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经济社会后果分析及政策选择_养老保险论文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经济社会后果分析及政策选择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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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是由未成年人口、成年人口和老年人口构成。由于人口的出生、死亡和迁移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人口的年龄结构会不断发生变化。在总人口中,如果老年人口的比重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重不断下降,我们就称这一动态过程为人口老龄化趋势。

目前国际上一般把60岁及以上人口称为老年人口,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达到10%,则称为进入老龄社会(或老龄化社会)。有时,也把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7%以上称为老年型人口社会,两个标准的结果一般差别不大。

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7%,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将在今后几十年内经历持续的老龄化过程。虽然在人口老龄化初期,老龄化问题在我国只是初露端倪,我们还没有迫切感受到它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直接影响。但是,人口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人口问题往往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作用的强度往往具有乘数效应。当我们明显感到问题的存在时,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发达国家面临的老龄化问题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解决老龄化问题必须具有战略性和超前性,这也是我们现在就要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社会后果进行判断、并尽快制定相应的老龄化政策的原因。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人口老龄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人口老龄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劳动力资源的影响,二是对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三是对劳动力参与率的影响。

1、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必然出现劳动年龄人口比重的下降,从而影响到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发达国家在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已经明显出现了劳动力人口比重下降的趋势,在一些高度老龄化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已经发生劳动力短缺的现象,并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期,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感受到老龄化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未来十几年内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将持续增长,而人口抚养比将进一步下降,据预测到2012年左右人口抚养比将由2000年的47.6%下降到39%左右。此后人口抚养比逐步回升,直到2025年以后才能回升到目前的水平。因此,从人口学意义上说,21世纪前30年是我国人口负担最轻的时期。

我们进一步基于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系数对劳动力需求进行预测,结果显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面对的仍将是劳动力的过剩而不是劳动力不足。

2、人口老龄化的另一个后果是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劳动力中年轻人的比重会降低,而年长者的比重会上升。我国虽然在21世纪中叶之前一直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这种变化已经出现,并且呈加速趋势。如劳动年龄人口中45岁以上的年长者比重从1990年的19%上升到1999年的24%,据预测,到2040年将上升到37%左右,成为劳动力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是否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但是至少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在劳动力结构重建的过程中,如何改变传统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模式,更多地发挥不同年龄人群,特别是年长者的作用,将被提高到一个更重要也更迫切的地位。

3、人口老龄化是引起我国人口劳动力参与率下降的主要因素。我国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但近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1990年16岁以上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为79.8%,到1995年缓慢下降为78.7%,下降了1.1个百分点。其中老年人口对劳动力参与率下降的贡献尤为显著,60岁以上人口中在业比重从1990年的28.34%下降到1995年的26.16%,下降了2.1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老年人口劳动力参与率的下降幅度是16岁以上人口的2倍。

劳动力市场上老年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越来越低在工业化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并且有向低龄人口扩散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为缓解就业压力而推出鼓励退休政策的结果,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府开始对这些政策进行反思。目前,我国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降低劳动力参与率确实能对缓解就业压力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我国也同样面临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口价值的重新认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新构建等问题,在降低劳动力参与率问题上应该吸取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有所平衡取舍的基础上作出更为长远的决策。

(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模式的影响

养老问题是老龄化社会面临的最主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老有所养”应该包含两个个方面的内容: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包括精神慰藉)。从经济保障方面来看,我国城乡供养模式呈相反的态势:城市老人以社会养老为主,农村则以家庭养老为主;从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来看,我国无论城乡仍主要由家庭承担。与家人共同生活,便于子女供养、照料老人,也是我国老年人比较认同的生活方式。根据上海市的调查,超过95%的老人对子女赡养和生活照料状况表示满意,同时,有96%的老人倾向于在家养老。

但是,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首先可见的是生育率下降使家庭的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成倍增长。在五、六十年代,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多在5%以上,从70年代中期迅速下降,目前已降到替代水平以下,也就是每对夫妇平均不到2个子女,形成了庞大的独生子女和少子女家庭。而到2010年前后,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将相继进入老年期,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将从目前的1/4-1/5左右上升到1/2甚至更高。预计在2010-2040年间,20-30%的老年人口将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这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经济保障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空巢家庭增多加剧了家庭养老的难度。在发达国家、空巢家庭十分普遍,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的只占10-30%。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尽管多数老年人生活在大家庭中,但是子女与父母分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北京市1999年人口调查资料表明,在有老人的家庭中,一对老年夫妇二人户占27%,老年单身户占7%,二者相加共占34%。

另外,我国人口寿命的延长,一方面,使高龄老人不断增多,家庭内的代际数将相应增加;另一方面,伴随父母年龄的提高,子女的年龄也在相应提高,导致低龄老人供养高龄老人的局面产生,家庭供养能力会有所下降。

所有这些转变无疑都会对家庭养老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大力培育社会化服务功能,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满足日益增强的社会养老需求,是人口老龄化提出的一个现实要求。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社会养老的发展同样面临较多的制约因素,如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低、缺乏系统的老年服务体系、养老设施严重不足、老年人口的收入水平偏低等,社会养老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作为家庭养老的一个补充。

我国的养老模式正处于转型阶段,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呈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存的局面。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家庭养老的转化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政府在推行社会养老计划时更应该采取慎重的态度,尽量保持家庭养老模式的延续性。

(三)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成本

推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选择社会保障模式时,必须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用于老年人口的养老支出,与收入水平的变动有密切关系,但与老年人口规模及比重的关系更密切。

1、养老金支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快,离退休职工也迅速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以更快的速度增长。1990年到1999年,我国离退休职工数由3201万人增长到3727万人,年均增长了5.5%;与此同时,养老金支出(离休、退休、退职费用总额)由396亿元增加到2421亿元,年均增长22%(未考虑物价因素)。退休金支出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由1990年的13.4%上升到1999年的24.5%。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计划,并没有摆脱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因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资金平衡的本质仍然是时期平衡,或者说是“现收现付”,那么就业人口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必然影响资金的平衡。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口老龄化高峰将在21世纪30年代达到高峰,人口的负担老年系数迅速上升,将成为我国养老保险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

1978年,我国退休职工数与在职职工数的比为1:30.3,到1990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1:6.4;到1999年,进一步上升到1:3.7。如果维持目前的退休年龄,到2030年我国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将达到1:2.4,到2050年达到1:1.8左右。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在现行的养老保险计划下,中国的基本养老基金将在2032年左右开始出现收不抵支。

2、医疗保障费用。养老金支出只是人口老龄化成本的一个方面,另一项不容忽视的支出是老年人的医疗费用。1978-199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近4倍,而同期企业医疗保险费用增长了7倍,其中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支出增长更快。从1990-1995年,我国离退休人员以每年平均6.1%的速度增长,而同期国有单位离退休人员保险福利费中医疗卫生费每年平均增长26.5%。据上海市的统计数据,从1986年到1997年,在职职工的医疗费总额上升了10倍,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总额上升了17倍多。

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公共医疗费用的上升是两个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一是老年人口规模和比重的迅速膨胀,二是老年人口人均医疗费用的增长。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65岁以上人口与65岁以下人口的人均医疗费用比例约为3:1-5:1,特别是75岁以上人口的医疗费用增长更快。我国目前离退休人员与在岗职工保险福利费中医疗卫生费支出比例约为2.2:1,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一比例还将不断提高,对国家资源和政府预算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

(四)人口老龄化对消费—储蓄模式的影响

不同年龄的人群有不同的消费—储蓄倾向,因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会引起社会消费—储蓄比例的波动,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人口老龄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使得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增加,储蓄倾向降低。这种转变的后果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社会消费需求,包括用于老年人口的公共消费支出将会增加,社会消费模式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储蓄减少。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家庭和企业是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因而个人消费—储蓄模式的变化,会对生产基金的积累产生消极影响。

但是具体到我国的情况,社会消费—储蓄关系的变化将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虽然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但在今后5-10年内,以下因素将抑制我国个人消费倾向,而促进个人储蓄的增长:首先,我国目前仍处于人口老龄化初期,虽然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但今后10年内,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仍保持上升势头,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消费—储蓄关系的转化。其次,养老金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或完全积累制的转变将会促进个人储蓄的增长。第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确定性将增加人们的储备性储蓄。

因此,在这段时期内,主要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老年人口的消费倾向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而一旦这些制约因素得到改善,老年人口的消费需求将迅速增加,对我国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消费政策都会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

(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需求结构的影响

虽然人口老龄化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还未有定论,但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将是不争的事实。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产生了不同于其他人口群体的特殊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在未来的半个世纪中,我国老年人口将一直呈迅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其中高龄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又大大块于低龄老年人口增长的速度。这预示着在社会总需求中,老年人需求市场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为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而形成的新型产业——老龄产业,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据南开大学的李建民教授预测,目前我国老年人的消费需求总量约为3000亿元,2005年将突破6000亿元,2010年达到1万亿元以上。到2050年左右,我国老龄市场将达到5万亿元。

毋庸置疑,我国老年人的社会需求是现实而巨大的,发展老龄产业、满足老龄人口的社会需求也成为社会的共识。但目前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1)目前我国老年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偏低,大多数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及增长速度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老年人口的购买力和消费倾向的相对保守性。(2)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尚不完善,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3)推动老龄产业发展的制度建设滞后。因此,如何完善相关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突破老龄产业发展的瓶颈,是推动我国老龄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二、政策建议

(一)参与和共享——人口老龄化政策的基本原则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全面到来,如何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老年生活环境,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课题。1999年联合国把“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作为“国际老人年”的主题,其实质是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使老年人真正作为平等的一员融入社会;其核心是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和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参与和共享原则的实现,需要社会对老年人价值的认同,消除视老年人为社会发展消极因素的认识误区,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的社会发展成就是几代人共同积累的结果。其次,老年人仍是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而事实上他们目前也正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现实生产力。第三,老年政策的受益者不仅仅是老年人,从长远看,对老年的任何投资,最大的受益者是中青年人。第四,在老龄化社会中,每个人必须从小树立老龄意识,并为老年期作终生的准备。

参与和共享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完善老年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加以明确和保障。老年法规体系应该尽可能涵盖老年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保障退休金激费、管理、发放、监管的养老保险法规,企业补充养老法规;个人养老储蓄的规章制度;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资格认定;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开展老年人常见病防治、保障老年人医疗需求的政策措施;完善社区服务的政策法规;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规章制度,有利于老年人发挥其经验和知识优势的就业政策,等等。

(二)适当快速的经济增长——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前提

国际经验证明,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结果认为,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所出现的“社会保障危机”,主要原因并不是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加,而是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和失业率的居高不下。如果失业率下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出现的,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更需要保持较快而稳定的经济发展速度。

——21世纪前10年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劳动力资源丰富,而社会负担较轻。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将经济总量这一蛋糕做大,为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进行储备。如利用老龄化初期人力资源丰富、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特点,大量发行公债,公债的支出应以人力资源密集的、周期较长的、基础性投资建设为主,弥补私有部门投资不足,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将人力资源以基本建设的形式储存起来,以备老龄化社会利用。

——近期内我国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积累和投资还不会产生显著的消极影响,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社会积累比例的下降将成为可能,而此间的缓冲期约为10年左右。因此,政府应该及早调整积累和投资结构,改变目前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格局,形成以企业和个人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同时,继续吸引国外资本,弥补国内资本积累的不足。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地区差异,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重视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趋势,为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提供针对性的教育机会,特别是加强对年长劳动力的培训,加快其知识更新,提高就业竞争力。充分开发老年劳动力资源,为老年人口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充分研究老年人口市场需求特征,并将老龄产业作为产业结构的一个方向。

(三)家庭养老为主的多元化养老模式——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模式。我国正处于养老模式的转型时期,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将在未来的养老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我国养老体系的构建必需坚持“以家庭为养老主体”的原则。而这一点在以往的宣传中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否定。

这一原则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上:第一,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为我国法律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关心和照料老人。第二,家庭养老在我国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中青年人认为家庭养老是每个社会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养老也是多数老年人最为认可的方式。家庭养老的传统不仅在东亚国家得以保持,工业化国家在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下,也逐渐认识到单一养老模式的缺陷和弊病,开始提倡更多家庭参与的养老模式。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也首次明确提出,“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鼓励家庭养老”。

以家庭为养老主体的内涵是强调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在养老形式上正日趋多元化,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居家养老”看作是家庭养老抑或将“公寓养老”看作是社会养老,因为两者只是养老地点的形式问题,而并没有说明养老的支持来源。我们承认,老人与子女同住是一种理想的家庭养老形式,可以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一体,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形式。“分而不离”是另一种日趋流行的家庭养老模式,即老少两代人独立居住,但保持经常来往,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在子女克尽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公寓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模式也可以说是“分而不离”家庭养老的一种变形。

真正实现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除加大宣传力度,使我国家庭养老的美德能够延续之外,还要有政策上的保证。一方面,虽然《老年法》明确了家庭养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在农村出现的鼓励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的活动,在明确老年人及其亲属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对城镇家庭养老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家庭养老提供扶持政策,如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补助、为城市居民购房、农村宅基地审批等方面提供优惠措施等。

2、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提倡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有效结合。我们极力提倡家庭养老的主体性,固然因为其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也与我国社会化助老和养老事业的发展很不完善有关。随着人口老龄化特别是人口高龄化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家庭养老功能将被社会化服务所取代。

针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家庭养老功能出现弱化的现象,培育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助有条件的老年人在社区内居家养老,将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有机地结合起来,应该是我国城市地区未来养老政策的方向。

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相结合,从形式上仍保持着传统家庭养老的格局,但在内涵上体现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在养老观念上,子女从对老年人传统礼教上的敬畏转变为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老年人的尊敬、爱护和理解。在居住方式上,老年人除与子女合居外,也可选择分居独居,与子女常来常往。在养老经费上,老年人一般都有养老金等独立的经济来源,不足部分可由子女或亲友补贴,个别特困人员,还可享受通过社区发放的福利救济。在生活照料方式上,老年人可由子女亲属直接照料,也可雇人照料,或由社区服务人员、社区志愿者和街坊邻里提供帮助。这样,老年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庭环境和社区环境中安度晚年,同时也促进了家庭和睦和社区祥和。

3、建立老年服务督察制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管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其共同的原则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而老年人作为社会上的相对弱势群体,国家除了在法律和法规上对家庭、个人以及社会养老机构进行规范外,还有必要成立专职的监督机构来保障这些法规得到执行。为此,我们建议,建立老年服务督察员制度,在城市每个街道、在农村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名专职老年服务督察员,负责定期对辖区内老年人的访问、咨询及信息服务,并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监督。督察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资质认证才能上岗,以后还须定期接受培训,以掌握最新的信息和技术。

(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保护伞

虽然我们认为家庭仍是我国未来养老的主体,但老年人的收入来源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将包揽一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单一的老年社会保障模式在迅速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面前,已经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因而人们都在探讨一种多支柱的保障模式,这种多元保障模式一般包括:由政府管理的、以税收方式筹资的公共养老金,由政府或私营机构管理的强制性个人储蓄积累,还有自愿参加的各种补充养老保险。

1、形成多支柱体系——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组成,国家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际上是一种“公共养老金+强制性储蓄积累”的二元养老保险模式,从功能定位和保障目标上看两者应该有所区别,资金筹集、管理运作以及养老金发放方面,应该逐步分离,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我们认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可以逐步过渡到“公共养老保险+强制性储蓄积累(独立的个人账户)+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的三元模式,其中,基本养老金是对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则在不同层次上满足人们对收入的需求,并分担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基本养老金的比重应该逐步缩小,更多地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如果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得以完善,我国基本养老金的保障水平还有一定的下调余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和工作年限也有一定的上调空间,都可以有效地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金的压力。

2、强制性储蓄积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迫切任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是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仍处于探索阶段,覆盖面很小,保障水平较低。从我国人口变动的趋势来看,随着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以及农村青年人口的大量外流,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有可能超过城市,农村养老问题将更加突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也更加迫切。首先,国家应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如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制定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的事业经费等。其次,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的覆盖面,不应仅限于发达地区,在养老能力更弱、且具有更大风险性的经济落后地区也应该尽快展开。第三,农村养老保险应该采取一定的强制性,在保险模式逐渐成熟之后,养老保险应该逐步转为强制性,保费可以以税收的方式、按年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

(五)发展老龄产业——满足老年人社会需求的必经之路

随着老年人口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强,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在老龄事业的发展中,引入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老龄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是人口老龄化提出的现实要求,也是当前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

1、政府发挥推动老龄产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在推动老龄产业发展的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应致力于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并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为老龄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大环境。同时,将老龄产业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和规划之中,并确定为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采取倾斜政策,优先发展。

2、把握老龄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寻求老龄产业发展的突破口。老龄产业在我国已经展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老年消费市场仍处于培育、起步阶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购买力都将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我们不能以总体消费规模代替实际平均消费水平和消费倾向,进行盲目的投资和生产。而是应以当前老年人的消费水平、需求特征为前提,寻找老龄产业发展的突破口。

我们认为,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2010年,为老龄产业的培育阶段。政府发挥关键性的引导作用,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突破制度瓶颈,为老龄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消费者处于消费观念转型时期;企业处于市场培育和进入阶段,主要开发社会补缺型产品。第二阶段约为2010年之后,为老龄产业的成熟期。这一时期的制度变革和法规建设基本完成并日趋完养,政策环境将更为宽松、协调。同时,这一时期的老年人口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老年人口的购买力显著提高,老龄需求更趋于多样化,整个老龄产业将实现从规模到结构、从速度到效益、从产品到服务,更加充分、全面的发展。

目前而言,我国人口老龄化带动的社会需求主要表现生活服务需求、老年消费品需求、休闲娱乐消费需求、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老年咨询服务需求等方面。

3、正确处理老龄产业赢利与公益性的关系。作为一个产业,追求一定的盈利水平,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是市场化运行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能否获得合理的利润,反映产业运行和发展的健康状况。但是,老龄产业的服务对象和其中的一些服务内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因此,发展老龄产业,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认真处理好福利与赢利的关系。处理这一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应允许所有从事老龄产业生产和服务的经济实体合法盈利,对于这些利润,可以通过政策或法规的引导,使之“取之于老龄产业,用之于老龄产业”;针对一些特殊的“福利”项目,政府实施必要的政策支持或干预。这样,既调动了全社会参与老龄产业的积极性,又体现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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