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建立的必要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性论文,土地使用权论文,农村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的农业和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继续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其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新宪法中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进一步落实,这对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是极为有利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在稳定这个基础的前提下,应该可以根据自愿、公平的市场经济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交易。统分结合中的“统”实际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比如说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统的成分就是农村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允许也必须积极寻找农村公有制经济实现的多种形式,并由此逐步打破目前农村比较单一的土地经营方式。本文认为,尽快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交易市场,以市场为中介,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农村土地的集中使用和规模经营,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可行性
市场的建立和形成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市场主体,即买方和卖方。要有供给和需求才能形成市场,市场的形成和繁荣还要有政府对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公平合理的价格,交易主体的行为应是自愿、平等和互利的行为。市场交易的完成对供给方而言,实现了产品使用价值向商品价值的转换,从而获取了供给者所期望的价值;对需求方面,实现了以价值换取某种使用价值即对物的需求的满足,对所获取的物的使用将会给需求者以物质上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心理上的快乐或经济上的利益。可见,供求双方的交易行为都能使交易双方(个体或组织)乃至社会产生一定的效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明确和进一步落实,从根本上讲就是肯定了农民对所承包的一定量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和不可侵占性。农民可凭此权利加上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取物质利益,使用权由此衍生出利益权。虽然农村土地显然不同于其它的商品,农民不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已下拨到一家一户的农民手中之后,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虚拟的东西,如果说还有一些实质性意义的话,那就是由于修建公路、铁路、工厂或买地建房而征购农村土地时,土地商品的出卖收益有一小部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所有。那么,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就土地这种特殊商品的供给方而言有二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供给方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层次是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的承包经营农户,如果转让或交易后土地变成非农用地即所有权发生转移,那么,土地供给方中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要因土地的转让或交易获取不同比例的报酬;如果转让或交易后,土地仍然被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即土地所有权未变,土地使用权由原承包经营户转移给另一承包经营户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如农工商一体化组织,只要土地的所有权未变,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那么,土地供给方中只有第二层次的土地使用权人因放弃土地使用权而获取土地转让收益,土地所有权人在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交易时所发生的管理费可以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由此可见,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政府加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从而实现有形市场转让或交易活动。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与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建立并不矛盾。相反,前者必定成为后者的基础,没有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就不可能有农民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明确和落实,农民对土地既无所有权,又无经营使用权,也就无从谈起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交易。更明确地说,家庭承包经营的法律确认使广大一家一户的农民获得了对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至于这种农民人人有份的土地使用权在具体的生产经营中如何操作使用或是否转让则是与家庭承包经营相区别的另一个问题。或者说农民承包土地,拥有使用权,这是土地分配的一级市场,而土地使用权的转化就是二级市场,没有二级市场的建立,土地的分配只能使农业生产停留在半自然经济半商品经济的状态。土地转让是对承包经营的肯定和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另外,土地分散到户,一家一户拥有一定量的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转让或交易,那等于是国家以土地为手段,强制性把农民固定在农村,土地难以向种田能手转移,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农业人口城镇化、农业经济现代化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那么,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化就难以实现。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滞后的弊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打破了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体制,由过去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利益更加明确,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仅仅是使农民原有的或潜存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能力得以发挥或释放出来,虽然在少数地方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也在增加,农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但就全国而言,一家一户几亩田的做法既不利于农民扩大投入,也无法靠经营农业收取较多收入进行再生产投资,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停留在吃饭农业、温饱农业阶段。虽然国家在不断努力实行农业倾斜政策,理顺价格关系,减轻农民负担,但是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或实施只能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略有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农村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问题。农户分散经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诸多弊端,这种状况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活跃。而在比较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虽然所获收入增加,但其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或非农产业上,而在承包经营的几亩田地上的投资是比较少的。当然现有规模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已尽极限,即使多投入也没有必要——英雄无用武之地。相反,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使得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差、能力弱的农民,靠这些人搞农业,顶多也就是个温饱农业、吃饭农业。
农村经济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非农产业上。第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仍然在农村,既不离土也不离乡,既种田也从事非农产业。对他们来说,从事非农产业的精力不足,规模不大,收入不多,不得不靠种田解决吃饭问题。第二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即使形成了较大规模,获取了较多收入,完全可以不种田解决吃饭问题,但是,家庭承包经营使他们无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会轻易放弃,或请人种田,或租给他人耕种,或撂荒,之所以如此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几亩田地就拥有一份权利,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在农民看来,也许在将来某一天能够因土地可以转让而获得某种实惠或利益。第三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离土又离乡,他们因从事非农产业获得了较大成功,无论从生产经营、经济利益或生活环境方面已不满足于现有农村客观经济条件,他们进城办厂、经商,从事与农业、土地完全无关的事情,但土地既是他们的根,也是预期能够获得某种收益的资本。因此,不少人虽然进了城,但并未放弃原有承包的土地。
在农村,也确实存在一些种田能手,但是由于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有限,生产规模难以扩大,而租种他人土地,又因土地使用权关系不稳定或土地位置分散,使其不敢或无法大量投入,实行规模化经营,种田能手无法在农村大展拳脚。
农村中承包荒山荒地用于发展非粮食经济作物的农户,也常常因为承包合同不规范,合同执行受到种种人为因素的干扰,承包经营取得较好效益时,担心发包的乡村集体组织犯红眼病收回合同,而不敢放手经营。因此,没有规范的市场管理和自愿、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始终难以再次调动起来,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难以再上新台阶。
三、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作用
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明确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的使用权的独立性、利益性和转让性,允许农民在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下,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上按照自愿、公平、竞争、互利原则,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广大农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都具有积极作用。
1.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在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合理流动,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加快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的进程。家庭承包经营使广大农民相对平均的拥有对土地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保证了耕者有其田,农民可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稳定的生活资料。但是,中国农村广大,人口众多,每家每户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对平均的占有量和土地使用权客观上必然造成农民对土地使用的患多患少,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有偿转让,可以使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到需要土地且能较好地经营土地的经营者手中,充分发挥农业经营能手的积极性;通过转让交易,也可以将每家每户零散的土地集中成片,便于实行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转让方凭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盘活“存量资产”的作用,使其能够集中人、财、物资源,发展其具有相对优势的其它产业,从而使农村人、财、物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利用以及比较经济利益的实现。
2.有利于农民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商品经济的保证条件,没有社会分工就无所谓发展商品经济。现有农村一家一户几亩田地的固定经营模式在低水平的生产力条件下无法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只能说是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有所进步和改善。中国农村广大,中国农民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程度不高,广大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必然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应具有独立性、利益性和转让性,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既有利于加快农村人口社会分工的进程,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将不再作为一种包袱成为农民谋生、择业和致富的障碍,而是一种能够获取收益的资源。农村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生产专业化程度越高,生产力的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也可以逐步得到解决,农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收入必将有大幅度增加,一般就业者的收入也能有所保障。整个农村经济的活跃,必将促进农民生活的改善。
3.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促使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速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步伐。中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逐步减少农业人口,以农村小城镇建设为龙头,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能够将分散使用、零散经营的土地合理布局、成片开发,按照市场需求,实行商品化生产经营。对于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来的农民来说,他们可以采取出售、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收益,使其更快地进入小城镇从事其它行业的经营,而本地和外来的在农村进行土地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农业经营大户,也可以在城镇购买住户,在城镇生活消费,使一部分农村人口逐渐向城镇集中。农村小城镇是农村的政治中心,更是农村的经济中心、消费中心、文化中心、信息中心。农村人口的迁移和集中也有利于节约农民占地建房和房前屋后自留地等各种土地资源,从而提高有限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4.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有利于农村庄园式经济的发展。毛泽东同志说过,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土地资源在当地农民中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吸引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到农村投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也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目前,全国各地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并取得巨大成功的事例屡见不鲜。土地使用权能够有偿转让必将使农民、土地与企业的关系更加紧密可靠,能够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参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当然, 1998年也有不少关于城市企业到农村搞庄园经济的反面报道。笔者认为,广东等地的农村庄园经济的兴起正是城市企业希望参与开发农村市场愿望的反映,而之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庄园经济由热变冷,甚至在有些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干预,这正是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缺位而导致的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后果。就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庄园经济本身并无过错,它应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一条希望之路,只是市场发育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使原本一件好事情变成一件坏事。对此,我们不应采取因噎废食的态度,应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庄园经济合理合法地在广大农村建立起来。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建立,正是为庄园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的改造与修建。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基本上是由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但由于财力不足,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十分有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分散经营的农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的改造与修建的心理也逐渐淡化了,但农业生产的发展又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工程的改造、修建,乡村干部为了某一工程的实施不得不做大量的宣传、说服工作,而集资问题的解决更是难上加难。同时,农民之间相互争水、争路、争电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致农村群众之间关系紧张,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允许和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或交易,使土地相对集中,成片开发,实行规模化生产或搞庄园经济或走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能够使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的经营大户自觉地重视和加大投资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的改造与修建,有利于经营者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进行生产布局,既节约农村人、财、物资源,又能提高农村商品化程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整体水平的提高。
6.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逐步完善。在现有农村经济条件下,家庭承包经营必然要求每一个农民家庭都要有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否则农村家庭的生活就难以保障。根据中国农民的传统习惯,一般女儿长大后要出嫁,儿子长大后娶媳妇,谁家生了女儿就意味着将来年老后没有劳动力种地,老了没有生活依靠,因此农民都希望自己生儿子,生一胎不行,总想第二胎生一个儿子,农民在如此心理下要顺利搞计划生育是比较困难的。当然,农民想生儿子传宗接代的思想固然存在,但经济上、生活上和养老问题的顾虑更是最大的顾虑。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更使计划生育工作难以开展。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通过发展规模经济,庄园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的生存环境,使广大农民在劳动年龄内通过勤劳致富有较多的收入用于储蓄,以备将来养老之用。农村经济发展了,国家也可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更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建立后,老年农民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凭借土地使用权的出售、租借或参股获取经济收入。拥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就意味着拥有预期的未来收入,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农民生儿养老的后顾之忧。五保户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也能凭其土地使用权获取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