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券卖空机制是中国推出股价指数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价论文,中国论文,障碍论文,机制论文,指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过去几次市场呼吁建立做空机制情况不同的是,最近理论界、实务界再提做空机制问题,则是在2004年以来“系统风险已经严重到危及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要规避近年中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最理想的办法是:建立股价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有人翻译为股票指数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期权(Options)、卖空等做空机制。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实务界呼吁我国建立股指期货市场的呼声不断,但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反对建立股指期货市场,其中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我国股票市场不能融券,没有卖空机制,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功能难以发挥;有专家学者支持建立股指期货市场,但认为要开展股指期货,必须首先解决股票市场卖空机制的问题。如2001年8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发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所推出的一份报告《指数产品创新研究》中还强调卖空机制是开设股指期货的主要障碍之一。有专家认为,只有在实施全流通、解决股权分割的情况下,市场有效性得到增强后,才应该推出做空机制,否则只能加大市场的投机性。陈建瑜(2004)认为,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产品推出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
从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做空机制作的建立是不容回避的课题。2004年9月10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宣布,10月18日开始推出基于16家中国公司股票构成的中国指数期货(CX.CBOE)合约的背景下,本文在对卖空机制、做空机制、股指期货交易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世界主要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借券卖空机制进行考察和分析,试图阐述借券卖空机制是否是中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并就中国建立做空机制、股指期货交易、借券卖空机制提出初步建议,为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提供理论基础、决策参考和实践指导,以期抛砖引玉。
一、借券卖空机制、做空机制、股指期货交易之间的关系
(一)借券卖空机制及其功能
通常所说的卖空(sell short或short selling或short sale)是指卖者实际并未拥有证券而是向有关机构(包括该交易所指定的专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借入证券的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交割,卖空头寸的结帐或完结必须以一定时期后再购买该证券归还。如果已有某种证券,在市场上卖出,则属于正常投资情形,而不属于卖空。故笔者认为不如表述或翻译为“借券卖空”明了、准确。
借券卖空交易是指投资者出售通过合法手段借入的证券,在一定时期后再购买该证券归还借出者,旨在赚取资本利得。由于这一交易方式投资者手中没有真正的证券,交易过程是先卖出后买回,因此,称为借券卖空交易,简称卖空交易。
我们知道,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证券交易人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对证券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前者是预期证券价格上涨而买入证券,后者是预期证券价格下跌而卖出证券。卖空交易本质是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即融券交易。
借券卖空机制是与借券卖空紧密相连的一种运作机制,是指投资者因对整体证券市场或者某些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看跌所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和借机获利的操作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制度总和。
借券卖空机制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卖空交易能够增加市场上证券的供应量,降低投资者高价购入证券的风险,同时卖空者的对冲交易又增加了市场需求量,从而扩大市场供求规模,活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供求规模扩大又促使价格竞争,将提高证券定价的有效性,使证券的价格接近实际价值,起到“价格发现”的作用。
(二)做空机制与借券卖空机制的关系
所谓做空机制,简单地说,就是指以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期货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制度和借券卖空等交易制度的总和。显而易见,卖空机制包含在做空机制之中。
做空机制与卖空机制是有区别的,做空机制不但包括卖空机制,而且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期货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制度等等。
我们常说,中国股票市场目前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是市场和制度的重大缺陷。此外,没有做空机制,市场就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功能。这也导致中国股市没有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功能。这里所说的做空机制不应该仅仅理解为借券卖空机制,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股指期货交易制度。笔者认为,真正的价格发现功能要靠诸如卖空机制、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期货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多个交易制度去实现,而不是某一个交易制度就能够完全达到理想状态。
例如,2004年4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于2004年5月20起施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就具有一定的做空功能,同样为完善价格发现功能,为完善国债二级市场的运作机制具有促进作用(注: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交易允许逆回购方处置对方所质押的国债,而以前是禁止质押国债再流动的,因此,买断式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做空功能,这给只能单一做多的债券市场开辟了新的交易模式,完善了国债二级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借券卖空机制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关系
股指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行为。股指期货合约规定在未来某个日期,根据合同到期时的整个股票市场基础指数价值交付一定倍数的现金,即根据交割日的指数价值与最初买进(卖出)的指数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盈利和亏损,并以现金交割。
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目的在于形成风险转移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低成本套期保值,转移市场风险的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促使资本市场更加完全。
借券卖空交易是一般在证券交易所内先卖出后买回证券的行为。引入借券卖空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证券市场的套利效率,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优化,促使资本市场更加有效率。
下面我们将考察世界主要几个国家或地区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前,不允许借券卖空的基本情况及允许借券卖空的规定作一简要介绍。
二、世界主要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借券卖空的规定和做法
(一)美国的借券卖空的规定和做法
美国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1934)中规定了证券卖空的两个规则, (Rule 10a-1,up-tick rule)和“购券归还规则”(Rule 10a-2)。
“提价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只能以同样或高于先前的交易价格才可借券卖空。卖空的价格可以高于前一次成交价,即存在正的价差;卖空的价格可以等于上一笔成交价,但这个价格必须高于再上一笔成交价不同的交易价格,即零的正差价(zero-plus tick)。这就是“差价标准”。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在下跌的市场上借券卖空。
“购券归还规则”要求经纪公司或其客户卖空股票必须确保是借来的,最后只能以购买证券归还的形式结帐。这个规定不但阻止了股价的加速下跌,而且也禁止卖空者操纵股票价格。
由于上述规则不约束场外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建立了自己的卖空制度。依据NASD Rule 3350(the Short Sale Rule)规则,必须与当前最优报价(best bid)同样的价格或更高的价格进行卖空,当前的最优报价必须高于前次的最优报价(previous best bid)。此为“报价标准”。并禁止会员以市场内的最优报价或更低的价格卖空。
(二)韩国的借券卖空的规定和做法
韩国是从1996年5月3日在韩国股票交易所(Korea Stock Exchange--KSE)推出韩国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Korea Stock Price Index 200—KOSPI 200)的。股价指数期货交易的最初几个月,也是没有股票卖空机制。在1996年9月2日韩国证券保管中心(Korea Securities Depository--KSD)推出允许机构投资者通过KSD互相借券卖空的机制。
该机制的主要规定是[4]:第一,借股最长时间周期为6个月;第二,借股的统一费率为1.80%,其中1.50%归借出者,0.15%由KSD收取,另0.15%由韩国证券金融公司(Korea Securities Finance Corporation--KSFC)收取;第三,股票借出者可以预先5天通知后向KSD索回股票;第四,韩国的会计法规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一是,库存股票按帐面价值(购买价格)核算,并且允许企业在下跌的市场环境中,为避免库存损失的确认,可用市场价格核算来替代;二是,税收系统将对购买股票和借入股票一样核定;三是,借入者必须首先意识到所持有库存任何股票的损失。总之,在主要是下跌的市场环境中,这些规定不太鼓励大多数证券公司借券卖空。
(三)南非的借券卖空的规定和做法
南非是1990年4月30日在南非期货交易所(South Africa Futures Exchange--SAFEX)推出南非证券交易所顶尖40个公司股价指数(JSE Top 40 Companies All-share Index)期货的。南非兰德商业银行(Rand Merchant Bank--RMB)在1987年4月首先将5种指数期货和长期债券期货期货交易引入南非的,但由于1988年9月由21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出资筹建南非期货交易所和清算公司(SAFEX Clearing Company--SAFCOM),直到1990年通过的金融市场监控法案(Financial Markets Control Act,1990)将南非期货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合法化,于1990年8月10日才被财务部部长宣布正式开张。因而,尽管在1988年南非兰德商业银行第一次推出证券贷出(securities loan),但真正将证券借贷(securities lending)作为一产业,在南非是由标准公司商业银行(Standard Corporate and Merchant Bank--SCMB)从1992年开始推动的,到1994年证券借贷还是在离岸可转换债券(off-shore convertible bonds)方面得到突破。也就是说,在南非股指期货开设4年时间了仍没有合法的借券卖空机制。显而易见,南非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相比进行金融创新的原创动力是非常强的。
南非证券借贷卖空机制的主要规定是[5]:第一,借贷证券最长期限12个月内可免除印花税(1996年8月前为6个月,1998年6月延长为12个月);第二,1996年之前证券借贷卖空必须遵循“提价交易规则”(price up-tick),1996年之后修改规则为可以任意价格卖空,但南非证券交易所顶尖40个公司的股票适用于借贷卖空;第三,证券借出者可以随时索回证券,但可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归还时间;第四,借贷期间如果该证券有红利支付,证券借入者有责任和义务支付所谓的“制造红利”(manufactured dividends or interest)给借出者,由于南非收入税法案(Income Tax Act)将“制造红利”视为借出者的其他收入必须纳税,而真正的红利在南非又不征收税,这样证券借入者必须支付与正常证券红利数额相同的税后红利于借出者;第五,证券借贷有一定费率,费率大概在年度基差的70—150个基差点之间,最高曾达到300个基差点,最低(债券)仅有15个基差点;第六,必须有货币或证券作为抵押担保物,具体规定:一是,抵押担保物必须存放在南非指定的中介机构或银行;二是,按盯市制度每天要求抵押担保品的价值高于借贷证券的价值,抵押品为股权时要保持在借贷证券价值的115%,抵押品为债券时要保持在借贷证券价值的110%,抵押品为货币(包括外币)时要保持在借贷证券价值的105%;三是,抵押品必须单独开设“抵押”帐户,而且其中证券类抵押帐户是监管“抵押”帐户;四是,要求中介机构运用风险估值法(Value at Risk--VaR)对抵押品的风险进行管理。
(四)英国、德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借券卖空的规定和做法[6]
在英国的股票交易所,无论股价是上涨还是下跌,借券卖空都是允许的。尽管在法律上规定卖空后可在一定时期后再购买该证券归还或借券归还,但仅仅是英国股票市场“制造者”(market makers)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某些会员才可借券归还。直到1994年7月18日英国才设置一个证券交易帐户系统,每个帐户的有效期为2(时常是3周)周,且不必借券就可卖空,但该帐户中的所有交易在第二个星期一帐户期满同一天结算,也就是对无券卖空实行“T+10”交易结算制度。1995年6月26日将机构投资者无券卖空改为“T+5”交易结算制度,从而增加了卖空的难度。英国股票市场“制造者”可支付股票价值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并签订至少每周实行盯市制度的合同,至于借股期限或合同有效期双方商定,对这样的合同英国免征印花税。显然,英国是一个鼓励卖空的国家。
德国禁止银行把股票借给以卖空为目的的客户。挪威、澳大利亚都是禁止借券卖空的,1990年11月9日开始交易瑞士股指期货的瑞士直到1991年8月才允许卖空,1995年12月15日开始交易指数期货的马来西亚于1996年9月30日允许卖空,1988年5月2日开始交易芬兰指数期货的芬兰在1995年5月22日之前也没有卖空制度架构。
香港是从1986年5月6日在香港期货交易(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HKFE)所推出恒生指数期货(Hang Seng Index Futures--HSI)的。在1994年1月3日之前是禁止借券卖空,否则就是违法。自此之后香港股票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Hang Kong--SEHK)允许33只恒生指数成份股中的17只股票有限制的借券卖空,直到1996年3月25日才允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113只股票可借券卖空。
(五)新加坡的借券卖空的规定和做法
新加坡交易所在2001年10月26日推出15只包括金融、房地产、制造、交通与通信等五种行业的蓝筹股为标的的单一股票期货合约。具体包括发展集团、新航、华侨银行、海皇轮船、新电信、报业控股,创业制造等蓝筹股。
新加坡交易所指出,在甄选股票期货方面,是基于4项标准。第一,原股票的最低股本必须高过10亿元。第二,在过去一年内,这类股的每日平均交易量必须超过100万股。第三,在过去3个月内,这类股必须有充足的交易量。第四,这类股必须是主要股票指数的成分股,例如海峡时报指数或摩根新加坡指数。
鉴于投资者对新加坡元债券市场长期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新加坡交易所在自2001年6月29日开始推出的五年期新加坡政府公债的基础上,同时推出五年中期新加坡政府债券期货。
新加坡是从2002年1月7日才推出借券卖空机制的。为了提供一个可靠的借贷结构,中央托收公司将成为股票借出者和借用者的中介机构,确保借出的证券或相等现金价值能顺利归还。
中央托收公司会邀请持有其中一家公司至少5万股的投资者申请借出股票;申请者最初可在股票借出期间得到每年4%的回报。收费是根据借出股票的价值计算。新加坡中央托收公司将以随机(randomly)方式选择借出股票者,选中机会不会取决于投资者有多少股可借出。
中央托收公司邀请托收经纪商,其中包括证券行、信托公司或银行委托人向当局注册为借贷人。中央托收公司只把股票借给股票证券商和提供抵押的托收经纪商,并向它们征收每年6%的借贷费。股票证券商每次要求借入股票,将支付20元的行政费和6%的年借费。投资者可通过提供有关服务的经纪商或托收经纪商借贷股票,收费将由这些代理证券商或经纪商决定。
目前新加坡只有华侨证券和辉立证券两家为散户提供股票借贷服务。华侨证券借出的股票约40只,借贷规模约1500万元至2000万元新加坡币;辉立证券的借贷规模则较小。交易所借贷股票结算期是三个交易日,跟证券结算期一样。股票借用者可将借用期延长多三个交易日,之后可申请新借贷交易。
此外,股票借出者可随时卖出借贷的股票,中央托收公司到时会找另一个借出人取代。交易所没有限定最低的股票借用数量,但借用者须有抵押。交易所打算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市场自由决定借贷期限和收费额。借出者和借用者将不会有直接的联系,他们将个别与中央托收公司签订协议,彼此的身份也不会公开。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2001年12月发布的指导原则,合格的股票借出交易可获税务优惠。在处理税务时,税务局不会把股票借贷当作股票买卖看待,除非是一些特殊情况。股票借贷之所以在税务方面引起许多疑问,是因为股票借出时,股票的法律契约(legal title)转移给借入人,但借出人保留经济拥有权(economic ownership)。这使很多投资者不清楚股票借贷是否被当作买卖交易。
新加坡交易所总裁克勒(Thomas Kloet)说:“有利的税务架构,加上投资者反应令人鼓舞,将为新加坡股票借贷市场的发展铺路。除了让投资者在投资策略方面可更灵活,证券借贷是朝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结构迈进的重要一步。”
三、借券卖空机制对推出股指期货的影响分析
(一)国外研究者对借券卖空机制与股指期货定价关系的实证研究结论
从国外研究者对借券卖空机制与股指期货定价关系分析看,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缺乏借券卖空机制会影响股指期货的错误定价,如Joseph.W.Fung(1999)[7,8]对香港期货市场的分析表明,1994年部分放开成份股卖空限制,1996年取消成份股卖空限制后,股指期货错误定价的幅度与次数均明显减少;另一种是缺乏借券卖空机制不会影响股指期货的错误定价,如Chung Kang(1993)对日本市场的分析,Neal(1996)的分析结果表明缺乏卖空机制不是影响股指期货的错误定价的主要原因,Gerld D.Gay(1999)对韩国市场分析表明1996年引进卖空机制后,股指期货的错误定价反而更加严重。Andreas Grunbichler & Tyrone W.Callahan(1994)对德国市场的实证研究结论是,昂贵而有限制的卖空机制和在德国期货交易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使得股指期货在第一年期间令人惊讶地没有错误定价,其他年度错误定价比例低于0.5%。
从国外市场研究者的实证研究分析可见,借券卖空机制对股指期货的定价影响,至今仍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结论或观点的情况,无一明确定论。
(二)世界主要富裕国家人均收入和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及借券卖空机制开设时间比较分析
我们列出表1:联合国2001年世界主要国家人均收入、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开设时间及借券卖空机制建立时间比较统计表。尽管列表资料不完全,且一个国家富裕程度与这个国家的人口总数、劳动力素质、创业精神、技术、地理环境、经历战争情况、管理体制等等因素有关,但从表1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第一,相比较而言,世界上主要富裕国家的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开设较早。第二,除了英国和美国之外,那个国家的股票市场开设越早,那个国家的人均收入排名越靠前。那个国家的股指期货市场开设越晚,那个国家的人均收入排名越靠后。第三,作者所能查到的各国借券卖空机制除了美国、中国台湾地区之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之后才建立借券卖空机制的。在此,由于缺乏数据,虽然我们没有作严谨而科学的定量分析,难道是历史的巧合吗?但毫无疑问,金融市场的财富效应肯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表1:2001年世界主要国家人均收入和股市、股指期货市场及借券卖空机制开设时间比较统计表
序
国家
人均收入 开设股指期
开设股票市场
借券卖空机制开设时间
号
(美元) 货交易的时间
交易的时间
1
瑞士
36220
1990.11.99.
1883.12.02.
1991.08.
2
挪威
32420 * 1881.03.01.
禁止。
3
日本
30000
1988.09.03.
1886.03.日本对卖空强烈禁忌。
4
美国
29810
1982.02.24.
1792.05.17.
1933.05.27.证券法颁布实施。
5
香港
26400
1986.05.06.
1914. 1994.01.03.允许17只股票卖空;
1996.03.25.允许113只股票卖空
6
德国
26000
1990.11.23.
1958. 德国禁止银行把股票外借卖空。
7
瑞典
25200
1987.04.03.
*
*
8
新加坡
24400
1986.09.03.
1973.05.2002.01.07.
9
比利时
24200
1993.10.29.
*
10
法国
24000
1988.11.09.
1986.02.20.
*
11
荷兰
23900
1988.10.24.
*
*
12
英国
23300
1984.05.03.
1773. 1994.07.18.不必借股就可卖空。
13
芬兰
23100
1988.05.02.
1995.05.22.
14 意大利
20200
1994.11.28.
1808. *
15 阿拉伯联 20100 * *
*
合酋长国
16 加拿大
19690
1984.01.16.
1852. *
17 以色列
16600 * 1953. *
18 科威特
16500 * 1977.04.*
19 新西兰
14600
1987.01.05.
1981. *
20 西班牙
14000
1992.01.14.
*
*
21
台湾
12900
1998.07.21.
1960. 1989.07.03.
22
希腊
11350
1999.08.27.
*
*
23 葡萄牙
10850
1996.07.20.
1891.01.29.
*
24 阿根廷
9160 * *
*
中国
760
股指期货空白
1990.12.19.
禁止。
注:资料来自互联网,经笔者本人整理。*表示有的国家由于语言或资料缺乏的原因,无法查出列表。
如果我们还要无休止地争论诸如要不要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问题,并只将物质性生产界定为物质财富增长的唯一源泉,忽视金融创新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财富积累具有重大贡献的话,我们就可能真正如著名经济学家Merton Miller曾讥笑日本人炫耀日本对美国的贸易盈余时的所说:美国指挥日本送来日本人费尽千辛万苦生产出来的汽车、照相机、机床、电器产品,而美国又给日本提供了什么呢?只不过是乔治.华盛顿的一些头像(美元)。
如果我们引用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股指期货等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学的高新尖端技术----金融工程的主要内容,应该理解为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我们认为,金融创新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财富积累具有重大贡献。从长远来看,金融衍生工具在中国一定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借券卖空机制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吗?
笔者认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在理论实务部门,不少人对期货包括股指期货缺乏正确认识,存在观念上的障碍;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必须以现货进行的规定,是试点股指期货法规上障碍;现有沪深综合指数、成份股指数容易被市场操纵等技术障碍[6]。但有无借券卖空机制不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理由如下:
首先,有无借券卖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套利的效率,但不会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造成根本性的障碍,正如股票交易成本(印花税和交易佣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市场套利的效率,但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之前,不可能完全取消交易成本一样,没有必要在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之前,必须建立借券卖空机制。
其次,当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事先已经拥有大量股票头寸时,借券卖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十分有限,而我国的现状是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的股票,并可以优先于散户投资者获得配售、申购新股、不交或少交纳订金的形式申购新股等特权,且国家还有大量的、大比例的国有股需要减持,因此,借券卖空机制的影响将十分有限。
再次,建立借券卖空机制需要一定的条件与过程,从国际股指期货市场的实践看,香港、韩国等开设股指期货初期均没有借券卖空机制,香港1994年允许部分成份股卖空,1996年才取消成份股卖空限制,但借券卖空交易量较小,1999年占股票交易总额的3.5%;韩国在1996年9月才允许做空,但根据1998年统计利用借券卖空机制进行指数套利的交易量非常小,不到股指期货交易量的1%。这说明允许卖空有一个条件与过程,并且它的作用不能片面夸大。
在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没有借券卖空机制对股指期货交易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今后可随着股指期货的发展与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借券卖空机制以提高股指期货市场的效率。因而,借券卖空机制不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主要障碍。
四、主要结论
第一,笔者认为卖空不如表述或翻译为“借券卖空”明了、准确。在股票市场可以使用“借股卖空”。做空机制和卖空机制是有较大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卖空机制、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制度都是做空机制的不同形式之一。真正的价格发现功能要靠诸如卖空机制、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期货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多个交易制度去实现,而不是某一个交易制度就能够完全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目前,借券卖空在美国、韩国、南非、英国、芬兰、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是允许的,在德国、挪威、澳大利亚、中国内地是严格禁止的。作者所能查到的各国借券卖空机制除了美国、中国台湾地区之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之后才建立借券卖空机制的。在南非股指期货开设4年时间了仍没有合法的借券卖空机制。香港开设股指期货7年之后的1994年才允许17只股票有限制的借券卖空。中国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之前没有必要必须建立借券卖空机制,当然,如果条件具备,也未尝不可。
第三,金融创新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财富积累具有重大贡献。从长远来看,金融衍生工具在中国一定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借券卖空机制对股指期货的定价影响,至今仍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结论或观点的情况,无一明确定论。借券卖空机制和股指期货交易都是做空机制的一种形式,卖空机制不是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期货期权、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创新的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在中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没有借券卖空机制对股指期货交易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今后可随着股指期货的发展与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借券卖空机制以提高股指期货市场的效率。也就是说,卖空机制不是开设股指期货的主要障碍。
第四,笔者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早晚都要建立。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市场要建立和发展,借券卖空机制早晚要建立,但是在目前我国理论界、实务界都很关注国有股减持问题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建立我国股票市场的借券卖空机制是不合适宜的。但从长远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角度考虑,建议用几年时间建立我国的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同时开放国债与股票的融资交易,然后放开国债的融券交易;最后在时机成熟时,放开股票的融券交易,从而实现证券的信用交易化。
我国建立借券卖空机制至少可分四步走,第一步,尽快实施和实现新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全部流通,不要再累积不流通国有股的份额。第二步,逐步减持国有股,使得基于深圳上海两个股票市场上统一指数(或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指数)成份股股份全部流通。第三步,逐步实现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流通。要注意到国有股减持是我国股票市场最大的卖空压力。第四步,适时推出或建立我国的借券卖空机制。当然,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合并,或不考虑第一步;如果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则我国建立借券卖空机制的日程一定能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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