理性的探索,而且还必须强化这一研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认识的真理性或认识向客观规律的生成并不等于认识合理性的全部内容,甚至远不是它的最重要的内容。只有站在“为求知而求知”、“为学术而学术”的立场上才会把真理性认识的获得作为认识的唯一目标。因为从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及人性丰富和自由解放的角度审视、评价、规范包括认识在内的全部人类活动,必然会对人的认识提出以下问题或要求:人应得到哪些客观真理?人应通过何种方法采取何种途径达到这些真理?人应如何运用这些真理?等等。因此,在哲学认识论的视野中,人的认识并非达到真理就大功告成了,联系人类生存发展和人的自由解放这一根本目的,还必须把对真理性认识的追求、获取、运用与人的合理实践相结合。后一方面之于前一方面更具根本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才说认识的第二次飞跃比第一次飞跃更为重要。可以认为,认识的真理性只是认识合理性的前提,认识的合目的性才是认识合理性的核心。从哲学反思的高度来看,前者从属于后者。因而对认识真理性的探索必须受到人的合理目的的合理规范。
在真理问题上存在一个误区:把真理作为认识全部过程最终的唯一的目标,而以此建构起来的认识论以阐释认识如何达到真理为最高宗旨。这是现有认识论只注重描述“认识是什么”的一个重要根源。我们认为,这里至少存在以下难题:
(1)如何体现哲学不仅仅只是“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精神?以真理为人类认识的唯一的最高的目标,侧重于强调人的认识如何由不知到知、由知之较少到知之较多、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相一致的性质。然而,知道世界是什么,与我们要求世界应如何,尽管有一定相关性,毕竟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从前者不能直接衍生出后者,尚需要若干中间环节。而把知道世界是什么作为认识的唯一目标或最高主题,舍弃了由认识到实践中间环节的研究,这样的认识论不论对认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谈论有多少,实质上还是把“改造世界”的实践排除于哲学认识论的视野之外。尽管在现有的认识论体系中也把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予以关注,但是,由于没有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固有本性、内在动力和必然归宿,因而这里的实践标准也只是一种外在的标准,从而在真理检验问题上产生许多无谓的争论。
(2)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说明评价决策?人们现在已清楚,认识决不能简单归结为认知,它是一个包含认知、评价、决策在内的复杂系统。认知的目标在于求真;评价的目标在于求利善美;决策的目标则在于求真利善美的统一,并将其转变为实践观念,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践目标、计划、方案、操作步骤等等。因此,在全部认识活动中,真理的获得或占有只是一种认识形式或阶段所追求的目标,而非其它认识形式或阶段的目标,更谈不上是全部人类认识活动的唯一的或最高的目标。因为,评价、决策尽管包含了求真的要求,但主要目标却在于思考对象对人的价值关系以及从这种思考出发进一步思考如何结合人的需要发展对象与人的价值关系。这两种思考很难简单说也是求真。否则,就会引出存在“价值真理”这种似是而非的结论。在我们看来,评价是从主体需要出发,对对象利弊、善恶、美丑的评估与断定,在认识方向上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与认知客体主体化的过程相反),人们常用“正当与否”、“恰当与否”、“有效与否”指称评价结果,并不以真假论是非。决策这种认识活动,则以对未来的探索扬弃性地批判现实超越现实重建现实(与认知认同现实力求与现实符合一致有很大差别)。也同评价立足于当前主客体的关系评估价值不同,在时间向度上,决策是指向未来的。即它通过将理论认识转化为实践认识,通过对实践观念模型的塑造,着力挖掘和实现的是未来可能的价值关系。它以未来可能同当前现实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它必须同当前现实相联系。因为决策不可能凭空捏造、无中生有,而必须从人们观念中所把握到的对象的固有规定和确定的价值关系出发,实现对未来的探寻。舍此,决策就不可能合理,因而也不可能导向合理的实践。但另一方面,决策之为决策,就在于通过对人未来活动的筹划,以实现变革现实促进人生存发展的目的。如果现实已十分完善,决策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对现实的观念批判与观念创造构成了决策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决策的过程是力图把理论认识转化为能够指导实践的实践观念。其结果即实践观念我们亦很难仅从“真假”角度进行刻划,而是应以一个统括了真利善美连接着认识与实践的统一尺度才能说明这个认识结果。在我们看来,这个统一的尺度就是“合理性”。它体现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要和宗旨。
注释:
①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3页。
②③④⑤⑥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xxi、38、78、78、3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