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有企业的理论探索与现实选择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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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1)02-0047-04

一、什么是民族企业

(一)“民族企业”的提法过时了吗

有学者认为,民族工业是陈旧和难以区分的概念,与互相交织的“全球产业”的说法不吻合,也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相悖。其实,当前这种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为特征的“混合经济”正体现了民族企业的存在,不然恐怕只有“你”而没有“我”了。笔者认为,只要还存在国家,公民还不可能成为世界公民,只要国家和民族及其独立的权益还存在,民族经济、民族产业和民族品牌等概念就具有特定的涵义和作用,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则更具有现实意义:一是怎样在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持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二是在于这种区分关系到我们是建立一个独立自主还是对外依附性的现代化。我们认为,由经济强国的跨国公司所渲染的“全球企业”或“全球产业”只不过为其对外扩张寻找理论依据而已。不然连中外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国民生产总值之类的概念均无区分的必要了,也难以解释近年来各国都把民族产业安全为核心的经济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首要因素这一现象。

(二)对民族企业内涵的重新界定

到目前为止,何为民族企业仍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股权说。王东京教授认为:“新时期的民族工业,应该包括中国人自己投资和由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或产业”。(注:《光明日报》,1995年6月27日。)二是综合论。王林生教授认为,要判别一个企业算不算民族企业,要从几个不同角度来综合评判。其一是看这个企业与国民经济的联系和依存度有多大,如果这个企业的国民净增加值比重较大,联系较密切,它就应该被看作民族企业;其二是看股权比例;其三是看它的品牌;其四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即它是不是本国注册的。三是整体实力说。丁冬红教授认为民族工业是指整个民族的整体工业能力和整体工业水平,应该更多地强调民族利益,强调实质的经济利益。笔者认为,“民族企业”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同时也是一种产权概念,它既是一种政治概念,又是一种经济概念。从经济学角度上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国籍,从法学角度上按产权的国籍,这样来判别民族企业比较合理,比较科学。

二、关于保护民族工业和国际竞争观点的争论

近几年,随着跨国公司对华产业控制、市场垄断、技术压制等负面效应的日趋明显。对外开放与民族工业命运的关系,以及是否对跨国公司进行管制也就成了政府与经济界关注的问题,有两种观点值得商榷:

一是不干预论。该观点认为,应从市场角度考虑市场丧失问题。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竞争失利完全是企业行为,政府不应干预。鉴于我国企业经济实力、品牌、技术、营销网络、管理水平不如跨国公司,可让其控股。同时,我国走的是“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道路,要掌握外国先进技术,只有对外资大量出让市场。你要“利用外资”就必须“被外资利用”,所以,市场的丧失也是必然的。这种观点显然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将国内企业间竞争等同于国际竞争,没有看到国际竞争福利经济学分析的特殊性;第二,忽视了我国民族企业与跨国公司在竞争力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的事实,在不同条件下按照相同的游戏规则竞争,这种竞争是一种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竞争;其三,“以市场换技术”,并非意味着要让出如此巨大的市场份额,技术是稀缺的,然而,市场更稀缺,所以,只有当我国出让市场份额的边际成本小于技术边际收益时,才是有意义的。同时,国际经验已将掌握外国先进技术,只有对外资大量出让市场这一命题证伪:日本、韩国等在没有出让大量国内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就拥有并超过了外国先进技术,而许多发展中国如墨西哥、巴西等在不断失去国内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并没有掌握外国先进技术。

二是恐惧症。有人把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垄断与西方国家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遏制战略直接等同起来,担心我国的经济会沦为西方殖民地经济。“在民族资本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引进外资如同在羊群里引入狼,民族资本只能任其宰割”。“如果我们最终成为打工者民族,那么,调控这个经济的将不是中国政府而是美国政府或欧共体”,“外国资本替代民族资本而出现的畸形繁荣会伴随着深刻的社会矛盾,社会将陷于动乱,激进民族主义将会形成政治势力,并终止对外开放过程”。(注:党国印:《对外开放:热潮中的冷思考》,《开放导报》1997年第1期。)显然,这种观点也是不全面的,每一产业都要民族企业,势必重关国门。我们认为,跨国公司唯利是图的企业利益与发达国家政治化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区别哪怕是微妙的,也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美国工商界与国会关于是否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的争论,即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因此,我们认为对民族工业不进行保护是不现实的,盲目引进外资势必造成严重后果,过度保护也是不可取的。可以说目前不是要不要保护民族工业的问题,而是要保护什么样的民族工业,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利用外资的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合理利用外资的问题。我们认为保护民族工业与利用外资并不存在矛盾,而是要找到二者的均衡点。显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是一个动态、模糊的过程。可以说,许多传统的单一的反控制方法都难以奏效,因此,我们认为应实行网络化保护,即要动员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保护国内市场,以争取利用外资“正效应”的最大化。

三、企业国际竞争福利经济学分析的特殊性是保护民族工业的理论依据

与一般的经济学分析不同,国际竞争分析具有特殊的福利经济学内涵。一般经济活动的福利评价通常使用收入增长和分配、就业,或者更理论化的“消费者剩余”、“帕累托改善”等作为准则。在过去讨论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文献中,大多数学者也仍停留在古典范式,即跨国公司大量介入会引起垄断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显然,这没有把国家(民族)利益的特殊性考虑在内,况且,在全球竞争中很难甚至不可能形成垄断。我们认为国际竞争分析必须引入国家(民族)利益这一特殊的福利因素。而且这种特殊的福利因素表现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竞争对手国相比较甚至是相对立的利益权衡。国际竞争与国内竞争相比有以下显著的不同点:

首先,在国内企业竞争中的竞争者利益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利益协调机制(如税收)来进行补偿,在当今,“全球”并不是现实的福利单元,最大的福利单元是“国家”或“民族”,而且,迄今为止尚没有一种可行的机制来对这种最大的福利单元——国家或民族福利损益进行调节和补偿。所以,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通常具有不可交换性(无偿援助除外),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损失通常就是一种绝对的损失。例如一个产业由国内企业垄断与由国外企业垄断对一个国家(民族)的利益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国内企业垄断,消费者剩余损失的大部分将转化为国内生产者的超额利润,对于国内总福利来说并没有太多损失;如果由国外企业所垄断,消费者剩余损失大部分将转化为国外生产者的垄断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将很有可能被汇回母国,进而导致东道国净福利的重大损失。有人认为,既使外商不进来,国有企业也有优胜劣汰,进而否认跨国公司进入对本国福利并不构成实质的影响。但我们认为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胜败仅仅将一企业的收益转为另一企业而已,但国内外企业竞争胜败福利的转移将涉及到国界间的流动。从社会福利曲线上看,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胜负体现为同一曲线不同点的移动(见图1a),而国际企业间的竞争结果则体现为不同曲线的移动(见图1b)。上一世纪70年代因直接投资而形成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和流出状况有力地验证了上述观点(见表1)。

表1 因直接投资形成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和流出

单位:万美元

年份

 资本流入

 资本流出

 资本净流出

(1)

(2)(3)=(2)-(1)

1972

 258,510 

551,000292,490

1973

 397,810 

810,770412,960

1974

  50,870

 1,085,620

 1,034,750

1975

 776,450 

752,650-23,800

1976

 283,090 

870,050586,960

1977

 631,390

 1,082,170

  450,780

1978

 744,690

 1,197,910

  453,220

1979

 881,920

 1,054,010

  172,090

1980

 765,430

 1,533,310

  817,850

资料来源:R·金斯:《跨国公司与不平衡发展》(伦敦),卡根和保罗出版社有限公司。

其次,企业国际间竞争常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跨国公司的目标与东道国政府目标的冲突(见表2)。集中体现在东道国产业依附性上,在产业成长上,由于国际分工的细化,跨国公司把当地产业支离破碎地肢解开来并溶入到其全球一体化经营操作网中去,作为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阻断了受资国产业链的自然延伸,产业发展空间趋于狭窄,这将增加东道国经济运行的不可控性和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进而影响一国的主权安全。或许,一个国家能够凭借所拥有的政治权力要求跨国公司不断对东道国的目标函数作出反应。然而,跨国公司的规模、集中控制(如市场营销权、研究开发等)和可能的全球眼光,给了他们一定的与国家政府抗衡的力量,这是国内企业所不具备的。如1975年10~12月克莱斯勒公司用撤走来威胁政府,然后把英国克莱斯勒公司卖给珀若——雪铁龙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这表明,尽管东道国政府甚至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政府,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中并不是无能的,但是,跨国公司的这些力量无疑会给东道国造成一定的主权损失。西方大国纷纷把民族产业为核心的经济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首要因素这一现象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表2 跨国公司特征对东道国目标的影响

跨国公司

 东道国的受影响

的特征 问题 的目标

跨国性 绕过东 公平、

 道国政策

  主权

作为外国企业 丧失自主权

 主权

作为西方的

造成有效的资

效率、主

私人企业

 本主义组织形式 权、公平

先进技术

 造成技 效率、主权

 术依赖

流动性就业水平主权、公

 不稳定 平、效率

再次,民族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就象国家公园一样,它不是用税收,而是以放弃增加国民收入的机会为代价来换取的。

可以说,谋求本国和本民族的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通常可以用综合国力这一指标衡量)是各国参与全球化的根本动机。法国权威大报《费加罗报》1989年3月28日的一篇报道写道:“我们今后要处于经济战争状态。这场战争的目的,对于每个民族来说,就是为自己创造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和越来越多的收入”。因此,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自主权的侵蚀、产业成长的压制,以及企业经济安全的威胁都构成东道国国民福利的损失。这是各国保护民族企业的理论根源。

四、依据不同的市场类型保护民族工业是我们的现实选择

李斯特认为,一个国家开始向“农工商业”阶段过渡,但却面临着比它更先进工业国的竞争,从而“使它在前进道路上受到了阻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实行商业限制以便建立并保护它自己的工业”。(注: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出版社1961年版,第155页。)政府行为的目的是“扫清外围”,是为了消除那种扭曲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以建立民族企业与跨国公司公平竞争的环境。

199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但《目录》本身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没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没有罚则,难以保证《目录》的实施;二是缺乏对外资企业产品市场特性的研究而加以区别对待;三是没有确立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指导思想,有失消极之嫌。其导向效果并不明显,重复建设、高污染、低档次的项目甚多。从1996年以来的情况看,国内民族企业感到压力最大,以及民族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纷纷丢失的恰恰是允许和鼓励外商进入的行业部门。因此,笔者认为,必须根据市场竞争类型将允许和鼓励外商进入的行业再一次分类,并依据不同的行业特点来制定不同的利用外资政策,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提高。

依据产品的可贸易程度和跨国公司在市场中的支配程度,可将产业划分为以下四种市场竞争类型:全球竞争型行业、多国内竞争型行业、完全竞争型的大宗商品行业和纯国内完全竞争型行业(见表3)。从世界及我国的情况看,跨国公司在市场中占支配程度较高的是:全球竞争型行业和多国内竞争型行业。

表3 国际竞争市场的四种类型

可贸易(国际间)程度

 高低

全球性竞争多国内竞争

市场:计算性市场:软

 机、商用飞饮料、快餐

跨国公 机、小汽 食品、银

司在该 车、电器 行、洗涤剂

行业中 

的支配 大宗贸易品纯国内竞争

程度

的竞争市 市场:商业

场:粮食、零售业、个

 矿产品、原人服务业、

材料、其他修理业、公

初级品

用设施、家

 具

(一)全球竞争型行业

全球竞争型行业产品的特点是市场半径大,可贸易性(国际间)强,如汽车、计算机、通讯设备、电器等。因此,政府可采取“出口限额控制”,所谓出口限额控制(Minimum Export Requirement),是指政府明确规定厂商外销的最低比例,以保护国内市场。这样既可以利用外商的技术,又不至于国内产业被控制,如:大多数跨国公司为了进入巴西这个有前景的汽车市场,都承担了大量出口的义务。(注:Yves L.Doz(1986).Government policies and Global lndustries,edited by Michael E.Porter,Competition in Global lndustries,P235.)企业成长直接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只有给民族企业留下一定的国内市场,将来民族企业才有可能发育成为挑战跨国公司的大型企业。那么,对外资而言,加大外销比例是否会大幅度影响以占领我国市场为主要目的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呢?最新的研究表明,(注:Chan Yun,Tantivasadakam,Minimum Export Requirments:Pareto lmproving Measures,1996.)只要外国跨国公司在华生产的产品之成本低于其在母国的生产成本(这一点应当说是确定的,否则,外国跨国公司就不会来华投资了),那么,作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接受国的东道国,就可以要求跨国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其产品反销到母国或第三国市场而增进东道国的经济福利。东道国政府的这一政策不但不会对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母国带来任何不利的影响,反而可能增进它们的福利,这是因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以较低成本生产的商品,不仅可以增加跨国公司的利润,而且也可以增加跨国公司母国的消费者剩余。应该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比例高于内销,就不会影响民族产业的发展。实际上,如果主要由外商和国外品牌控制的“三资企业”的产量较大,即使外销的比例过半,也可能拥有国内市场6成以上而处于垄断地位。

(二)多国内竞争型行业

多国内竞争型行业的特点是市场半径小,可贸易性较差,产品以国内销售为主,在国内市场上占最主要的份额,如:洗涤用品、轮胎、感光材料、啤酒、饮料、药品等。这种不易贸易产品行业如被外商控股,则市场成本将十分高昂。首先,这类行业产品的可贸易性较差,因此不可能通过出口要求来减轻国内市场压力,这意味着国内市场份额的让出,等于民族企业市场分额的绝对减少。而市场半径小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同一地点新外资企业的进入,很可能意味着原有企业的萎缩或破产,内资企业渐渐退出这些市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次,这些行业生产技术在国外基本上是成熟和标准化的技术。这意味着在不易贸易产品领域的技术,国际竞争程度不如可贸易品领域激烈,所以无需通过“以市场换技术”内在形式转让,而完全可以通过“以资金换技术”的外在形式转让,因为“市场”成本比“资金”成本更高昂。所以,对于这类行业应严格限制外资控股直至列入禁止。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目前许多学者提出通过扩大开放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解决产业控制问题,其理论依据是尼克博克(Knickerbrocker)的寡占反应理论。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尤其是不易贸易品,多家外资企业的竞争将会迅速填满国内市场。研究表明(注:尼尔·胡德、斯蒂芬·扬著、叶刚译:《跨国企业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1页。):成群的跨国公司进入某些东道国(按“跟进领先者”模式),必然会产生过剩的生产能力,资源配置上和使用上的低效率。同样,操作性的转移定价也会扭曲资源配置机制,从而用不正确的价格信号去引导要素的使用。同时,笔者还认为,反控制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打破寡头垄断,而是为了打破外国企业的寡头垄断。例如美国政府不惜一切代价促使波音强制兼并麦道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又如你死我活的几家化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展开竞争,竞争的结果无论是杜邦、道低(Dow Chemical)胜,还是三菱化工胜,都是跨国公司胜。国内已有学者证明(注:黄列:《从开放经济角度理解买方市场》,《上海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国内商品市场的结构性非均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国公司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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