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纪检监察;反腐败;监督职能;完善策略;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1预防和惩治腐败,不仅关系着人心向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和生死存亡,必须始终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去抓,同时这也是全面推动科学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
一、纪检监察机关基本工作机制
原则上来讲,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半年就要召开例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中涉及到的主要是案件线索的移送问题,反腐败协调小组中的成员应当有全局和协作意识;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能,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协作配合。同时,还包括案情报告以及通报等方面的问题,小组成员单位查办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反腐败案件,应当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进展情况;反腐败协调小组根据案情,需要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时,协调职能单位联合调查、共同办案,并且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及统一行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协调小组,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协调流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职责、不执行纪律以及不协作配合的,由县反腐败协调小组诫勉谈话;对于给反腐败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过程中,如果瞒案不报或者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则按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纪检监察监督职能
1、优化调整,完善配套机制
反腐败领导体制的优化调整,应当从体制内、外部环境着手,从中提出有效的改进策略和方法,并且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严格界定权限。基于内部环境视角来看,应当将各监督机构关系进行调整恰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既要分工合作,又要建立高效的协同合作关系。
第一,全面清理现有的廉政法规,废除过时的制度,明确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当前的形式和建设需要,借鉴西方成熟经验,尤其在刑法以及民法中应当明确打击贪污、行受贿以及失职渎职的具体方法和途径,明确界定公务员财产申报以及配偶亲属接收利益赠予等相关的违规违法事项,并且用准则或者规定的形式健全确立下来,从而为日后将其纳入法制建设体系打下基础。一方面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另一方面能够使强制性惩处利于操作。比如,美国廉政立法就是可以借鉴的对象,其典型特点是细密、周全,仅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则就多达4万页,其中涉及到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吃请收礼以及乘坐公车等细节规定。从实践来看,规定越具体,执法操作性就越强,公职人员就违法违规行为更清晰地对号入座。
第二,严格界定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在查办反腐败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均有权调查、处理;在调查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无权拘留嫌疑人,只有立案且涉嫌违法犯罪者才能慎重“双规”、“两指”。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无权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进行搜查,查处阶段只能对当事人做出党政纪处分,无权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笔者建议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权与检察机侦查权合并,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行使权力;纪检监察机关专门负责调查反腐败案件,调查发现涉嫌犯罪者,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从当前国内反腐败领导体制实施的大环境来看,反腐败领导体制涉及政治体制,外部配套制度应当与国家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相协调,这样才能促进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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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肃责任追究
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对于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以及跑风漏气和案件移送时隐瞒包庇者,既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又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两个责任”要求,对“一把手”的主体以及纪检组长追究监督责任。
第一,案件以及线索移送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当前新的历史形势下,线索处置与案件移送坚决避免成员单位各自为战或者单打独斗,在案件与线索移送时,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或者线索,及时准确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第二,疑难案件联合查办,凸出整体合力。反腐败协调小组应当规范运,查办疑难棘手案件时,着重采用成员单位联合办案模式,在相互协作和配合中,发挥系统优势、信息优势以及人力优势,以期达到1+1>2 的查办案效果。
3、反腐败协调工作应当注意整体效果
第一,抓牢领导干部与主体责任“关键少数”,是有效实施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有力抓手。实践中,党政“一把手”主体责任应当抓牢、扛稳、做实,并且对反腐败协调工作进行亲自部署,遇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而且重点环节应当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挂帅,只有这样反腐败协调工作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创新执行工作理念,纪检监察干部要做新时期敢于担当的先锋。纪检监察干部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中坚力量,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务必按要求内化担当精神于心,外化担当精神于行,肩负使命,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真正成为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第三,创新体制机制、严肃问责,是反腐败协调工作得以落实的有效途径。千遍动员,不如一次问责。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实践中,应当将严肃问责作为有力抓手,使失责必问成为一种常态。反腐败协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应当善于运用追责问责方法,不断加大违法违规追责问责力度,通过追责问责倒逼反腐败协调工作健康有序、规范高效开展。
第四,加大违法违规惩治力度、堵疏结合,是推动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治本之策。反腐败协调工作的落脚点是要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为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惩”与“治”的辩证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紧紧围绕着全县中心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行政和纪律等手段,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既要治本,又要注重预防,加强制度建设,采用多种手段进行预防。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已经查处的典型案件查案治本、警示教育,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复杂的反腐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各级纪委组织协调优势,组织部门、审计部门、财政、法院、公安、经管站等部门,协调配合。现阶段查办案件,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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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茜.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注释:
①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用“四个足够自信”汇聚反腐败磅礴伟力[J]求是,2016(18)
论文作者:吕翀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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